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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

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创新,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再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审批公告。经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申请人核发《化妆品新原料试用批件》,批件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批件自行废止。获得批准的新原料可在批件核准的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核准范围以外其它企业需使用该原料的,应当另行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报。

二、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建立完整的化妆品新原料追溯制度及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的网络平台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新原料生产、流通、使用情况及安全相关信息。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撤销该化妆品新原料批件。

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方面有新认识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组织开展再评价,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安全性资料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经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可公告禁止该新原料的使

用。批件有效期届满,结合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该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四、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与审评工作参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规定执行。

五、2014年4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按照原公告批准形式管理。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1月×日

附件2:

《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安全管理,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的同时,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我局拟在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确定的制度框架下,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进行适度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监管形势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监管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在现行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将具体的公告批准形式变更为产品批件批准形式,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在原料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依照现行的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相关资料由申报企业负责提供,总局审查通过后以公告形式批准,一旦获批所有企业均可自由使用该种原料。在此种管理模式下,审查工作中不仅要考虑申报企业基于本身工艺、规格所生产新原料的安全性,还需要考虑同品种其它可能工艺及规格原料的安全性,增加了企业自身产品以外其它产品的安全性证明责任。调整为批件批准形式后,企业将结合其自身生产工艺及规格提交安全性评价资料,对其使用的新原料安全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同品种其它工艺、规格生产的原料的安全性,由监管部门结合不同企业提

交的评价资料及监测的情况,综合评估后确定。以批件形式核准化妆品新原料,还将减少企业对于商业机密外泄的顾虑。批件载明范围外的其它企业生产使用同品种原料的需另行申报的措施,有利于行业内的良性竞争,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热情。

(二)对已批准的新原料企业设定相关的风险监测义务,加强新原料获批后的监测管理。作为新原料安全主体责任的承担者,企业在新原料获批后仍需履行相关义务,发生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生范围。而其它企业使用同种原料需要另行申报,就同一原料提交的不同资料也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加全面地评估原料的安全风险。

(三)建立新原料再评价制度,严格科学地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已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方面有新认识的,总局可组织开展再评价,批件有效期届满,结合使用情况评估安全的,总局公布将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以上方案均是在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制度框架下,对具体管理模式的调整。下一步,总局还将适时启动《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的修订工作。

专业化妆品广告设计说明

一.关于士觉 1.士觉介绍——深度化妆品设计 十二年,专注一件事——化妆品视觉形象服务。 我们用直指人心的视觉语言,表达和传播品牌/产品信息,令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同时将品牌/产品价值植入消费者心中。 我们主要为化妆品行业客户提供产品市场定位、包装设计、广告形象及终端的解决方案,将细致配合到产品上市、入市、成市过程中的每一个视觉点,使视觉形象在众多对手中脱颖而出。为拥有雄心的中国化妆品企业提供专业、高效、高质的视觉形象服务。 2.士觉架构 3.士觉精锐 二.士觉视界 只有着眼未来才会有未来,只有立足未来才会有发展。 我们用心和手的距离创造无尽的空间,与您共勉。 1.士觉思域 以市场为中心,销售为主要目的,先思考再执行——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我们善于聆听:聆听能使我们发掘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客观而全面的了解客户及市场的需求。 我们重视每一个结果:一个品牌是否能成长,重要的是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成果——如何做和为此做了什么。 承诺是我们的动力,当很多人在为自己失信于人寻找借口时,我们在为诺言不懈努力地克服困难。 我们的成功源自于杰出的团队:我们所有人为士觉能成为一间世界级的专业公司而拼搏奋斗着。 2.士觉使命 使命之一:帮助中国化妆品企业提高形象及销售业绩,为企业与消费者找到直指人心的视觉G点,使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的同时,将品牌/产品的价值植入他的心中。 使命之二:更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个有效沟通的视觉平台,帮助解决在信息传达中的障碍,在进行品牌推动之前打好基础,赢在起跑线。 3.士觉角色 士觉,“士”者“仕君者”也。 士觉作为专业的化妆品广告公司,为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客户,提供创新而专业的视觉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

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 一.个人卫生 1)车间着装规定 1. 穿工鞋:进车间前要更衣室更换工鞋。 2. 穿工衣:上衣的纽扣全部扣起。盖住所穿的衣服。 3. 戴工帽、口罩:帽子要把全部头发遮盖,口罩须遮住口鼻。 4.外来人员进车间前要穿一次性鞋套、穿白大褂、戴一次性头套。 2)不准留长指甲,手指的指甲长度以不超过2毫米为准。 3)工作时双手不准配戴首饰、饰物、上班时间不准化妆、涂指甲油。 4)车间严禁吸烟、饮水、进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5)控制区在灌装作业期间进出车间需随手消毒,至少每隔1小时喷洒75%酒精消毒1次。 6)有皮肤病及双手有创作或出血症状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7)要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有效保证良好的个人卫生;一般工作服至少应3天洗一次,帽、鞋至少每周洗一次(夏季衣服需每天清洗)。 8)灌装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若手不可避免碰触到料体时必须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或医用手套。 9)车间使用的工鞋、工帽工服不准穿到车间以外的地方。 二.环境卫生 1. 进出各功能间要随手关门。 2. 在作业过程中地面要保持干燥,没积水。 3. 生产中不慎掉在地面或工作台的料体要立刻擦干净,不能任留料体在地上踩踏。 4. 不得将私人用品带进车间。 5. 每天下班前要清洁机器与整理工作台面,当天工作结束前要清洁地板、机器、玻璃、窗台等;未完成任务的包材要归位。 6. 有灌装任务时,在上午上班前及中午下班后开紫外灯消毒0.5小时,晚上下班后开紫外灯消毒0.5小时。 7. 每周要彻底搞一次卫生,包括清洗地板、擦下班、擦窗台、清洁生产设为,整个车间要做到无积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死角,地面无积水,无杂物。并用臭氧消毒2小时。 8. 楼道、走廊、电梯间不得放置任何生产用具或其它物品,保持运输通道的清洁、畅通。 9. 车间每次搞完卫生后各卫生区域负责人、现场质检要检查卫生状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化妆品产品营销推广方案

水之雨系列化妆品营销推广方案 目录 一、市场分析 (一) 企业目标和任务 (二) 市场现状与策略 (三) 主要竞争对手 (四) 外部环境分析 (五) 内部环境分析 二、营销组合战略 (一) 营销目标的确定 (二) 市场定位 (三) 营销组合策略的应用 1、产品策略 2、价格策略 3、渠道策略 4、促销策略 5、公关营销活动 三、行动方案 四、费用预算 五、效果预测 资料来源 附件一 摘要:本推广方案主要针对市场而作,水之雨作为一个新产品进入市场,通过活动策划推广要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入驻大型商超和屈臣氏等,水之雨同时还要拓展销售渠道,提高对消费者的精品服务。 本方案在细致的市场调查和认真的分析的基础上,抓住了女性对健康自然肌肤的心理追求,与水之雨所宣扬的“纯净自然,关怀尊重”相吻合。通过这次推广,让女性消费者了解水之雨系列产品、认可水之雨品牌,接受水之雨系列产品。

一、市场分析 <一>、企业目标和任务 水之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凭借其不断创新与追求完美品质的经营理念,在国内迅速崛起。公司采用国际上最优良的原料、先进的设备,选拔最优秀的人才作为发展后盾。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不断更新,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启动了富有竞争力优势的连锁店项目。成为目前首屈一指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化妆品公司之一。 1、企业目标:成为化妆品行业的一流企业 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是我们水之雨人的使命之一。从公司创业之日起,水之雨就树立起了自己的使命:“缔造美丽而不懈努力”。作为国内专业的化妆品生产、营销企业,水之雨不断深入探索化妆品新技术领域,视“美的事业”为己任,不断创新,持续进步。与此同时,公司始终将宣扬“美丽兼具涵养”的新时尚纳入企业目标,让社会充满“美”,让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水之雨能够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2、企业任务 实现多品牌、多渠道的发展模式,并以塑造“美丽兼具涵养”的新形象为基础,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成长为科技、时尚、美丽的化妆品产业优秀民族品牌,并实现快速稳健的可持续发展。 3、品牌展望 作为一个民族品牌,董事长侯军呈先生在新的一年,更加注重对产品影响力的投入,全国一线城市的商超启动,大S更加代言了旗下的优雅彩妆,为水之雨增光填色,摇旗呐喊。 <二>、市场现状与策略 1、中国化妆品业发展状况 被称为“美丽经济”的中国化妆品产业,经过20多年的迅猛发展,现今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是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在短短的20多年里,中国化妆品产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从简单粗放到科技领先、集团化经营,全行业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极富生机活力的产业大军。化妆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名目繁多的化妆品品牌层出不穷,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国内亦涌现出一批以美加净、六神、大宝、郁美净、舒蕾、欧珀莱、隆力奇等为代表的优秀民族化妆品品牌。 化妆品市场是个成熟的市场。目前市场上高、中、低档各种产品俱全,且各自拥有自己固定的消费群体。消费者从十几岁接触化妆品并逐渐形成自己的“化妆观念”,选择自己喜爱的品牌,这一切一但形成,就会在消费者自己心中形成堡垒,没有强大的外力,很难改变。这使新品牌挤入市场有相当大的困难。 2、国内外化妆品推广策略比较 国内的化妆品公司非常热衷电视广告,原因可能是觉得大众化的产品就的靠大众传播去支持,所以每天我们看到了许许多多不怎么样的化妆品广告,但基本

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6月2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

化妆品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人员培训制度 1、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三、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1、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之国内国外比较解读

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之国内与国外比较 国内化妆品广告监管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除明确规定了广告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真实性原则外, 还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例如禁止对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作虚假夸大宣传; 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化妆品效用; 禁止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禁止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禁止含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内容等。 我国的违法的化妆品广告主要涉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产品功效诉求承诺的虚假夸大。如某去屑洗发露在广告中承诺“头屑不再来” ;某祛痘类产品的广告词保证“用 XX, 痘痘不再长, 1天小, 2天少,一周见成效” ;某洗发水宣称“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只需 14天” ;另一洗发水宣称“一次就能有效去除头屑” 。等等。这些充满诱惑的广告词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科学原理。专家们根据科学原理指出, 头屑是人体正常的分泌物, 洗发产品最多帮助减少头屑而无法承诺“头屑不再来” ;同样,去痘产品也无法保证“痘痘不再长” ; “修复受损发质”则更是目前医疗手段都无法实现的。这些广告用语都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 二是产品功效画面演示的虚假夸大。某化妆品广告中用以演示证明的模特儿不断“变脸” 。效果完美呈现,前后判若两人。然而,这种视频中强力美白透亮的效果究竟是真实场景的还原反映还是通过“数码技术加工”的拼接产物 ? 类似的画面演示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功效的理解和对消费的选择, 这类违法情况以视频广告为主, 而且不仅仅局限于化妆品广告, 这些违法广告往往在设计制作阶段就已经误入歧途, 对广告合法的表现形式存在根本的误解, 超越了广告艺术性和真实性的原则边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02-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0321)[最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式,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年对企业复核,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

化妆品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一、车间环境清洗消毒程序……………………………………………………... 二、洁净厂房管理度 ........................................................................................... 三、洁净区卫生管度 .................................................................................... 四、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 五、工作服管理制度……………………………………………… 六、清场清洁管理制度 ........................................................................................ 七、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 八、人员出入车间管理制度 ................................................................................. 九、物料进入车间管理制度 ................................................................................ 十、紫外线灯使用常识及注意事项………………………………………

【管理制度】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精品资料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7988415.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专业化妆品广告设计

xxxx/ 一.关于士觉 1.士觉介绍——深度化妆品设计 十二年,专注一件事——化妆品视觉形象服务。 我们用直指人心的视觉语言,表达和传播品牌/产品信息,令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同时将品牌/产品价值植入消费者心中。 我们主要为化妆品行业客户提供产品市场定位、包装设计、广告形象及终端的解决方案,将细致配合到产品上市、入市、成市过程中的每一个视觉点,使视觉形象在众多对手中脱颖而出。为拥有雄心的中国化妆品企业提供专业、高效、高质的视觉形象服务。 2.士觉架构 3.士觉精锐 二.士觉视界 只有着眼未来才会有未来,只有立足未来才会有发展。 我们用心和手的距离创造无尽的空间,与您共勉。 1.士觉思域 以市场为中心,销售为主要目的,先思考再执行——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 我们善于聆听:聆听能使我们发掘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客观而全面的了解客户及市场的需求。 我们重视每一个结果:一个品牌是否能成长,重要的是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成果——如何做和为此做了什么。 承诺是我们的动力,当很多人在为自己失信于人寻找借口时,我们在为诺言不懈努力地克服困难。 我们的成功源自于杰出的团队:我们所有人为士觉能成为一间世界级的专业公司而拼搏奋斗着。 2.士觉使命 使命之一:帮助中国化妆品企业提高形象及销售业绩,为企业与消费者找到直指人心的视觉G点,使消费者获得良好品牌感受的同时,将品牌/产品的价值植入他的心中。 使命之二:更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一个有效沟通的视觉平台,帮助解决在信息传达中的障碍,在进行品牌推动之前打好基础,赢在起跑线。 3.士觉角色 士觉,“士”者“仕君者”也。 士觉作为专业的化妆品广告公司,为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客户,提供创新而专业的视觉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细则》有8章6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 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 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 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9、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3)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4)产品卫生质量; (5)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6)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具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指南进行。 10、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频率是怎样规定的?

化妆品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卫生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 3.管理要求: 3.1.车间卫生要求 3.1.1.每班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生产设备、工器具、地面、墙壁等打扫干净,所用物品摆放整齐,车间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一个卫生、干净、整洁的环境。生产过程中不间断随时清扫、整理。 3.1.2.车间内所有的门窗、玻璃、窗台应随时保持清洁干净,每星期彻底清扫车间卫生。 3.1.3.车间应每天用水喷洒1次,以清洁空气。 3.1. 4.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严禁在车间内吃零食、

吸烟,不得随地吐痰、闲聊、打斗、大声喧哗、玩手机、翻阅书报画册。 3.1.5.车间整洁、无杂物、空气新鲜、地面洁净、无积水、设备无油污、无粉尘。 3.1.6.车间内不得堆放废弃物,装溶液用的桶必须加盖。 3.1.7.工作时落地原料必须及时清扫妥善处理。 3.1.8.生产车间所有的窗必须安装纱窗,防止蚊、蝇等进入现场,纱窗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打开纱窗。 3.1.9.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放入车间内的临时存放袋、箱中,每天 上午、下午(下班前)二次将生产区域的垃圾清理出车间。 3.1.10.未用的原料、辅料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3.1.11.各种半成品用转运箱、输送平板及垃圾箱保持清洁。 3.1.12.产品包装(塑料包装袋、产品标签和纸板箱)保持清洁、摆放 整齐。车间应做到: A、地面清洁、无灰尘、无垃圾、无污迹、无积水、无死角。 B、墙壁(角)和天花板清洁、无污染、无蛛网、无死角。 C、门窗明亮干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 D、照明灯具保持清洁,无灰尘积压。 E、桌凳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 F、水池及地下水道清洁、排水畅通、无阻塞现象。 G、车间四周责任区内清洁、无垃圾、无烟蒂。 H、设备、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含清洁清理的内容,做到表面 目视无灰尘、油渍、污渍等异物。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 2014年11月3日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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