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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9(运输险)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9(运输险)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9(运输险)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运输类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总则

下列附加险为所有船舶运输类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港至港责任条款

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运输目的地为_________的货物,保险责任自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时起至卸货港卸离船舶之时为止。

二、限定承运船舶特别条款(A)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保证运输被保险货物的船舶为总吨在1000吨以上且船龄在20年以下的钢质船舶,保险人不负责由于其他船舶运输而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

三、限定承运船舶特别条款(B)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货物的海洋运输船舶必须适合协会船级条款(01/01/2001)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必须为钢质500总吨以上(不含500总吨),20年船龄以下(不含20年船龄),有自航自运能力的,非个体经营,非单船公司拥有或管理的适航船舶,否则,对非约定船舶运输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四、承运船舶适航保证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货物的承运船舶在开航之前必须适航,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承运船舶船龄保证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项下货物的承运船舶,其船龄不得超过25年(含25年),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承运船舶保险保证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承运本保险项下的货物的船舶,在本保险期间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保险单,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七、协会船级条款

合格的船舶

1 本保险单或预约保单所约定的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费率仅适用于加入以下船级社的钢质自航船所载的货物:

1.1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

1.2条款4中所定义的国旗船级社,但是这些船舶应仅从事该国沿海运输(包括从事该国所属的岛屿之间的运输)不在上述船级范围的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对费率和条件的同意。对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前发生的损失的保障,仅限于根据合理的市场费率和合理的市场条款可行的范围。

船龄限制

2 由上述合格船舶所承运的货物,若承运船舶船龄超过以下的限制,在被保险人支付额外保费的前提下,本保险或预约保险仍然有效:

散装货船、多用途货船船龄超过10年,其它类型船舶船龄超过15年,除非是:

2.1在特定范围的港口之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杂货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25年,或

2.2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双壳开口龙门吊机船,一直在特定范围的港口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30年。

驳船条款

3 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区域对船舶进行装卸操作的驳船。

国旗船级社

4 国旗船级社是指位于船舶的船籍所在国的船级社。

立即通知

5 本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取决于他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

法律与实务

6 本保险适用于英国法律与实际操作。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条款

(山东地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

第四条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二)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

(三)码头和隧道坍塌。

第六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五)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六)盗窃、抢劫、整件提货不着;

(七)保险货物在装货前已有的损失、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八)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业务;

(九)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十)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十一)驾驶员酒后驾车;

(十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十四)装货、卸货或转载;

(十五)液体货物因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十六)雨淋。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的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凭证注明的运输车辆离开起运地发货人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收货人在目的地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对未到达最终目的地而提前终止运输的货物,保险期间自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

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符合前款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

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

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事故发生日时,投保人累计已交保费与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货物损失清单;

(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

(五)事故报告书;

(六)救护费用发票;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

第二十九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损失-残值)×(1-免赔率);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残值)×(1-免赔率)。

第三十条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货物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1-免赔率)。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三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山东地区)

总则

下列附加险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山东地区)》(以下简称为“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起迄

第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

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责任免除

第三条运输工具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第七条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应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保险赔款须退还保险人。

第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二、附加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由于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由于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加雨淋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加液体货物渗漏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二条由于货物运输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附加装卸货物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因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不属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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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起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

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

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

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

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所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

1、协会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1/1/82)

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

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

何威胁

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

“包装”

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4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4.1.1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合适;

4.1.2在保险标的被装于其上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

谋。

4.2 保险人放弃运送保险标的至目的地船舶不得违反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除

非被保险

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

5.1 本保险

5.1.1 责任仅始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海船之时,并且

5.1.2 终止于(受下述第5.2款和5.3款制约)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在最后

卸货港

或地点卸离海船之时,或

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届满之时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然而,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保险费制约,此种保险

5.1.3 其责任自船舶(保险标的在该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未卸下)从该港或地点开航之时

重新开

始,及

5.1.4 受下述第5.2和5.3款制约,终止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随后在最后

(或替

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

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

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

空器续

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

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但其后当保

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续运海船或航空器之时重新开始。在卸离海船后的15天期间,仅在

该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同时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的条件下,本保险仍然有效。如果货物在

所述的15天期间内被续运或保险责任按本第5.2款规定重新开始。

5.2.1 在由海船续运的情况下,本保险责任根据这些条款的措辞继续,或

5.2.2 在由航空器续运之场合,现行协会(航空货物)战争险条款(邮递除外)视为本

保险的

组成部分并适用于航空续运。

5.3 如果运输合同的航程在本保险约定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此种港口或地

点,将

视为最后卸货港,此种保险按照第5.1.2项终止。如果保险标的随后视重新运送至原来的或任何其

他目的地,那么,假如在此种继续运送开始之前通知了保险人并受附加保险费的制约,此种保险责

任重新开始。

5.3.1 在保险标的已被卸下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为了该航程装上

续运船

舶之时;

5.3.2 在保险标的未被卸下之场合,当船舶自该被视为最后卸货港开航之时,此后保险

责任按

照第5.1.4项终止。

5.4 本保险承保的漂浮或水雷和被遗弃的鱼雷风险,护展至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位于

转运至

或转运自海船的驳船上期间,但除非另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决不超过卸离海船后60天。

5.5 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若有要求)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制约,在任何绕航或船东或承

租人行

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引起的海上冒险的任何变更期间,本保险在这些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继

续有效。

为了第5条的目的”到达”是指船舶在港口当局区域内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某个泊

位或地点。若无此种泊位或地点可用,当船舶首次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预定的卸货港口

或地点或之外时,即视为已经到达。海船”是指运送保险标的自某个港口或地点至另一个港口或地

点的船舶,且此种航程涉及该船运送的海上航段。)

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6 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目的地之情况下,受迅速通知保险人的制约,本保险按有待商定的保险费和条件续保。

本合同包含的与第3.7款,3.8款或第5条不一致的规定,在此种不一致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索赔

可保利益条款(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

8.1 为了根据本保险获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8.2 受上述8.1款制约,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

管该损

失发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被保险人知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增值条款(Increased Value Clause)

9.1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投保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按本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

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9.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承保损失的最初的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按本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

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应向保险人提供根据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不生效条款(Not to Inure Clause)

10 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不得主张本保险的利益。(Inure means to have effect.)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Duty of Assured Clause)

11 有关下述可获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1.1 采取为避免或减少此种损失的合理措施,及

11.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

保险人将在下述可获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产生的任何费

用。

弃权条款(Waiver Clause)

12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延迟

合理速办条款(Reasonably Despatch Clause)

13 被保险人在其控制的范围内的所有情况下,应合理迅速地行动是本保险的一项条件。

法律与惯例

英国法律与惯例条款(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Clause)

14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制约。

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根据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必需迅速通知保险人,此种承保的

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

2、协会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者外的,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1.2 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因罢工、关厂、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各种劳动力缺乏、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8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3.9 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3.10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4.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4.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期间

(运送条款)

5 5.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5.1.1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5.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5.1.2.1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

5.1.2.2分配或分派。

5.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5.3 在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6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5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约束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6.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被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60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6.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5条的规定而终止。

(航程改变条款)

7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立即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索赔

(保险利益条款)

8 8.1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保险利益。

8.2 除了上述第1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9 9.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不适用条款)

10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尽量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1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1.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

11.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益被适当保护和行使,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弃权条款)

12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迟延

(合理速办条款)

13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

法律和惯例

(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4 本保险受英国法和惯例调整

二、规范类附加险条款

3、海运提单条款

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提单或租船契约中疏忽条款或潜在缺陷条款的侵害,本保险承认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关于对船舶适航性的约定,但因船东或其雇员之不当行为或误操作引起的损失不影响无辜被保险人获赔。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约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

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接下列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约定的应尽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低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 承保风险 风险 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 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 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 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 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 5.1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5.3. 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及船舶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之任何默许的保证。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之人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 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所致者;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精选五篇得范文

工作是从不断总结中得到经验,从而得到提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在公司总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用心领会总公司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总结如下: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公司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用心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用心性。 2、制定贴合团险实际状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取,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公司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___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学平险:一是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二是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公司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___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__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企业职工意外险:一是为更好的与企业主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理赔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及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上门拜访意外险保费在___万元以上的大客户,进一步的加深企业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二是与客户服务部一同商讨意外险投保的注意事项。严格按条款要求的人数投保,提高费率,加强生调力度,为承保把好关。三是在意外险市场竞争白热化的状况下,做好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平时多到企业走走、看看,以体现我们的关心及重视,企业有赔案要及时上交公司,并尽早将赔款送回企业。今年的职工意外险在工伤保险及其他公司激烈竞争的状况下,对我公司的意外险的销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三、寿险业务方面工作: 在公司总公司的大力政策支持下,全体业务员努力展业,但是寿险业务市场不断萎缩,业务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滑。一是平时用心走访企业,并较好地与企业主沟通企业福利费方面的相关事宜,进一步地了解企业人力资源及财务状况等,而最终到达促单的目的。二是做好寿险市场的新开拓工作,在目前困难的市场环境下找到新出路。 四、今年在总公司的指导下从营销部招募了___人成立了综合拓展部,尝试新的业务发展渠道,目前为止意外险共收保费___万,在尝试中也取得了必须的效果,但是还未到达最好效果,在明年将继续探索,使这支队伍能成为公司意外险业务新的增长点。 五、推荐: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93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保险公司团险营销员工年终总结

篇一:《保险公司团险部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团险部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公司总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公司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总结如下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公司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 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

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公司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xxx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学平险一是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二是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公司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xxx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xx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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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Model text of waterway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Standard Ver sion)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前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 多式联运合同。本文档根据运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 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 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 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 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团险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团险半年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目录 正文第一篇:20xx年团险上半年工作总结 新沂支公司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团险部在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各项业务的过程中,在公司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体团险人员团结拼搏不懈进取,努力完成团险的各项业务指标,队伍建设,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业务发展总体情况 年初,根据公司下达的20xx年团险业务发展计划,全体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排除困难,争取完成目标。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做到明确目标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截至6月xx日,共实现寿险新单保费xx.1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8.38%,实现短险保费84.07万元,实现年计划的31.14%。其中意外险保费57.02万元,累计赔款19.76万元,赔付率35%。健康险保费27.05万元,累计赔款25.87万元,赔付率96%。各项业务较去年同期均为负增长,短险赔付率较高。造成业务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的不景气,甚至部分续保单位停产、关闭;另一方面,人员流失,内部业务渠道分流部分短险业务。(更多请搜索:)

由于健康险续期保费绝大部分在三季度进帐导致健康险赔付率较高。 上半年业务发展主要特点: (一)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拓展新法人业务。上半年积累 拜访新客户达xx0余户,成功转化新客户36户,新增业务占总保费近xx%。 (二)大力发展意外险,确保意外险的市场份额。尽管意 外险市场受工伤保险的影响较大,但我们加强客户服务,维护并巩固老客户阵地,老客户续保得到保证。 (三)学平险专项业务维护与开拓,取得较好成效。学平 险是我司短险业务的支柱,针对学平险业务的开展,经 理室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学平险攻关组,根据市场的 变化,适时制订可行的方案,维护市场的同时大胆尝试 学平险单独启动,6月底小湖、黑埠、新安等乡镇学校取得了保费10万余元,成功的开辟了乡镇学平险的业务创新发展。在学生生数较去年有较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 我们通过加大宣传提高了承保面,保证了业务不降。 二、团队建设方面 (一)团结协作,共谋发展,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多年以 来形成的团险部人员老化、良莠不齐,加之同业的竞 争,年初团险外勤仅有4人,面对人员少,业务重的 局面,团险部加强团队建设,积极增员发展队伍,至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87-11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公司工作总结七篇

保险公司工作总结七篇 一年来,在公司总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公司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 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总结如下: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公司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 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 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 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公司 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xxx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 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学平险:一是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 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 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二是为了确保学平险市 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 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 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 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公司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 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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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

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工作总结及计划20××年在充满挑战和激情工作中即将结束了,一年来,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20××年全年团险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经理室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20××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㈠学平险: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 ②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③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10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9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㈡企业职工意外险 1、为更好的与企业主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理赔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及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在××年年底上门拜访意外险保费在2万元以上的大客户,进一步的加深企业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2、与客户服务部一同商讨意外险投保的注意事项。严格按条款要求的人数投保,提高费率,加强生调力度,为承保把好关。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736-44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2019年公司团险部工作总结

公司团险部工作总结 团险部在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各项业务的过程中,在公司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体团险人员团结拼搏不懈进取,努力完成团险的各项业务指标,队伍建设,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下是整理的公司团险部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20xx年在充满挑战和激情工作中即将结束了,一年来,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20xx年全年团险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经理室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20xx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㈠学平险: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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