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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险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险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

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股权投资基金财产。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除符合本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

符合本条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在集团内部的保险机构建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为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四)项的限制。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并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3名以上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

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投资标的

第十三条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四)、(五)项限制。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九)项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80%;

(四)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五)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六)已经实行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七)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人事任命、薪酬激励等管理运营事项,也不存在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情形;

(八)不存在为保险资金规避监管比例、投资规范等监管要求提供通道服务等情形;

(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股权投资基金为并购基金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类投资基金,可不

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和本条第(五)项限制。

第四章投资规范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重大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

(二)一般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或者与投资资产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银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不得委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投资;

(六)不得采取虚假合同等方式,或者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

(七)不得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向保险机构和关联方循环出资;

(八)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

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二)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30%;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开展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外,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所处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域,或者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与领域;

(二)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

(三)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

(四)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七)最近三年其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的,可不受本条第(三)至(七)项的限制。

第十八条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与非保险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

(二)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非保险股东及关联方共同投资;

(三)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非保险投资人共同投资。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要求,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内部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

保险资金追加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关联关系的,其投资决策和具体执行过程,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当他项交易。保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参与此项投资。

第二十一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应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股权投资基金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提供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一般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保险资金开展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臵等事项;还应当与股权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

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挥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

(二)一般股权投资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

(三)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第二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依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和业绩报酬水平,并在投资合同中载明。投资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质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兑现业绩报酬水平,倡导正向激励和引导,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按年度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估值和压力测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法、重臵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充分保护环境,做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注重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投资行为规范和激励约束安排等基础建设,建立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托管、后续管理、应急处臵等业务流程,制定风险预算管理政策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保险产品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臵资

产,分散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保投资项目和运作方式合法合规。所投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有完备的经营要件。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径、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人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买卖或者清算等。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资团队、投资运作、项目运营、资产价值、后续管理、关键人员变动,以及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风险及重大事项等内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司法诉讼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投资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业务相关度及投资管理方案说明;

(三)不利情景评估,包括投资资产价格轻度下跌(10%)、中度下跌(25%)、重度下跌(50%)、极端下跌(80%)等情形对公司利润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四)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六)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七)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八)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合同(协议),投资合同(协议)应当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的条款,以及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的条款。

(九)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监管规定及压力测试结果、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分类监管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等情况,对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查,做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银保监会审核期间,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或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大幅下滑或不足;

(二)偿付能力分类监管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综合评级为D类;

(三)压力测试结果表明将对保险公司利润或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可能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情形。

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一般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除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七)、(九)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二)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

(三)对投资机构及股权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投资标的或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新设立的投资标的或股权投资基金除外。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妥善保存上述材料,发现上报材料不合规、股权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及时上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将视情节给予保险机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情况;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

(四)每单资产的估值及变动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臵情况;

(七)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

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情况,分别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二)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三)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四)资产估值情况;

(五)主要风险状况;

(六)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七)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中国银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情况。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股权投资能力备案。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分类监管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等结果,可以适当调整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出现偿付能力不足、资产负债匹配监管评价为D类、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臵股权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后,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或者受到保险资金运用重大处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注销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能力备案。

违规投资的企业股权资产,中国银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标准、方法及风险因子的规则,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责任。

投资机构参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活动,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中国银保监会有权将该投资机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银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与该机构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专业机构为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活动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或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报告,未就合规、审计等事项出具完整、明确意见或结论,或者出具意见及结论的依据不准确、不明确,且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中国银保监会有权将该专业机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

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七)、(八)项规定,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

第四十三条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以外币形式投资中国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本级自有资金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企业的资金性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某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 --- 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保监会令〔2018〕5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 2018年3月2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第二章股东资质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 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 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

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作为项目拓展手段的除外)。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 二零XX年X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目的 (4) 第二条适用范围 (4) 第三条释义 (4) 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 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 第二章职责分工 (6) 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 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 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 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 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 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 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 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 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 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 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 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 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 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 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 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 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 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

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 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 第八章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 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 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 第九章项目退出 (15) 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 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 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 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 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 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 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 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 第十一章附则 (17) 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 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 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 第四十一条附件 (17)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 2014年4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保险企股权管制办法将出台主要股东须具持续出资力.doc

保险企股权管理办法将出台主要股东须 具持续出资力-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7日在200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股东的资信状况、资本实力等标准,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变更行为。 ?他表示,要增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完善问责制度,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运作入手,规范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防范内部人控制、非法转移公司资产。结合分类监管制度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完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检查和评价,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规范,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吴定富指出,要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建立保险集团公司监管的有关制度,制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制度,包括集团海外资产。 ?吴定富指出,要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贯彻落实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提高财务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在分类监管基础上,建立重点公司跟踪分析和临时报告制度。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

和现金流预警制度。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根据市场风险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修订保险公司募集定期次级债务的管理办法。???吴定富指出,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为目标。 ??吴定富批评说,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内控和管理没有跟上的情况下,非理性铺设分支机构,尤其是大量设立营销服务部,随意撤并机构,管理涣散,加剧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据悉,保监会下一步将以加强营销服务部监管为切入点,对机构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完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逐步探索形成新形势下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的机构监管体制。??? ? 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研讨 引导公司积极开发使用预算管理系统,做到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考核的全流程系统控制,实现技术硬约束。那么,保险企业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呢? ? ??一、现目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存在的风险问题?? ??目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与制约,暴

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 --- 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

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 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 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 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 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宏华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宏华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1)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1)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2)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3)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宏华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 (1)第六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宏华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宏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后管理制度

某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月日

附件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臵标准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某某集团公司 下属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6)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 (7) 第七章:附则 .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 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 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 (2)

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摘要:为了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曾于2007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任何意见,请于2008年4月20日前发邮件至下列地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入股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七条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第八条投资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其关联方情况。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年核查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关联方事项: (一)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业务工作的质量、效率,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投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业务开展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原则上按照公司所接触项目的行业进行分类。 第三条公司项目实行三级审查、审批制度。即:项目经理审查(初审),投资总监审查(复审),行业专家组意见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拟投项目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公司项目经考察后,可分淘汰、跟踪、上报三类。项目审查阶段,由项目经理根据各审查人意见进行分类,并报投资总监批示;项目投资与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承担保密责任,严格保守公司及项目相关资料的秘密;若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项目操作细则 第六条项目初审 项目经理接到企业基本材料后,应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收集、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现状、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或与企业及相关单位访谈了解企

业的基本状况,并得出初步结论;之后,项目经理填写项目初审表,报投资总监审查,投资总监提出复审意见。 第七条项目复审 一、项目初审表经投资总监批示后,对准予立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行业特性,组建项目小组,撰写项目工作计划。对不予立项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相关材料等整理归档。 二、对于投资类项目,项目小组应按照公司投资要求,对项目公司展开尽职调查,详细了解、掌握项目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基本情况;同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经理认为存在投资可能性时,须与对方就一些必要的投资条款(投资 价格、投资方式等)进行沟通,并达成初步协定。 三、尽职调查一般控制在4-6周内完成,特殊项目视情况而定。尽职调查完成后,项目经理根据尽职调查的内容,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后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报公司投资总监复审。 四、经复审后,适合投资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不适合投资的项目,项目经理根据复审意见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一、项目经理须将投资建议书及必要的相关资料交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行业专家出具《投资项目专家咨询意见书》。 二、项目经理需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将《投资建议书》、《专家咨询意见书》交予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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