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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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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函

业管部:

我中心在近期参与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承保时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并存在重大的风险。为此,特向你们提示以下风险,请予以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此类风险。

一、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签章”处存在业务人员代签名及私刻公章的行为。

案例1、2009年,被保险人张丽凤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我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张丽凤称其在投保时业务人员并未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作出说明,我司对其发生的保险事故作出拒赔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而我中心从业管部调取《投保单》后,发现投保人声明栏处不仅有张丽凤的签名并且按捺了手印,为此,我司提出上诉,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坚持声称投保单上并非张丽凤本人的签名并要求进行笔记鉴定。经内部核查,发现本案我司业务人员代签名的可能性极大,最终判决我司赔偿被保险人27万元之多并承担诉讼费近一万元,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案例2、2009年,被保险人深圳市富安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富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的印章进行鉴定。经深圳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物证技术鉴定所鉴定,我司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所盖“深圳市富安物流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深圳市公安局特营科备案的印鉴卡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由于本案诉讼金额高达60万元以上,这一鉴定结论将会导致我司由于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而败诉。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司利益将会蒙受重大损失;对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涉案人员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投保单、条款说明书、保险单等保险合同主要载体内容表述不完整;骑缝章及各类印章疏于使用及保管。

案例1、被保险人为深圳市巾帼通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内容表述缺失。(此类情况如进入诉讼阶段,加上本案投保单的丢失我司将承担败诉风险)

案例2、被保险人深圳市通赢货运有限公司在我司为粤B34121号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该车车辆种类及车辆使用性质均为特种车,但客户手中持有的加盖我司骑缝章的保险单和条款中并没有《特种车保险条款》。(此案导致我司被法院强制扣划了17万余元)综上,投保单、条款说明书、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合同纠纷发生时,我司主张权利的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欲杜绝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字、代签章的现象,降低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必须进一步规范业务人员、出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承保环节的管控,这将对减少公司损失,提高公司效益,维护好员工职业生涯有着长远意义。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承保部门落实以下管控措施,尽快化解风险:

1、所有新承保的业务,必须要求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单》及《条款说明书》,二者缺一不可,投保内容要详尽,落款需双方经办人员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

自然人投保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被保险人是自然人可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捺手印;

(2)被保险人为单位的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坚决禁止员工私刻印章代被保险人签章,一经发现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尽快清理目前还在保险期限内未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的所有业务。(被保险人为单位需签署《保险客户服务承诺书及条款说明事项确认函》,详见附件。)

3、清理工作结束后,再发生因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造成败诉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案件,将根据公司损失的具体金额对相关人员作出经济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为确保今后投保单等相关资料签章的真实性,下发通知要求所有业务部门人员签署《履行条款说明义务责任状》,包括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

5、出单员需增强责任心、认真核对录入系统的保单信息完整性及准确性,加强各类印章的使用及保管,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将根据具体损失的金额对相关人员作出经济处罚。

法律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保险客户服务承诺书及条款说明事项确认函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永安的信任和支持。正是缘于千万象您一样客户的大力支持和深厚信任,永安保险才取得了今天的成绩和辉煌!

一张保单,一诺千金。在未来的日子里,您的需要将是我们服务追求,衷心祝愿:在人生的途中,永安永远伴随您。

本人,是您的保险代理人。“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从业的最高操守,是我毕生追求的目标!今后在对您的服务中我将竭力做到:

1、需要服务时保证你能及时联系我,我的联系方式:。

2、如果我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保证及时通知您。

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人已如实向您作出说明。

4 、如果您因疏忽未能按时缴纳保费,或您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请及时联系我,我将为您提供相应服务。

客户服务专线:0755-95502

敬祝

和谐盛世永安是福!

客户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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