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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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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

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

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 经常性卫生监测

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6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6.1 空气监测的要求

6.1.1 旅店业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1。

表1 旅店业客房空气监测要求

6.1.2 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2和表3。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要求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要求

6.1.3 公共浴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4。

表4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空气监测要求

6.1.4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5。

表5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

6.1.5 游泳馆、体育馆监测的要求见表6。

表6 游泳馆、体育馆空气监测要求

6.1.5.1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见表7。

表7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

6.1.6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

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8。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

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

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

6.2.1 茶(餐)具采样: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 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 脸(脚)盆采样: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 拖鞋采样:应在每只拖鞋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

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 样品送检要求

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9.1 监测项目见GB 9663~9673—1996和GB 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

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 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采样

3.2.1旅店业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3.2.2 文化娱乐场所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3.2.3 公共浴室:

表4 更衣室

3.2.4 理发店、美发店:表5 理发店、美发店

3.2.5 游泳馆、体育馆表6 游泳馆、体育馆

表7 游泳池水样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采样

4.1.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 采样方法

4.1.3.1 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存备用。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 无菌滤纸斑贴法:

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采样部位:

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处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

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5送检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监测项目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8监测数据整理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数据,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阶检出限。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异常值的去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删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比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检查单位做出卫生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崔玉珍、黄荣、高文新、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1998年实施日期:1998年(中央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规范 (二)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三)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铁道部有关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对管辖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2、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等候室: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空调系统定期清洗消毒情况;交通工具基础卫生设施配备、卫生保洁落实情况;公用茶具、物品保洁、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消毒措施;卧具洗换情况;禁烟措施落实情况;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3、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4、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卫生局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用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常用语 卫生许可、体检培训等公用部分(存在问题) 一、 序号存在问题笔录监督意见 1 无公共场所许可证.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 ]经营活动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不得从 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将公共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 查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期未超过三 个月 未按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仍从事[ ] 经营活动 “公共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责令尽 快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失效近有效期届满三个月,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 续,仍从事[ ]经营活动 近有效期届满三个月,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复 核手续,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失效, 责令停止[ ]经营活动 4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 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多为伪造证件。[ ]被涂改、[ ] 转让、倒卖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不得营 业。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二、 序号存在问题笔录监督意见 1 卫生制度不健全没有[ ]卫生制度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

[ ]卫生制度缺少[ ]内容 2 卫生档案不健全没有建立卫生档案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 以下方面:(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 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或备案证件 (复印件等)。(二)卫生管理制度。(三)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 岗位职责。(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 事故后的处理情况。(五)卫生操作规程。(六) 公共用品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七)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八)设备 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九)空气质量, 集中空调通风检测记录。(十)投诉与投诉 处理记录。(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 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试记录、调离记录。 集中空调通风检测记录等。(十二)卫生监 督机构执法文书及检测评价报告。 卫生档案中缺少[ ]内容 三、 1 无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合格证[ ]等[ ]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效“健康 合格证” 2 健康证失效[ ]等[ ]从业人员持有过期的健康证(有效期为一 年),在[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在[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人员每一、二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 能上岗工作 3 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健康合格 证 [ ]等[ ]从业人员持有(1涂改、2伪造、3倒卖、 4转让)的“健康合格证” 禁止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经验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记录(样)

卫生监督检查文书 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登记表(公共场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一、组织管理: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 (2)是否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 (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 (4)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是否索要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无□ 二、卫生设施: (1)是否设置消毒间是□否□ (2)是否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是□否□ (3)是否有卫生间是□否□ (4)是否使用二次供水是□否□ (5)是否张贴禁烟标志是□否□ (6)是否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仅理发店)是□否□ (7)是否配有消毒托盘及消毒液(仅理发店)是□否□ (8)是否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是□否□ (9)是否配有浸脚池(仅游泳池)是□否□ (10)是否配有更衣室(仅游泳池)是□否□ 三、卫生监测: (1)是否持有公共场所监测报告是□否□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办理《卫生许可证》。 □2、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3、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消毒间、卫生间。 □5、加强饮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内容见饮用水检查意见书)。 □6、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及禁烟标志。 □7、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 □8、配备消毒托盘及消毒液。 □9、配备更衣室和浸脚池。 □10、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监测 □ 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卷全解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45.0分) 第 1 题.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每年均应进行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您的答案: A 第 2 题. 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 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 通风换气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 1 / 8

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顾客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7 题. 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8 题. 取得美容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院,可以开展隆鼻、纹眉等创伤性美容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9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可以不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对 2 / 8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10 题. 噪声就是指杂乱无章的声音,因此,音乐声、广播声不发生“噪声”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11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B 第 12 题. 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中,含有酚类,烟碱,一氧化碳等各种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在公共场所,应禁止吸 烟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第 13 题.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A. 对 B. 错 标准答案: A 3 / 8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试题 判断题部分 第1 题.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对于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A. √ B. × 答案:A 第3 题. 降低水中尿素的浓度的最好办法是用过滤、加药等手段处理池水。 A. √ B. × 答案:B 第4 题. 可吸入颗粒物(IP)是指粒径≤15μm以下的颗粒,它可以进入人体上、下呼吸道,特别是进入下呼吸道。 A. √ B. × 答案:B 第 5 题. 对于未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或含有不在计量认证范围内项目的检测报告,不能出具加盖计量认证CMA章的检测报告。 A. √ B. × 答案:A 第 6 题.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规定,游泳池池水中游离性余氯应为 0.3-1.0mg/L。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对于营业面积200m2~1000m2的商场而言,一般须设置1-2个监测点。(×) A. √ B. × 答案:B 第8 题.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为1d,上午、下午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适宜的采光和照明可以减少视力疲劳,提高舒适度。阅读环境或精细作业环境(如书店、图书馆、商场柜台等)照度不得低于100Lx。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从卫生学要求,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应在0.07%以下是最佳状态,最高不应超过 0.15%。 A. √ B. × 答案:A 第1 1 题.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A. √ B. × 答案:A 第1 2 题. 降低水中尿素的浓度的最好办法是用过滤、加药等手段处理池水。 A. √ B. × 答案:B 第1 3 题. 监测点应该主要考虑公共场所现场的平面布局。 A. √ B. × 答案:B 第1 4 题.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为1d,上午、下午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 A. √ B. × 答案:A 第1 5 题.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A. √ B. × 答案:A 第1 6 题.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A. √ B. × 答案:A 第1 7 题. 公共场所适宜的采光和照明可以减少视力疲劳,提高舒适度。阅读环境或精细作业环境(如书店、图书馆、商场柜台等)照度不得低于100Lx。 A. √ B. × 答案:A 第1 8 题. 从卫生学要求,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应在0.07%以下是最佳状态,最高不应超过 0.15%。 A. √ B. × 答案:A 第1 9 题. 对于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禁烟范围是室内公共场所。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 B. × 答案:B 第3 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A. √ B. × 答案:B 第 4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A. √ B. × 答案:A 第5 题. 纳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七类28种。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第8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以下不是公共场所卫生学特点的是 A. 人群密集 B. 人群流动性大 C. 有建筑维护结构 D.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种情况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 变更单位名称 B. 变更法定代表人 C. 变更经营项目 D. 变更负责人 答案:C 第3 题. 公共场所有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A.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B.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C. 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4 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禁烟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B. 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C.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D.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答案:B 第5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何时正式实施 A. 2010 5 31 B. 2010 6 1 C. 2011 5 1 D. 2011 2 14 答案:C 第6 题.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 卫生监督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公共场所经营者 D.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答案:C 第7 题.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B. 包括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 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 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云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 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

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 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A. √ B. × 答案:B 第2 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A. √ B. × 答案:A 第3 题.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A. √ B. × 答案:B 第4 题.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较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A. √ B. × 答案:B 第5 题.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蓄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 A. √ B. × 答案:A 第6 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 A. √ B. × 答案:B 第7 题.五星级宾馆的二次供水蓄水池不需要加盖加锁。 A. √ B. × 答案:B 第8 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包括开展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培训和指导。 A. √ B. × 答案:B 第9 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A. √ B. × 答案:A

第10 题.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阶段。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58项已经取消()三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 A. 体育场(馆)、公园、公共交通工具 B. 公园、公共交通工具、车马店 C. 体育场(馆)、茶室、公园 D. 体育场(馆)、网吧、公园 答案:A 第2 题.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核心是: 。 A. 预防疾病、保障公众健康 B. 加强卫生管理 C. 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D. 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答案:A 第3 题.由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结果。 A. 省级 B. 国家卫生计生委 C. 市级 D. 县级 答案:A 第4 题.下列不属于经常性卫生监督基本方法的是()。 A. 设计图纸审查 B. 现场调查 C. 卫生检测 D. 监督指导 答案:A 第5 题.控制公共场所常见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方法有 A. 通风换气 B. 空气净化处理 C. 消毒 D. 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处理 答案:D 第6 题.公共场所对顾客而言是一类什么性质环境: 。 A. 典型的生态环境 B. 典型的生活环境 C. 典型的职业环境 D. 一般生活环境 答案:B 第7 题.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应遵循的主要卫生学原则是()。A. 水源不受到污染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及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另行确定本级需要具体管辖的公共场所。 河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郑州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省内的火车站、火车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现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理发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美甲店等美容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含礼堂、会馆等具有观众席的场所)、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含网吧,台球厅)、舞厅(含歌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含运动健身场所及俱乐部);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含地铁、高铁等)候车室、候船室、机场候机室、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省卫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适时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什么时候施行?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2011年3月10日颁布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公共场所有那些? 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旅馆、招待所;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游泳场(馆); 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3、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公共场所哪些指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等 6、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对上述指标进行检测? 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7、公共场所如何应对危害健康事故? 答: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2、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8、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9、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1、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试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表时间:2017-06-08T10:07:25.507Z 来源:《健康世界》2017年第6期作者:刘志新1 谈志清2 [导读] 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注意重视公共卫生,以身作则,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公共环境,创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1江苏省溧阳市卫生监督所 213300;2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中心卫生院防保所 213351 摘要:公共场所是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行业的人聚集的场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在这样一个公共的场地,人们的道德素质体现在公共场所的文明与卫生上。公共场所的卫生不仅是体现一个人的素质形象,它更代表的是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国家的基本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对提高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以及对疾病的防范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现代文明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的口号早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所以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做好公共卫生的监管工作[1]。虽然我国现在非常重视公共场所的管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注意重视公共卫生,以身作则,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公共环境,创建我们的美好家园。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不仅能够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好的娱乐活动的场所,而且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的好坏时时刻刻会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如果人们在一个十分恶劣的环境下生活活动,则人们的身体健康必将会受到威胁。因为,卫生情况差的公共场所各类疾病不断滋生,将是增加人们突发疾病的最主要因素。疾病的发生不仅使自身受到很严重的影响,还对家庭的医疗费用的支出造成了一定影响,还影响了社会的整体经济水平稳定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政府及有关部门也不断地加大了公共卫生的监管力度,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着重分析了在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以及根据相关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1.公共场所的概念 所谓公共场所就是指广大的人们群众经常聚集以及为人们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地点,不仅是人们的基本道德素质的体现,更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与国家的形象[2]。公共场所涵盖面很广,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主要将公共场所划分为如下7大类28项场所(1)饭馆、咖啡馆、酒吧、招待所等4种交际和住宿场所;(2)理发馆、美容院、公共浴室3种美容和洗浴场所(3)舞厅、音乐厅、影剧院、游戏厅、录像厅5种文化娱乐场所;(4)公园、体育馆、游泳馆 3 种游乐和体育场所;(5)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展览馆4种文化交流场所;(6)商店、书店种购物场所;(7)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等就诊和交通场所。 2.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立法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日新月异的改变,各类健身会所以及娱乐场所等行业也越来越多,虽然它们的本质是属于公共场所,但其中高尔夫球场、健身房、按摩院等并没有概括进1987年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2011年新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看来,单单条例中出现的一系列规定早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于是就造成了相关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缺失、陷入了无法可依的状态。并且有些公共场所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滋生各类传染病的传播,如果不能快速地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人们的身体健康将会面临很大的威胁。另外,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执法的威慑力不够,也明显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2.2执法层面 主要应该是监管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两方面:(1)监管人员数量不足 因为公共场所常常人员分布比较密集,并且公共场所的行业分类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如果监管人员人手不够,将会直接影响庞大的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使得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并落实。 (2)监管人员自身素质普遍偏低由于监管人员的教育水平相对偏低,特别是本科学历及以上的监管人员严重缺乏,更加缺乏的是临床医学与预防医学的专业人才;另外,一些监管人员自身的法律法规的知识欠缺,这在进行日常卫生监管工作进程中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因为卫生监管工作的任务量较大,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很多空余的时间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方面的学习来丰富自己,也就更谈不上能切实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现场的监管执法水平。 2.3守法层面 2.3.1卫生意识不强 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一部分公共场所的商家的基本卫生意识也比较缺乏。由于公共场所涵盖着各行各业,以至于不能对所有商家进行一一培训,加之卫生监管工作的任务比较繁重,更不能很顺利的开展培训工作,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卫生场所环境的改善。而且有些公共场所的商家并没有认识到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所以其对公共卫生环境的投入较少,甚至连基本的卫生设施都不齐全,那就更不用讲去要求其能按规范操作了。 2.3.2 公共场所小商家问题 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公共场所的商家相对来说拥有比较完善的卫生管理机制与体系,而且大多数都能配备有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意识,这对于卫生的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然,还有一些小的商家还是比较缺乏卫生管理的意识,比如一些小型的公共浴室、小旅馆、小理发店等小商家的卫生意识就相对偏低,有些小商家不但不守法,而且还违法,严重影响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建设任务的实施。 3.公共场所监督管理的解决措施 3.1完善条例,做到有法可依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 (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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