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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研究

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研究

项目主持人:张立辉

所在单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结题日期:2006年11月

前言

当前,如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决策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国内外经验表明,合作经济是农民组织的最好形式。近年来,吉林市各级政府一直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如何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和助农增收这一主题,强化占位意识,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理论准备不足,认识上存在误区;立法和制度建设滞后;政府的公共服务缺少;规模普遍偏小,产权模糊,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管理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客观上制约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有系统完善的理论研究来作指导。

本项研究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按照“理论分析——现状分析——问题分析——提出战略对策”的研究思路。首先,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的背景、迫切性及其重要意义。其次,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的分析整理,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理论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尝试运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分别从专业化收益与规模经济、风险的分担、市场信息成本的影响等方面系统分析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最后,借鉴德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结合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有所指导意义。

第1章导论

1.1研究背景

“一二十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带来了中国农业发展的第一个春天,农业产值和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广大农民度过了新中国历史上农业发展最鼓舞人心的时期。然而20 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农业发展中逐渐显现出“疲态”,实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增长6%曾经被认为是农村奔小康所必需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自1989年以来,除1996年外,其他年份都没有达到。200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仅比1999年增长2.11%,和1997年相比也仅仅增长了10.5%;整个十五期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仅3.8%。似乎一夜之间承包制不灵了,农产品产量增长趋势放缓或停止,甚至出现倒退,加之农产品价格一降再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拉大。探索新形势下农业发展道路成为广大农业工作者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各地兴起,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蓬勃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加快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本文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出发,结合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从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阐述了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剖析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回首瞻望,自1918年我国诞生了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中国合作经济至今已有近90年的发展历史,其间沧桑历经,风云变幻。从总体上看,当年这些合作社主要是由一些知识精英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很小,最终大多不了了之。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相当意义上,新中国的农业发展史就是一个合作经济发展的曲折历程。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大体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后完成土改至1956年的互助合作。这一阶段是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生产合作社,同时通过农村供销社组织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购销。第二阶段,实行集体化及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这一阶段无论是从所有制形式,还是从决策、分配和对外经济联系方式来考察,其间的集体经济已经嬗变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了。虽然这种集体经济有助于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但违背了合作经济关于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形成了产权不清、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体制弊端,背离了农民社员的意愿和利益,从而最

终导致了这种集体经济的解体。第三阶段,就是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到目前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竞相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特点的必然结果。在市场经济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急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费用出发,寻求通过交易的联合,形成规模效益,使内部交易费用小于外部交易费用,便产生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如果不考虑毛泽东时代或者更前面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动,我国这一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蓬勃发展于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农业的弱质性日益显现,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基础上,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与市场有效对接,以提高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增强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加快农村现代建设,这是一个我国新世纪农业与农村发展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和现实问题。由此,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被人们视为应对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也为本项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背景。

事实上,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从根本上决定着农业在不同产业相互关系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而必须相应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也如此。首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必须改变农业的家庭经营方式,一般是在保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某种适宜的方式 (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将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其次,近几年来我国农业经济所面临的市场格局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农产品买方市场的特征越加明显,农业发展已从单纯的受自然资源的约束向受自然资源与市场需求的双重约束转移,特别是市场约束已越来越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再考虑到加入WTO正逐步带来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有理由认为,市场格局的深刻变化正在导致我国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尖锐化。我国现阶段农业经济基本矛盾的内涵可以认为是小农与市场之间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1)生产者市场信息不灵,把握市场困难,生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强,极易造成农业生产的“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无序现象,买难、卖难问题交替出现。(2)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很难有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的能力,极易受中间商的盘剥,“两头叫、中间笑”成为农产品流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3)生产环节中小规模、高成本、低效益的弊端难以解决,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虽然便宜,但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却远远高于国际竞争者。加大WTO 后,这种劣势如果长期无法得到改善,我国农民根本无法面对来势汹汹的国外竞争者。(4)

我国农业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科技,而在单家独户的小生产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弱小,承受风险的能力不强,农户不敢投入较大的成本来采用新技术和改善生产条件,从而在农产品的品质、农药残留等方面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善,造成农业增产不增收。而事实证明,国内外缓解小农与市场矛盾的成功途径就是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

当今世界,合作经济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组织现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众多经济组织形式的竞争中,合作经济顽强地生长和发展,披荆斩棘,生命不息。合作经济是“小人物”在“大世界”中的机会。在众多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合作经济以独特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成为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一个重要组织手段。

虽然合作社主要是中小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互助组织,它在一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可能很大,但是,在一些国家仍然不可小视。欧洲是合作社发源地,也是合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资料显示,20世纪80年代,瑞典合作社的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近1/4,法国、荷兰、联邦德国约占10%,在瑞典,合作经济被称为“第三种经济力量”,与私人经济、国有经济媲美。

合作经济之所以有这么旺盛的生命力,主要原因在于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遍及工业、农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遍及生产、流通、消费等不同领域。但是,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主要从事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仓储和运销等农业生产上下游经营活动的营销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是集中销售和采购,提高农民的交易能力,降低农民单独交易的成本;或是开展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和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获取农产品价值的增值;或是代表农民与其他市场或利益主体进行竞争和谈判,从而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一个或多个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生产资料是通过合作社采购的,1/3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例如,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了1%。法国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提供生产资料,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合作社在金融和保险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发挥

重要作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发展得不错。通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国家和地区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农业生产也走上了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

我国为应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全国各地的农民们已经进行的丰富的组织创新实践中,出现了极富多样性的联合与合作形式,如“公司 (企业)+农户”、“中介组织+农户”、“专业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等,全国各地特别是浙江、山东、江苏、四川、河北等省份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有了很大的发展。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现在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加工、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有的还起到了统一品牌、调控价格的作用,它们有效地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近年来,吉林省吉林市一直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作为主要工作来抓,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如何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和助农增收这一主题,强化占位意识,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止目前,全市县及县以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发展到1504个,其中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7个、农村经纪人协会8个,乡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88个、农村经纪人协会94个;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307个,其中专业协会659个、专业合作社217个、股份合作组织88个、中介组织60个、综合服务社283个。为以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发展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基于以上背景,如何能够在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实践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站在更高的理论层面和更宽的现实层面,应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出比较系统的、富有阐释力的解释,理解和探寻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未来走向与对策,以期对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就构成了本项研究的现实出发点。

1.2 研究意义

本项研究既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就理论意义而言,本项研究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分析工具,结合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以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要例证对象,对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对策等进行系统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给予一个比较系统的、富有阐释力的经济理论解说,丰富和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在农民合作组织方面的

理论。

就现实意义而言,吉林市作为全国的重要商品粮基地,其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发展程度事关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绩效。本项研究以农村经济管理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学说为主要基础,以新形势下吉林市农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模式为主要研究方向。其宗旨是探讨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对策,为吉林市农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政策支持,并进一步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同时加深人们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解,阐明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和深层机理,揭示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创新方向。

第2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理论综述

2.1关于合作社

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诞生于英国曼彻斯特市郊的罗虚代尔镇,150多年来,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际社会关于合作社的定义、价值观、原则、作用及如何发挥优势,形成了很多共识。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

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简言之,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企业组织。

价值观: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合作社应尊重并实践“自助、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合作社价值观和“诚信、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观。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在2002年7月5日“纪念国际合作社日促进合作经济发展座谈会”上说,合作社“是一个大学校,是培养社员集体主义和民主精神,发扬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的极好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阵地”。总之,合作社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追求社会效益,培育公民的责任感和团结合作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原则:最早的合作社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共5条),一个半世纪的实践证明这是各国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合作社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百年庆典大会将国际合作社原则增加至7条,即: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民主的社员控制;③社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心社区。

2.2 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般认为,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式的经济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1942年Emelianoff出版专著《合作经济理论》,1945年Enke发表论文《消费合作社和经济效率》,他们将经典厂商理论应用于合作组织,视合作社为一种厂商类型,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合作组织的分析方法,使合作经济开始作为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并推动了农业合作经济理论的发展。

至今,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40年

代至70年代,可认为是应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阶段。在此40年间,经济学家通常从三个视角来考察合作社:(1)作为纵向一体化的一种形式——通常被称为“农场的延展”的视角;(2)作为一个独立的厂商——通常被称为“作为厂商的合作社”的视角;

(3)作为通过集体或联合行动联结起来的厂商之间的联合——通常被称为“联合”的视角。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至今,也就是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的大量新理论、新方法 (诸如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等)不断涌现并进入合作经济理论领域的阶段。在此20年间,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可以分为三个主流:第一,对“合作社是厂商”的扩展;第二,合作社是一种“联合”;第三,合作社是一种“合约集”。

在近二十年中,交易费用理论被合作组织的研究者广泛地接受(Staatz,1984、1989;Fahlbeck,1996)。合作组织的基本原理在交易费用理论中,与其他纵向组合形式并无不同(Williamson,1985)。一般地说,首先农民在市场中是易受伤害的,因为他们在畜群、机械、手工技能等方面作了大量的专用性投资。其次,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多变的天气,以致于农民很难评估其生产绩效,换言之,这里有信息不对称问题。再次,农业常常受到地理条件限制,这增加了农民面临当地或区域垄断的风险。总之,如果农民独立发生交易,他们将常常面对较高的交易费用。通过拥有交易合伙人,他们的交易费用将被削减。2.3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分析——诱致性制度变迁视角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获利机会引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制度,必然有一些可以获取的潜在利润,这也就是它出现的诱致性因素。诱致性因素多种多样,为了分析的清晰,我们将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2.3.1 专业化收益与规模经济

专业化收益指的是由于集中力量专门从事一种商品的生产而引起的报酬递增。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在做出分工决策时主要衡量专业化收益与由于从事专业化生产而引起的交易成本。这里,交易成本的一部分是市场信息的成本,它与市场范围(规模)密切相关,因为市场规模越大,市场竞争的力量越大,而竞争可以汇集关于市场的信息,因而市场的规模越大,市场传递的信息就越充分,专业化的成本就越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产品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基本上是自给自足,专业化程度很低。在经济转轨初期,出于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需要,全国的农产品市场被分割,商品在各省,甚至在各县之间的流动障碍都非常大,市场容量受到极大限制。此外,农村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增加了农产品的

运输成本,使得本来就有限的农副产品市场进一步缩小。结果,农户专业化生产和经营的成本极高。施蒂格勒指出,由于市场容量限制劳动分工,市场分工将会随着一个产业的发生、发展、壮大、衰亡而出现一种由企业内部分工到社会分工再回到企业内部分工的过程。因而,直到90年代前半段,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及流通状况决定了农业生产主要还只能以单个农户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逐步完善,阻碍农产品市场规模和流通程度的因素逐渐被清除,农产品市场范围不断扩大,流通越来越顺畅。这种情况下,由农户组织起来生产,进行分工协作的专业化生产,就可以获得这种专业化收益。时下盛行的如“订单农业”之类的合约安排使农户只需专门生产合约规定的产品,而无须考虑这种产品的销售成本,在生产中互相学习这种专门产品的知识,可以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这样合作组织成员便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

另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可能发现扩大生产或销售规模是有利可图的,这主要来源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协同而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生产的规模经济是一种技术现象,它反映了平均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下降,最有效的生产可能要求生产规模扩大。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中,一定的规模对降低成本是十分必要的。比如鸡肉加工和牛奶保鲜等就存在着明显的规模经济。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企业化的形式进行生产,从提高产量中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组织内成员也将从中获得更多的收入。

2.3.2 风险的分担

帕累托最优要求的完备的市场已包括每一种外部性,这样,任何一个经纪人无论偏好如何,都可以按照风险中性的原则行事,因为涉及风险的问题都已经被其他市场解决了。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许多本应建立的市场无法建立起来。进一步讲,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有些交易由于其固定的特性和交易双方的博弈行为而无法建立,需要政府提供服务。具体到农业,我国主要是两项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一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另一个则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如斯蒂格利茨指出的那样:“特殊市场的缺失,例如风险市场,对于其他市场如何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风险市场的缺失使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使得更好的赢利机会无法获得,这样要想取得潜在收益,必须调整农业的生产经营关系。

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将广大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参与经济活动,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户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将风险分散,通过同甘共苦,共渡难关。2.3.3市场信息成本的影响

进入市场要获取市场信息,如果获取信息的成本为零,那么所有市场的价格只有因交

通费用而产生差别。事实上,信息是有成本的。从理论上讲,小农户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其最优决策必将是边际信息成本=风险减少的边际收益。由于小农户的商品量较少,搜寻手段落后,考虑到信息的不完善、不对称,系统化失真和滞后,农户搜集信息的成本大而收益低微,农户维持其对市场的无知,对市场反应不灵敏反而是有利的,这也使得分散的农户经营下无法将潜在套利机会转化为现实利润。

戴维斯和诺斯指出:“一般来说,信息的搜集不仅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报酬递增的,即人们虽然必须对信息支付成本,但成本不会发生多大的变化,不管这种信息是用于一种,一百种还是一千种交易。如果信息成本十分大,而且它们是属于成本递减的,则人们从使不确定性信息流的递增中可能会获取巨大利润”。但是,信息一般是不能交易的,因为信息与一般产品不同,一般产品在发生交易以后,物品的所有权便在交易双方发生了转移,但信息则不是这样,即使发生交易,所有权仅仅是传递给了信息的买方,卖方仍然保持着对信息的所有权。可见信息具有部分共用品的特征,信息交易的正外部性太大,由市场提供信息将使信息供给不足,甚至使信息市场不存在。为了使信息生产有利可图,其必须附着在有形的物品上或服务上,或者通过一种组织安排将外部性收益内部化。

2.4 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的界定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我国特有的概念,它大致对应于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合作社”概念。在国际合作经济界,有Cooperatives、Farmer Cooperative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Rural Cooperatives和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等称渭,不过常见的为前三者,后二者极少见到。至于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是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并无一定。然而,合作社无疑是合作经济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目前,在我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称谓大致有四种,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谓虽不一,功能皆相通。从学者研讨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对其定义、内涵、外延、基本原则等关键问题的认识还不清晰,故无论人们如何称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其组织功能、管理运作形式、经济合作性质等因素才是关键和主要的。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我们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定义如下:由农业从业者为了谋求、维护和改善其共同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互利等原则,通过共同经营活动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也类型各异,称谓颇多,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产业化协会、研究会、联合体等,并无一个具体的、统一的定义,只是它们相对比较强调组

织成员的同业性。

在本次研究过程中,经过课题组成员仔细斟酌,一致同意将研究对象界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之所以强调农村合作组织,主要用于界定我们的研究范围,以便使研究成果更有针对性,更能解决现实问题。

(2)之所以强调专业合作组织,是希望区别于社区合作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载体,专业合作组织既不是过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翻版,也不是现有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强化,而是在新时期对农村微观经济基础的组织创新。

(3)之所以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鉴于目前政界和学界客观存在的一些心理顾虑。目前,人们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赞同,但也确有不少人不赞同成立“带有政治压力团体性质的合作组织”。对此,我们认为:中国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并以法治为目标的国家,理应关注并帮助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避免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经济和政治上持续边缘化而导致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

2.5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现代化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中之难。如何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是解决“三农”的核心。围绕“三农”问题,根本的出路是大力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在新形势下,发展具有全新意义和时代特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其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5.1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现代经济包括现代农村经济,是在高度细化的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大生产,专业合作则是众多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成功实践。传统农业模式下,分散的个体农户,无所不包的小而全兼业生产经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游离于经营组织特别是专业性的经营组织之外,很难高效地实现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兼顾农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与国际国内市场接轨,真正意义上高效率的商品生产很难实现,进而无从达到农业生产活动的结果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一致。

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造传统农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必然是选择专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的中介作用,使从事某项产品、产业生产的农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联合起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小群体与大规模的结合。围绕专业化的方向,对本行

业发展中急需和短缺的各种资源要素,有选择地进行优化配置。通过要素拥有者、提供者的协同合作,达到优势集中、互补大大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突出产业特色,集中力量按照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对产业领域进行改造。这样的改造,靠各自为阵的单个农户是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随着一个个产业经济陆续改造提高,农村经济的增长方式就在整体上实现了革命的飞跃。所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过程。

2.5.2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新要求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现在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性合作组织、政府和事业单位下,除专业技术服务部门之外的又一种最帖近农户的组织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与社区合作组织共存互补。是在稳定家庭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在不触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了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农民的土地、劳力这两大基本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创办起来的合作组织,是对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的创新完善。它的出现,从专业领域扩充了合作组织的功能,使农村基层组织可以更好地发挥家庭经营和联合经营两个积极性。专业合作,以农民的自动服务为宗旨和特色,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中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组织,农民有自主加入和自愿退出的自由,具有完全意义的合作性质,从一开始就避免了农民的“恐合”顾虑心理。

在创新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四个方面突破了传统体制性障碍。一是突破了社会边缘村落的限制。入社入会的农民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现跨地域的专业个体联合,打破了行政区划建制的束缚;二是突破了所有的框架局限。公有、非公有的经济成份合作发展,为了一致的目标利益,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三是突破了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的桎梏。专业合作组织的构成要素不分城乡,在相互渗透中整合重组,由于城镇背景经济要素的介入,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得以更充分的发挥;四是突破了传统分工的制约。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生产、加工、流通相互脱节的矛盾,把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为一同,并且,有效地实现农村三次产业的互促互动。

2.5.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农户生产规模过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30%左右,生产费用居高不下。伴随经济全球比的加剧。不同生产者被迫按统一的国际市场价格出售其产品的时候,成本就决定了命运。我国农村一家一户的劳动生产率低。所耗成本甚至比市场价格还要高,根本谈不上获得平均利润,这是当前农民增收非常困难的重要原因。而目前我国大量的科技成果闲置、浪费,其主要原因是科研与生产脱钩,科研成果适用性差,缺乏有效

的转化载体。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采纳新科技提高生产率的迫切需求,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型载体。通过聘请专家解决技术难题,或者采取联合攻关,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科技开发部门从而保证科技成果的适销对路。以基层农技服务部门为依托组建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可以直接将农业科技成果传递、推广给农民投入到生产中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挂钩联系,引进、消化、传播、推广最新农业科技成果,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农民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增产增收。

2.5.4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政治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

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可概括为经济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性经济组织,不改变社员经济独立的联合性组织。其社会本质可概括为社员的自由团体、民主团体、自主团体、社会团体。合作经济组织最基本的价值观是互利、民主、平等、公平,它的总目标是通过共同所有、民主管理,提高成员的经济、社会、文化地位。国际经验证明、市场经济可能是效率最大化的保证,但它并不创造社会公平。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者的联合,具有实行社会公平、追求共同富裕的重要社会功能。同时,合作组织对外讲营利,对内讲公平、实行经济民主,发扬互助精神,在利他的行为中实现利己,有利于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总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扩大农村民主,促进农民自治、自主、自强,推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进步。

第3章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3.1德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1.1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背景

从19世纪初期开始的德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被称为“普鲁士道路”。50年之后,各个省出现了不同的发展情况。农民分化为三个阶层。一是“赎免农户”,也就是解除了封建义务的农户,他们的土地很少被割让,但是必须付出现金或者利息,到1848年这种农户已经达到了28万多户。二是“调整农户”,也就是土地多数被割让,到1848年这种农户已经达到了7万多户。三是“无产者”,也就是没有权利和能力赎买封建义务的小农、佃农。为了消除自然界和社会经济事务中的不公平现象,农民组织了合作社。

3.1.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

德国合作社是传统的自下而上的三级组织机构,分别为国家级、地区级和基层。德国赖夫艾森合作社联合会属于国家一级,包括德国赖夫艾森联合会、合作社银行联合会、德意志合作银行、工业合作社联合会和32个全国中心级专业研究所。地区一级包括11个地区审计联合会、38个赖夫艾森中心合作社、3个合作社中心银行、6个专业审计联合会、12个小型工业中心合作社和25个地区专业研究所。基层一级包括3950个赖夫艾森商品及服务合作社、2589个人民银行及赖夫艾森银行和768个小型工业、商品及服务合作社。

德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极重视对合作社的审计工作,并通过立法使其制度化。德国的《合作社法》颁布于1889年,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对该法共进行过四次较重大的修改,但该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并未变动。两德合并过程中,对原东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采取了渐进的及多样化的改造方式。在原东德的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相比之下仍属于较有成效的部门。长期以来,农民一直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除了东德成立后将大地主的土地及战犯的土地收归国有外,其他的土地仍属于私人所有。1960年推行农业集体化,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土地的权属并没有改变,只不过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交由合作社集体统一使用,所以在两德合并后原东德的农村中很大程度上并不存在将土地分给私人的问题,只不过是农民将交付给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收了回来。在柏林一汉诺威地区合作审计联合会,其下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5年间从320个变为300个,仅减少20个,每个生产合作社平均规模为1700公顷。

3.1.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作用

德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有强大的吸引力,原因在于,大型的生产单位可更经济有效地使用现存的农机、大型设施等不可分割的生产要素可以获取合理的收益;完善与强大的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为德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健全的合作银行体系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的发展,合作银行集团占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与农业有关产业贷款额的43%。从1970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业务中心、基层合作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德国共有信贷合作社566个,占农村合作社的13.4%。1997年,牛奶合作社、水果和蔬菜合作社、葡萄合作社、牲畜和肉类合作社分别达到了502个、146个、282个、135个。合作社在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合作社的牛奶供给占全国的83%以上,谷物销售占44%,肥料购买占60%,种子购买占40%,饲料购买占35%。目前,德国约有80%的农户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德国合作社之所以出现了很好的发展势头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国各级各类合作社都极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及社员的教育与培训。合作社的培训除了专业知识外,还讲授有关《合作社法》的知识,学员的派遣完全由基层合作社决定,它们并负担所有的培训费用。

3.2 瑞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2.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起源

1850年,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县的县长罗伯特·冯·克莱德曼,在欧桑兹布鲁建立了瑞典的第一个农民合作购买组织。由于当时还没有合作社法,因此新建立的合作组织只能纳入股份公司法规的适用范围,名称叫拉古达和哈古达商品供应公司。19世纪后半叶,人们通过到德国和瑞典学习访问,陆续建立了很多农民购买合作组织和各种生产协会。这些合作社,通常都是按照内部成员的要求和订单,在多个供应商之间开展竞争的方式进行采购,再按一定的比例加价卖给农民。19世纪80年代前后,瑞典相继出现了种子协会、甜菜生产者协会、家禽繁殖协会和牛奶记录协会。这些组织的出现,为合作贸易协会和贸易联合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880年,出现了第一个奶业合作社,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屠宰合作社。早期的这些合作社,大部分是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动员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大农场主在当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动中起着骨干作用。1895年,瑞典政府通过“合作社协会法”,为合作社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的十年中,陆续成立了11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和380个地方性合作组织。其中,瑞典的第一个合作社中央组织——农民供销合作社于1905年成立,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于1917年成立,全国农民同盟于1929年成立。20世纪2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促使瑞典的各类合作社进一步走向联合。30年代在政府支

持下,一些专业合作社纷纷成立中央组织,其中包括瑞典奶业协会,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瑞典林业所有者组织和瑞典合作银行等。瑞典农业协会总会在1939经过重组,改名为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1996年,瑞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16个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拥有80个成员合作社、100个附属公司、38万个社员。

3.2.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原则

全国性农民组织有奶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肉类加工和销售合作社、禽蛋业合作社、谷物生产者合作社、油料生产合作社、土豆升级者合作社、酿造业合作社、甜菜生产者合作社、餐饮业合作社、园艺合作社、蔬菜生产者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毛皮生产者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

瑞典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在1979年瑞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8项原则中规定:任何愿意支持合作社,从合作社受益,并承担有关责任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机构和所有成员都坚持民主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独立于政治组织;如果农民对合作社投资,社员股份的利息报酬要受到限制,合作社将以较高的价格收购农产品、较低的价格供应商品的方式,将赢利返还给农民;合作社的结算价格与成本相联系,成本相同价格也相同,合作社的经营余额属于社员,并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分配;合作社及其活动经费的提供方式不受外界的影响;合作社的各种行动公开、透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与其他合作社保持联系,并相互合作。

瑞典早在1895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法,现行的合作社法于1988年生效。瑞典合作社还要遵守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竞争法。1993年修订的《竞争法》要求,合作社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原则:对所有的农民保持成员资格开放,并在任何进修都允许任何一个社员在提前1-6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离开合作社;合作社不能强迫社员必须把产品卖给合作社或从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必须接收社员提供的所有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的产品。

3.2.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及其作用

瑞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

1.肉类销售协会

该协会由5个地方会组成,1996年,协会拥有14个屠宰厂、12个加工企业。5个地方分会共有6000名雇员,6.7万名会员,其猪肉产量占全瑞典的82%。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开发初级产品,提供培训和市场信息,经营集团公司。协会的集团公司从事牲畜屠宰和肉类分割、加工和贸易。协会的肉类销售是按质定级,按级定价,价格水平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每周调整一次。

2.瑞典奶业协会

这种协会是由成员社持股形成的股份公司,它是瑞典奶业合作社的主要代表。其特征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公司持股额,均按成员社的产奶数量的多少来分配,较大的成员社在董事会中占有较多的席位。该协会有8个成员社。1996年该协会共有50个加工厂。7600多名雇员,20000多社员,1.6万个奶牛场,产奶量占全国牛奶产量的99.7%。

3.瑞典农民供销协会

农民供销协会是瑞典谷物合作社的主要代表。合作社业务分为非盈利性业务和纯商业盈利性业务。非盈利性业务只是针对农民社员开展的。而对于没有加入合作社的人或者企业主要是以赚取更多的钱为目标。瑞典农民供销协会拥有11个分会和13个附属企业,共6000多名雇员,8万名会员。附属企业主要经营谷物进出口、饲料加工、面粉厂和面包坊等。其中,瑞典总部地区的一个分会也是11个分会中最大的一个分会,叫做欧代尔。

对于社员,欧代尔为他们提供粮食的收购、加工、出口,饲料、种子、化肥、农药的供应等服务。协会规定,会员股金分红不超股额的7%和返还额的一半。1996年,合作社粮食、种子、农药经营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65%—95%、95%、65%。

对于非社员主要开展盈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零售,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并给予较高的投资报酬。欧代尔的大部分利润来自非农经营部分,利润的25%按照社员交易额返还,约占经营额的3.4%,1995年达到8%,一般相当于收购价的3-5%。

3.3 几点启示

3.3.1建立规范化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体系,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借鉴德国、瑞典两国经验,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提高农业产业化的水平,延长农业生产、存储、加工、流通、销售的链条,向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要效益,而不仅仅局限於初级产品的生产。这样,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就必须不断跟踪、借鉴、总结国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及其经验,迫切需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体系,并加快立法进程,使其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3.3.2 发展合作经济,消除二元经济结构

从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的角度来讲,农民致富必须稳步实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专业合作也是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重要出路。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太大,人均农业资源太少,农村劳动力过剩,目前全国农村仍然有1.5亿个剩余劳动力。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导致我国

农业的比较效益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几十年里,我国农业由于受耕地后备资源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增加人均农业资源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的办法只有逐步减少、转移农民,以富裕农民。农民转移除了转移到其他行业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使部分农民从事农产品产后的储运、加工、流通业也是重要途径,应该积极引导。

3.3.3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各级政府要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这类组织跨地区联合。在合作组织登记注册、贷款、财政补贴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的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和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为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不均衡、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要积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通过组建各类形式的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高我国农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政府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逐步由审批、监督、管制向提供公共服务和依法管理方向发展。

3.3.4 坚持民主、自愿、平等的原则

近年一些地方已认识到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并正在推动这项工作。根据过去农村工作的一些经验教训,推动这项工作,一定要采取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强服务的办法,避免长官意志和一刀切,更要防止官办。一定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管理,把合作社真正办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民自己的利益共同体。

第4章吉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4.1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国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5万个,参加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左右。从地区看。北京、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等东部地区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规模较大,运行比较规范。据农业部经营管理总站的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到2002年10月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30家,当年新增近100家,比2000年增加350余家,入社农户总计34.2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8%;河北省2001年新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827个,比上年增长10.7%,新带动农户12万户,比上年增长7%,带动农户总数达到近20%,2002年的发展势头又好于2001年;浙江省到2001年底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量达到3060家,比上年增长14%;社员23.15万人,比上年增长15%。四川、重庆、陕西等西部地区积极利用当地优势产业,也兴办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中作用明显。四川省2001年底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759家,入社社员26万户,固定资产达到9500多万元;到2000年底,陕西省农民专业协会发展到9300多个,会员近100万人,有经济实体1200余个,固定资产5.6亿元,年经营额达12亿元。从覆盖行业看,多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同时涉及运输、储存、生活和生产资料销售等。据初步统计,在各类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占63.1%,养殖业占14.4%,加工业占2.4%,运输业占3.7%,其他占16.4%。

随着国家对“三农增收”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好的政策环境。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0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即:(1)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2)各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3)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4)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近两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在加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也开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农业部安排 2000万元专项资金,围绕全国11个优势农产品区域、35种主导产品和地方特色产业带建设,选择111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财政部在2004年安排 2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2005年再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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