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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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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一、一审程序 立案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民诉法第123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改变管辖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立案。(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立案。(民诉解释第305、306条) 诉讼费交纳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民诉解释第199条) 财产保全 诉前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法第101条)诉中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法第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法108条) 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民诉解释第169条) 证据保全诉前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诉法81条) 商标法第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诉中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民诉解释第98条)

送达副本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民 诉法第125条) 答辩期普通 15日。(民诉法第125条) 简易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民诉解释第277条) 涉外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法第268条) 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民诉法第127条)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第1条) 公告送达 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国外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法第267条) 合议庭 人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法第128条) 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 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28条) 举 证 期限普通 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民诉解释第99条)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民诉解释第100条)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仲裁诉讼常识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一、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666580225.html,)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 定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处理民事纠纷最关键的就是要依靠证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权利向民事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但是举证期限是不能超过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时间的。如果超出规定时间仍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的基本权利,一审二审都有举证期限。那么,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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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一审 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

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条) 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

民事诉讼的期限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 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诉讼时效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 请人必须提供担保)0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申请财产 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 应该 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民诉99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 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申请证据"小汶58条) 保全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 规定23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立案 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执行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公告送达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 245 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答辩期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管辖权异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议(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举证期限 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 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 22条) 简易转普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通后举证 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期限管辖权异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议后举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期限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3、法院调解原则 ; 4、处分原则 ; 5、辩论原则。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具体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大概所需要的时间如下:

法院立案向五天内向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内容推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 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试行)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试行)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下列侵权纠纷,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离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七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66580225.html,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30天限制,除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般立案时都立为简易,遇有需要转成普通程序情况时再转,转成普通后不得再转为简易,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上来都立成简易程序原因了,诉讼效率原则嘛。源于实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

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法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我国,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多种,但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法律,是我们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根稻草了。除了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效率问题也是我们比较看重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那么,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民事诉讼二审审限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三、民事诉讼其他审理期限规定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 期限制度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随时举证、举证无期限的终结者,当属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适时出台,对扭转当时举证混乱的局面,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恰到好处,功不可没。该司法解释结束了一个举证混乱的时代,开创了一个规范举证的新时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司法解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该司法解释也随之暴露出了一系问题,现分述于后。 一、指定举证期限规定与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规定冲突,冲突之下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不该拥有的裁量权。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举证期限有两种:一、当事人协商,经法院认可的期限。此种情形在实践中被采用的不多,二者为纠纷的双方,诉至法院后很难达成一致。二、法院指定的期限。虽法定不少于30日,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通知书中一般均指定30天。此日期一定被确定与诉讼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也就被间接确定了,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期限,反诉期限,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期限以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期限等。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7、38条规定,当事人有庭前申请证据交换的权利,证据交换的时间正如举证期限一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关键是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还规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此规定意味着证据交换日期变更了原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即将原来指定的举证届满日期延期到了证据交换之日。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交换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该条明确规定的是答辩期满后而不是举证期满后,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举证期满前举行证据交换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该司法解释已在33第第二款规定了指定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又在38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交换日期为举证届满日期。如果在当事人答辩期满而举证期限未满便举行证据交换,33条第二款与38条第二款明显冲突,令当事人无所适从。 再从证据交换的目的上来看,如果举证期限未满便交换证据,也就是说在交换完证据之后,如果举证期限仍未满指定的举证期限,仍允许当事人举证,也就先失去了交换证据的目的。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该司法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交换日期虽是答辩期满后,实际应是在举证期满后。既然举证期限届满了,双方当事人当然便不能再举证了,这也是该项司法解释的宗旨所在,意义所在。因此,如果将该司法解释38条第二款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在证据交换之日,还可以再举证的话,是有违该司法解释的本意的。 不幸的是,该种理解已成了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做法。该理解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是: 其一、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不该拥有的裁量权。说不该拥有是指在此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明确法律规定裁判,不应自由裁量,更不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

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有

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 释[2000]29号)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到底有多长?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是有所差别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 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 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 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 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 随时举证、举证无期限的终结者,当属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的适时出台,对扭转当时举证混乱的局面,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恰到好处,功不可没。该司法解释结束了一个举证混乱的时代,开创了一个规范举证的新时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司法解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该司法解释也随之暴露出了一系问题,现分述于后。 一、指定举证期限规定与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规定冲突,冲突之下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不该拥有的裁量权。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举证期限有两种:一、当事人协商,经法院认可的期限。此种情形在实践中被采用的不多,二者为纠纷的双方,诉至法院后很难达成一致。二、法院指定的期限。虽法定不少于30日,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通知书中一般均指定30天。此日期一旦被确定,与诉讼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也就被间接确定了,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期限,反诉期限,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期限以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期限等。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7、38条规定,当事人有庭前申请证据交换的权利,证据交换的时间正如举证期限一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关键是在该司法解释第38条第二款还规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此规定意味着证据交换日期变更了原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即将原来指定的举证届满日期延期到了证据交换之日。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证据交换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该条明确规定的是答辩期满后而不是举证期满后,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举证期满前举行证据交换从法律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该司法解释已在33第第二款规定了指定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又在38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交换日期为举证届满日期。如果在当事人答辩期满而举证期限未满便举行证据交换,33条第二款与38条第二款明显冲突,令当事人无所适从。 再从证据交换的目的上来看,如果举证期限未满便交换证据,也就是说在交换完证据之后,如果举证期限仍未满指定的举证期限,仍允许当事人举证,也就先失去了交换证据的目的。 因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该司法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交换日期虽是答辩期满后,实际应是在举证期满后。既然举证期限届满了,双方当事人当然便不能再举证了,这也是该项司法解释的宗旨所在,意义所在。因此,如果将该司法解释38条第二款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在证据交换之日,还可以再举证的话,是有违该司法解释的本意的。 不幸的是,该种理解已成了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做法。该理解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是: 其一、人民法院被赋予了不该拥有的裁量权。说不该拥有是指在此种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明确法律规定裁判,不应自由裁量,更不应在本应该设定依法裁判的情况下,却给人民法院设定自由裁判的权利。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该司法解释已在3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的时间的权利,没有理由、没有必要再给人民法院一个自由改变当事人举证时间的权利。因为人民法院在为双方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的时候,它就应充分考虑了该案是否复杂疑难、是否证据较多等具体案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据较多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它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较长的举证期限,也可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证据交换,以利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更充分地了解、把握案情,但这本与人民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是否有权决定当事人再举证是风马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在我们进行遇到纠纷的时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而,提出民事诉讼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执行,也是可以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都是有那些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 何确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举证时限作了相关规定。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

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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