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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台湾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名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民国98 年07 月08 日修正)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1.中华民国96.07.11 修正公布之第38 条自公布后二年施行;第5~7 、13~15、18、26、50、51、56、58、59、71 条自公布后五年施行;其余自公布尔日施行。

2.中华民国98.07.08 修正公布之条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之权益,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机会,促进其自立及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2条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者,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办理。

前二项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

一、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人格维护、经济安全、照顾支持与独立生活机

会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二、卫生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之鉴定、保健医疗、医疗复健与辅具研发

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三、教育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教育权益维护、教育资源与设施均衡配置

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四、劳工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之职业重建、就业促进与保障、劳动权益

与职场安全卫生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五、建设、工务、住宅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住宅、公共建筑物、公共设

施之总体规划与无障碍生活环境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

项。

六、交通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生活通信、大众运输工具、交通设施与公

共停车场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七、财政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与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税捐之减免等相关权

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八、金融主管机关:金融机构对身心障碍者提供金融、商业保险、财产信

托等服务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九、法务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犯罪被害人保护、受刑人更生保护与收容

环境改善等相关权益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十、警政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人身安全保护与失踪身心障碍者协寻之规

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十一、体育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体育活动与运动辅具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十二、文化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精神生活之充实与艺文活动参与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十三、采购法规主管机关: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身心障碍者之非营利产品与劳务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十四、通讯传播主管机关:主管身心障碍者无障碍信息和通讯技术及系统、通讯传播传输内容无歧视等相关事宜之规划、推动及监督等事项

十五、其它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措施:由各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职权规划办理。

第3条中央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全国性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政策、法规与方案之规划、订定及

倡导事项。

二、对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之监督及协

调事项。

三、中央身心障碍福利经费之分配及补助事项。

四、对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服务之奖助及评鉴之规划事项。

五、身心障碍福利服务相关专业人员训练之规划事项。

六、国际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业务之联系、交流及合作事项。

七、身心障碍者保护业务之规划事项。

八、全国身心障碍者数据统整及福利服务整合事项。

九、全国性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之辅导、监督及评鉴事项。

十、其它全国性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第4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中央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及方案之执行事项。

二、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规与方案

之规划、订定、倡导及执行事项。

三、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经费之分配及补助事项。

四、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服务之奖助与评鉴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服务相关专业人员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事项。

六、身心障碍者保护业务之执行事项。

七、直辖市、县(市)辖区身心障碍者数据统整及福利服务整合执行事项

八、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之辅导设立、监督及评鉴事项。

九、其它直辖市、县(市)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权益保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第5条本法所称身心障碍者,指下列各款身体系统构造或功能,有损伤或不全导致显著偏离或丧失,影响其活动与参与社会生活,经医事、社会工作、特

殊教育与职业辅导评量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之专业团队鉴定及评估,领有

身心障碍证明者:

一、神经系统构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关构造与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声音与言语构造及其功能。

四、循环、造血、免疫与呼吸系统构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陈代谢与内分泌系统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与生殖系统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七、神经、肌肉、骨骼之移动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八、皮肤与相关构造及其功能。

第6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身心障碍者申请鉴定时,应交卫生主管机关指定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团队,进行鉴定并完成身心障碍鉴定

报告。

前项鉴定报告,至迟应于完成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之卫生主管

机关。卫生主管机关除核发鉴定费用外,至迟应将该鉴定报告于十日内核

转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

第一项身心障碍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之指定、鉴定人员之资格条件、身心

障碍类别之程度分级、鉴定向度与基准、鉴定方法、工具、作业方式及其

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办理有关障碍鉴定服务所需之经费,由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编

列预算支应。

第7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取得卫生主管机关所核转之身心障碍鉴定报告后,筹组专业团队进行需求评估。

前项需求评估,应依身心障碍者障碍类别、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照顾服

务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因素为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设籍于辖区内依前项评估合于规定者,应

核发身心障碍证明,据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务。

第一项评估作业得并同前条鉴定作业办理,有关评估作业与鉴定作业并同

办理事宜、评估专业团队人员资格条件、评估工具、作业方式及其它应遵

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8条各级政府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本预防原则,针对遗传、疾病、灾害、环境污染及其它导致身心障碍因素,有计划推动生育保健、卫生教育等

工作,并进行相关社会教育及倡导。

第9条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置专责人员办理本法规定相关事宜;其

人数应依业务增减而调整之。

身心障碍者福利相关业务应遴用专业人员办理。

第10 条主管机关应遴聘(派)身心障碍者或其监护人代表、身心障碍福利学者或专家、民意代表与民间相关机构、团体代表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办

理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事项;其中遴聘身心障碍者或其监护人代表及民间

相关机构、团体代表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前项之代表,单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一项权益保障事项包括:

一、整合规划、研究、咨询、协调推动促进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相关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碍者权益受损协调事宜。

三、其它促进身心障碍者权益及福利保障相关事宜。

第一项权益保障事项与运作、前项第二款身心障碍权益受损协调之处理及

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各级主管机关定之。

第11 条各级政府应至少每五年举办身心障碍者之生活状况、保健医疗、特殊教育、就业与训练、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评估及服务调查研究,并应出版、公布

调查研究结果。

行政院每十年办理全国人口普查时,应将身心障碍者人口调查纳入普查项

目。

第12 条身心障碍福利经费来源如下:

一、各级政府按年编列之身心障碍福利预算。

二、社会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

四、私人或团体捐款。

五、其它收入。

前项第一款身心障碍福利预算,应以前条之调查报告为依据,按年从宽编

列。

第一项第一款身心障碍福利预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财政确有困

难者,应由中央政府补助,并应专款专用。

第13 条身心障碍者对障碍鉴定及需求评估有异议者,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及需求评

估,并以一次为限。

依前项申请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应负担百分之四十之相关作业费用;其

异议成立者,应退还之。

逾期申请第一项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者,其相关作业费用,应自行负担。第14 条身心障碍证明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身心障碍者应于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向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办理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

身心障碍者于其证明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尚未申请办理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

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其办理。但其障碍类别属中

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无法减轻或恢复,无须重新鉴定者,得免予书面通知

,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径予核发身心障碍证明,或视个案状况进

行需求评估后,核发身心障碍证明。

身心障碍者如有正当理由,无法于效期届满前申请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者

,应于效期届满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

具有正当理由者,得于效期届满后六十日内办理。

身心障碍者障碍情况改变时,应自行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重

新鉴定及需求评估。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现身心障碍者障碍情况改变时,得以书面通

知其于六十日内办理重新鉴定与需求评估。

第15 条依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办理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者,于原证明效期届满至新证明生效期间,得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注记后,暂以原证

明继续享有本法所定相关权益。

经重新鉴定结果,其障碍程度有变更者,其已依前项规定以原证明领取之

补助,应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新证明生效后,依新证明之补助

标准予以追回或补发。

身心障碍者于障碍事实消失或死亡时,其本人、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应将

其身心障碍证明缴还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未缴还者,由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径行注销,并取消本法所定相关权益或追回所

溢领之补助。

第16 条身心障碍者之人格及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对其接受教育、应考、进用、就业、居住、迁徙、医疗等权益,不得有歧视之对待。

公共设施场所营运者,不得使身心障碍者无法公平使用设施、设备或享有

权利。

第17 条身心障碍者依法请领各项福利给付或补助之权利,不得作为扣押、让与或供担保之标的。

第18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建立通报系统,并由下列各级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负责汇送信息,以掌握身心障碍者之情况,适时提供服务或转介

一、卫生主管机关:疑似身心障碍者、发展迟缓或异常儿童信息。

二、教育主管机关:疑似身心障碍学生信息。

三、劳工主管机关:职业伤害信息。

四、警政主管机关:交通事故信息。

五、户政主管机关:身心障碍者人口异动信息。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受理通报后,应即进行初步需求评估,并于三

十日内主动提供协助服务或转介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第19 条各级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依服务需求之评估结果,提供个别化、多元化之服务。

第20 条为促进身心障碍辅具资源整合、研究发展及服务,中央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推动办理身心障碍辅具资源管理及研究发展等相关事宜。第二章保健医疗权益

第21 条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规划整合医疗资源,提供身心障碍者健康维护及生育保健。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举办身心障碍者健康检查及保健服务,

并依健康检查结果及身心障碍者意愿,提供追踪服务。

前项保健服务、追踪服务、健康检查项目及方式之准则,由中央卫生主管

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22 条各级卫生主管机关应整合医疗资源,依身心障碍者个别需求提供保健医疗服务,并协助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所需之保健医疗服务。

第23 条医院应为无法自行表达需求或有其它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碍者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沟通服务或其它有助于就医之相关服务。

医院应为住院之身心障碍者提供出院准备计划;出院准备计划应包括下列

事项:

一、居家照护建议。

二、复健治疗建议。

三、小区医疗资源转介服务。

四、居家环境改善建议。

五、辅具评估及使用建议。

六、转衔服务。

七、生活重建服务建议。

八、心理谘商服务建议。

九、其它出院准备相关事宜。

第24 条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应依据身心障碍者人口数及就医需求,指定医院设立身心障碍者特别门诊。

前项设立身心障碍者特别门诊之医院资格条件、诊疗科别、人员配置、医

疗服务设施与督导考核及奖励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25 条为加强身心障碍者之保健医疗服务,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应依据各类身心障碍者之人口数及需要,设立或奖助设立医疗复健机构及护理

之家,提供医疗复健、辅具服务、日间照护及居家照护等服务。

前项所定机构及服务之奖助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26 条身心障碍者医疗复健所需之医疗费用及医疗辅具,尚未纳入全民健康保险

给付范围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需求评估结果补助之。

前项补助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章教育权益

第27 条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根据身心障碍者人口调查之资料,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它方式教育不能就读于普通学校或普通班级之身心障

碍者,以维护其受教育之权益。

各级学校对于经直辖市、县(市)政府鉴定安置入学或依各级学校入学方

式入学之身心障碍者,不得以身心障碍、尚未设置适当设施或其它理由拒

绝其入学。

各级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师,应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

第一项身心障碍学生无法自行上下学者,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确

有困难,无法提供者,应补助其交通费;直辖市、县(市)教育主管机关

经费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机关补助之。

第28 条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主动协助身心障碍者就学;并应主动协助正在接受医疗、社政等相关单位服务之身心障碍学龄者,解决其教育相关问题。

第29 条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依身心障碍者之家庭经济条件,优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关经费;其办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定之。

第30 条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办理身心障碍者教育及入学考试时,应依其障碍类别与程度及学习需要,提供各项必需之专业人员、特殊教材与各种教育辅助器

材、无障碍校园环境、点字读物及相关教育资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

之机会与应考条件。

第31 条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依身心障碍者教育需求,规划办理学前教育及视觉功能障碍者可使用之图书资源,并奖励民间设立学前机构、视觉功能障碍者

图书馆(室),提供课后照顾服务,研发教具教材、视觉功能障碍者读物

等服务。

公立幼儿园、托儿所、课后照顾服务,应优先收托身心障碍儿童,办理身

心障碍幼童学前教育、托育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并奖助民间幼儿园、托

儿所、课后照顾服务收托身心障碍儿童。

第32 条身心障碍者继续接受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教育,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应予奖助;其奖助办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学校提供身心障碍者无障碍设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机关申请补助。第四章就业权益

第33 条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依身心障碍者之需求,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提供无障碍个别化职业重建服务。

前项所定职业重建服务,包括职业辅导评量、职业训练、就业服务、职务

再设计、创业辅导及其它职业重建服务。

第34 条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对于具有就业意愿及就业能力,而不足以独立在竞争性就业市场工作之身心障碍者,应依其工作能力,提供个别化就业安置、训

练及其它工作协助等支持性就业服务。

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对于具有就业意愿,而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

就业市场,需长期就业支持之身心障碍者,应依其职业辅导评量结果,提

供庇护性就业服务。

第35 条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为提供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及前条之庇护性就业服务,应推动设立下列机构:

一、职业训练机构。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三、庇护工场。

前项各款机构得单独或综合设立。

第一项之私立职业训练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庇护工场,应向当地直辖市

、县(市)劳工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经发给许可证后,始得提供服务

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第一项之服务。但依法设立之机构、团体或学校接受

政府委托办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机构之设立许可、设施与专业人员配置、资格、遴用、培训及经费

补助之相关准则,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36 条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结合相关资源,协助庇护工场营运及产品推广。

第37 条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应分别订定计划,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办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职业辅导评量、职务再设计及创业辅导。

前项服务之实施方式、专业人员资格及经费补助之相关准则,由中央劳工

主管机关定之。

第38 条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三十四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就业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三。

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员工总人数在六十七人以上者,进用具有

就业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且不得少于

一人。

前二项各级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团体及公、民营事业机构为进用身

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其员工总人数及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之计算方

式,以各义务机关(构)每月一日参加劳保、公保人数为准;第一项义务

机关(构)员工员额经核定为员额冻结或列为出缺不补者,不计入员工总

人数。

前项身心障碍员工之月领薪资未达劳动基准法按月计酬之基本工资数额者

,不计入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及员工总人数。但从事部分工时工作,其月

领薪资达劳动基准法按月计酬之基本工资数额二分之一以上者,进用二人

得以一人计入身心障碍者人数及员工总人数。

办理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单位进用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不计入进用身

心障碍者人数及员工总人数。

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进用一人以二人核计

警政、消防、关务、国防、海巡、法务及航空站等单位定额进用总人数之

计算范围,得于本法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39 条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为进用身心障碍者,应洽请考试院依法举行身心障碍人员特种考试,并取消各项公务人员考试对身心障碍

人员体位之不合理限制。

第40 条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机关(构),对其所进用之身心障碍者,应本同工同酬之原则,不得为任何歧视待遇,其所核发之正常工作时间薪资,不得低于

基本工资。

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得依其产能核薪;其薪资,由进用单位与庇护

性就业者议定,并报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核备。

第41 条经职业辅导评量符合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由办理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单位提供工作,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契约。

接受庇护性就业之身心障碍者,经第三十四条之职业辅导评量单位评量确

认不适于庇护性就业时,庇护性就业服务单位应依其实际需求提供转衔服

务,并得不发给资遣费。

第42 条身心障碍者于支持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时,雇主应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其它社会保险,并依相关劳动法规确保其权益。

庇护性就业者之职业灾害补偿所采薪资计算之标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庇护工场给付庇护性就业者之职业灾害补偿后,得向直辖市、县(市)劳

工主管机关申请补助;其补助之资格条件、期间、金额、比率及方式之办

法,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43 条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应设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其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

定之。

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未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标准之机关(构),

应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缴

纳差额补助费;其金额,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

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之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每年应就收取前

一年度差额补助费百分之三十拨交中央劳工主管机关之就业安定基金统筹

分配;其提拨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44 条前条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进用身心障碍者达一定标准以上之机关(构),因进用身心障碍

者必须购置、改装、修缮器材、设备及其它为协助进用必要之费用。

二、核发超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私立机构奖励金。

三、其它为办理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权益相关事项。

前项第二款核发之奖励金,其金额最高按超额进用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

二分之一计算。

第45 条各级劳工主管机关对于进用身心障碍者工作绩优之机关(构),应予奖励。

前项奖励办法,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定之。

第46 条非视觉功能障碍者,不得从事按摩业。但医护人员以按摩为病人治疗者,不在此限。

视觉功能障碍者经专业训练并取得资格者,得在固定场所从事理疗按摩工

作。

视觉功能障碍者从事按摩或理疗按摩,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县(市)

劳工主管机关申请按摩或理疗按摩执业许可证。

前项执业之资格与许可证之核发、换发、补发、废止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中央劳工主管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第47 条为因应身心障碍者提前老化,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应建立身心障碍劳工提早退休之机制,以保障其退出职场后之生活质量。

第五章支持服务

第48 条为使身心障碍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衔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相关部门,应积极沟通、协调,制定生涯转衔计划,以提供身心障碍者

整体性及持续性服务。

第49 条身心障碍者支持服务,应依多元连续服务原则规划办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自行或结合民间资源提供支持服务,并不得

有设籍时间之限制。

第50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需求评估结果办理下列服务,以协助身心障碍者获得所需之个人照顾:

一、居家照顾。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小区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辅导。

六、日间及住宿式照顾。

七、课后照顾。

八、其它有关身心障碍者个人照顾之服务。

第51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需求评估结果办理下列服务,以提高家庭照顾身心障碍者之能力:

一、临时及短期照顾。

二、照顾者支持。

三、家庭托顾。

四、照顾者训练及研习。

五、其它有助于提升家庭照顾者能力及其生活质量之服务。

前条及前项之服务措施,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必要

时,应就其内容、实施方式、服务人员之资格、训练及管理规范等事项,

订定办法管理之。

第52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办理下列服务,以协助身心障碍者参与社会:

一、休闲及文化活动。

二、体育活动。

三、公共信息无障碍。

四、公平之政治参与。

五、法律咨询及协助。

六、无障碍环境。

七、辅助科技设备及服务。

八、社会倡导及社会教育。

九、其它有关身心障碍者社会参与之服务。

第53 条各级交通主管机关应依实际需求,邀集相关身心障碍者团体代表、当地运输营运者及该管社政主管机关共同研商,于运输营运者所服务之路线、航

线或区域内,规划适当路线、航线、班次、客车(机船)厢(舱),提供

无障碍运输服务。

大众运输工具应依前项研商结果,规划设置便于各类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

用之无障碍设施及设备。

前项大众运输工具无障碍设施项目、设置方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

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54 条市区道路、人行道及市区道路两旁建筑物之骑楼,应符合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所规定之无障碍相关法规。

第55 条有关道路无障碍之标志、标线、号志及识别频率等,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前项规定之识别频率,推动视觉功能障碍语音

号志及语音定位。

第56 条公共停车场应保留百分之二停车位,作为行动不便之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车位未满五十个之公共停车场,至少应保留一个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

位。非领有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者,不得违规占用。

前项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应依需求评估结果核发。

第一项专用停车位之设置地点、空间规划、使用方式、识别证明之核发及

违规占用之处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营建等相关单位定之。

第57 条新建公共建筑物及活动场所,应规划设置便于各类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设施及设备。未符合规定者,不得核发建筑执照或对外开放使用。

前项无障碍设备及设施之设置规定,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其相关法

令定之。

公共建筑物及活动场所之无障碍设备及设施不符合前项规定者,各级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应令其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改善。但因军事管制、古

迹维护、自然环境因素、建筑物构造或设备限制等特殊情形,设置无障碍

设备及设施确有困难者,得由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提具替代改善计

画,申报各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并核定改善期限。

第58 条身心障碍者搭乘国内大众运输工具,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半价优待。

身心障碍者经需求评估结果,认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为限,

得享有前项之优待措施。

第一项之大众运输工具,身心障碍者得优先乘坐,非属地方政府辖管者,

其优待措施并不得有设籍之限制。

前三项实施方式及内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59 条身心障碍者进入收费之公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凭身心障碍证明应予免费;其为民营者,应予半价优待。

身心障碍者经需求评估结果,认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为限,

得享有前项之优待措施。

第60 条视觉功能障碍者由合格导盲犬陪同或导盲犬专业训练人员于执行训练时带同导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

具及其它公共设施。

前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营业场所、大众运输工具及其它公共设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对导盲幼犬及合格导盲犬收取额外费用,

且不得拒绝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它出入条件。

导盲犬引领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他人不得任意触摸、喂食或以各种声响、

手势等方式干扰该导盲犬。

有关合格导盲犬及导盲幼犬之资格认定、使用管理、训练单位之认可、认

可之撤销或废止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61 条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置申请手语翻译服务窗口,依听觉功能或言语功能障碍者实际需求,提供其参与公共事务所需之服务。

前项受理手语翻译之服务范围及作业程序等相关规定,由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提供手语翻译服务,应于本法公布施行满五年之日起,由手

语翻译技术士技能检定合格者担任之。

第62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按辖区内身心障碍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动或结合民间资源设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顾、生活重建、福利

咨询等服务。

前项机构所提供之服务,应以提高家庭照顾身心障碍者能力及协助身心障

碍者参与社会为原则,并得支持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各项服务之提供。

第一项机构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设施及人员配置之标准,由中央主管

机关定之。

第一项机构得就其所提供之设施或服务,酌收必要费用;其收费规定,应

报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

第一项机构,其业务跨及其它目的事业者,得综合设立,并应依各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相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63 条私人或团体设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

依前项规定许可设立者,应自许可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有关法规办理

财团法人登记,于登记完成后,始得接受补助,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对外

募捐并专款专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办理财团法人登记:

一、依其它法律申请设立之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申请附设者。

二、小型设立且不对外募捐、不接受补助及不享受租税减免者。

第一项机构未于前项规定期间办理财团法人登记,而有正当理由者,得申

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延长一次,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届期

不办理者,原许可失其效力。

第一项机构申请设立之许可要件、申请程序、审核期限、撤销与废止许可

、停办、扩充与迁移、督导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第64 条主管机关应定期辅导及评鉴身心障碍福利机构。

前项机构经评鉴成绩优良者,应予奖励;经评鉴成绩不佳者,主管机关应

辅导其改善。

第一项机构之评鉴项目、方式、奖励及辅导改善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

关定之。

第65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应与接受服务者或其家属订定书面契约,明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与接受委托安置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订定转

介安置书面契约,明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前二项书面契约之格式、内容,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定型化契约范本及其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应将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定型化契约书范本公开并印制

于收据凭证交付立约者,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已依第一项规定订约。

第66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及具有履行营运之担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碍者权益。

前项应投保之保险范围及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定之。

第一项履行营运之担保能力,其认定标准,由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定之。

第67 条身心障碍者申请在公有公共场所开设零售商店或摊贩,申请购买或承租国民住宅、停车位,政府应保留一定比率优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辖市

、县(市)政府定之。

前项受核准者之经营条件、出租转让限制,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规

定办理;其出租、转让对象应以其它身心障碍者为优先。

身心障碍者购买或承租第一项之商店或摊贩,政府应提供低利贷款或租金

补贴;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68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及符合设立庇护工场资格者,申请在公共场所设立庇护工场,或申请在国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务,直辖市、县(市)政府应

保留名额,优先核准。

前项保留名额,直辖市、县(市)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于规划兴建时,应洽

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后纳入兴建计划办理。

第一项受核准者之经营条件、出租转让限制,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

规定办理;其出租、转让对象应以身心障碍福利相关机构或团体为限。第69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或团体、庇护工场,所生产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务,于合理价格及一定金额以下者,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及

接受政府补助之机构、团体、私立学校应优先采购。

各级主管机关应定期公告或发函各义务采购单位,告知前项物品及服务,

各义务采购单位应依相关法令规定,采购该物品及服务至一定比率。

前二项物品及服务项目、比率、一定金额、合理价格、优先采购之方式及

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六章经济安全

第70 条身心障碍者经济安全保障,采生活补助、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补助、照顾者津贴、年金保险等方式,逐步规划实施。

前项年金保险之实施,依相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办理。

第71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辖区内之身心障碍者,应依需求评估结果,提供下列经费补助,并不得有设籍时间之限制:

一、生活补助费。

二、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

三、医疗费用补助。

四、居家照顾费用补助。

五、辅具费用补助。

六、房屋租金及购屋贷款利息补贴。

七、购买停车位贷款利息补贴或承租停车位补助。

八、其它必要之费用补助。

前项经费申请资格、条件、程序、补助金额及其它相关事项之办法,除本

法及其它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中央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分别

定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办理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

款业务,应于会计年度终了前,主动将已核定补助案件相关资料,并同有

关机关提供之数据重新审核。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申领人申领

资格变更或审核认有必要时,得请申领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不符合请领资格而领取补助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书面命本

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缴还;届期未缴还者,依法移送行政执行。第72 条对于身心障碍者或其扶养者应缴纳之税捐,依法给予适当之减免。

纳税义务人或与其合并申报纳税之配偶或扶养亲属为身心障碍者,应准予

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其金额于所得税法定之。

身心障碍者或其扶养者依本法规定所得之各项补助,应免纳所得税。

第73 条身心障碍者加入社会保险,政府机关应依其家庭经济条件,补助保险费。

前项保险费补助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七章保护服务

第74 条传播媒体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之称呼或描述,并不得有与事实不符或误导阅听人对身心障碍者产生歧视或偏见之报

导。

身心障碍者涉及相关法律事件,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其发生原因可归咎于当

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碍状况,传播媒体不得将事件发生原因归咎于当事

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碍状况。

第75 条对身心障碍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无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碍者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五、利用身心障碍者行乞或供人参观。

六、强迫或诱骗身心障碍者结婚。

七、其它对身心障碍者或利用身心障碍者为犯罪或不正当之行为。

第76 条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它执行身心障碍服务业务人员,知悉身心障碍者有前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村(里)长及其它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碍者有前条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

前二项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知悉或接获第一项及第二项通报后,应自行或

委托其它机关、团体进行访视、调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于

受理案件后四日内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时得请求警政、医院及其它相关单

位协助。

第一项、第二项及前项通报流程及后续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77 条依法令或契约对身心障碍者有扶养义务之人,有丧失扶养能力致使身心障碍者有生命、身体之危难或生活陷于困境之虞者,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得依本人、扶养义务人之申请或依职权,经调查评估后,予以适当安

置。

前项之必要费用,除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款给予补助者外,由身心障碍者或扶养义务人负担。

第78 条身心障碍者遭受第七十五条各款情形之一者,情况危急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其它处置,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前项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时

,得请求检察官或当地警察机关协助。

第79 条前条之紧急安置服务,得委托相关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办理。安置期间所必要之费用,由前条第一项之行为人支付。

前项费用,必要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先行支付,并检具支出凭

证复印件及计算书,请求前条第一项之行为人偿还。

前项费用,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书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

间催告偿还,而届期未偿还者,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80 条第七十八条身心障碍者之紧急保护安置,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非七十二小时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护身心障碍者时,得声请法院裁定继续保护安

置。继续保护安置以三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延长之。

继续保护安置期间,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视需要,协助身心障碍

者向法院提出监护或辅助宣告之声请。

继续保护安置期满前,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经评估协助转介适当

之服务单位。

第81 条身心障碍者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协助其向法院声请。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原因消灭时,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得协助进行撤销宣告之声请。

有改定监护人或辅助人之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协助身心

障碍者为相关之声请。

法院为身心障碍者选定之监护人或辅助人为社会福利机构者,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应对其执行监护或辅助职务进行监督;相关监督事宜之管

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82 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相关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于小区中提供身心障碍者居住安排服务,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对者,直辖市、县(市)政

府应协助其排除障碍。

第83 条为使无能力管理财产之身心障碍者财产权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鼓励信托业者办理身心障碍者财产信托。

第84 条法院或检察机关于诉讼程序实施过程,身心障碍者涉讼或须作证时,应就其障碍类别之特别需要,提供必要之协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时,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声请法院同意指派社会工作

人员担任辅佐人。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得为辅佐人之人,未能担任辅佐人时

,社会福利机构、团体得依前项规定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指

派申请。

第85 条身心障碍者依法收容于矫正机关时,法务主管机关应考虑矫正机关收容特性、现有设施状况及身心障碍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第八章罚则

第86 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七十四条规定,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锾。

第87 条违反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者,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88 条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计划或未依核定改善计划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

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

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至其改善完成为止;必要时,得停

止供水、供电或封闭、强制拆除。

前项罚锾收入应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动无障碍设备与设施经费使用;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89 条设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未依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许可设立,或应办理财团法人登记而未依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期限办理者,处其

负责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及公告其姓名,并令限期改善

于前项限期改善期间,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碍者,违者另处其负责人新台

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经依第一项规定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再处其负责人新台币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并公告其名称,且得令其停办。

经依前项规定令其停办而拒不遵守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90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查明属实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一、有第七十五条各款规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设施设备或供给不卫生之餐饮。

三、有其它重大情事,足以影响身心障碍者身心健康。

第91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停办或决议解散时,主管机关对于该机构服务之身心障碍者,应即予适当之安置,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应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强

制实施之,并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得予接管

前项接管之实施程序、期限与受接管机构经营权及财产管理权之限制等事

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停办之机构完成改善时,得检附相关数据及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

复业;经主管机关审核后,应将复业申请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备查。第92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于主管机关依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限期改善期间,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碍者,违者另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经主管机关依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

,得令其停办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公告其名称。停办期限届满仍未改

善或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应废止其许可;其属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前项规定令其停办而拒不遵守者,再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93 条主管机关依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辅导或评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一、业务经营方针与设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违反原许可设立之标准。

三、财产总额已无法达成目的事业或对于业务财务为不实之陈报。

四、经主管机关评鉴为丙等或丁等。

第94 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其一个月内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次处罚:

一、收费规定未依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报主管机关核定,或违反规定超

收费用。

二、停办、扩充或迁移未依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所定办

法办理。

三、违反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与接受服务者或其家属订定书面契约

或将不得记载事项纳入契约。

四、违反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或未具履行营运

担保能力,而办理身心障碍福利机构。

第95 条违反第七十五条各款规定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碍者之家庭照顾者或家庭成员违反第七十五条各款规定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项规定处罚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八小时以

上五十小时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辅导,并收取必要之费用;其收费规定,由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拒不接受前项家庭教育及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

千元以下罚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处罚至其参加为止。

第9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职业训练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

定,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主管机关令其停止提供服务,并限

期改善,未停止服务或届期未改善。

二、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

定。

第97 条接受政府补助之机构、团体、私立学校无正当理由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者,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第98 条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者,由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其于营业场所内发生者,另处罚场所之负责人

或所有权人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

善者,按次处罚。

前项罚锾之收入,应纳入直辖市、县(市)政府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

供作促进视觉功能障碍者就业之用。

第99 条大众运输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所定办法设置无障碍设施者,该管交通主管机关应责令业者于一定期限内提具改善计划,报请该管交通主

管机关核定后办理。逾期不提出计划或未依计划办理改善者,处新台币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原核定执行计划于执行期

间如有变更之必要者,得报请原核定机关同意后变更,并以一次为限。

公共停车场未依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车位者,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应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台币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100 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或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者,应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101 条提供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单位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者,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应令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第102 条公务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受惩处: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

第一项或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第103 条各级政府劳工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者,得公告之。

未依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期缴纳差额补助费者,自期限届满之翌日起

至完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未缴差额补助费百分之零点二滞纳金。

但以其未缴纳之差额补助费一倍为限。

前项滞纳金之收入,应缴入直辖市、县(市)政府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

款专用。

第104 条本法所定罚则,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罚之。第九章附则

第105 条各级政府每年应向其民意机关报告本法之执行情形。

第106 条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条文全面施行前已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应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期日及方式,办理重新鉴定及需求

评估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届期未办理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

径予注销身心障碍手册。

依前项规定办理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或换发身心障碍证明之身心障碍者,

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身心障碍证明前,得依中华民国九十六

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条文公布前之规定,继续享有原有身心障碍福利服务。

无法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期日办理重新鉴定及需求评估者,

应于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展延,经认

有正当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长以六十日为限。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条文全

面施行后五年内,完成第一项相关作业。

第107 条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条自公布后二年施行;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自公布后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

十二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108 条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题 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 1小时的哺乳时间。 8、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1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3、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14、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15、2011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16、《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7、《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8、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9、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0、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22、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8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3.8节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讲课稿 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

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二、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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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和《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澜沧县第三民族中学马兴文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会中第一次以此作为主题。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再一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日益受到重视。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重要三部法律,在社会、学校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 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

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塑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构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体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在这次的学习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中国电信信息安全责任书范文

信息安全责任书 作为中国电信用户,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活动和有害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服务器上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先备案后接入,未履行备案手续、未获得备案号的网站必须关闭。网站开通论坛必须履行前置审批手续,若未履行前置审批、未获得备案号必须关闭论坛。 承诺声明,将严格履行相关规定,若因违反以上规定,根据相关法规承担全部责任,中国电信丽江分公司有权单方面断网。 责任单位(签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三·八”女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必答题 一、选择题 1、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 A )。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根本原则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A: 上岗前 B: 离岗时 C: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 B )的共同责任。 A、各级政府 B、全社会 C、各级党委 4、女职工是( C )的统称。 A、女工人 B、女职员 C、女职员和女工人 5、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A )。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 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6、女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A B C )。 A、管理国家事务 B、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C、管理社会事务 7、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 A B C ) A、民主决策 B、民主管理 C、民主监督 8、在( A B C )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职 B、晋级 C、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9、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 B )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定比例 B、适当数量 C、相当数量 10、( A )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丧偶 B、离婚 C、独身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多长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12、以下哪些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C) A、公安、卫生、司法行政 B、公安、民政、工商行政 C、公安、民政、司法行政 13、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怎样的(C) A、视收入多少而定 B、属于户主 C、平等 1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女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什么情况下,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C) A、男方享有平等承担义务 B、从事少量工作 C、承担较多义务 15、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哪个部门或组织投诉(A) A、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 C、计划生育组织 16、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什么权利(B) A、给予行政处罚 B、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C、给予经济制裁 17、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还可以怎样做(C)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 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是:()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B. 宪法 C. 民法 D.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6年 8月 29日 B 、1996年 10月 1日 C 、1997年1月1日 D 、1997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五十 B 、五十五 C 、六十 D 、六十五 4 、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 于老龄化社会。 A、9% B、 10% C、 11% D、 12% 5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的劳动。A、体力 B 、脑力 C 、力不能及 D 、过重 6、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 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

A 、政府补助B、社会捐助 C 、法律援助D、个人资助 7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 料老年人。 A 、家庭B、单位C、政府 D 、社会组织 8、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 、居家养老 B 、社区 C 、家政 D 、护理 9、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 人。A、敬老养老B、爱老助老 C 、邻里互助D、邻里关心 10、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 、社会补助B、社会救助 C 、社会援助D、社会资助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 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 顾的范围。A、纳税B、游览 C 、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D 、参观 12、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A、养老保险制度B、社会保险制度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 、老人补助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

电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甘孜电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州公司各部门工作界面 1、市场拓展部:负责信息类业务整体规划、审核;负责对信息业务的整体把关;负责对外协调、公关,负责统一媒体宣传口径等工作。 2、信息化应用中心:负责制订信息安全工作管理规范,负责对州县信息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技术平台的开发建设;负责承接省公司信息安全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地互联网接入、合作接入及信息发布平台等本地管理的业务、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业务接入审核 (一)、与甘孜电信开展增值业务合作(包括:短信、声讯、互联网),需要进行接入审核,合作SP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1、基本条件 (1)拥有信息产业部或其下属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确保其服务覆盖范围为其合法经营范围。 (2)具备开发增值业务应用的技术实力和运营团队,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合法、可靠的资讯来源。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4)工商部门批准的公司机构。

2、准入条件 (1)从事本地业务SP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2)拥有独特的业务资源或具有创新性的业务。 (3)具有完善的业务策划和商业计划。 (4)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电信增值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经验,能够深入理解增值业务合作SP管理办法,熟悉各类业务流程、营销策略制定及推广、产品管理等。 (5)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服务九不准》等相关管理规定。 注:凡是合作中涉及视频业务,在本办法中另行说明; 3、SP应准备的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复印件)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四川电信增值业务(短信、声讯、互联星空等)项目商业合作计划书(包含如下内容) a、公司简介及团队介绍。 b、业务详细介绍:包括业务内容、业务定价、信息来源、特殊信息的版权、授权及合法性等资料;相关信息资讯来源许可证书(复印件),特别对于如新闻、音乐体育版权、心理咨询信息等经营许可

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

由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指男女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妇女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其实质是性别平等,而不是男女两种人群之间机械的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基本法、部门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上同工同酬;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男女一样;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等等,总之要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制定、政策决策,坚决反对性别歧视。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许多条文是完全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了的,但是也有许多妇女应有的权利只字未提,而且有些标准和范围也不明确,有些甚至没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有必要给予婚姻家庭中男女应有的权利予以明确。 (一)配偶权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却以义务为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本着平等、尊重、体谅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外的各种事件。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生育权 2、姓名权 3、居住权 4、代理权 5、家庭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总之,除生育权差别的享有外,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平等的享有和履行,这样才能体现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的辨证统一,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真正实质。 (二)财产权 对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两个方面,而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女性不仅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和获得扶养扶助的费用,而且还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的“特留份”。 1、男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 (1)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基本概念就是任何在有效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不论该项财产是由谁的工作而获得的或是其他來源,夫妻两人各有一半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才能男女平等的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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