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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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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一头野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某家,将文某顶倒在地,文妻吉某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野生羚牛恰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某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案例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泸州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1994年黄某认识张女,并租房公开同居。2001年2月,黄患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世期间,张面对嘲讽以妻之身份守候黄某。黄某在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所卖一套住房价款一半(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该份遗嘱在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

2001年10月11日纳溪区法院判决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迅速驳回。

【案例分析】

1895~1910年美国南部7个州制定了祖父条款,旨在剥夺美国黑人选举权的法律条款。条款规定,“凡在1866或1867年以前享有选举权者及其直系后裔,其选举权可不受教育、财产或纳税等要求的限制。”当时很多州都对选民的财产和文化状况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黑人往往财产状况较差,文化水平较低,就被这样的规定剥夺了选举权。但同时也剥夺了

贫穷或者文化水平较低的白人的选举权。

为了避免这部分白人被排除在选民之外,这些州制定了祖父条款。这些白人的先辈或其本人往往在南北战争之前是拥有选举权的,因此可以适用祖父条款而不受教育、财产、纳税等要求的限制。但由于以前的黑人奴隶在1870年通过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以前无选举权,黑人仍然要适用当时的规定,受到教育、财产或纳税等要求的限制。

请用法的现象与本质的观点来评论此案例。

【案情】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主要内容如下:24日下午5时许,刘维碧儿子卢维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维一脚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

下午6时许,刘维碧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对刘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维碧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

由于家里穷,刘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永惠得知刘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300元。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只好哭着再次出门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居委会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

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效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刘维碧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真可谓家徒四壁。

【问题】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是否适宜用法律调整?

【案例】

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问题】请用法的局限性来评论此案例。

【案例】陈鸿强,外号“四哥”,原东门市广发汽修厂职工。最初帮自己的老板追债。1987年,出于朋友义气,开始帮朋友讨债。开始时只是一个人行动,随着追债难度的增加,两年后,陈开始找人帮忙,并开始收取一定费用。1993年是追债业务发展最快的时期,此时共有五个“马仔”帮忙追债。陈鸿强的追债程序一般是这样的。首先,千方百计地找到债务人;其次,讲事实、摆道理,不断重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简单道理;最后,在对方提不出不还钱、或者延缓还钱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换钱的话,那么陈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继续在办公室进行纠缠;二是回去后通过电话继续沟通或威慑;三是

守在债务人的门口,待其出现后与其理论,常常会伴随激烈的言语冲突;四是使用强力,如推搡、打耳光等(陈鸿强在其收债生涯中超出这个范围的强力只使用过一次,1995年,陈将某公司老板带至酒店,其家属在半天之内就将20万元债务付清)。

如果以上几种策略均不能奏效的话,陈鸿强一般会选择放弃,放弃的原因,牵涉到他拒绝追债的原则。陈鸿强有三个拒绝追债的原则。其一:没有道理的不接受,如敲诈;其二,没有明确单据(如货单、借据、合同等)的不收;其三,难度太大的不收。如多方有黑社会背景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陈鸿强很了解国家对民间收债的否定性的态度。

国家之所以会对职业追债行为持否定性的态度,简单来说,原因有二。一是怕出问题,带来社会秩序的紊乱;二是担心国家权威受到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并没有能力事无巨细的打击一切违法行为,国家对某些虽然违法但却没有出什么大的问题的行为在事实上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只有在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国家才会出面予以打击。综合以上两个原因,陈鸿强愿意违法、却不愿犯罪,他不希望在自己同国家的博弈过程中出现问题,因为不去触动这些“禁区”,很多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问题】民间的追债公司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民众有这个需要。通过法院的正常判决和执行在理论上是可以解决这些民间的债务问题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还要抛却公力救济、而选择民间讨债这种私力救济形式呢?

【案例】2001年5月22日,河南洛阳的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没有履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后,伊川公司提出了上诉。

【案例】宁红与华大强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1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华大强砍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进攻科威特,关押宁红的监狱被炸得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这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年10月某日,华大强在北京突然发现宁红,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向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请,将宁红依法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宁红被判处管制8个月,判决后送往某监狱服刑。

(2)对外国人的行为的效力

①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我国法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追究其违法责任。

②在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规范。

【例如】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

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国内案例分析:二奶继承案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无子女。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义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1、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适用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法官都会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作出这种选择,这样,即使判决原告胜诉,都不可以说这是一起错案。然而在民众乃至全国民众众目睽睽的关注之下,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这样判决引起人们关注的直接问题就是: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是肯定了“包二奶”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合法会因家庭的侵害,并承认了他们可以从这种违法行为中获益。这种结果不仅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而且和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2、《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是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因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在这里,如果根据对《继承法》的机械适用,那么破坏合法婚姻家庭的当事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反而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并由此获益,这显然是违反立法者意图和法律的目的的。因此可见: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规则直接实现着对社会的控制。但是它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贯穿于始终的,是法律规则制定和适用的依据。它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是不能和它相冲突的。

2、单纯地适用法律规则是不行的。当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则和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时候,当法律规则的规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的时候,我们应该适用的是法律原则。因为原则的抽象性、高度适应性和概括性使得它在适用的过程中具有长时间的韧性。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出现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的是对法律体系全局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原则。

案例一:赡养是权利OR义务?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70岁,他与早亡的老伴共生育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儿女非常孝顺,关系也很好。但正是因为孝顺,却引起一起纠纷。

原来,老人的四个儿子认为老人由他们赡养,万一老人有闪失不好交代。但女儿认为她自己是女性,心细照顾周到,老父由她来照顾更好,因此主张父亲每年应到她家住上一段时间,让自己来照顾。但遭到哥哥们的强烈反对。于是女儿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她

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哥哥同意父亲每年到她的家里住上两个月。

2006年11月1号,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对南京市的某些地段和场所的乞讨现象做出了一些限制,禁止乞讨者在此范围内进行乞讨。自2005年12月份北京王府井商业街颁布第一个“禁乞令”以后,上海、广州、长沙、福州等许多城市纷纷对乞讨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人们对设立“禁止乞讨区”看法不一,“禁乞”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问题:政府颁布“禁讨令”、“限讨令”的做法是否侵害了乞讨者的权利?

?案例五:

?叶灿辉是东莞人,1990年曾因盗窃被判刑15年,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先后共减刑3年半,并在1999年4月获得提前假释。2000年8月23日下午,叶灿辉乘坐中巴时,目睹歹徒在车上抢劫,挺身而出上前阻止并与歹徒展开搏斗,不幸被歹徒连刺7刀,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围绕能否授予叶灿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英雄称号展开争论,原因是能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以荣誉称号。

?案例六:书记状告上访农民

?2002年7月17日,河南兰考县县委书记朱恒宽做以“诽谤罪”为由起诉(刑事自诉)一位上访农民何保安。朱在《刑事诉状》中称:2002年7月15日,被告人何保安率领本村村民数十人来到省委门口,打出条幅,诬蔑自诉人放纵杀人,并要求有关部门以渎职、玩忽职守为名“惩处”自诉人,持续两天,其行为在省委、郑州乃至兰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贬低了自诉人形象,污辱了自诉人人格,侵犯了自诉人名誉权”。朱恒宽说,在省里早就有结论的情况下,何家仍然纠缠上访,给他造成直接的身心伤害不说,他的提拔使用也被搁置,党的十六大代表候选人资格也因此被取消。

?他在咨询县公安局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后,认为构成“诽谤”,决定采取刑事自诉方式。朱恒宽写好诉状后,于7月17日递交至兰考县人民法院,县法院立即立案,并召开审委会,决定逮捕何保安。

?问题:该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而请求民事救济,为什么?

案例一:见死不救

2004年12月8日清晨,成年人詹某与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就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某最终仍溺水身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不会水,但在不施救的同时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而离开现场,事后又因怕麻烦未及时通知詹某的父母。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以柳某未对其子施救,于2005年3月14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判决:柳某不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高校的处分决定行为属性?

一、高校处分决定不属于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在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国家通过立法授予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权力,所以,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

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高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也不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不受民法所调整。

二、高校处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能够对其权利和义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该类行为只能适用一次。因此,高校处分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从行为特征上来看,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即违反学校管理条例的在校学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了效力,比如剥夺了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只能适用一次。

其次,从主体上来看,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也扮演了行政机关的角色。高校作出处分决定时,行使的是一种公权力。因为高等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不是一种民事关系,而是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高等学校可以制订校规、校纪来为学生设定义务,高等学校可以处分学生,这种权力并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公法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显然,这种基于公法授权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因此,高校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处分决定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高校处分决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案例四:

1999年,曾某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双方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问题:签订“忠诚协议书”的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

法院据以判决的理由如下:

其一,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负有忠诚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二,“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其三,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其四,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在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这种夫妻身份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在此之后,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案例五:“网上重婚”

林女士在家安装了一台电脑并申请了宽带上网,一下班夫妻俩就一起在QQ上聊天。后来林女士对聊天失去了兴趣。但丈夫张先生从此迷上了网络聊天。一次偶然机会,林女士发现张先生与一个女网友在网上组成了家庭,并有一个孩子。两人常为此争吵不停,无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但丈夫不同意。林女士最终以丈夫涉嫌重婚罪将其告上法庭,她诉称:其夫在网上结婚生子,这种“重婚”行为对自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丈夫已经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其夫张先生却坚

持认为“网婚”只是在网上虚拟的活动而已,在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妻子的事情。

问题:法院是否支持林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登记原则,无论是网恋还是目前流行的网婚,都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没有重婚之嫌。据此,法院同意了林女士离婚的请求,却驳回了她要求丈夫支付“过错赔偿”的要求。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氏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氏夫妇的借条,而张氏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11月14日中午,张氏夫妇觉得冤枉,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氏等人所写。2002年11月4日,莫兆军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2003年12月4日,肇庆市法院一审判决莫兆军无罪,肇庆市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宣判:莫兆军无罪!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高校,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因考试作弊被抓,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学校并未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仍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考试及其他活动。而且,学校每年还向田某收取学费,发放大学生补助。最后,田某的毕业论文还被评为优秀论文,并且四年总成绩名列全班第9名。1998年6月,田某所在高校的有关部门以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于是,田某到法院起诉学校。

如果你是审判案件的法官,你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判决理由是什么?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年卷一第88题)C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55题)ABC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第1题)D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B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

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 D )。

A.行政规章B.行政法

C.法律D.行政法规

3.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 C )。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B )(2004.卷一.)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5.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C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而来的,具有程序性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家”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

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素的影响。(1)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1 )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1 )

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法也不会发生变化。(0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0 )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政治关系。(0)

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3年试卷一87题,不定项)BD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2012年试卷一10题,单选) A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14题,单选)C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

52题,多选)BC

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

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

1.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A )。

A.根本法和普通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

2.以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C )。

A.根本法和普通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以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D )。

A.根本法和普通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

4.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B )。

A.公法和私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D.普通法和衡平法

1.以下哪些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AB )

A.宪法B.行政法规

C.国家政策D.司法判例

2.下列哪些选项是法典编篡的特点?(BC )

A.不改变法的内容B.可以改变法的内容

C.是国家立法活动D.不是国家立法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一第10题)B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一9题,单选)B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10题,单选)A?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51题)AC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51题,多选)AC 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

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

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

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ABD 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

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1题)ABD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12题)D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0年卷一第92题)BD

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

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

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要素包括(ABC )。

A.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B.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意识

C.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体性要素

D.法律原则可以指引人们正确地适用规则

3.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ABC )。

A.法律要素涵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B.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C.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D.法律要素的分类的科学程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和日常生活用语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是不一致的。( 1 )

2.法的要素是制定法不可或缺的基本质料,习惯法、判例法中没有要素。(0 )3.将法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的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手中,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1 )

4.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法的要素通行的是“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单一模式。(1)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51题,多选)AD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1.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是( B )。

A.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概念

B.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

C.法律体系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法制体系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D.法制体系组合在法律体系之中

2.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D)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可称为( C )。

A.法规体系B.立法体系

C.法律部门D.法律体系

1.以下关于法律体系概念叙述正确的有(BCD )。

A.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一国正在施行的法律,也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

B.法律体系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C.法律体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D.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2.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AB )。

A.法律的调整方法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社会关系法律所调整的机制

D.法律的制定时间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试卷一55题,多选)AC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一15题,单选)B 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

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

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

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

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从中世纪末期开始,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

A.应有权利和义务B.习惯权利和义务

C.法定权利和义务D.现实权利和义务

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ABCD )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B.依法纳税

C.依法服兵役D.遵守宪法和法律

3.以下哪些原则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B )A.劳动权B.受教育权

C.休息权D.检举权

4.(ABC )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B.停止侵害

C.起诉权D.缔约权

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但仅包括表示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0 )2.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 1 )

3.在刑法中,认识错误可构成免责的前提。(0 )

4.马克思在评论普鲁士莱茵省林木盗窃法时说到:“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表明了,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1 )

5.当法律要求行为人做出消极行为时他/她可以做出积极行为。(0)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12题,单选)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4题)B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53题,多选)ABC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

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1题) A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13题) D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1.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 C )。

A.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B.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C.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D.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2.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 A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 D )。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4.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 B )。

A.法律事实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D.法律关系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 )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6、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1.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BC )。

A.公民(自然人)B.组织

C.国家D.动物

2.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是(ABCD )。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C.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D.公民神志是否正常

3.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D )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4.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2年卷一第12题) C

A.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

B.法院对被告采取了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

C.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D.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不是因为行为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7题) C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2014年卷一第91题)BD

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

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1.(A)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A.因果关系B.责任主体C.法律责任D.主观过错

2.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或轻重。此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理论?(D)

A.规范责任理论B.历史责任理论

C.环境责任理论D.社会责任理论

3.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关于法律责任本质问题的理论是( C )。

A.规范责任理论

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

D.社会责任理论

1.西方法学在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上的三种主要理论是(ACD )。

A.规范责任理论B.历史责任理论

C.道义责任理论D.社会责任理论

2.下列属于法律责任的构成的是(ABCD)。

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B.责任主体

C.损害后果D.因果关系

3.按照法律责任的类型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分类包括(ADBC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4、有权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有(ABC )。

A、天津市人民政府

B、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C、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

D、广州市花都区赤泥镇集益村村民委员会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

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D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6.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BD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7.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法律责任认定和归结问题上的具体运作,下列选项中哪些是该原则的要求:ABCD

A.法律责任应由法的规范预先规定

B.不允许任何的法的类推适用

C.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

D.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或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

1.(A )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

A.《大宪章》B.《人权宣言》

C.《权利法案》D.《美国宪法》

2.程序的对立物是( B )。

A.规范B.恣意

C.法律关系D.法律责任

3.( A )是英美法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准则。

A.正当法律程序B.自然正义

C.辩论D.自治

4、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的调整方式称为(D )

A、感染

B、缓解

C、导向

D、抑制

1.法律程序最基本的分类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把程序分为(ABCD )。

A.立法程序B.行政程序

C.审判程序D.调解与仲裁程序

2.法律程序以( A )和( B )作为最基本的要素。

A.法定时间B.法定空间方式

C.法律行为D.法律手续

3、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程序规则是(AD )

A、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准绳

C、司法权是权利的庇护者

D、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法理学历年试题简答题汇总

简单题: 09.7 4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肯定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42.如何理解立法的科学原则? 答: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 (1)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3)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4)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有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43.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般原则。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2)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3)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 (4)因果关系。要确定法律责任的存在及其限度,必须指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44.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2)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决; (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09.4 41.简述法理学的构成要素。 答: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内容性、方法性、渊源性。 其可以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基本表现形式之一是全面涵括形式,即在同一著作中较为完整的涵括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2)在各种单项的法理学专门著作中涵括法理学三大要素。

法理思考题

法理 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p107 1)法律学是法律学的基础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p111 1)兴起: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 2)近代: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3)现代: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4)当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P112 1)思维与存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反映了法律现象的性质; 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反映法律现象的地位和功能 3)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反映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展 4)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反映法律现象间的相互关系。 4.简述法的基本特征。P114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①人的行为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 ②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规范,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规范。 2)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需要借助国家暴力机器。 5.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P114(同上) 6.简述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基本概括。P116 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 1)法是代表国家意志。不同于国家意志的其他表现形式,它不是针对个别人、个别情况所颁布的,而是具有普遍的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个阶级想要取得统治地位,必须利用法律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性和合法性。表现在:①确认和固定阶级斗争的结果 ②缓和阶级斗争 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7.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功能。P119 1)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分类: ①普遍性程度:一般性&具体 ②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 ③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涉人、涉事、涉物3)功能: ①认知功能;②构成功能; 8.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P120 1)概念: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成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2)组成: ①假定: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条件; ②处理: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义务; ③制裁: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国家强制措施 3)VS法律条文:条文只是规则的表述形式,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 9.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P121 1)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调整性/保护性 2)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3)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绝对确定性/相对确定性; 4)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我调整:强行性/任意性 5)调整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确认性/构成性 6)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 10.论述法律原则的功能。P126 1)概念: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功能: ①对法的制定的作用:

《法理学》期末试卷A试题(哈哈)

《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 姓名:专业: 学号:学习中心: 成绩: 一、简答题(40分) 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 答:①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⑤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2、法律的行为分类? 答:①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有学者提出,还可以再分出一种中性行为。所谓中性行为,即介于合法 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而 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②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 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③按照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 体法律行为。 ③按照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 行为。 3、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4、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工作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契约自由原则;(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法理学》这门课程的基本特点以及学习的途径 2008-01-20 摘要:法理学这门课程具有三种基本的属性:法律性、理论性和学术性。相应的要求同学们掌握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会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素养。学习途径主要包括学习西方法学理论,扎根本土资源,学习法律史以及关注现实等。 关键词: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律史;现实生活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不少同学感到法理学这门课比较抽象,难懂,不容易理解和掌握,从而在学习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同时,在同学们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部门法学课程,而相对轻视法理学课程的倾向。这也许是由于法理学与社会现实距离比较远,对同学们毕业以后找工作关系不大的缘故。这两种情况对法理学的学习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长远来看势必会影响同学们法学整体素质的提高。 有不少同学曾向我请教“法理学这门课到底应该如何学习”的问题。我感到自己有责任整理自己的思路,与同学们进行交流,给同学们一些启发和帮助。如何学习法理学,这确实是一个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下面我主要根据个人多年来在法理学的学习、研究及教学过程中的一些体会,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同学们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同学们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尽管也有不少人称法律为科学,如我国西北政法学院的刊物的名称就是《法律科学》,但严格来讲,法律这门学问,法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社会向前发展。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

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 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也是法律能够被被统治阶级严格遵守甚至信仰的过程。因此,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1]。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更倾向于守法过程。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的说,法律就是道德的进化形式,所以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如何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立法过程。而法律道德化是为了让人们更快更容易的接受法律的过程,是将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的过程,因此是守法的过程。第二,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 作者丨谢晖 文章来源丨爱思想 “法不容情”已然是我国公民谈及法和情之关系时的基本思维定势,但这种情法二分、情法对立的思维定势,不但割裂了法律赖以生成的社会基础,而且必然因此导致法律的逻辑因为背离生活的逻辑而被束之高阁。日常生活将以其执拗的秉性对待并撕裂法律的边界,而法律只能徒具外壳,它虽然可能被镂之金石、公之于众,但不可能嵌入民魂、矗立民心。特别在“移植”法律、“创制”法律成为当代精英立法的基本理念下,情法的此种二元分化,对于法律至上、以法为教的法治思维始终是一种阻遏因素。本文拟重新定位法治思维体系中情法两者的逻辑关系,坚守情法一元的理想法治观,并籍此寻求法治思维的另一面向。 一、立法:情理的逻辑化表达 虽然人类的交往秩序并不是自立法开始,但人类的理性秩序必须借助立法对情理的逻辑处理得以完成。这里的立法,既指在现代权力分工体系中的立法,也指历史上为人类理性交往给出规范筹划的一切理性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我国传说时代伏羲和女娲二位始祖各执规、矩,教民知礼义廉耻的举措,实为一种立法;历史上“结绳记事”的行为方式,毫无疑问也给人们的交往行为以定规矩、以范行止;而一切以抽象的符号、文字来表达自然万物、社会万象的举措,又何尝不是为人类立法?但无论何种立法,归根结底是对自然或社会事实进行逻辑化处理的活动。这表明,一切立法皆须以事实奠基,否则,立法就成为闭门造车,也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其能否作用于对自然事物或社会交往的调整,就不难想见。 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让人们在纷乱杂然的自然万物和社会万象中找到规律性或规定性的线索,从而使人类行为在当下,有所方向,在未来,有所预期。一言以蔽之,它是要在万事万物中寻求“事物的法的规定性”的过程。而“事物的法的规定性”,在自然界,可以称之为客观规律;在社会界,所谓客观规律经常表现为人类的精神现象。进言之,精神现象不过是人们情感世界的一种表述方式。立法的对象,虽然不得不涉及自然万物及其规定性,但立法对自然万物及其规定性的关注,仍然取决于人类精神世界对自然万物的需要和依赖。只有人类“应欲”且“能欲”的自然万物,才有必要纳入立法的对象,人类“不应欲”,或者即使“应欲”但“不能欲”的自然万物,既无纳入立法对象的必要,也无纳入立法对象之可能。譬如,当人类通过技术手段能登陆月球,并且对月球资源可能开发利用时,有关月球的立法就成为现实;反之,对于河外星系,即使人类对其有某种欲望,但实际上是目前不能掌握和利用的领域。倘若将其纳入立法对象,只能说是人类理性的狂妄! 这表明,所谓立法要立基于事实——无论是立基于自然万物,还是立基于社会万象,其实都是要立基于人类的需要,这种需要即所谓情感。换言之,所谓情感,就是人们的需要。抛开需要而谈论情感,就只能背离情感的内在旨意。立法只能是人们需要的规范表达,因而也只能是人们情感的规范表达。在“规范表达”这样的界定中,逻辑上已经肯定了立法的宗旨,不是事无巨细地罗列人类形形色色的情感,而是在形形色色的情感中寻求一般的情。孟子曰:“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也;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1]这正是对人类一般情感的一种总结。但究竟如何让立法满足人类的一般情感?这又是一个难之又难的问题,且不说在社会交往中,每个人的情总是个变量,退一步讲,即使每个人的情是常量,但在人与人之间,仍然存在着“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需求差异。对此,在英美判例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陪审团的多数决定作为情感“规范表达”的基础;但在大陆制定法体系中,对情感的“规范表达”所依赖的,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 宋春雨源自:人民法院报 受教育权的性质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齐玉苓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的赔偿请求,首先要解决受教育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本案中受教育权的性质,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有双重含义,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①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公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和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私法上的受教育权乃是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权利存在。②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采取非法定主义,不一定有规定的权利才保护,如隐私权,如确实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也应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应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漏洞。③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①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国外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均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②如果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需要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界定,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一种作为民事权利的抽象的受教育权不仅在实践中没有意义,在适用上也势必造成混乱。③否认受教育权民事权利的性质不等于对本案涉及的情形不予保护。事实上,本案中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后果来考虑,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 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理论上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各国民事立法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与国家的义务相对应,并不直接涉及私人之间的行为。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固然会涉及私法上的利益,如本案涉及的情形,但民法对这种利益的保护应通过人格利益保护来实现。第一种观点将宪法上的受教育权直接理解为民事权利,在概念上是不恰当的。第二种观点将受教育权定位为宪法权利,在权利性质上的认识是正确的,但将本案中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后果来考虑,虽然也能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却并未把握住问题的实质。加害人侵害姓名权只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将他人受教育的机会据为己有,才是其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而其受教育机会丧失也是最主要的损害后果。第二种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似有本末倒置之嫌,没有把握问题的实质,无法给予受害人充分的保护。 民法理论上,人格利益由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共同调整。具体人格权是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利,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一般人格权调整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不仅指行为自由,也包括意志自由。本案中陈晓琪等以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手段,导致其丧失受教育机会,是干涉他人意志自由的行为,在学理上可依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来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权仅指行为自由而言,是一项具体人格权。我国宪法虽有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但直接依据宪法就本案侵害他人意志自由的情况创设一般人格权,存在方法论上的局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确定了“陈晓琪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法理学》期末考试

《法理学》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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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考试(20) 姓名:朱旭东班级:默认班级成绩:76.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法律关系的要素不包括? 1.0分 ?A、 主体 ?B、 客体 ?C、 适用 ?D、 内容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2 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 1.0分 ?A、 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 ?B、 社会民众 ?C、 违反法律的人

?D、 立法者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3 法和国家一般关系是 1.0分 ?A、 法高于国家 ?B、 国家权力大于法 ?C、 二者相互依存,互相支持 ?D、 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赖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4 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观点是?1.0分 ?A、 法律是无形的,很难掌握。 ?B、 法律是有形的,但只能被统治阶级掌握?C、 法律是没有用途的。 ?D、

法律是理想的产物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5 下列不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有1.0分 ?A、 国家强制性 ?B、 权威性 ?C、 人民性 ?D、 规范性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6 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1.0分 ?A、 法的历史传统 ?B、 法的历史类型 ?C、 法的阶级本质 ?D、 法的立法体制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7 在哪一法系中法学家作用巨大,也叫做法学家法? 0.0分 ?A、 英美法系 ?B、 大陆法系 ?C、 社会主义法系 ?D、 阿拉伯法系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A 8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因素不包括? 0.0分 ?A、 年龄 ?B、 血亲关系 ?C、 疾病 ?D、 子女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C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法理学简答题和论述题复习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的基本特色: 1)客观性。坚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由物质社会生活所决 定的。 2)历史性。坚持辩证发展的观点,认为法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阶级性。坚持阶级分析的观点,认为法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2.近代法学体系为什么由分支学科构成? 1)社会关系复杂,所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部门法不得不复杂,每一个重要的 部门法需要一个法学分支学科来研究,因而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不仅需要不同的部门法,还要 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律问题,于是出现了 具有一般理论特制或具有综合特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3.西方法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 1)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 2)法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 3)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院系。 4)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 各种法律和法规。 5)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4.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 题的专门学问,与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 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 学,是较为纯粹的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 5.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 1)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2)有了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研究范围广阔,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 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通过研究这些 关系来深刻地理解各种法、法的现象和法的发展规律的精神实质。 4)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 普遍的知道意义。 7.法理学流派思潮形成的条件: 1)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会所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影响的人 物。 2)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著作。 3)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理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较为明确的追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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