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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1

税收筹划案例1
税收筹划案例1

【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法人公司B 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 2011年亏损300万元。

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则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省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案例6—4】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2011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适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 =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

=8.55(元)

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同方案一。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总价格不变。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

=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说=20÷(1+17%)×17%-12÷(1+17%)×17%

=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

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7.95元(=12.82+5.13),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们所有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成本。

【案例6—5】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

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

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计提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90.60-150=140.60(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2000÷(1+17%)×15%×25%=64.10(万元)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当期销项税额:1200÷(1+17%)×17%=174.3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174.36-150=24.36(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1200÷(1+17%)×15%×25%=38.46(万元)由于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64.10-38.46=25.64(万元)

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的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案例6—6】B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生产某品牌的电脑全部是委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财务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此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

方案一,采取收取手续费。2008年该企业发出电脑15000台,到年底结账是,收到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2000台,则B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2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且代销手续费可以在税前列支。

方案二,采用视同买断。B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以销售价格每台6000元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5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的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销售。2008年销售电脑12000台,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算增值税,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在该方式下,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2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

由上可见,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委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减,计税依据自然减少,从而节约税金的支出;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化,从而税收负担有所增加。但是无论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委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这样对委托方而言,比起直接销售。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取一定的延期纳税利益。如果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将会产生更大的节税空间。

【案例6—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一黄金地段开发楼盘,广告费扣除率15%,预计本年销售收入7 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1 200万元。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12 00万元作出如下两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额需调增所得税金额为37.5万元[(1 200-7000×15%)×25%],则实际广告实际总支出为1 237.5万元(1 200+37.5)。

方案二: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

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只在节假日到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宣传材料需支出30万元,建立自己的网页和在有关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270万元。

经比较方案二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税法未对此项广告宣传费用限制,一般作为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列支)。此时,方案二各项支出1 200万元均可在各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并且从多个角度对房产进行了宣传,对房产销售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6—8】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表见表6-2所示

(1)非贴现方法。分别运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线法:

年折旧率=1/5×100%=20%

年折旧额=(80000-2000)×20%=15600元

累计折旧额=15600×5=78000元

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47000-78000)×25%=42250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80000×40%=32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元

第三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元

第四年、第五年改用直线法,每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11520-2000)/2=7640元

累计折旧额=7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47000-78000)×25%=42250元

在非贴现的情况下,直线法和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总额和应纳所得税没有差异

贴现方法。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得出的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现值如下表6-3

所示(这里折现率假定为10%)。

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及贴现表

从表6-3中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初期提取的折旧额比较多,相应的税甚少,应缴纳所得税也就少,折旧后期折旧额较小,相应的应缴纳所得税就多。虽然整个折旧摊销期间,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但各年应缴的税款不一样。从各年应纳税额的现值总额来看,双倍余额递减法较直线法节税金额为:32840.75-31731。43=1109.32元

【案例6—9】某企业有一项不常用的固定资产,其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无残值。目前已使用5年,账面剩余价值50万元,由于能耗过高被停用,如果出售可以获得5万元。

如果该固定资产不作任何处理,账面的50万元,既不能提折旧,也不能将计提的跌价准备在税前扣除。

如果处置获得5万元收入,则实现固定资产处置的净损失为50-5=45万元,45万元的损失在当期就可以抵税,企业当期可以少交所得税:45×25% =ll.25万元

【案例6-10】甲企业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6.4万元,总花费100万元,而整台设备原值为198万元。分析:总的修理费支出大于设备原值的50%,按照税法规定,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的,一律作为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应将100万元费用计入该设备原值,在以后的使用期限内逐年摊销。

但注意到资产的50%为99万元,与现有花费相当,如果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进行如下安排:节省大修开支至99万元以下,就可以视为日常维修处理,那么增值税13.6万元可以列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企业可少缴增值税13.6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1.36万元,同时99万元修理费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案例6—11】A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现急需一台生产设备。此设备可以通过经营性租凭租入,也可以购置。企业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那么,在决策时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经营性租凭租入。每年租金15万,假定每年年末支付,共租5年。

净现值=-15×PVIFA(5,10%)×(1-25%)

=-15×3.791×(1-25%)=-42.65

方案二:购置。买价60万,5年提完折旧,每年12万,假定没有残值,也没有维修费。

净现值=-60+12×25%×PVIFA(5,10%)

=-60+12×25%×3.791=-48.63万元

可见,方案一具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案例6—12】某公司接受外企一无形资产作为投资。该无形资产价值1200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估计该项投资可以每年给公司增加利润180万元,使公司每年的利润达到650万元,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50×25%=162.5万元。假定企业的必要报酬率为10%。缴纳的所得税现值=162.5×PVIFA (10,100A )=162.5×6.145=998.56万元

公司财务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与投资方协商,以提高对方的利润分配率为代价,议定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

则:

前5年每年可增加费用:1200/5-1200/10=120万元

利润减少为530万元,每年需纳税:530×25%=132.50万元

后5年的无形资产摊销为0,利润为770万元,每年缴税192.50万元。

缴纳的所得税现值总和为:132.5×PVIFA( 5,10%) +192.5×[PVIFA (10,10% )-PVIFA (5,10% )l=132.5×3.791+192.5×( 6.145-3.791) =955.51万元

获得货币时间价值=998.56-955.51=43.05万元

【案例6-13】

北京公司为了支持四川省汶川县的灾后重建,现在准备在该地投资200万元建成一栋新住宅,于2009年底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阳光公司。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

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放接受该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阳光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起,阳光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10万元(=200÷20)。阳光公司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10)×25%=47.5(万元)

北方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企业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

200×(1+10%)÷(1-5%)=231.58(万元)

北方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合计额为:

231.58×5.5%=12.74(万元)

按税法规定,上述捐赠在企业利润为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08年度北方公司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000-12.74)×12%=118.74(万元)

所以,北方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12.74-118.47)×25%=217.2(万元)

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如果北方公司把改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并把每年从阳光公司分会的股份再以现金形式捐赠出去,那么这样既没有改变北方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

按照此方案,双方的纳税情况如下:加入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200万元作为对阳光公司的投资,北方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2%,并假设阳光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全部用于分配。阳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额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北方公司来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相对于捐赠,北方公司2008年度不需要缴纳12.74万元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18.47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29.6万元(=118.47×25%)。自2010年起,北方公司按持股比例每年均可分回股利额为:

(200-10)×(1-25%)×12%=17.1(万元)

北方公司每年通过政府部门将这笔投资收益捐赠给阳光公司,引起数额不大,每年均未超过按税法计算的扣除标准,故都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按20年计算,其可以税前列支的

捐赠额高达342万元(=17.1×20)。但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双方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存在关联关系的条件,北方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现金是用于公益性捐赠。

【案例6-14】

某外国企业拟到中国开展技术服务,预计每年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收入(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的支出)。该企业面临以下三种选择:

第一,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

第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营业机构适用25%的所得税率。劳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

第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该外国企业的收入面临不同的税率和纳税状况,具体分析如下: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则一般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种情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2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如果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以此获取收入,则获取的所得适用于该企业机构的税率1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如果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哦,也不设立经营场所,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由于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服务,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案例6-15】

江苏某中外合资企业与2005年成立,主要充实某电子元件的产生。由于初期生产经营费用投入较大,产品正在开发研制阶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没有取得利润。原来适用于30%的所得税税率,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减免税优惠怎样执行?

该中外合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08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因为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不再有获利年度的认定。所以,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3年起按新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6—16】

某投资者2008年欲在西部地区投资一个新公司,兼营交通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交通业务收入为500万元,非交通业务收入为300万,利润均为25%。

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投资创办一个交通企业兼营其他业务,因交通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2.5%(=500÷800×100%)小于70%。因此,不能享受免税诱惑,也不能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所得税=(500+300)×25%×25%=50万

方案二: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一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收入全部为交通运输收入,超过70%的比例,享受免税诱惑,免税期后也可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纳所得税=300×25%×25%=18.7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二比方案一在企业成立的前两年由于交通运输业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节税31.25万元(50-18.75)。并且,在交通运输业务企业投资创立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每年还可以再持续节税。

方案三:投资创办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兼营其他业务,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扩展交通运输业务,预计2008年交通运输业务收入7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这时交通运输业务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1.43%[=750÷﹙750+300] ×100%]。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减免税政策,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因此在2008—2009年度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6—17】

甲创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2006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11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

(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设立的A公司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

(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de 股权。A企业是高新企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企业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获利500万元,全部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都可以按投资额的70%予以抵免,不必交税。

(3)2008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3200-2000=1200万元

甲公司投资抵扣应缴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

2006年、2007年、2008年累计获利17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700-1400)×25%=75万元

【案例6-18】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为1205万元,净资产为-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讲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装让企业全部产权不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缴纳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缴纳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一送死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帐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案例6-19】

奥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00万元的分公司分离出去,分离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无论采取哪种分离方式,都涉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免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如果采取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永信公司(系公开上市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永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奥维公司取得的永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假设永信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为1:4.8,支付给奥维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

4.8X+Y=500

Y=20%X

解得:X=100,Y=20,这表明奥维公司应争取取得永信公司100万余以上股票,20万元以下现金,就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采取整体资产置换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资产与永信公司一间厂房交换,只要所支付给对方的补价(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价)的货币综合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价值不高于25%,置换双方均可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永信公司用于交换的厂房价值为300万元,则双方资金差价为:500-300=200(万元),永信公司支付给奥维公司200万元补价。如果这20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置换双方就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这200万元支付一部分存货、一部分现金,将支付的存货设为X,现金设为Y,那么满足下式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X+Y=200

25%×(500+X)=Y

解得:X=60,Y=140,这表明当永信公司应争取支付给奥维公司60万元以上的存货,140万元以下的现金,则双方均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如采取分立方式,将分公司脱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奥新公司,则奥新公司应向奥维公司及其股东支付资产价款,只要其所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面额20%,奥维公司就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此例,奥新公司应支付给奥维公司不低于500/(1+20%)=417(万元)的股权、不高于500-417=83(万元)的现金,奥维公司可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7—1】

以为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07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08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08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工程师就合法的利用“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他在2008年度累计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他讲成为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根据美国税法规定,该美国工程师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美国税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由于中美两国有税收协定,如果在中国境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美国得到抵免,这是应分析他在美国的纳税情况,综合考虑。

【案例7—2】

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验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方案1: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敬意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发【1997】第43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3年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的租赁费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则:

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53000-800*10=45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

按全年的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

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10125-5000=37875元

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元(60000/12*10),但不得提取折旧。

方案2:如果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于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吧租赁费当做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睡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的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该企业2003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3000—5000=48000元

应纳税所得: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不必换算成1年)

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21540-1458=20082元

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17793元(37875-20082)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时,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

包、租赁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去的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用类似的方法,我们可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有限责任制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做筹划。

【案例7-3】2003年王某开设了一盒经营水暖器材的公司,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维修工程。预计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额为4万元,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的应纳税额为2万元。

筹划前,王某的经营所得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0×35%-6750(个人所得说速算除数)=14250(元)。

筹划:王某和妻子决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专门承接安装维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在这种情况下,假定每年的收入同上,王某喝妻子每年应纳的所得税分别为20000×20%-1250(个人所得说速算除数)=2750(元)和40000×30%-4250=7750(元),两人合计纳税2750+7750=10500(元),每年节税14250-10500=3700(元)。当然,这种转换,需要支付一定的工商登记费和手续费。

【案例7-4】某公司会计师张先生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张先生可用收入为6000元。这时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8000-3500)×10%-105=345(元)

如果公司为张先生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6000元,则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3500)×10%-105=145(元)

做如此筹划后,张先生可节省所得税200元,而公司也没有增加支出。

【案例7-5】王先生2011年10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A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A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5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5000-5000×20%)×20%=800(元)

因而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A公司建立起合同制的雇佣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来源于原单位的30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需纳税(3000-800)×20%=440(元)。由A公司支付的5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5000-3500)×3%=4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A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315元(=800-440-4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3780元。

当然,此案例是一个极其理想化的情况,实际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在个人的生活决策中是很大的事情,此后是否还能喝原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是很复杂的事情,需要综合各中

情况来考虑。这个简化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这种收入项目转化的可能性。

【案例7—6】纳税人刘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11年11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2000-3500=48500(元)

其应纳税额为:48500×30%—2755=11795(元)

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2000×(1—20%)=416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41600×30%—2000=10480(元)

因此,如果刘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315元。

【案例7—7】李某是一家旅游公司的职员,业务旺淡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2004年李某七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000元,八月份2600元,九月份2800元,十月份1600元,十一月1300元,十二月1000元。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李某七月份至九月份的工作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缴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关键是在发工资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纳税因素,没有实施一定的税务计划。如果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拥有纳税意识,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分析,根据企业经营周期性的波动性,事先作出有意识的安排,并对企业员工讲清楚,预先做一些纳税的筹划工作:即在企业营销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先把该提的奖金提出来,然后再业务淡季在慢慢地发出去,这样操作就可以达到为员工省税的目的。

【案例7-8】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的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则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1-20%)=52000(元),

应纳税额=52000×40%-7000=13800(元)。其实,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计算如下: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24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3200+2400+5200=10800(元),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缴3000元税款。

【案例7-9】张某位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少缴税款1200元。

【案例7-10】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

(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

(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为一套系列丛书出版,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2000÷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20%

×(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4=1232(元)。由此可见,在这种

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

筹划法。

【案例7-11】某财政专家准备写一本财政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后支付稿费24000元。如果该财政专家单独著作,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4000×(1-20%)×20%×(1-30%)=2688(元)。如果财政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龚10人,则可能的情况是:应纳税额=(2400-800)×20%×(1-30%)×10=2240(元)。如果按案例1-1所讲的方法,其中9个人每人分稿酬800元,第10个人分稿酬16800元,这种情况下,仅缴税1881.6元。

【案例7-12】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广东某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看好。出版社与该经济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0万元,预计到广东考察费用支出5万元。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200000×(1-20%)×20%×(1-30%)=22400(元),实际收入=200000-22400-50000=12760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支出费用,限额为50000元,则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5万元,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实际收入=150000-16800=133200(元),133200-127600=5600(元)。因此,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款5600元。

【案例7-13】如果他想转让专利,假设他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20万元,那么他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20×(1—20%)×20%=3.2万元

税后利润=20—3.2=16.8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16.8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他将不会有第二次。

如果他是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相当长时间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如果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那么他只要筹集建厂资金,然后就可以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他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他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从而他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地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他无力独立经营,那他可以与他人合伙经营,他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公司制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就可以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润。假定他的专利权折股20万,那么这20万将再一定期限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他没转让之前是不需要负担税收的。这样,他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他所要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而且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负担的。

【案例7-14】居民纳税人张先生,2008年从甲国取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再甲国因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778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0元。因向某公司投资,取得该国股息所得3599美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740元)。其抵抗方法计算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应纳税额=[(5000—4800)×5%] ×12=120元

2.股息所得:

应纳税额=24600×20%=4920元

因此,其抵扣限额为:120+4920=5040元。

由于张先生在该国实际应纳税款6440元,超过了抵扣限额,因此不再补税,但超过限额的部分6440-5040=1400元,可以在今后五年的期限内,从甲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如果2009年张先生在甲国只有工资收入,且应纳税额为900元,已纳税额为100元,应补税额800元,因此,可用上年度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补扣,这样2009年就无需补缴税款,剩余600元(即1400—800)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在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内补扣。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收入-费用=利润,如何少纳企业所得税? 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该从收入与费用两个方面入手。 关于收入: 事实上纳税与开具发票存在必然的联系,开票必然纳税,而收入又是开票的前提,现阶段不用开票的情形很少,所以利用不开票来规避收入可操作空间越来越少。 关于成本:体现在损益中的成本主要是营业成本,营业成本一般可划分为三大类,一个是制造成本;一个是购进成本;一个是劳务成本,因而要想使利润边少,必然要求提高营业成本,如何人为提高成本要结合企业的营业特点和所属行业来进行。 关于费用:费用是对所有企业都普遍存在的,种类多样化,支出的可操做性广泛,因为多是企业所得税偷逃和规避的重点。 经典财税讲解28种操作手段…… 核心提示:核定征收之前,相关的费用、材料、成本,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虚拟入帐,特别是原材料,可虚拟进货领用,然后进入成本,进行核定后,相对减少帐面利润。这种方法可以加大生产成本。费用也可如次操作。可将公司之前领用的原材料假设有一部分没有发票购进而直接领用;就有发票的部分转到后期查帐征收时候再进行领用。可至少变相增加成本10%。以后操作方面就需要公司多开材料发票或进行委外加工发票,虚拟加大生产成本。这种操作上目前很多企业在用,需要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确保生产成本在50%左右。并注意稳定性。。 01、工资薪金社保 A、在操作上首先要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形式的要件; B、签定虚拟用工合同每月申报个税即可;不一定要交纳社保(具体人数自己掌握) C、对于一些签定虚拟合同的员工可做辞退处理,给予补偿这个可在税前列支 D、根据公司的营业业绩可增加10人左右,每人按3000左右设定标准,一年可多列支36万费用。 E、至于新增员工社保问题可在年检上做假的报表进行,目前很多企业都这样做,可行。

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文稿

一.某集团企业2012年和2013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 第三套方案是2012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分析: 方案1:该企业2012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2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2年和203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2年和2013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二.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万元。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 [分析]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5200-4400=800(元) 虽然由于分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案例报告

商场促销方式的筹划 —XX百货公司的税收筹划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状况 XX百货公司创立于1997年5月,是香港XX百货集团在大陆设立的第十三家百货公司。公司秉承“改革、速度、创新”的企业集团经营行动方针,以专业、系统的管理制度,在西安零售市场创下了傲人业绩。现在公司的经营面积已达到23000平方米。经营品种有家电、服装、鞋包、黄金珠宝、食品、化妆品、日用品、文具等6万多种,附设休闲项目有美容、儿童乐园、书城及餐厅。公司现有员工700名,其中管理人员50 余人。 (二)行业特征 XX百货公司属于商贸行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百货业目标客户群体较超市目标群体更容易冲动消费; 2、百货商店的特点是单品数量多,挑选性和时尚性强; 3、品类趋向高档,附加值高,而非价格最高; 4、产品生命周期短,季节性强; 5、库存周速度转慢,存货削价幅度大; 6、综合毛利率高。 (三)行业环境 1、潜在新的竞争对手入侵 新开百货门店的进入壁垒较高,现有黄金商圈的网点资源已被先进入者占有。但近年来商务部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分销权的审核下放到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从而为外资企业进入国内零售市场创造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外资零售进入百货行业提速。总体上,来自日韩、港台等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大多采取直接投资、收购股权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而欧美企业多采

取出租品牌使用权的方式进入。 2、替代品的威胁 目前情况,在百货购物不仅能买足人们购买需求,而且是一种休闲方式,专卖店以及网络购物等方式尚不能对百货店形成冲击。 但另目前情况: (1)购物中心快速成长。 (2)网上购物爆炸性增长。 3、购买者议价能力 虽然下游消费者对于价格较为敏感,促销会争取到更多地客户,但是由于促销期间销售额会大幅增长,促销折扣并不会影响百货店的利润。另,下游消费者较为分散并且,下游消费者对于百货商业渠道的依赖。 4、供应商议价能力 上游厂商议价能力较弱。目前中国处于商品供给大于需求阶段,上游供应商的产品的过剩及同质化,上游供应商对百货的商业渠道的依赖,所以上游厂商议价能力较弱。一般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也会选择百货作为重要的销售渠道。 百货一般是“品牌联营”的盈利模式,把风险转嫁给供应商,毛利率较为稳定,经营风险较低,一般百货聚集产业链的主要利润。 5、现存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百货行业作为最早发展起来的零售业态,由于集中度较低,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主要为同一区域或者城市同一商圈内的竞争。 (四)问题提出 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XX 百货公司准备于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开展大规模的促销活动以扩大市场销量。公司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在扩大销量的同时又能保障公司利润呢?由于公司对营销活动的涉税问

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

《税收筹划》教学案例 一、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 =63.68(元)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装修方案调整背后的税收筹划谋略 二、案例适用:第五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案例来源:中国税网 四、案例内容: 天晟公司为了改善工作环境与提升企业形象,于2004年11月~12月斥资560万元,对原值为2000万元的办公楼(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6年)进行了装修,相关费用已经全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从税收角度分析,公司支付的装修费用占到了房屋原值的28%(560÷2000×100%),按税法规定,不能直接进入本期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应该作为资本性支出,每年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从2005年1月份开始)摊入成本。因此,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56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筹划分析: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会发生一些诸如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进其功能的费用(统称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在对这项支出性质的确认与计量规范上存在一定差异。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就是应当资本化,还就是费用化。在具体实务中,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可见,会计制度与《通知》在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性质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主要就是提供了质的规范,在量的方面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并且还出现了“可能流入”、“原先的估计”等主观性很强的字眼,使得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的弹性较大。后者给出的规范有着具体数额限制,显然更为严谨与直观。两相比较,《通知》能够起到有效地防止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来模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性质(即使双方都认定为资本性支出,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也会有出入,本文未就此进行讨论)的作用。 从上面分析可知,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者判断同一笔支出性质时出现相异的结论。对企业而言,一项支出究竟就是予以资本化逐年扣除还就是直接费用化计入本期损益,势必影响年度利润额,进而改变纳税人应纳税额。 但就是,《通知》也给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只要企业事先对装修金额进行测算,将其与房屋原值进行比较,把费用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就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假定条件不变,天晟公司改变装修方案,把原有工程分成一期(费用320万元)与二期(费用240万元)进行,并将二期工程延至2005年12月开工并完成。这样操作给公司带来了以下

税收筹划案例点评

税收筹划案例点评

税收筹划案例点评 酒店分立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发文日期:2010-04-01 【案例情况】出于专业化运作及战略发展的考虑,A集团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决定将其下属的B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建设中的酒店剥离出去,单独成立公司经营该酒店,酒店直接控制权上移至A集团公司。目前,B公司账面上这一在建酒店的净值为2.3亿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亿元,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现造价支出3000万元),经估算该酒店总造价约54000万元。 虽然从A集团公司角度看,重新配置在建酒店仅是酒店所有权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但根据现行税法,这一变化将可能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且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很重。 根据实际情况,税收筹划的目标为:A公司直接

控制酒店,并使总税负最小。 方案一:B公司以酒店投资成立新公司,再转让B公司所持有新公司股权给A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相应规定,B公司采取以酒店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将来再转让新公司股权,也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同时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

《纳税筹划》综合练习(有答案)

《税务筹划》综合复习资料(有答案) 试题类型及其结构 单项选择题:10%(1×10) 多项选择题:20%(2×10) 判断题:15%(1×15) 简答题:20%(4×5) 案例分析题:35%(2×5,1×10) 第一章纳税筹划基础 一、单选题 1、纳税筹划的主体是(A)。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计税依据 D税务机关 2、纳税筹划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具有(D)。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3、避税最大的特点是他的(C)。 A违法性

B可行性 C非违法性 D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应重点关注(C)的调整。(P11) A销售利润 B销售价格 C成本费用 D税率高低 5、按(B)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以分为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A不同税种 B节税原理 C不同性质企业 D不同纳税主体 6、相对节税主要考虑的是(C)。(P14) A费用绝对值 B利润总额 C货币时间价值 D税率 7、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原则是(A)。 A守法原则 B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C时效性原则 D风险规避原则 二、多选题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要求是与(ABCD)的根本区别。 A逃税 B欠税 C骗税 D避税 2、纳税筹划按税种分类可以分为(ABCD)等。 A增值税筹划 B消费税筹划 C企业所得税筹划 D个人所得税筹划 3、按企业运行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D)等。A企业设立中的纳税筹划 B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C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D企业经营成果分配中的纳税筹划 4、按个人理财过程进行分类,纳税筹划可分为(ABC)等。A个人获得收入的纳税筹划 B个人投资的纳税筹划

15个税收筹划案例

附件1: 企业兼并中的税收筹划大有可为 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理解,而且还要精通,只有合理、合法做到对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做好税收筹划,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比如一家企业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自己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怎么办?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 税发[1998]97 号)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从中不难看出,这些条件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这家企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对自己发展有以下好处:一、可以充分利用停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设备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前提是和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二、可以在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而迅速投入生产;三、不必从银行借入过多资金,承担大量的负债。同时,作为合并或兼并后的存续企业,也可对被吸收或兼并前的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的亏损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附件2: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策略(上)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 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超前性、目的性、全局性等特征,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

纳税筹划案例整理版

1. 刘先生是一位知名撰稿人,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在与报社合作方式上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调入报社;兼职专栏作家;自由撰稿人。请分析刘先生采取哪种筹划方式最合算。 对刘先生的60万元收入来说,三种合作方式所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完全不同的,因而使其应纳税款会有很大差别,为他留下很大筹划空间。三种合作方式的税负比较如下: 第一,调入报社。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刘先生的年收入预计在60万元左右,则月收入为5万元,实际适用税率为30%。应缴税款为:[(50000-2000)×30%-3375]×12=132300(元) 第二,兼职专栏作家。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按月平均支付,适用税率为30%。应纳税款为:[50000×(1-20%)×30%-2000]×12=120000(元) 第三,自由撰稿人。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其收入属于稿酬所得,预计适用税率为20%,并可享受减征30%的税收优惠,则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应缴税款为:600000×(1-20%)×20%×(1-30%)=67200(元) 由计算结果可知,如果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刘先生作为自由撰稿人的身份获得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最低,应纳税额最少,税负最低。比作为兼职专栏作家节税52800元(120000-67200);比调入报社节税65100元(132300-67200)。 1. 王先生承租经营一家餐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为20 人)。该企业将全部资产(资产总额300 000 元)租赁给王先生使用,王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0 000 元,缴完租赁费后的经营成果全部归王先生个人所有。2009 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0 000 元,王先生在企业不领取工资。试计算比较王先生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筹划? 方案一:如果王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按税法规定其经营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而且其税后所得还要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90000×20%=38000(元) 王先生承租经营所得=190000-100000-38000=52000(元) 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000-2000×12)×20%-1250=4350(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益=52000-4350=47650(元) 方案二:如果王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王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0000-100000-2000×12)×35%-6750=16350(元) 王先生获得的税后收益=190000-100000-16350=73650(元) 通过比较,王先生采纳方案二可以多获利26000元(73650-47650)。 2. 假设某商业批发企业主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服装进行批发,年销售额为100 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购入项目金额为50 万元,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款为1 . 5 万元。分析该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节税比较有利。2.参考答案: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对这两类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时,其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练习题 案例分析: 1、ABC通讯有限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827.79万元,销售毛利为234.84万元,销售毛利率为28.37%,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共缴纳增值税45.82万元,税收负担偏高,请利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并写出税收筹划的计算过程。 2、甲公司于2005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占乙公司股本总额的70%,乙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为5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方案一:乙公司一直保留盈余不分配,2006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5万元,甲公司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 方案二:2006年3月,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甲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6年9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70%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为0.5万元,甲公司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 请利用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模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该选择哪种方案,并写明税收计算过程。 3、A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改组,2001年1月兼并某亏损公司B,B 公司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去年亏损为100万元, 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元每

股,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面值为1元每股)。经双方协商,A 公司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B公司:(1)A公司以180万股和10 万元人民币购买B公司。(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每股)(2)A 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人民币购买B公司。合并后公司的股 东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变,合并公司每年末弥 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 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3%,请利用公司合并的付款支付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并写 出计算过程。 4、某建筑材料商店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同时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2003年11月,该商店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总收入为50万元,为进行安装装饰工程购进材料45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安装装饰作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那么如何为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工程总收入为60万元,则如何筹划? 5、某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含税)为15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 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以减轻增值税税负? 6、作家王某欲创作一本小说,需要到外地去体验生活。预计全部稿 费收入20万元,体验生活等费用支出2万元。另,王某在某企业兼职做顾问,收入为每月2 500元。试做出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 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都必须有的一个环节,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损失,让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以某研究所企业设立、经营活动中的会计核算、职工薪酬三方面管理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实例,表明通过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一、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所为使剩余资金充分发挥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资设立一家下属公司,希望公司设立后能使单位获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时税负最轻,这就需要对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决策。 如果决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将面临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决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地位上讲,子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上财产权益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独立纳税的义务。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设立只须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独立履行纳税义务,而将全部的经营成果都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纳税。 一家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拟投资设立一新公司,预计这家新公司未来3年均会出现经营亏损,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应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资设立分公司的管理决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适合设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收因素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时,也要考虑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其他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而子公司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分公司不能独立签署合同,子公司能签署合同;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等,以此进行综合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税收筹划概论 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 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适用30%的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的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 (3000-800)×20%×10=4400元 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 第二章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 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税收筹划案例分享

税收筹划案例分享: 案例1 近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名下房产租赁收入1,323,682.50元计入营业收入—物业费收入,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了增值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对房产租赁收入补缴房产税158,841.90元(1,323,682.50×12%),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 罚。 税法分析: 1、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二、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该物业公司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将此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不应混同为物业管理费,而应作为房产租赁收入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案例2 A公司名下持有三层的商厦房产一套,并进行对外出租经营。2015年11月10日,A公司与乙方王某签订一 份《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承租甲商厦一至三层进行商业零售,租期为十年,自2016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前五年每年租金为60万元,后五年每年租金为70万元。王某承租该商厦后将该商厦用于

经营超市。2017年11月22 日,A公司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剩余租期内的房租的一半变更为物业管理费。 税法分析: 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收取的120万元中,60万元属于租金收入,60万元属于物业管理收入。A公司以每年租金收入30万元作为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本例A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仍属于租金收入。因为: 事实表明,A公司并没有向王某所经营的超市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尽管A公司与王某约定了物业管理费,但该笔费用仅在形式上属于物业管理费,在实质上仍属于租金性质。 纳税人将其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后,房产税几乎拿走了房租的1/8。面对如此之高的税负,那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呢? 1、将房产出租转换为出租+物业管理或者仓储业务 2、分别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仓储管理合同 3、提供真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人则必须提供巡视、检查等安全保卫服务,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等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服务。 4、适当少收租金,多收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也有一定的标准)。 比如,原计划明年上涨100万的租金,现改为增加物业费100万元,这是可以的。 可以少缴增值税: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率9%,物业费属于现代服务的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税率6%。可以少缴房产税:100*12%=12万 共节税15万,没毛病! 而不是像有些专家说的:改个合同名,节税上百万!直接把房屋租赁合同改为物业管理合同,这是有明显税务风险的! 案例3

税务筹划案例论文

李林公管1101 学号1110670112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娃哈哈企业 摘要: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目前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娃哈哈在资产规模、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上已连续10年住居中国饮料行业首位,成为目前中国最大、效益最好、最具发展潜力的食品饮料企业。下面我们就从它的发展策略及存在问题入手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娃哈哈4个发展阶段的税务筹划策略 1.艰苦创业阶段 娃哈哈成立时,可以选择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作为一般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作为个人独资企业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最高的一档是5万元以上就达到35%的税率,税负对比作为一般小型微利企业而言的20%税率来说是很重的,即使在曾庆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免征额等税前扣除项目)加总起来的税负也比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轻。娃哈哈作为一般企业是明智的,另外校办企业的身份享受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不征增值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内可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高校后勤集团对本校师生提供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等。 2.历史转折阶段 娃哈哈收购了杭州资不抵债的罐头厂,获得了必需的设备厂房,同时吸收国企资产、负债和企业员工等为娃哈哈带来诸多好处。全部接受资不抵债的国企,低价收购,减少成本;承担了国企的负债,用娃哈哈的税前利润弥补,减少企业所得税甚至不用交税;娃哈哈吸纳下岗职工包括高级技工,熟练工人以及高管,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实力;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契税方面,国有企业出售,买受人安置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的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方面还有相应的优惠。 3.西部之光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案例 问题一 本案例中,美臣开曼是一家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但如果其满足相关法条的判定标准,其可以被认定为注册地在他国而实际控制地在中国的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其股东转让美臣开曼股份,中国政府有权对其转让所得征税。 因此本题我小组的分析思路是:首先进行美臣开曼的身份认定,然后再分析其股东的身份及其转让方式。 1)对美臣开曼的身份认定 国税发【2009】82号文第二条列示有四条具体事项,如果一家注册地在他国的公司同时满足这四条具体事项,则可以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 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1、对于美臣开曼而言,其集团管理层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人事总监、销售总监、技术总监、采购总监和法务总监等高级人员。这些管理人员或者为中国籍人士并长期居住在国内,或者为外籍人士并长期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因此是满足第一条的。 2、美臣开曼集团的管理层由董事会直接任命。通常集团的重大决策,例如借款、放款、融资等财务决策,和新产品开发、市场推广等销售决策都由管理层草拟,之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美臣开曼的董事会中,有2名独门董事,5名非独立董事。而5名非独门董事中的3名董事(即董事长陈先生、销售总监李先生、集团财务总监张女士)大部分时间在中国生活和工作。而另还有一各董事王先生,每年中有50%的时间在中国生活和工作,另外50%的时间在境外出差,其出差主要内容包括视察集团内各个子公司的日常工作,参与讨论经营决策和管理问题,因此可以认为,王先生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的时间是占多数的,加之其家人长期在中国居住,且王先生本人为中国纳税居民。由此可以看出美臣开曼的董事会是位于中国的机构,因而美臣开曼的具体情况满足82号文第二条的第二款事项。 3、美臣开曼的董事会会议纪要存放在中国境内,集团的主要会计账本和审计报告也存放于中国境内。日常的管理层会议大部分在中国境内举行。因此它满足第三款具体事项。 4、美臣开曼有3名有投票权的董事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也就是第二款中提到的董事长陈先生、销售总监李先生、财务总监张女生;而王先生前已述及,虽然其有50%的时间在国外出差,但根据其他事项具体分析其也属于经常居住在中国的人员。因而美臣开曼的具体情况是满足第四款事项的。 综上所述,美臣开曼可以被认定为注册地在他国而实际控制机构在中国的中国居民企业。因而其股东转让其股份所得,中国政府有权对其征税。但是转让方的身份及其转让方式不同,其纳税标准也不同。因此下文将分析其转让方的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所带来的税负差异。2)股权转让方欣荣(BVI)税务分析 首先对于欣荣(BVI)而言,它是一家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由中国居民陈

纳税筹划经典案例

《财务纳税筹划案例精粹》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1、债权人"讨债"为什么要缴税 一、案情简介: A企业长期欠B企业货款,无力偿还。B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了A企业一辆小汽车后,下裁定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B企业。B企业多方努力,把小汽车卖了,最终收回货款。 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纳税进行检查后,认定B企业出售小汽车没有按规定交纳增值税,造成偷税,要求B企业补交税款,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B企业的经理及财务人员都想不通,认为小汽车是A企业的,是替A企业卖了收回属于自己的货款,为什么还要交纳增值税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 二、纳税辅导: B企业被长期拖欠货款,确实是一件让人同情的事。在费劲收回货款后,又引来偷税及被罚的麻烦,疑惑的提出: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对!

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值得让人思考的。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A企业欠B企业货款,如果A企业直接变卖小汽车偿还货款,那么,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收回货款且不用交税,但是这显然不可能;A企业不变卖小汽车,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扣了小汽车后,卖了收回车款,裁定书直接把车款交给B企业,那么,该辆小汽车还是由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没有纳税的义务;可事情恰恰相反,法院一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了B企业,由B企业直接出售,那么,不仅A企业要交纳增值税,而且B企业再销售小汽车时,也产生了纳税义务,也要按出售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该案件的发生,给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多一些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彻底理解税收政策,少走弯路;纳税人平时多注意学习,在处理一些业务时,多与税务机关联系,可以不缴的税就要避免,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2、设备价款和运费分开划算 某机械厂生产重型机械设备,实行订单生产,并由厂家直销。厂家对设备实行“三包”,即供货方负责运输、调试、修理。由于该设备超重超大,全靠汽车运输,运输费用比较大。厂家设有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能开具运输发票。机械厂与买家签订送货制合同,购货方不承担运费(设备价款含运输费用)。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作业: 一,纳税人A购买了100000元的公司,债券利率为10%,纳税人B购买100000政府债券,利率为8%,这两种债券的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AB纳税人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1)计算两个纳税人获得税后收益率是多少?(2)如何选择。 解析:纳税人A:税后收益=100000【1-25】*100%=7.5% 纳税人B:按税法规定,企业购买政府债券免所得税,故投资收益与利率相等为8%。筹划结论:两种债券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B的投资收益高于纳税人A。 二,一家大公司聘请你作为纳税顾问,这家公司有累积税收亏损,并预计以后几年会维持这种状况,该公司打算在外地建立一家新配送工厂,估计该工厂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司考虑3种方案: A方案:借入1000万元建厂; B方案: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 C方案:向当地所有者租用厂房; 要求:准备一份简要报告,描述出每种方案的税收结果,在报告中,清你推荐从税收角度分析最有效方案。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分析报告 **企业: 现将该企业成立配送公司的三个投资方案的从税收角度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A方案的分析,企业借入资金1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税前列支可以节所得税,减少了企业税负;但是高负债给企业带来了高风险的同时使企业投资收益大。 B方案的分析,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其股利分配属于税后分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但投资风险小,与方案一相比投资收益低。 C方案的分析,厂房租金税前列支可节所得税,同时会减少现金流出量,减低了风险性。 综上所述,从税收角度看选择方案C对降低低税负及风险比较有效。 三、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主要为乙公司提供商业招待服务,甲企业每月营业税为500000元,发生总费用200000元。 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要求:双方企业如何筹划。 解析:如果甲、乙双方进行税收筹划,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兼并,兼并之后原本存在的服务行为就变成了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公司不再是营业税纳税人,从而节税25000元。 第二次作业 一,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教材第80页)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25%所得税税率,用闲置资金1500万元对外投资,方案有:方案一,与其他公司联营共同创建高新企业A公司占30%预计高新企业每年可盈利3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15%) 方案二,A公司用1500万元购买国债年利率6%每年可获利息收入90万(税法规定:购买国债免交企业所得税) 要求(1)计算A公司两个方案的投资收益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四章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 一、案例名称:促销模式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内容: 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率为3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70元。华润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准备在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公司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公司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他们向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 (1)让利(折扣)20%销售,即公司将100元的货物以80元的价格销售。 (2)赠送20%的购物券,即公司在销售100元货物的同时,再赠送2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在日后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假定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产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税收筹划效果影响较小,计算分析时不予考虑。 试从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税负影响角度,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分析并作出选择。 【解】: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80元,成本为70元。 应纳的增值税=(80-70)÷(1+17%)×17%=1.45元 利润总额=(80-70)÷(1+17%)-6=2.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5×25%=0.64元 净利润=2.55-0.64=1.91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 在这种方式下,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赠送商品成本=20×(1-30%)=14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70)÷(1+17%)×17%+(20-14)÷(1+17%)×17%=4.36+0.87=5.23元利润总额=(100-70)÷(1+17%)-14÷(1+17%)-6=25.64-11.97-6=7.6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70)÷(1+17%)-6〕×25%=19.64×25%=4.91元 净利润=7.67-4.91=2.76元 案例二 一、案例名称:代销方式影响税收负担 二、案例内容: 宇宙时装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西服和各种高档时装。2009年,宇宙时装公司所生产的甲品牌高档时装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三十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公司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与其明确甲品牌时装每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 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套100元。 通过各种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尽可能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是目前企业营销活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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