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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亏损的账务处理

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在亏损弥补登记证上调减其税前可弥补亏损金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进一步规定:虚报亏损,造成当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虚报亏损,造成当年未少缴税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案例:某企业2005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借方余额12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2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以下两种情况,请分别予以调整:
 第一种情况:企业少记商品销售收入4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罚款10万元(包括增值税罚款与所得税虚报罚款之和)。
 第二种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30万元,扣除帐面亏损120万元,实为盈利10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3.3万元(10万元×33%)两倍的罚款6.6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账务调整及纳税处理如下:
 对于第一种情况,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不须缴纳所得税,但对于偷漏的增值税款应该补缴,具体处理如下: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3)补交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作帐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3万元,罚款3.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收罚款) 66000
贷:银行存款 66000(本文来自www#kjszjd#com把#换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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