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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神东〔2014〕233号

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

2014年7月7日

神东煤炭集团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迅速、高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控制或消除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条应急管理所需资金应列入年度安全专项费用计划并据实列支,审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管理:指公司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的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手段,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第七条公司对所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公司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第八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决定、部署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审核公司应急预案,督促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工作。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四)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五)接受政府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公司应急力量参

加社会救援。

(六)负责突发事件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通报。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综合预案,组织审核公司专项应急预案。

(二)组织制订公司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负责与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

(四)对公司所属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并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五)负责传达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做好应急信息汇总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等。

(六)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安全监察局:负责应急队伍管理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监督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总调度室:组织公司冬、夏季三防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负责应急值守工作,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调度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传达各项应急指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三)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顶板、井下水灾事故专项应

急预案编制修订;参与相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并及时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顶板和水灾监测数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四)通风管理部:负责公司瓦斯、煤尘、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参与相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并及时分析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各类气体监测数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五)机电管理部:负责公司机电、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六)工会工作部:负责人群集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七)治安保卫部:负责社会安全事件(含信访)、防恐反恐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人员疏散、戒严、秩序维持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八)神东总医院:负责突发重大疾病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指导医疗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工作。

(九)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油品、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应急救援物资配送工作。

(十)供电中心:负责大面积停电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大面积停电应急抢险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保

障应急救援过程的供电安全。

(十一)信息中心:负责通信信息网络大面积中断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负责通信信息网络大面积中断抢险方案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保障应急救援过程的通讯畅通。

(十二)环保管理处: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的环境监测工作。

(十三)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地面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地面交通事故抢险方案制定;保障应急救援过程车辆调运。

(十四)矿业服务公司:负责食物中毒、压力容器爆炸、供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救护消防大队:参与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的业务指导。

(十六)董事长办公室(宣传部)、新闻中心:参与公司应急管理宣传工作;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十七)人力资源部:负责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十八)规划发展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应急管理各项费用计划编制,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十九)内控审计部:监督应急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因素,设置兼职应急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

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工作例会制度、应急值守制度、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应急宣传教育制度、应急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应急演练和评估制度、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应急投入保障制度、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应急物资档案管理制度、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成立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指导,但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它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性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规定,结合周边环境、自然条件和危险源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公司所属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各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公司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应急预案负责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组织评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经评审修订后符合相关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实施。现场处置方案有关要点应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以图牌板形式说明。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进行备案。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办理。

各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日内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总调度室和矿山救护消防大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评审专家的姓名、职称。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各类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评审、备

案1次;属地地方政府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章应急培训

第二十四条应急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组成部分,列入公司级、矿(处)级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在教学大纲中要明确应急培训学时。

第二十五条应急培训重点内容:

(一)管理人员重点培训内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神华和神东两级公司相关制度,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典型案例等。

(二)从业人员重点培训内容:神东和矿(处)级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先期处置、避灾路线,个人应急防护装备用品,现场处置方案,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急预案》发布后,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公司所属单位《应急预案》发布后,由各单

位自行组织进行全员培训;培训必须在1个月内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每年必须接受应急培训。在职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新员工要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其中井工煤矿不少于8学时,其它单位不少于4学时;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应急演练按形式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按责任主体分为公司级、矿(处)级演练,公司级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实战演练,煤矿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战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规划应在3个年度内对综合应急预案和所有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演练覆盖。

第二十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制定下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制公司下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下发实施。应急演练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年度计划开展的应急演练次数。

(二)演练的目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类型(形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第三十条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应急演练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一条演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演练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通过应急演练,查找预案及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明确演练目的及要求、演练事故情景设计、演练规模及时间、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演练筹备工作、演练主要步骤、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矿(处)级演练提前一周将电子版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报公司总调度室确定演练日期。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要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组织协调参演部门和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指导,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总结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矿(处)级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形成演练总结报告,救护消防大队形成战后总结报告,于两日内提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每次演练要形成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年终要根据全公司年度演练情况编制年度应急演练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演练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

第六章应急队伍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中。

第三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由专业队伍、兼职队伍构成的“统一领导、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三十八条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按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备、器材,并明确管理职责和制度,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十九条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进行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四十条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健全应急值守、接警处置、预防性检查、培训考核、训练演练、装备器材维护、技术资料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值班、训练演练、事故处理等记录和装备管理、战后总结、隐患排查情况等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矿山救护消防大队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规范,结合服务单位安全生产实际与各类自然灾害特点,加强培训和训练工作,定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服务单位安全生产环境和救护资源,提升突发事件科学施救能力。

第四十二条公司所属煤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兼职矿山救护队,按规定配备装备。各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救援、决策咨询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四条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加强神东总医院应急医疗救护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护装备、器材、药品,承担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应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技术专家队伍、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登记工作,当应急队伍编制、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总调度室。

第七章应急物资

第四十六条应急物资管理的原则: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定期更新、专物专用。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应急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急物资分为公司集中储备的物资和基层单位储备的物资两部分。公司集中储备的物资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保管,基层单位储备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灾害类型、矿井规模和实际能力制定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储备种类、数量应满足灾变时应急抢险救灾的需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条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各单

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进行审核,确定公司集中储备物资计划和基层单位储备物资计划,提交公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五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对应急物资进行配置。

第五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必须和应急预案同步修改,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应急物资必须专人管理、专库分类存放,并挂牌管理,建立台账,做到“帐、卡、物”统一;根据物资的不同特点,制定调剂替换周期,与生产物资进行调剂替换,保证储备物资性能可靠。

第五十四条在仓储过程中应急物资如发生挪用、损坏、丢失等情况,公司集中储备物资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追查,基层单位储备物资由本单位负责追查。

第五十五条应急物资至少每月保养、维护一次,并做好登记,发现应急物资损坏以及功能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五十六条发生灾害事故时应急物资由应急指挥中心调配使用。物资供应中心接到指令后,立即将所需物资配送指定地点,并与事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抢险救灾结束后,所调配应急物资必须及时返还。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应急物资使用消耗情况,及时维修、更新、补充。

第五十八条当应急物资因使用或损坏出现消耗后,公司储备的物资由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提报补充计划,经公司审核

后进行补充;公司所属单位储备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补充。

第五十九条应急物资保管单位每季度末将应急物资台账上报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台账中要明确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技术参数及状态。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季度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通过内业资料、现场检查、考试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公司所属单位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应急管理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六十一条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及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对牺牲人员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为其申报烈士。

第六十三条凡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好准备工作和事故发生时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指挥救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救援行动中借故逃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五型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扩大等后果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局。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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