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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广丰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意见》(赣府发[2005]22号)和《上饶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饶府字[2009]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核准、监督管理及中标后的综合执法检查。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负责开标现场提供相关证件真假和人员的身份确认,查处围标、串标及破坏招投标现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发布。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系统,建立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收集投标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设施等服务,接受电子监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笫二章从业资格

笫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承担工程业务。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笫八条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图审等到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和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笫九条市外施工企业到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上饶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施工企业三无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备案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一节严格招标条件

第十条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三项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项目情况向监察机关告知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第九条和《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

第十二条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应当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前、超过规定标准交纳保证金、信用金、肢解发包工程、降低工程造价、规避公开招标、任意压级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节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第十三条县招投标活动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有形市场为进场各方提供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进场登记和开标,对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建

(一)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设立专门内容,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标准和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招标人设置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执业资格等。同时,相关内容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其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与投标。招标人可以拒绝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但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违法违规行

(三)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可以不署名的形式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质疑内容,

(四)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在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指定网站发布。有关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在采取网上下载标书投标的同时,在开标时对申请竞标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提供业绩的招标工程,开标后组织人员对前三名企业业绩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括建造师具备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第十六条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政府投资市政、房建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等评标办法;水利、交通、土地整理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相应专业的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上饶分库中或其他设区市分库随机抽取,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项目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十九条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学习、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

第三节招标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数额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规范招投标:

(一)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乡村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乡级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

(二)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县直单位(含隶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一律按照法定程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招投标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标前监督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四)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涉及交通、水利等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关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追加工程或附属小型建设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国有资金达到《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

(四)肢解建设工程项目的。

第二十一条《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上饶日报》或省级以上媒体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得收取发布公告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

第二十三条依法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造价(概算)等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监察机关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监察机关提供经项目法人代表签署的建设工程廉政承诺书和项目建设单位成立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名单(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要求招标人纠正。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工程预算定额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概算,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招标人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书,报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控制审计,审计机关应将预算审计情况报县委、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招标最终控制价,在开标前15天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编制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特殊情况确需以暂定形式确定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或价格的,施工过程中要通过询价,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中介活动。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一)无证、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中介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转让中介业务的;

(三)违反规程、规范操作的;

(四)聘用无证人员从事中介业务的;

(五)中介档案资料不完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六)代理的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评标活动与工程合同管理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七)工程预算编制偏差超过工程造价±5%的;

(八)阻碍或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问题查处的;

(九)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向项目业主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交纳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为代理合同价的10%。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约定的义务,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其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以上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的,应当公开规范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二)公开交易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告知;

(三)公开交易公告应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开交易可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公开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交易活动应当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的选择,其规模标准在《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公开交易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告知;

(二)公开交易公告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持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有效代理资格证明资料,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

(四)招标人审查报名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审查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招标人应当按以下方法之一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确定,根据商务报价与企业资格、资信等商务评分标准,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择优确定。

2、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代理费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代理费在1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六)招标人出具中介服务委托通知书,签订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并将委托结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标抽取评标专家之前,应当在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库中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对曾被上级或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不得选择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等;

(二)不得接收、开启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不得聘请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为评标专家。

第四节投标

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的委托,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帐户汇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帐户,交纳时间的确认以指定银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对帐单为准,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投标人的未中标通知书,最迟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必须退还到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基本帐户。

第三十二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和建造师必须同时到达开标现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工程开标时,法人代表和建造师必须同时到达开标现场,委托人和建造师应当是与本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并提供本工程开标当月前6个月以

上、经劳动部门鉴证且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等证明材料,防止挂靠现象发生。

笫三十三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到场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和建造师身份由县公安机关进行身份确认。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造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证。一旦发现提供假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企业和建造师6个月的招投标资格,分别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并没收企业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并视为不良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的;

(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三)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四)投标人之间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相互混装的;

(五)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同一银行账号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节开标、评标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从相应专业的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上饶分库或其他设区市分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随机在外地市抽取专家评委,特殊专业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单位人员及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仍在处罚期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就评审标准、方法等影响评标结果的事项进行讨论,需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有明显围标、串通投标情形,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未提出处理意见,或未按规定处理的,或者评标不公正的,视为不良行为;评标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请求,取消评委资格,并依法给予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节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启动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系统,记载并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

法机构是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

第四十条广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在《广丰县人民政府网》的广丰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和《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资源共享,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广丰县人民政府网》和《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查询相关单位(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

笫四十一条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规范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分别签订廉政合同,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数额为不得高于中标价的10%;本县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执行。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实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押证制度(包括经批准更换的人员)。

中标人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后,方可签订合同。项目主体工程完成70%以上工程量的,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直接发包工程或经两次招标均失败而直接确定承包商的工程,应合理确定承包合同价,并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据建设工程管理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节合同履行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对驻地监理、施工项目部等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企业用于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等不低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标准,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履行职责;及时检查和制止承包单位的转包、非法分包、挂靠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八条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挂牌上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每日要对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同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若施工单位五大员连续20天缺岗,则立即中止合同,没收保证金,防止挂靠转包。

第四十九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和中标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如发现建造师和五大员其中合计3人次未在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提出警告;累计5人次未在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每5人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对该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施工企业取消6个月在县内的投标资格,累计超过10人次未在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对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取消该企业1年内在县内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转其他单位或人员采购的;(三)承包单位未按投标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且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属非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实施的;(三)施工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分包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挂靠行为:

(一)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隶属关系的;

(二)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

(三)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不一致的;

(四)合同约定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虽基本到位,但其财务、人事、材料、机械设备调配由他人负责的;

(五)在办理工程变更、结算手续时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第五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不属于中标单位的;

(三)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和项目用款计划,并报审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的筹集情况,审核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核定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但支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在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价款的80%,最终支付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应当经过两次审核,第一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对已完成决算审计的重点工程,县政府执法检查组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档案,记载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并应张榜公示:

(一)合同总价及付款情况;

(二)工程量完成情况。

第五十七条中标项目的工程款往来,应纳入建造师所在企业设立的基本帐户统一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以建造师个人名义设立银行帐户进行工程款往来,不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大额提取现金或以个人银行信用卡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真实、规范、齐全的施工决算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决算审计。

第五十九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税收联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必须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建设单位应当凭承包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支(预)付工程款,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已完成工程的纳税税票复印件(包括来源于财政部门之外的项目资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缴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节工程变更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一)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财政、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万元至20万元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四)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变更审批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审计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二)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三)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应当现场签认工程变更,并注明时间,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凡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结算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加大对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论证、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严把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与开工审批程序。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融资与资金筹措,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及强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六十五条建立健全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或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履行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监督小组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形成监督检查记录,以月报表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十七条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工程变更报批、资金拨付等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涉及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案件移送制度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第六十八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信用档案,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六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七十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就投诉的事项举行听证。

第七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

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要求及变更审批报告等进行审核、审计,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减数额超过10%以上、疑点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执法监督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等有违反本细则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承包单位有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依据《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单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

(二)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虚假签证、抬高工程造价的;

(三)默许施工单位用材以次充好或不按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或不合标准的;(四)利用职权分包工程,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五)收受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钱物或支付工程款时索、拿、卡、要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细则由广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村(居)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府发[2010]8号《广丰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3年5月22日印发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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