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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一) 引言2003年5月3日,是《日本国宪法》实施56周年的日子.现在再回过头来端详这部曾以其树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享誉世界的宪法,是否青山依旧?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岁月流逝,和平宪法尽管在形式上未变一词一句,但是实质上已被篡改得面目全非,和平宪法已经名存实亡。《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从有到无,不是某一条宪法修正案造成的,也不是某些国会议员一时心血来潮的结果,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有着深刻的政治、法律、思想根源。而作为《日本国宪法》三大基石之一的“和平”原则的消失必将对日本乃至世界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下面仅就与《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有关的和平性的体现、和平性消失的方式以及原因、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这对深入了解战后日本政治、唤起国民对日本复活军国主义的高度警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体现《日本国宪法》被誉为和平宪法,顾名思义,是因为该宪法强烈、充分地表达了日本希望和平的愿望与决心,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日本人民对世界和平的渴求。《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集中表现在它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日本国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仅有一个条文即第九条。该宪法没有将第九条放在补则等别的章中,而是将其单独列出作为一章,放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之前,这首先从形式上表明了该条的重要性。在内容上,可以看到该条分为两款,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2].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很多人认为《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仅体现在第九条,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还体现在其序言中。[!--empirenews.page--] 也许有人认为不应该将序言与第九条等量齐观,因为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待商榷。关于宪法序言理论界存在“无效力说”和“有效力说”之争,有的学者通过对部分效力说的批判,结合以上两种学说,还提出了“模糊效力说”。我认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理应具有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的宪法实践也承认了这点[3].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它的效力形式因其内容的多样性而呈现出多样性(这反映了立宪者对宪法效力的多元化需求)。譬如说,宪法序言中的目的性内容对宪法的修改、解释有着指导作用;史论性内容体现了序言的确认作用,它使宪法确认的史实和结论成为法律上免证的事实。《日本国宪法》的序言是原则性内容,它具有以下效力:(一)指导宪法解释,控制宪法解释的随意性;(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三)弥补宪法漏洞。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相提并论。《日本国宪法》的序言体现了在整部宪法中一以贯之的“民主、人权、和平”三大原则,定下了整部宪法的基调。该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全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深怀支配人类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

的生存与安全。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持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除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狭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地位。我们确认,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乏的权利。”陈辞之慷慨激越,半个多世纪后仍掷地有声。其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表现出日本人民对和平的珍视,更道出了亿万热爱和平的世界人民的心声。序言与第九条遥相呼应,组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日本将不像过去那样也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平素准备战争力量,一旦出现国际争端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加以解决,而是永远放弃战争,并且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样一来,日本靠什么保持其安全和生存呢?对于这个问题,序言做出了响亮的回答:“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生存与安全。”关于这点,在日本很早以前就有“所谓他国的善意等,在今天国际社会的现实中,一旦发生国际争端时是靠不住的”这种批评。尤其在日本独立后,又有这种意见:“如果独立国只想通过信赖其他国民的善意保持自己的安全和生存,既不妥当又不负责任”。面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论调,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原子能时代,只靠本国武力保持本国的安全和生存是不可能的。原子武器及其他现代武器有可能带来特大规模的毁坏,甚至造成整个人类的毁灭,如果不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和信义,那么怎样做才能在世界上生存下去呢?《日本国宪法》的序言及第九条的规定为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向世界的永久和平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受其影响,《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限制战争、控制军备的多边条约相继签订。这些条约在内容上与《日本国宪法》异曲同工,都是为了人类的总体利益,国家放弃了一部分主[!--empirenews.page--] 权(因为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行使交战权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在精神上,则反映了日本人民及其他国家爱好和平的人民共同的价值观,放弃战争、废除军备是实现世界和平的必由之路。《日本国宪法》确立彻底的和平原则,这在实践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引领了世界潮流、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对世界和平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尽管随着岁月的流逝,《日本国宪法》的和平精神已灰飞烟灭,但是它曾经为世界和平做出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如果说《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仅体现在序言和第二章,那么未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其实该宪法的每一章、每一条都闪现着和平的光辉。以上都是从正面论述《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表现,我们不妨按照比较法的方法,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再从反面挖掘其和平性。现仅就第一、三章试做简要分析。《日本国宪法》的第一章为天皇。该章否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以天皇为中心、主权属于天皇的国家政治体制,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从而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日本天皇处于虚位状态,是虚位元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不起决定作用,只具有礼仪性和象征意义。考察世界各国的宪法,不管国家元首是享有广泛实权,还是仅为一虚位,一国的元首通常都拥有对外宣布战争等程序上的职权[4].如我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权力。而法国、美国等总统制国家的元首则具有实体上的权力。法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美国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应召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而天皇不仅没有涉及战争、军队的实体性权力,连与此有关的程序性权力也没有。《日本国宪法》的第三章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该章的条文达31条,是该宪法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章,但是却没有规定国民服兵役的义务,甚至连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在现行宪法中确立和平原则的国家除日本外,还有德国、意大利。但是为何《日本国宪法》以其和平性享誉全球,而德国、意大利宪法却默默无闻呢?原因很简单,德国、意大利放弃的只是侵略战争,而日本用根本法的形式表明放弃的是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5],确立的是彻底的和平原则。现以德国宪法为例作简单比较。德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扰乱各国之间的和平关系,特别是准备侵略战争的行为以及为达到这种目的而作的行为是违宪的。它们

被定为应受惩处的犯法行为。除获得联邦政府的许可外,不得制造、运送或贩卖作战用武器。”与此同时,宪法赋予了联邦总统任免军官和军士的权力,联邦国防部的武装部队指挥权,联邦关于国防的立法权、建立武装部队的权力等等。其关于战争、军队的正面条款之多与《日本国宪法》相应条款的缺位相比判若云泥,一般的和平原则与彻底的和平原则的差别由此可见一斑。《日本国宪法》所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难怪麦克阿瑟1952年5月在美国联邦议会上院发表演讲时说,在这部宪法中如果说有感动日本国

《日本国宪法》民的感情的地方,那么正是这个原则[6].也正是由于其确立了彻底的和平原则,

被世人称为和平宪法。[!--empirenews.page--] 二、《日本国宪法》和平性的消失56年前《日本国宪法》以其确立的彻底的和平原则而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里程碑,谁又能想到其和平精神只犹如昙花一现,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和日本向政治大国的迈进,和平宪法已经是明日黄花,杳不可寻。《日本国宪法》的蜕变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和平宪法从实至名归到名不副实再到名存实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前辈学者都是分阶段论述其蜕变的过程,我现在试从其蜕变的方式进行探讨。《日本国宪法》的和平原则是通过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命令、宪法解释、宪法判例、条约、法律五种方式被篡改、架空的。(一)盟军最高司令官的命令这是日本被占领时期对宪法进行实质修改的主要方式。根据《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宣言》)的规定从1945年8月28日到1952年4月27日日本一直处于盟军的占领之下。《波茨坦宣言》规定:“投降后天皇及其日本政府的权限,将置于盟军最高司令官的限制之下”。这样一来,盟军最高司令官SCAP (SupremeCommanderfortheAlliedPowers)就成为占领时期日本的最高权力者[7].他的命令对

占领时期日本政府的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日本唯盟军最高司令官马首是瞻。1950年7月8日,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写信给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吉田茂,命令日本政府建立一支由7.5万人组成的警察预备队,并增加海上保安厅人员8000名。吉田接令后,立即着手组建工作,于8月招募了第一批队员。所谓“警察预备队”(即后来的自卫队),实际上是一支由美军提供装备并受美军军官指挥的正规军[8].从此,日本结束了战后五年没有军队的历史,开始走上了重整军备的道路。这与宪法中日本不拥有武装力量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二)宪法解释吉田内阁于1952年11月25日公布“有关战争力量的统一见解”,其中值得注意的有第2、3、5、8条,即:2.“战争力量”,是指具备能够完成现代战争程度的装备和编制而言。3.“战争力量”的标准,必须以该国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的环境具体判断。5.“战争力量”,是指人的和物的组织起来的综合力量。因此,仅仅武器本身虽然是构成战争力量的因素,但不是“战争力量”本身。武器制造工厂当然也是同样。8.保安队和警备队不相当于“战争力量”。在实践过程中以上统一见解会产生使日本实际战争力量不断加强的恶果。首先,什么是能够完成现代战争的装备和编制意义不明确,“战争力量”的标准是一个变量,日本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解释;其次,为保安队和警备队增加人数、更新武器找到了借口,打着“保安队”和“警备队”的旗号,日本可以毫无顾忌地放手发展军事力量;最后,为日本大力发展军工产业,大量制造武器开了绿灯。鸠山内阁于1955年3月29日公布了有关宪法的统一解释。该解释表达了这样的认识:第九条第1款禁止的战争是侵略战争,第2款禁止的战争力量也是为完成这一目的的战争力量;宪法并没有放弃为了自卫的交战权。[!--empirenews.page--] 比较吉田时期和鸠山时期的宪法解释,我们发现前者是补充解释,是为了弥补第九条中“战争力量”过于抽象的缺陷将其具体化所作的解释,后者是限缩解释,将战争解释为侵略战争。这是从解释的方法上进行划分,但是从解释的合宪性考察,这两个解释都是违宪解释。因为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而上述解释是与《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那么该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民主、人权、和平三原则。因为《日本国宪法》就是以这三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这三原则的具

体化、系统化。从法理上来讲,一切成文宪法都是根据一定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因而其解释必须在不否定其基本原则的范围内进行。当宪法赖以存在的原则本身被否定时,从逻辑上为宪法所不容许。对宪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的,但前提是不能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宪法原则,那就超越了解释权的界限。和平原则是《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上述解释都是与该原则相背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些宪法解释的实质都是以“解释宪法”的伎俩,篡改和平宪法。(三)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决。从《日本法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决定中的结论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拘束力”可以看出在日本判例是一种法律渊源。突破《日本国宪法》第九条的判例主要是1959年12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著名的“砂川事件”判决。“砂川事件”是这样的:1957年7月,当东京都当局为扩建位于砂川镇的美军机场进行测量时,遭遇反对派的抗议示威,部分抗议者推倒了机场的栅栏并闯入机场,其中7人被警察当局逮捕,并以违反根据《日美安全条约》制定的《刑事特别法》为由被起诉。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依据国家行为(actsofstate)理论回避了对《刑事特别法》和《日美安全条约》的合宪性审查,而是在判决中指出:《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禁止保有武装力量,并没有否定日本作为主权独立国家所固有的自卫权,作为国家固有权利的行使,日本为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国家的存立,当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日本国宪法》并没有禁止我国为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向外国寻求安全保障,驻留在日本的外国军队不应该理解为“战争力量”[9].该判决除将《日本国宪法》所放弃的战争限缩解释为侵略战争外,还认可了日本向外寻求战争力量的行为。通过这种迂回曲折的方式,实际上默认了《日美安全条约》的合宪性。为了使日本摆脱宪法的羁绊,日本最高法院可谓用心良苦。(四)条约日本最高法院在对“砂川事件”做出的判决中认定对国家存立有着重要影响的高度政治性的条约是否违宪的审查,司法机关要受到政府和议会的制约。这使政府和议会的立场具有了权威性。而日本政府认为与国家安危相关的条约有高于宪法的效力,其他条约的效力则低于宪法,但高于一般法律。就这样条约都以“与国家安危相关”为名堂而皇之地摆脱了宪法的控制。[!--empirenews.page--] 1.1951年《对日和约》、《日美安全条约》这两个条约准许日本逐渐增强其自卫力量,日本成为美军基地,被纳入美国在远东的集体保护和安全保障的战略体系,日本置于了美国的保护之下。

一般将风险发生概率与风险发生后损失的综合值作为风险暴露值

一般将风险发生概率与风险发生后损失的综合值作为风险暴露值,即=i i i R D π?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假设1:企业在能够识别可信失效风险的数量并且能够有效评估可信失效风险发生的概率,单项风险发生的概率为i π,其中i 表示为第i 种风险。 假设2:企业在增加或调整某些服务模块时,为控制可信失效风险所付出的成本即增加或变更某些服务模块时支付的费用可以计量为a C ,增加或变更单个服务模块的成本为 at C ,at 为增加或变更的第t 个服务模块。同时,企业能够有效的预测单项可信失效风险暴 露后带来的损失,其值为i R ,单项可信失效风险发生后的损失为i D 。 假设3: 企业在减少或调整某些服务模块时,减少的服务模块可以为企业节约成本,所节约成本为减少模块的使用费为b C ,单个模块所节约的成本为bt C ,bt 为减少或变更的第t 个服务模块。 企业在增加或调整某些服务模块时,总的风险控制成本即增加服务模块支付成本为1n a at t C C ==∑,总的风险暴露值为1=n i i R R =∑。需要说明的是,某个模块的增加很可能解 决的多个可信失效风险问题,因此可以将同一模块下的风险暴露值整合在一起,以方便计算。即111=t n n am a at i t t i R R R ==== ∑∑∑,其中t am 是指增加模块中第t 个模块下的风险数量。 企业在减少或调整某些服务模块时,总的节约成本为1 n b bt t C C ==∑ ,所产生的总的风 险暴露值为1 = n i i R R =∑ 。同样,企业减少云会计AIS 中的某个模块所带来的可信失效风险 问题也可能不止一个,因此可以将同一模块下的风险暴露值整合在一起,以方便计算。即 111=t n n bm b bt i t t i R R R ====∑∑∑,其中t bm 是指减少模块中第t 个模块下的风险数量。 在这里引入决策变量控制函数t x 来表达企业对于可信失效风险控制的决策选择。1t x =时表示企业要增加或减少第t 个服务模块;0t x =时表示企业不会对增加或减少第t 个服务模块。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函数。 111111 a 11==(1)C=C C t t n n n am n bm a b at bt i t i t t t t i t i n n b at t bt t t t R R R R R R x R x C x C x ========?+=+?-+???+=?-???∑∑∑∑∑∑∑∑ 重新定义R 和C 后,可以得到基于云会计AIS 可信需求演化的风险控制多目标优化模型。 min min R C ..s t 0i x =or 1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论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在战后日本宪法制定之后,就引入了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其在理论上是由以下 三个依据所支持. 1、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所有下位阶的法规及国家行为若违反宪法,不具有法律 效力.现代法治国家为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在宪法制定中对违宪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一律无效。并于第九十九条规定以 天皇为首的所有公务员皆负有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 不过从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理论上并不必然能直接决定应有的具体违宪审查制度之形态,亦即不能确定系由哪个国家机关判断立法及其他国家行为之合宪性,宣告其有效、无效,以及系依何种程序判断之。其制度系因各国历史、文化条件的差异而异。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宪法的法律、命令及其他国家行为,虽然违宪无效,但是首先必须有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决定的机关,才能从现实上受到确保。②因此,要对国家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从制度上 应当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尊重基本人权的原理 基本人权的确立,乃是近代宪法的目的,也是构成宪法的最高法规性之基础价值,当基本人权受到立法与行政两权侵害时,就需要有法院或类似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制, 来加以救济而充当“宪法的护卫”。尊重人权原理是《同本国宪法》三大原理之一, 为实现此目的,《宪法》必然要有相关制度作为人权保障机关◎。 3、三权在宪法下平等并存理念 ∞谭备生:《违宪审查制度?j我国模式的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l期。 圆参见芦部信喜著,李鸿棺译:《宪法》,台北兀照…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圆《l|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理足国民主权、睁重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这三大原理在《同本国宪法)序言 中和正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10

论述生物多样性的概念与研究内容及其多样性指数

论述生物多样性的概念与研究内容及其多样性指数 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从基因、细胞、物种到种群、群落乃至生态系统,每一级生命实体都不止有一类,也就是说都具有多样性。多样性是所有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生物多样性包括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物种以及所有的生态系统及其形成的生态过程,是一个描述自然界多样性程度内容的广泛概念,是时间和空间的函数。它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又具有生物学、生态学和生物地理学三个方面的含义。 遗传多样性是指物种内基因的差异性,包括不同种群间或同一种群内的遗传变异。遗传的多样性发生在分子水平,并且与核酸的性质有关。种内遗传的多样性决定了物种以上水平的多样性。 物种多样性是指物种水平的多样性,即一定区域内物种的多样化。 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化以及生态系统内的生境差异、惊人的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 另外,景观水平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多样性的研究也受到普遍重视。此项研究对于在实践中评估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区域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表现在各个组织层次上的,是相互关联的,都具有其各自特点和研究方法。 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它们的作用远远超过人们已经了解的程度和想象。 2、生物多样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措施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综合的具有复杂相互关系的概念,所以,其研究内容也是极其多种多样的,根据当前的需要和可能应从下列几方面考虑:①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研究:主要通过区域性的生物区系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中心,建立或完善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通过保护生境的办法来保护生物多样性;②物种受威胁的情况和珍稀濒危物种的研究:通过对各个生物多样性中心生物区系研究,就应对物种受威胁的现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编写和充实红皮书,制定相应保护措施,特别是对一些珍稀濒危物种更是如此,以维护其生存,发掘其潜在的利用价值;③生物多样性的迁地保护研究: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植物园、动物园(养殖场)网来完成。建立重点植物科属种质资源库,开拓有发展前景的种类;扩大濒危动物的种群,对一些在自然生境中已绝迹的种,应让其回归到自然中去;④栽培植物和畜禽遗传资源与野生亲缘种的研究:通过对各地农家品种和野生亲缘种的研究,为培育稳产、高产、优质和抗逆性强的品种,提供必要的遗传材料;⑤药用物种的研究:利用生物多样性所产生的生物化学多样性,以提取适合的化合物,提供制药的需要。同时,加强保护野生药用物种资源,大力建立栽培和伺养基地,开展保持药效的研究。人们正期待从中寻找治疗癌症和艾滋病的良药;⑥有开发价位的经济物的确定及其扩大发展的研究:首先,要按照物种经济价值的重要程度确定名录,确定其适宜发展区域和规模以提供实际应川;⑦不同生态系统关键种的研究:确定不同生态系统的关键种,卉洁其所起的生态作川和社会经济价值,为规划不同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提供必要的资料;⑧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得如何,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是否适当。急需设立一专题,选择若干有代表性保护区进行试点,以发挥其多功能作用;⑨提高主要农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我国的农区大多呈现戏培景观单调,品种一单一,生物多样性低,生产难以保持稳定。应强调利用本地物种发展综合农业,建立多种多样的栽工音工j七观,提高环境质量,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产业。 3、多样性指数 植物群落的α多样性是刻划群落组成结构的重要指标。物种水平上的生物多样性测度,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有哪些危害

生物多样性丧失对人类有哪些危害 摘要 众所周知,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居世界第八位,北半球第一位。可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国又是生物多样性受到最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原始森林在经历了人类长期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一系列行径之后,正以惊人的速度每年递减,草原由于超载过牧、毁草开荒的影响严重退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丧失,其中的许多物种已变成濒危物种或受威物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仅仅中国就占四分之一左右,可见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是十分严峻的。本文将从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组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对策几方面入手,使大家清楚的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价值,从而呼吁更多的人共同加入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队伍中来。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丧失、危害、防治对策 正文: 【生物多样性的定义】 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与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

系统的多样性。其中,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它既体现了生物之间及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又体现了生物资源的丰富性。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由遗传、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部分组成。 【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分析】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的原因有很多,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非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和资源的不充分合理利用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1.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时期,在这个进程中,生物多样性受到了很大的压力,过度的垦荒、恳殖、超载放牧造成许多野生动物栖息地日趋萎缩,兴修水利和建闸筑坝造成湖泊、江河的隔断,鱼类洄游通道与种群交流呗隔断。铁路公路建设使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破碎化,种群繁衍面临直接威胁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大量排放,农药和化肥的大量施用,破坏了生物钟及其栖息环境,导致许多种类绝迹或种群数量减少。 2. 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对野生动植物进行过度大乃至掠夺式开发是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虽然人工林或次生林面积近期大幅增加,但由于历史上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大量野生生物栖息地消失。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现象任十分突出,导致鱼类资源急速下降和优势鱼种快速小型化。 3.种植和养殖品种单一化,随着新品种的开发和广泛使用,栽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日本臣民依法律规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现状分析及保护

目录 1 引言 (2) 2 生物多样性概述 (4) 2.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4) 2.2 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5) 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6) 3.1概况 (6) 3.2、面临的威胁 (6) 4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7) 4.1、自然原因 (7) 4.2、人为原因 (7) 5保护对策 (10) 参考文献 (11)

生物多样性现状分析及保护 摘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针对目前生物多样性问题日趋严峻的现象,本文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背景、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意义,中国生物多样性的现状、面临的威胁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保护对策,着重对生物多样性原因和措施的探讨,旨在通本文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日后对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提出自身看法。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保护对策 (一)引言: 1992年12月29日,由15多个国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从2001年起,每年的5月22日被改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此后,每一年都会有一个主题,2001年主题为“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Biodiversity and Management of Invasive Alien Species)2002年主题为“林业生物多样性”(Forest Biodiversity)等。而今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早在2006年第61届联合国大会就通过决议,宣布2010年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今年5月22日,又一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今年的主题为:“生物多样性促发展、促减贫”。10月,在日本举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十次大会,这次会议将重申公约已有的承诺,并将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的承诺纳入到国家计划中,确保每一个缔约国都制定并通过一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 与此同时,现实让我们不得不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根据2010年5月10

生物多样性

1.何为生物多样性?它包含哪几个层次? 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它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它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体及其所生活的生态系统的多种变化。包括不同物种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物种内部基因的多样性(基因多样性),生态系统内和生态系统间相互作用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分为三个主要层次: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2.生物多样性的直接价值 生物多样性的直接价值包括直接实物价值和非实物价值。前者可以在生物物种被直接用作食物、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时体现出来,即它的产品或简单加工品所获得的市场价值;后者是指生物多样性在旅游观赏、科学文化和畜力使役等方面的服务价值,这类价值往往缺乏直接的市场定价,而常以替代花费的大小来衡量。 (1)人类的食物几乎完全取自生物资源。 (2)生物多样性与人类医疗保健息息相关。 (3)生物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工业原料,如植物提供了木材、纤维、造纸原料、香料、橡胶、松脂、天然淀粉等。 (4)生物多样性所具有的旅游观赏价值、科学文化价值 (5)生物多样性对农业的贡献。 3.生物多样性的间接价值 生物多样性的间接价值主要通过其生态功能来体现,一是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系统演替与生物进化所需要的丰富的物种与遗传资源;二是生物多样性在形成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的作用;三是表现为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1)能量固定。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太阳能储藏起来,从而形成食物链中能量流的来源,为绝大多数物种的生存提供能量基础。 (2)调节气候。生态系统对大气候及局部气候均有调节作用,包括对温度、降水和气流的影响。 (3)稳定水文。在集水区内发育良好的植被具有调节径流的作用。植物根系深入土壤,使土壤对雨水更具渗透性。有植被地段比裸地的径流较为缓慢和均匀。一般在森林覆盖地区雨季可减弱洪水,旱季可减缓旱情。 (4)保护土壤。凡是植被发育良好的地段,由于植被和枯枝落叶层的覆盖,可以减少雨水对土壤的直接冲击,保护土壤减少侵蚀,保持土地生产力,并能防止塌方、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保护海岸和河岸,并能防止湖泊、河流和水库的淤积。 (5)吸收、分解环境中污染物。有些生物对污染物质有抗性,他们能吸收和分解污染物;有些生物对有机废物、农药及空气和水中的污染物有降解净化作用;有些生物对污染物敏感,因而对环境污染具有指示意义。 (6)贮存必须的营养元素,促进元素循环。生物从土壤、大气、降水中获得必需的营养元素,构成生物体。生态系统的所有生物体内都贮存着各种营养元素,并通过元素循环,促使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的元素交换,维持生态过程。 (7)维持进化过程。生态系统的功能包括传粉、基因流、异花受精的繁殖功能,以及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维持进化过程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8)生物多样性在美学、社会文化、科学、教育、精神及历史等方面也有相当大的价值。 4.我国生物多样性有何特点

生物多样性概念

论文概要:介绍遗传,变异,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有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创造和利用状况。并且,在论述中强调了对这些生物资源的利用要合理适当,要保护自然界生物多样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遗传,变异及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一些内容:1.遗传:是指生物亲代与子代之间、子代个体之间相似的现象,一般是指亲代的性状又在下一代表现的现象。但在遗传学上,是指遗传物质从上代传给后代的现象。 2.变异:生物有机体的属性之一,它表现为亲代与子代之间的差别。变异有两类,即可遗传的变异与不遗传的变异。现代遗传学表明,不遗传的变异与进化无关,与进化有关的是可遗传的变异,后一变异是由于遗传物质的改变所致,其方式有突变与重组。 突变可分为基因突变与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是指染色体某一位点上发生的改变,又称点突变。发生在生殖细胞中的基因突变所产生的子代将出现遗传性改变。发生在体细胞的基因突变,只在体细胞上发生效应,而在有性生殖的有机体中不会造成遗传后果。染色体畸变包括染色体数目的变化和染色体结构的改变,前者的后果是形成多倍体,后者有缺失、重复、倒立和易位等方式。突变在自然状态下可以产生,也可以人为地实现。前者称为自发突变,后者称为诱发突变。但是自发突变通常频率很低,诱发突变是指用诱变剂(X射线,γ射线、中子流及其他高能射线,5-嗅尿嘧啶、2-氨基嘌呤、亚硝酸等化学物质,以及超高温、超低温等)所产生的人工突变。 3.生物多样性: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这种多样性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与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其中,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它既体现了生物之间及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又体现了生物资源的丰富性。 另外,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物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在物种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区域物种多样性和群落物种(生态)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1) 知道了遗传,变异及自然界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概念,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来看遗传与变异的关系:遗传与变异是矛盾的但又对立统一的关系。 由于遗传而确保了生物的稳定性和世代延续性,是相对“不变”的;而变异是绝对的“变”,它使生物原有的特性发生改变,从而产生出新的生物

风 险

风险 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大致有两层含义: 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 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收益或者代价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活动,应被视为管理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进取的投资者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稳健型的投资者则着重于安全性的考虑。 目录 1释义 ?基本解释 ?详细解释 2概念 ?性质 ?成本 ?单位 ?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间关系 ?频率与程度 3界定 4辞源 5分类 ?按照性质 ?按照标的 ?按照行为 ?按照产生环境 ?按照产生原因 6由来 7性质 ?偶然性 ?相对性 ?社会性 ?客观性 ?不确定性 8降低途径 9相关概念 1释义 概念: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从广义上讲,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

可能性,那么就认为该事件存在着风险。而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基本解释 危险: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 风险详细解释 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 茅盾《子夜》二:“你看这件 投资风险 事有没有风险?”杜鹏程《保卫延安》第二章:“咱们陕北人民为了自己部队消灭敌人,什么风险的事都敢干。”亦泛指危险。郭沫若《李白与杜甫·杜甫的阶级意识》:“店老板躲过了风险之后,逃回来了。”马烽西戎《吕梁英雄传》第十一回:“说时,皮鞭在王臭子身上、头上,好像捶泥一样的响起来。这等风险,王臭子却还是头一次遇到。” 2概念 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经营活动中,会遇到各种不确定性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有哪些危害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 有哪些危害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生物多样性丧失对人类有哪些危害 摘要 众所周知,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居世界第八位,北半球第一位。可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国又是生物多样性受到最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原始森林在经历了人类长期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一系列行径之后,正以惊人的速度每年递减,草原由于超载过牧、毁草开荒的影响严重退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丧失,其中的许多物种已变成濒危物种或受威物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仅仅中国就占四分之一左右,可见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是十分严峻的。本文将从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组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对策几方面入手,使大家清楚的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价值,从而呼吁更多的人共同加入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队伍中来。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丧失、危害、防治对策 正文: 【生物多样性的定义】 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与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其中,物种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它既体现了生物之间及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又体现了生物资源的丰富性。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由遗传、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部分组成。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 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 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

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 詹鑫芸 (四川师范大学,) 摘要生物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生存和工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威胁。阐述了生物多样性的概念、价值和现状,分析了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保护措施。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丧失; 原因; 保护 THE reasons for the Loss of Biodiversity ZHAN XIN yun (SI CU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Organism, which provides abundant raw materials for human survival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 , is the most precious natural resources. With the population growth and the aggravation of human economic activities , the biodiversity suffers from severe threats. The concept , values and status of biodiversity were discussed. The main causes of biodiversity loss were analyzed. Aiming at the present situations , some relevant conservation measures wereput forward. Key words Biodiversity ; Loss ; Cause ; Conservation: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我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1 /10,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由于受自然、人为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我们只有在了解了后,才能更好地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因此研究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1] 1生物多样性概述 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其等级层次 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或biodiversity)是指生命有机体及其借以生存的生态复合体的多样性和变异性。多样性是所有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也可以说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物种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和物种变异性的多样化,它具有生物学、生态学和生物地理学3 方面的含义[2 -4] ]。目前,研究较多、意义重大的生物多样性层次有4个: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景观多样性。不同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上一级水平的生物多样性是由下一级生命实体的不同组合方式形成的。由遗传多样性导致物种多样性,而物种不同形式的组合则决定了生物群落、生态系统及景观的多样性。由此可,物种有承前启后的作用,物种多样性是最基本、最关键的多样性层次[3] 生物多样性的意义[5] 1.2. 1直接利用价值是指生物资源可供人类消费的作用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提供食物和能源。 (2)提供丰富的药材资源。 (3)工业上常用的原料多来源于生物, 1.2. 2间接利用价值主要是指与生态系统的功能相关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维护生态系的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及价值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及价值 论文摘要: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是巨大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它提供着人类基本所需的全部食品、许多药物和工业原料。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是难以估计的,估计全球经济有40%是基于生物的产品和工艺方面的。人类生存与发展,归根结底依赖于自然界各种各样的生物。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有生命资源的总汇和未来工农业、医药业发展的基础,为人类提供了食物、能源、材料等基本需求。同时,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稳定环境具有关键性作用,为全人类带来了难以估价的利益。生物多样性的存在使人类有可能多方面多层次地持续利用甚至改造这个生机勃勃的生命世界。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它的重要的社会经济伦理和文化价值无时不在宗教、艺术、文学、兴趣爱好以及社会各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解与支持等方面反映出来。它们在维持气候、保护水源、土壤和维护正常的生态学过程对整个人类做出的贡献更加巨大。生物多样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它的价值。对于人类来说,生物多样性具有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潜在使用价值。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人类发展地球价值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区所有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物种及其遗传变异和生态系统的复杂性总称。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20世纪后叶生命科学各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特别是分子生物学的突破性成就,使生命科学在自然科学中的位子起了革命性的变化,很多科学家认为在未来的自然科学中生物科学将成为带头学科,甚至预言本世纪是生物学的世纪。从事生命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也越来越多,例如,在美国近年统计48万博士学位获得者中从事生命科学的占51%。在生物科学诸多的分支中,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当前生物科学最紧迫的任务之一,也是全球生物学界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据可靠的数据说明,每天约有100多种生物在地球上灭绝,很多生物在没有被人类认识以前就消亡了,这对人类无疑是一种悲哀和灾难。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正文: 一、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在开展自然保护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自然界中各个物种之间、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都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自然保护仅仅着眼于对物种本身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往往也是难于取得理想的效果的。还需要对物种所在的整个生态系统进行有效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生物多样

风险的地基本概念

风险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 在工业系统,风险是指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后果的结合。风险是描述系统危险程度的客观量,又称风险度或危险性。风险R具有概率和后果的二重性,风险可用损件程序c和发生概率p的函数来表示:R=f(p,c)。 二、风险的性质: 1、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 2、风险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1]。从总体上看,有些风险是必然要发生的,但何时发生确是不确定性的。例如,生命风险中,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是具体到某一个人何时死亡,在其健康时却是不可能确定的。 3、风险的偶然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未来风险事件发生与否难以预测。 4、风险的相对性:风险性质会因时空各种因素变化而有所变化。 5、风险的社会性:风险的后果与人类社会的相关性决定了风险的社会性,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 三、风险频率与风险程度 风险频率:又称损失频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确定的时间内发生事故的次数。 风险程度:又称损失程度,是指每发生一次事故导致标的的毁损状况,即毁损价

值占被毁损标的全部价值的百分比。 ◇现实生活中二者的关系是:一般是反比 风险频率很高,但风险程度不大; 风险频率不高,但风险程度很大。 四、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1、物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故意) 3、心理风险因素。(过失、疏忽无意)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就某一事件来说,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成为风险因素。 举例:1、下冰雹路滑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2、冰雹直接击伤行人 (三)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通常我们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类损失又称为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由直接

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生态保护的头等大事。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这三个方面: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物种多样性的丧失、生态多样性的丧失及生态系统复杂性的降低。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亦直接或间接对生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环境污染并不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胁迫,生物对污染的适应机制及进化格局与自然胁迫条件下的情形并不相同。环境污染是一种生态破坏! 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系统化, 人们越来越发现, 环境染污引起物种丧失实质上也是一种生态破坏, 而且认为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的物种大灭绝在很大程度上与全球扩散的环境污染有密切联系。以下分别在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统水平上讨论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遗传多样性的丧失 遗传多样性强调的是现有种质的遗传变异库存量,它既是生物遗传变异的历史积累, 反映了生物的进化过程, 也是现有生物适应现有环境和未来未知环境的遗传基础。遗传多样性的丧失包括已有的遗传基因库的减小和新的遗传变异来源的降低。遗传变异性的丧失会导致生物对未来环境适应性的降低, 从而意味着人类进一步发展所依托的生物资源的减少。污染条件下遗传多样性水平降低可能有以下3个方面原因: 1)在污染条件下,种群的敏感性个体消失, 从而整个种群的遗传多样性水平降低; 2) 污染引起种群的规模减少, 由于随机的遗传漂变, 降低了种群的遗传多样性水平; 3)污染引起种群数量减小, 以至达到了种群的遗传学瓶颈,即使种群最后实现了完全的适应, 并恢复到原来的种群数量时, 由于建立者效应(founder effects) ,从而造成遗传来源单一, 遗传变异性的来源也大大降低。 $ 二、物种多样性的丧失 环境污染引起物种多样性降低的机理一般为: 1)污染物的直接毒害作用, 阻碍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 使生物丧失生存或繁衍的能力。例如,由于农药的大量使用,在杀灭对农作物有害昆虫的同时, 也杀灭了一些对农作物有益的昆虫。 2) 污染引起生境的改变, 使生物丧失了生存的环境。例如,昆明滇池从50年代到90年代,由于水体污染导致富营养化,高等水生植物种类丧失了36%, 鱼类种类丧失了25%,整个湖泊的物种多样性水平显着降低,生态系统的结构趋于单一。 3)污染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富集和积累作用, 使食物链后端的生物, 难以存活或繁育。以美国长岛河口区生物对DDT的富集为例, 该地区大气中的DDT含量为3×10- 6mg/kg, 其中溶于水中的更微乎其微。但水中浮游生物体内的DDT含量为0. 04mg/ kg, 富集系数为1. 3万( 以大气中DDT 含量作基数); 浮游生物为小鱼所食, 小鱼体内DDT 增加到kg, 富集16. 7万倍; 其后小鱼为大鱼所食, 大鱼体内DDT浓度增加到2mg/ kg, 富集系数为833万;海鸟捕食鱼, 其体内DDT增加到25mg/kg, 富集系数高达858万。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 空气和水中的DDT 含量很低, 但在生态系统中由于通过食物链逐级富集, 使处于食物链后端的鸟类体内DDT含量大增,导致中毒或死亡。在污染引起物种多样性丧失的研究中,除了应了解物种总的数量动态变化外, 还应注意不同物种对于污染的耐性或抗性水平不同, 从而在同样的污染条件下, 幸存的物种还具有一定的区系或种属特点。一般来说,广域分布的物种生存的机会

日本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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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章风险的概念和性质分析 第一节风险的定义和相关概念辨析 风险是一个非常常用、宽泛的词汇,对于风险的定义,无论是业界还是理论界、国内还是国外,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可以说这是一个“没有共识的共识”。尽管普遍认为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任何管理都必须首先明确管理的对象,风险管理也是如此,加之风险是金融甚至所有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对风险概念的明确成为关于风险理论问题探讨的首要问题。国内外与风险相关的教科书,如金融学、投资学、银行管理、保险、审计等,大多在承认风险缺乏统一定义之后提出各自的风险定义版本。综合分析这些定义版本,目前国内外金融理论界对风险的解释或界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1.风险是结果的不确定性; 2.风险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 3.风险是结果对期望的偏离; 4.风险是导致损失的变化; 5.风险是受伤害或损失的危险。 上述对风险的解释可以说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风险的某些内在特性。这些解释主要涉及到不确定性、损失、可能性、波动性(即对期望的偏离)和危险等概念。本节并不提出新的风险定义版本,而是通过对这些概念与风险概念的关系的分析来进一步了解风险的本质和内在特性。 一、风险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 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关系是理论界关于风险概念界定的争论焦点之一。一种观点认为,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没有本质的区别,上述第一种观点就是如此。1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将不确定性直观地理解为事件发生的最终结果的多种可能状态,即确定性的反意,尽管这些可能状态的数量及其可能程度可以(也许不可以)根据经验知识或历史数据事前进行估计,但事件的最终结果呈现出何种状态是不能事前准确预知的。这种将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的定义与将风险等同于变化的定义是一致的。2根据能否事前估计事件最终结果可能状态的数量和可能程度,不确定性可以分为可衡量的不确定性和不可衡量的不确定性。 1参见William F. Sharpe, Gordon J. Alexander, Feffrey V. Bailey, Investments, Fifth Edition, Prentice-Hall International, Inc. 1995,p1021. 2例如,Lawrence Galitz, Financial Engineering, Revised Version, FT PITAMAN Publishing, 1995, 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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