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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事件,谁来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徐武事件,谁来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徐武事件,谁来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徐武事件,谁来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两次从精神病院逃脱。最近这次,他从武汉潜至广州向媒体求救。武汉派便衣警察南下,4月27日在电视台大院附近将其公然掳走,再次关进精神病房。警方拟定的通稿说,徐武要去北京搞爆炸,属偏执型精神玻徐武及其父母驳斥警方说辞,披露他耐不住酷刑逼供,按要求领罪画押。

记者手记:徐武“飞越疯人院”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在整个调查的过程中,武钢选择了沉默。我所希望采访的包括钢城公安分局、武钢炼铁厂等所有的涉事部门,全部采取了回避的方式来应对。那个挂断我电话的武钢分局值班人员甚至大叫“南方的记者怎么采访到北方来了?”然后,就是一阵辱骂。

如果徐武当年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司法程序当初是否完全启动过?是否合法启动过?谁能证明?怎么证明?还有,此次徐武逃出精神病院,并赶到广州寻找媒体帮助,那些在电视台记者眼皮底下公然将徐武“掳走”的便衣男子,到底是什么身份,他们是依据哪一条法律,采取的这次“跨时行动呢?如果徐武确系精神病患者,那么,在被关押收治了4年之后,他的病情有所好转了吗?如果不是,那他要被关押到什么时候?一年?十年?一辈子吗?

真相仍然在逃。作为调查记者,我的职责,只能是“无限贴近”;并诚实记录和呈现新闻元素。尽管很多时候,这种贴近和记录的结果,仍不是“事实真相”的全部。但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很愿意以“究竟”的方式向它靠近。因为,那个仍被“收押治疗”、自由对他来说“遥遥无期”的徐武需要它,社会公众更需要它。(南都纪许光)

党报刊文:警方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到目前为止,关于徐武“被精神脖的质疑,依然缺乏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回应。比如,徐武是否患有“精神脖?如果说徐武本人否认,尚可用“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脖来解释;那么在徐武家人坚决否认,并称此前是“被迫”收治的申诉下,在广州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与有关方面存在较大出入时,面对收治者与被收治者及其家属的各执一词,究竟该由谁来甄别鉴定?

再者,即便徐武真有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强制收治?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有关部门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在“徐武事件”成为公共事件的今天,为何不能及时公之于众?至于跨省追寻,更是令人不解,徐武虽然从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人疑窦丛生: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回到“徐武事件”上来,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

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日报)

媒体社论:关注“精神病人”徐武就是关心公民权利

公民跨省前来广州寻找医生的验证和媒体的帮助,武汉警方跨省来到广州上演现场掳人的闹剧,媒体记者跨省赶赴武汉采访并遭遇多次暴力威胁和阻挠……种种细节,得益于网络呈现于公众面前,每一次砸门声,每一句威胁,都让公众愤怒,普通公民因为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因为不满于败诉的结果而履行法定权利予以申诉,就不得不接受“被精神脖这样一个强加给他的结论,一关就是四年!每天必须吃药,不吃药就要被电击,还需要想尽办法以“越狱”的方式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玻有必要问一句:病了的,究竟是谁?

本报社论曾就《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表达了担忧,而公民徐武近日的遭遇更是为当下的“精神收治”乱象做了最鲜活的一次背书。如果每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往往求助无门,这算不算是最紧迫的立法需求?即便是法律缺位,谁给了那些作恶的人如此大的权力,去公然以专业的名义、以“你知道得太多了”的名义,去轻而易举剥夺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去损害他的身体健康,而且一切都做得那么明火执仗,毫无负罪感可言。

这样的恶劣事件为什么会出现?究竟有多少公民仅仅是因为倔强和不驯服,就被当做精神病而限制人身自由?种种迹象表明,这绝对不是偶然的个案。精神病鉴定已经成为不少地方压制不同声音、解决不驯服个体的惯用手段。往往在这种逼仄的境地中,没有任何有效的限制可以对一方权柄起到丝毫作用,公民个体在庞大而横行暴虐的权力面前,他们无助,又常常失语,本来只是为了维护自身一丁点的合法权益,却往往被陷于强大的包围与打压之中。公民徐武在这些天的遭遇是不幸的,却又是幸运的,因为他所经历的残暴对待,因了视频的作证而让罪恶暴露在了众目睽睽之下。武汉警方对此必须要有一个交代,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南方都市报)

查对制度及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查对制度及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一、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严格进行“三查八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十二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6.使用无菌物品时,要检查包装和容器是否严密,消毒日期和消毒效果指示标记是否达到要求。 二、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

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在进行各项治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3、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重症医学科、产房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4、对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新生儿、手术等患者,建立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识别标识制度。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认真核对患者腕带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5、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6、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7、患者使用腕带舒适,松紧度适宜,皮肤完整无破损。 8、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级护理质量控制组每月进行督导并有记录。

重性精神病危险性评估制度

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性评估制度 一、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二、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评估标准,对新入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三、根据患者的危险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危险性为3-5级)。应精神科监护,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必要时给予保护性约束,加强同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沟通。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危险性为1-2级)。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 3)病情稳定患者(危险性为0级)。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时应再评估一次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同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沟通,适宜出院的办理出院手续,不适宜出院的,应加强与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的沟通,尽到告知义务。 五、所填写的《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出院后交社访科统一管理。 附件一: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评估标准: 0 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 级: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 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鉴定规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那么如果精神病犯案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鉴定程序的。因为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也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患者身份查对制度与程序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与程序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护士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2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 2.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既除核对床头卡以外还要求患者自行说出本人姓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3.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如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重症患者、新生儿及不同语种或语言交流障碍、无名、儿童、镇静期间的患者必须按规定使用“腕带”标识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除了核对床头卡以外,必须核对腕带,识别患者的身份。 4.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5.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沟通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6. 在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急诊抢救室、新生儿科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 7.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8.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9."腕带"原则上佩带在病人"左手".患者识别制度,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10、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登记制度。 10、在检验、放射、CT、MRI、超声、放射治疗、高压氧等直接与患者当面接触的科室都应进行识别患者 11、定期检查腕带使用情况,护理质量控制小组每月督导并有记录。

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管理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罹患精神疾病的人群日益增多,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预防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排查和随访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科学规范地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筛查、诊断与危险性评估,根据《凤冈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府办发…2013?13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 二、时间按排 (一)2013年9月20日以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线索患者进行再一次摸底、调查、统计;同时对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进行一次系统的访视,统计出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并将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的详细信息和调查出的线索病人信息报精防机构(疾控中心),精防机构及时报

告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的信息根据工作要求报告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 县直各单位的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本单位完成,并将线索调查结果按时报精防机构。 (二)2013年10月20日前,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精神病诊断资质医师对调查出的线索病人和已登记未确诊的可疑重性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复核。同时统计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患者,按报告程序报告。 (三)以后管理的所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随访管理中危险性评估为3-5级的,随时发现,随时按相关程序报告。及时更新重精网络系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系统。 三、单位职责 (一)卫生部门 制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计划,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规划,成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对全县的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筛查中的病例诊断和复核诊断,指导重性精神疾病病例随访,重性精神疾病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组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质量控制、督导、绩效考核、评价。根据上级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维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 - 2 -

精神病档案最新表格指导

附件4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相关表格 (表格1-表格5为患者个人信息及随访信息内容的来源表格,其中灰色底色 标记的条目为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需录入的数据项。) 表1 个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编号□□□-□□□□□

表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表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表5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应急医疗处置单位:

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表1-1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指导语: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村里的人,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下述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或没好,都请您回答我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1.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有没有 2.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有没有 3.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有没有 (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自己本事特别大,等等) 4.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有没有 5.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有没有 6.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有没有 7.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有没有 8.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有没有 9.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有没有 10.自杀,或者自残。有没有 11.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有没有 注释: 1. 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基层医疗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如护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 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 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 4. 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县重性精神疾病项目救治救助方案

县重性精神疾病项目救 治救助方案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2015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救治救助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50人。采取发动单位和家庭缴费、政府资助等方式,确保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基本医保)。患者在医院的救治费用先由三项基本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再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实施范围 救治救助对象 1.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2.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且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3.关锁及流浪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各项任务分配见责任状) 三、实施标准及要求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 原则:坚持医疗救治为主,生活救助为辅。 1.医疗救治:最大限度地收治流浪、关锁及肇事肇祸病人,所有救治救助对象必须纳入当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实行“住院救助+门诊服药救助+生活救助”的限额救助模式,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合理制定救治方案,急性期住院治疗按照医院临床路径规范执行,出院后根据需要进行门诊维持药物治疗。住

院治疗实施定点救治,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确定有资质及具备一定诊疗水平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开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作为本地定点救治医院,并向社会公示,公布救治救助方式及流程,接受群众监督。 2.生活救助:在政策范围内,由当地政府对救治救助对象实施生活救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尽快将其纳入当地贫困人群救助政策及服务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畴,帮助符合残疾条件的办理残疾证等。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未享受低保或残疾救助的精神病患者,由当地按照一定标准实施生活救助,杜绝发生病人流浪和失管现象。 3.补助标准及要求: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专项救治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5000元。患者完成住院治疗并按医嘱开具维持治疗药物后,定点医院或相关医保部门实行一站式报销。首先,按照三项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其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获得相关医疗保险支付后,对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最后,由救治救助专项经费对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报销(自付医疗费用不足5000元的,结余费用作为患者后续治疗费用)。相关资金可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县卫生局和定点医院可结合实际确定资金的具体结算方式。 (2)按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确定目标对象并实施救治救助,要求任务完成率、纳入对象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率、救治救助行为规范率及资金规范使用率达到100%。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患者救治救助程序:摸排登记患者→监护人申请→专科医师复核→县级卫生/民政部门审核→定点医院收治及生活救助→考核验收。 (二)时间安排

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具体如下: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如下: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应简单的以责任能力鉴定代替诉讼行为能力鉴定。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 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赖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患者身份查对制度(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患者身份查对制度(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患者身份查对制度(2021新版) 为提升护理质量,确保患者医疗安全,特制定我院患者身份查对制度。 1.建立“腕带”识别标识卡: ①对昏迷、神志不清、老年人、特殊情况(智力问题、脑萎缩等)、告知患者佩戴腕带标识。 ②填写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医院、病房、住院号、电话号码、诊断,腕带填写应字迹清晰、填写准确,填写完毕后应经2人核对无误后才可使用。“腕带”原则上佩戴在病人“左手”,若损坏需及时更换,医护人员在进行各项处置时应核对以上项目。腕带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手部血运良好。 ③佩戴腕带标识实行班班交接,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 2.护士在给患者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核对患者身份。询问患者

全名时需确定患者有具体回应,由患者说出自己的姓名(你叫什么名字?),不得直接称呼患者姓名而获得患者的应答。如无法回答时由家属代为回答确认。杜绝以患者的床号或房间号来确认其身份。要求使用患者的姓名及住院号作为患者身份核对的两个要素。 3.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的患者识别措施、交班程序与记录。 4.不同病人身份识别的方式: ①意识清楚,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使用床号、姓名、住院号三种结合的方式来识别身份。 ②对同姓名的患者除因分开收住外,进行各项处置时应严格查对制度,用床号、性别、年龄、住院号、地址或职业或身份证号五种病人信息来确认患者身份,确保准确无误。 注:男性佩戴蓝色腕带标识。 女性佩戴红色腕带标识。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重性精神病人筛查表

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用表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一) 行为异常人员姓名: 指导语: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下述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或没好,都请您回答我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1.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有没有 2.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有没有 3.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有没有 (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自己本事特别大,等等) 4.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有没有 5.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有没有 6.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有没有 7.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有没有 8.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有没有 9.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有没有 10.自杀,或者自残。有没有 11.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有没有 知情人:调查人签名: 知情人联系电话:调查人联系电话: 注释: 1. 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基层医疗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如护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 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 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 4. 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实施方案 各工作片、行政村,各镇属企(事)业单位: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加强辖区精神病人的管理,尤其是肇事肇祸及倾向精神病人的管理,全面落实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有效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赤岸镇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理、及时、安全”的处置原则,完善“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扎实做好肇事肇祸及倾向精神病人排查、监管工作,有效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1. 全面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 2. 提高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发生率,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持续稳定。 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四、工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部门联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做好全镇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工作。 (一)明确分工,协调管理 镇政府:负责牵头会同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组织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摸,尤其是有肇事肇祸及倾向的精神病人,落实各部门职责,指导督查各部门建立精神病管控机制。 派出所:参与联合管理小组,纳入网格化监管服务体系,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摸;督促协助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或近亲属进行监护治疗,或对潜在危险高风险病人动员其监护人送院治疗;做好对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管理。 财政办: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民政办: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三无”人员的医疗求助和生活求助有关工作。 综治办:建立重性精神病人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季度报表申报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等各项制度。负责牵头组织、分解目标任务、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理工

举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的身份

举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 者的身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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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目录 一、医院服务管理 ( 一)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 二) 优化门诊流程, 落实便民措施 ( 三) 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 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 四) 改进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 提高服务水平 ( 五) 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 六) 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 七) 加强投诉管理 二、患者安全目标 ( 一)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准确识别患者的身份 ( 二) 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 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 三) 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 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 四) 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 五) 规范特殊药物的管理, 提高用药安全 ( 六) 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 七) 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 ( 八) 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 九) 主动报告医疗安全( 不良) 事件 ( 十) 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 3 -

三、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一) 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 二) 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三) 医疗技术管理 ( 四) 临床路径管理与持续改进 ( 五) 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六) 门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 七) 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 八) 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 九) 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 麻醉与镇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一) 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二) 传染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三) 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四) 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五) 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六) 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七) 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八) 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十九) 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 二十) 介入诊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二十一) 血液净化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4 -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够辨认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性质,意义,后果的,或者虽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但不能控制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均应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保护人身自由等人权的前提下,我们要怎样合理、公平公正的化解这一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呢? 笔者认为,现代国内一些人对刑法有关精神病人触犯刑律的规定存在认识误区,错误地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因为在主观上不具有认识能力,所以,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都不负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就是“有病无罪”。受“有病无罪”观念的错误影响,长期以来法学领域很少开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研究,致使形成“精神病学鉴定专家裁判精神病人是否犯罪”的态势,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 例如CCTV有过案例报道,杀人犯被确认为精神病人,马上无罪释放,被害人家属要求监护人赔偿,但是其监护人贫穷,而且体弱多病,无能为力。邻居要求搬家,监护人无处可搬。邻居找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让精神病人居住原来地方,邻居人人自危,没有办法。近日也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名身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草菅人命,相继杀死了其两任丈夫及亲生儿子。经司法鉴定,其杀人之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因此,该妇女对其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处理,邻居感到惊恐不安,他们觉得此人像一颗重磅炸弹一般,时时危及着自身的生命安全。像这样的案件比比皆是,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1600多万精神病患者,精神病犯罪的多发性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已不容忽视,可是对精神病人犯法,我国对于精神病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实践还不成熟。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对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人,无论其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还是精神病人,刑法只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予刑事处罚,并未排除其构成犯罪。故此,对于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不应当认为其“有病无罪”,更不应当将其简单地一放了之。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控制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上的能力。 而且在实践中,笔者也看到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时,采取法律手段阻力重重,在保证人身自由前提下,法制部门不给予批准,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对患有精神病的嫌犯不予收押。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高昂的费用与医疗照料等问题没有成熟的解决渠道。所以精神病人犯罪使公安部门面临重重困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的安全有序就是要达到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全团结的局面。但因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却与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愿望是相反的。 —1—

试述精神分裂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作者:蔡艺生【摘要】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探讨和研究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关键词】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关系评定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一)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empirenews.page--]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 (二)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

患者身份识别和查对制度落实督查表

身份识别和查对制度落实督查表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查对制度 1、医嘱查对制度 1)、医嘱经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每日必须总查对医嘱一次。 2)、转抄医嘱必须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名,并由另外一人核对。转抄医嘱者与查对者均须签名。 3)、临时执行的医嘱,需经第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并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大声复述一遍,经医生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完毕,医生要补开医嘱并签名。安瓿留于抢救后再次核对。 5)、对有疑问的医嘱须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2、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一注意”。三查:备药时与备药后查;发药、注射、处置前查;发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药品有效期。一注意:注意用药后的反应。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注射液瓶有无裂痕;密封铝盖有无松动;输液袋有无漏水;药液有无浑浊和絮状物。过期药品、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药 [2005]438号文件)。护士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安瓿及时交回药房;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同时,护理部要根据药物说明书,规范及健全皮试药物操作指引及药物配伍禁忌表。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5)、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6)、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7)、输液瓶加药后要在标签上注明药名、剂量、并留下安瓿,经另一人核对后方可使用。 3、无菌物品查对制度 1)、使用灭菌物品和一次性无菌物品前,应检查包装和容器是否严密、干燥、清洁,检查灭菌日期、有效期、灭菌效果指示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物品 过期、包装破损、不洁、潮湿、未达灭菌效果等,一律禁止使用。 2)、使用已启用的灭菌物品,应核查开启时间、物品质量、包装是否严密、有无污染。 3)、消毒供应中心发放一次性无菌物品的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内容包括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 日期等。 4)、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无菌物品的领取、保管。定期清点,分类保管,及时检查。确保产品外包装严密、清洁,无菌物品无潮湿、霉变、过期。 4、输血查对制度依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订抽血交叉配备查对制度、取血查对制度、输血查对制度。 1)、抽血交叉配血查对制度 ①、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病人血型验单,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 ②、抽血时要有2名护士(一名护士值班时,应由值班医师协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对,核对无误后执行。 ③、抽血(交叉)后须在试管上贴条形码,并写上病区(号)、床号、病人的姓名,字迹必须清晰无误,便于进行核对工作。 ④、血液标本按要求抽足_血量,不能从正在补液肢体的静脉中抽取。 ⑤、抽血时对验单与病人身份有疑问时,应与主管医生、当值高级责任护士重新核对,不能在错误验单和错误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填写正确化验单及标签。 2)、取血查对制度取血时,应认真核对血袋上的姓名、性别、床号、血袋号、血型、输血数量、血液有效期,以及保存血的外观,必须准确无误;血袋须放入铺上无菌巾的治疗盘或清洁容器内取回。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最新2019重性精神病工作总结

重性精神病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卫计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县卫计局高度重视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开创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新局面。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落实职责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被纳入了全县卫生工作重点,卫计局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县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专门成立了**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了1名专人从事重性精神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对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在项目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进行明确细化,突出三项制度的落实(排查制度、随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之趋于常态化和制度化,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确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我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信息全部录入系统,我县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按照防治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县、乡、社区三位一体的管理治疗网络。截止目前,我县共排查重性精神病人2555例,纳入网络系统管理1699人,其中残余性精神病3

学习总结页眉内容例、单纯性精神分裂症8例、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25例、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40例、分裂情感障碍50例、缓解状态双相情感障碍5例、混合型躁狂抑郁症4例、混合型发作双相情感障碍2例、紧张型精神分裂症147例、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94例、精神分裂症81例、精神分裂后抑郁276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177例、偏执型精神病36例、其他分裂情感性障碍3例、其他精神分裂症7例、其他双情感障碍1例、青春型精神分裂症78例、轻或中度抑郁发作双相障碍91例。 县精防机构专业人员对乡镇和社区一对一进行包包,随时给予技术指导。对重性精神疾病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有暴力倾向,由乡镇和社区及时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患者,转至社区进行康复治疗;出院患者及时通知乡镇和社区,进行跟踪随访;包片人员1周之内对病人进行跟踪随访,进行药物指导;发现新增病人,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基层精防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层精防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且下基层现场指导各基层医疗机构业务人员,在病人年度查体、随访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工作总结页脚内容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核心内容】:精神病人犯罪了,是不是所有都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呢?哪些情况下,可能是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哪些是限制性行为责任的呢?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韩旭吉律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1、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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