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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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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陆川法院开展对2010年各类案件的归档工作,詹院长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争取在7月底完成去年审结案件的归档工作。

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陆川法院每年的档案利用率都很高,社会效益也较好。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提供利用约1000卷(件),占库藏档案总数的5%,在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该院档案量除了按照常规提供原始档案的服务外,还积极做好档案的整理和综合统计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务求更加及时、准确、高效地为利用者服务。今年,陆川法院把去年到目前为止没有归档的各类案件按照案号、原告、被告、案由、主办法官、立案时间等用表格统计出来,做

到未归档的案件的情况和数量一目了然。

截止2011年7月20日,陆川法院案件归档1858件,归档率为90%,已基本完成2010新年上班伊始,中院范旭东副院长就带领办公室主任、档案管理人员赴金东法院就案件归档工作进行调研。

诉讼(执行)案件归档工作是201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之一,金东法院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就着手推行以归档案件统计考核指标的管理模式,截至目前成效显著。该院办结案件归档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0%以上, 2008年为92.3%,2009年为95.22%,2010年为94.26%。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案件归档评查制度;二是将归档数纳入个人及部门业绩档案;三是实行个人办案业绩与评优评先、晋升晋级挂钩;各部门办结并归档案件数与审判质效挂钩,为年终部门评优评先依据;各部门年度考核与质效数据挂钩。三项做法让该院在案件归档工作上走在了全省前列。

在听取了该院有关经验、存在问题的介绍后,范副院长对该院在案件归档工作上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全市法院案件归档工作提出三点意见:一、端正理念,克服畏难、厌烦情绪。要把归档工作作为办案的最后一个环节,不能与审判脱离。诉讼档案是诉讼活动形成而需要长期保存的资料,是司法活动的成果,是审判(执行)创造的产品,是法官审判智慧和心血凝成的结晶,它记载着审判活动每一个程序与细节,非常珍贵和重要。我们要认识归档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及时归档的意识和主动性。二、强化责任。制度出台后,重在落实,贵在坚持,必须明确归档责任主体,首先承办法官是第一责任人,其次是书记员(速录员),第三是业务庭的负责人,最后是档案室,但最重要的还是承办人,承办人要增强责任心,庭长要常给承办人敲警钟,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将案卷归档,既要办好案还要归好档,二者要做好衔接。三是力求实效。一项好的制度在最初实行时会遇到困难,但必须要坚持才能体现优点和长处,全市法院要采取评查、考核、推优等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多管齐下,有效促进归档工作,使诉讼档案及时归档入库,减少遗失、灭失、损毁的风险,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模式,督促干警养成及时归档的好习惯。建立以制度来抓归档工作的长效管理,管出成效来,管出良好的作风来。(周轶)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归档的归档顺序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归档顺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但现实工作中有些小的细节问题很多人不会注意,往往不是顺序的错误而是对材料的误解导致装订的错误。本人就文件顺序、归类谈谈个人的认识: 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归为一个卷,就是说正副卷归为一个卷,但材料的顺序不能变。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行政处罚建议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1、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2、询问通知书; 3、查封(扣押、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4、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8、听证通知书等。 (四)送达回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与其他法律文书对应); 4、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 4当事人的陈述; 5、证人证言; 6、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7、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8、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9、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0、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1、勘验笔录; 12、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案件归档和保存期限规定

正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处罚决定文书。 3、其余按执法文书使用的时间依次为: (1)立案申请表(附药检报告书、案件移送书、不合格药品转办单等)(2)调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相关证据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9)物品清单 (10)行政处理通知书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3)撤案申请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5)听证告知书 (16)陈述申辩笔录 (17)行政处罚审批表 (18)没收物品凭证 (1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1)责令改正通知书 (22)听证通知书 (23)听证笔录 (24)送达回执 (25)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2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卷内备考表。 (四)副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举报登记表、检举材料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理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奖励审批表。包括协助办案单位奖励审批表、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等。 7、案卷多余材料及其它需要装入副卷的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或说明材料,不可随意毁损,应当装入副卷。 第十六条案卷档案的保存年限为: (一)定期保存: 1、保存3年:实施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及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般程序的案件。 2、保存10年:罚款金额2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3、保存25年: (1)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有行政复议的案件;

律师归档案卷材料整理顺序

归档案卷材料整理顺序 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民事代理卷

律师所 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 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 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 12、撤诉书; 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 14、鉴定结论; 15、审问笔录; 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 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 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 19、开庭公告底稿; 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 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 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

24、提押票; 25、司法建议书; 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 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 32、备考表; 33、证物袋; 34、卷底。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缴纳诉讼费用或减、缓、免手续; 8、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答辩状及附件; 10、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诉讼保全申请; 12、保全裁定及送达回证;

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一是千万不要把材料搞丢,哪怕一个小纸片,问明白法官再做。 二是复写材料如发票、传真等要有复印件,有的还要有手写件,防止年久失真。三是千万不要把副卷材料订到正卷中去,比如合议庭材料,还有上访材料有的在副卷,要订到正卷,让当事人看到,可能就有人下台了啊。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五、其他案件类型顺序 1、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2、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3、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4、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律师归档案卷材料 顺序

归档案卷材料整理顺序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民事代理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民事案件案卷地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地统称,是档案管理地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地内容地鉴别,对档案内容地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地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地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地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地档案整体地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地原则: .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地历史联系; .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整理基础; .整理后地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地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地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地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地文件用一定地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地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地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地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地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地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地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地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地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地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地基本完成. 案卷地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地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地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地基础性工作.案卷地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地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地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地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地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地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地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地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地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地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地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地诉讼文书,是国家地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地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地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地情况和人民法院地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地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地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地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地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地,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地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地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地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地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地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档案归档顺序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档案归档顺序 一、民事、行政案件 卷宗目录 1、法律援助审批表;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受援人身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4、其他有关受援人身份的证明(如残疾证、老年证等); 5、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失业证、低保证等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指派通知书; 8、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合同); 9、授权委托书; 10、起诉书(上诉书、答辩书、申诉书); 11、证据材料; 12、出庭通知书; 13、代理词;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 16、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审批表(入卷联) 17、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18、办案小结;

19、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20、法律援助案件回访记录表。 二、非诉讼案件 卷宗目录 1、法律援助审批表;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受援人身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4、其他有关受援人身份的证明(如残疾证、老年证等); 5、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失业证、低保证等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指派通知书; 8、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合同); 9、授权委托书; 10、申请书(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11、调查材料(接待笔录、调解笔录等); 12、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理(复议)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或调查结论等; 13、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审批表(入卷联) 14、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15、办案小结; 16、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17、法律援助案件回访记录表。

案件归档顺序

案件归档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4、案件查获经过 5、立案审批表;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询问调查通知书(存根),询问调查笔录; 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存根); 9、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鉴定或其他方式处理决定的材料; 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 1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12、执法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 13、案件调查报告; 14、行政处罚审批表; 15、行政处罚告知书(存根); 16、陈述、申辩书及陈述、申辩笔录; 17、送达回执(包括送达各项执法文书); 18、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 19、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决文书; 20、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1、行政强制催告知书 22、行政强制决定书 23、其他; 2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结案审批; 25、行政处罚收款收据 26、卷宗封底。

第十五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12、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1—12顺序; 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根); 1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15、听证通知书(存根); 16、听证委托书; 17、听证公告; 18、听证笔录; 19、听证意见书(听证报告); 20--27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15-22顺序。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4、立案审批表; 5、受理通知书; 6、不予受理决定书; 7、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 9、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 10、调查笔录和听取意见笔录; 11、委托代理人的书面代理意见; 12、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 13、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14、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15、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6、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17、行政复议审查报告; 18、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19、行政复议决定书; 20、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 21、送达回执; 22、其他有关材料; 23、结案报告; 24、卷宗封底。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检查卷排列顺序 第一部分 办案依据:上级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批示、会议决定、案件初核呈批表。 第二部分 初步核实报告 第三部分 立案报告(含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谈话记录)。 第四部分 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第五部分 证明材料 第六部分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含与本人见面的谈话记录、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本人检查材料)。 第七部分 调查报告 第八部分 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和简报

第九部分 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含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收缴违纪款收据、停职检查建议书、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十部分 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记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第十一部分 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第十二部分 下级对本级批复执行情况的报告:《处分决定》送达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工资变动审批材料。 第十三部分 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第十四部分 对案件的通报、报导、反映(对署名举报人的反馈见面材料)、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材料。 审理卷排列顺序 第一部分 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及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补证材料;本人

所在党支部的《处分决定》或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含与本人见面的谈话记录、讨论处分的会议记录及请示);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和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第二部分 审理报告 第三部分 与本人的谈话记录(审理部门找本人核实错误事实的谈话记录)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第四部分 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记要、决定事项通知等(含纪委监察局两次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党委、行政班子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 第五部分 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含向同级党委、行政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处理意见的请示)。 第六部分 上级的批复 第七部分 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处分决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送达本人见面谈话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八部分

法律服务所案卷档案材料排列顺序

法律服务所案卷档案材料排列顺序 法律服务业务档案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宗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各项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民事代理卷 1.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16.法律服务监督卡。

二、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8. 法律服务监督卡。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2.委托书; 3.收费凭证; 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调查材料; 7.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

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法律服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两部分。诉讼文书和行政文书都是国家的重要档案,必须定期立卷归档,个人不得长期保留。根据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原则,诉讼文书由各审判庭经办的书记员整理立卷、归档;行政文书由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立卷。诉讼文书由承办书记员汇集,进行立卷;行政文书由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 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提押票;25、司法建议书;26、抗诉书; 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缴纳诉讼费用或减、缓、免手续; 8、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答辩状及附件;10、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诉讼保全申请;12、保全裁定及送达回证;13、保全措施存根;14、原、被告举证材料; 15、询问、调查取证材料、证人出庭申请;16、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庭前调解);17、准备庭笔录;18、开庭通知、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底稿等各类通知书;19、开庭审判笔录;2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3、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6、证物处理手续;27、执行手续材料;28、备考表; 29、证物袋;30、卷底。 民事简易程序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缴纳诉讼费收据或减、缓、免手续; 8、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举证通知;10、地址确认通知书;11、答辩状及附件;12、委托代理手续;13、原、被告举证材料;14、调查取证材料;15、调解材料、调解协议书;16、开庭传票、出庭通知、开庭公告等通知书;17、庭审笔录;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规范 一、案卷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不需办案单位填写,由市局档案室统一编写。 二、案卷材料目录(正卷、副卷) (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六、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1、询问通知书; 2、查封(扣押、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7、听证通知书等。 七、送达回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与其他法律文书对应); 4、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 5、公告送达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张贴的公告。 八、听证笔录 九、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二(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三(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当事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9、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财物处理单据 1、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1、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移送(交)通知 3、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报告 4、案件回访表及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副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一、案源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各类审批表 1、有关事项审批表(包括暂扣、封存、解封、延长暂扣、先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 2、行政处罚建议书 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四、核审意见 1、法制部门案件核审表; 五、听证报告 六、其他材料 1、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2、处罚决定书发文草稿;

【归档】案卷归档材料顺序

盈科律师业务案卷内档案材料顺序 注意事项 (一)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法律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二)案卷归档材料中除特别情况无法留存正本的,均应留存文件正本。 (三)案卷整理装订时应使用本所规范的封皮、封底、结案卷宗目录表、呈批表。 (四)案卷内的票据原件、照片、光盘、字条等须固定在A4纸张之上。 (五)案卷内禁止出现非该案件相关的材料、订书针、大头针等金属类物。 (六)案卷内应有以下内容:(以下排列顺序供参照。案卷内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做到排列条理清晰,内容齐全、详实。) 案卷内档案材料的顺序为: (一)刑事类案卷 1、档案目录; 2、案件信息表; 3、结案呈批表(一式三份,无收费的一式两份)1份装订在目录后; 4、收费凭证; 5、委托辩护或代理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等笔录; 8、调查材料; 9、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起诉书、上诉书; 12、辩护词或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律师结案报告。 (二)民商事类案卷 1、档案目录; 2、案件信息表; 3、结案呈批表(一式三份,无收费的一式两份)1份装订在目录后;

4、收费凭证; 5、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6、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7、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8、谈话笔录; 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 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1、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2、集体讨论记录; 13、代理词; 14、出庭通知书;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等; 16、律师结案报告。 (三)法律顾问类案卷 1、档案目录; 2、案件信息表; 3、结案呈批表(一式三份,无收费的一式两份)1份装订在目录后; 4、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5、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6、收费凭证; 7、谈话笔录; 8、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 9、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10、律师结案报告。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类案卷 1、档案目录; 2、案件信息表; 3、结案呈批表(一式三份,无收费的一式两份)1份装订在目录后; 4、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5、收费凭证; 6、谈话笔录;

案卷归档及管理规定

案卷归档及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案卷归档及管理制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归档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立卷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终结3日内,仲裁员应当将案卷材料交书记员。书记员在收到案卷的后30日内,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二)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不得用复写纸复写。 (三)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装订顺序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案卷保管 (一)案卷立卷后,以年为顺序,归类存放在档案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立卷保存期间,应维护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卷材料。

(三)案卷交接时,双方应清点案卷的卷数及页数,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案卷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卷宗,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 三、案卷借阅 (一)案卷由专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摘抄、借阅案卷的,须持相关部门的正式函件和有关证件,填写借阅登记表,经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卷保管人保存登记表陪同查阅。 (二)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三)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 (五)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卷宗归档顺序

卷宗归档顺序 一、刑事类 1、收案报告 2、委托代理合同或指定书 3、收费凭证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案情综述 8、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法律意见书 11、起诉书、上诉书 12、辩护词或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结案报告 二、民事代理卷(行政、仲裁) 1、收案报告 2、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收费凭证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 5、阅卷记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证据目录 8、证据材料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案情综述 11、集体讨论记录 12、法律意见书 13、代理词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7、结案报告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请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结案报告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收案报告 2、协议、委托书

3、收费凭证 4、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调查材料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8、结案报告 五、法律援助案件 (一)民事(行政、仲裁)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受援人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4、法律援助合同 5、授权委托书 6、出庭通知书、出庭证复印件 7、证据材料 8、民事诉状(仲裁申请书) 9、集体讨论记录 10、代理词 11、庭审记录(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12、裁判文书(调解书) 13、结案报告 (二)刑事(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1、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指定辩护人函 2、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函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

————————————————————————————————作者: ————————————————————————————————日期:

各类案件归档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3、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2、裁定书、判决书; 11、出庭通知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五、其他案件类型顺序 1、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2、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3、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4、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六、立卷编目和装订?1、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2、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4、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5、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6、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七、归档?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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