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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种思路——以公正审判原则为核心

构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种思路——以公正审判原则为核心
构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种思路——以公正审判原则为核心

构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一种思路——以公正审判原则为核

长久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都有在总则中规定基本原则的立法传统,因此长期以来刑事诉讼学界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研究开展的十分深入,有关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确定标准、特征、外延及组成等内容的学理探讨一直未曾中断过。目前最高立法机关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计划,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如何完善与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理中关于基本原则论述主要是从基本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各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合理性,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找到一个确定基本原则的合理标准或者说方法,从而勾勒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大致体系。一个清楚、明了的体系有助于在修改法律时,准确、合理地梳理目前的原则构成,尽量形成完整的原则体系统率整部法典,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个重要基础工作。

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已有研究

我们可以大致将现有的关于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研究分为两类:一是从纯粹解释刑事诉讼法3-16条的法律规定出发,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概括为13项基本原则,在此本文不再一一列举。[①]这种注释的研究方法显然具有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注释我国这样一部较不完善而且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的刑事诉讼法,其对刑事诉讼原则的概括是很难令人满意的。

正是出于对这种注释研究方法的反思,近年来特别是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学术界在加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和国际公约适用研究的同时,开始提出了一系列的为国际社会所通用且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基本价值观念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些原则大致可以列举如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经济原则,诉讼及时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②]也有学者继续补充增加了国家追诉原则、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强制性措施适用与适度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社会参与原则[③]以及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

在提出这些刑事诉讼原则的同时,也有不少的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基本范畴如内涵、外延、基本特征、体系、分类、研究方法、价值与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其中关于刑事诉讼原则的内容或者说是体系之争尤其引人瞩目,

这个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规定哪些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的研究主题也集中在这一点上。从目前的讨论来看,就原则体系问题特别是确定原则内容的标准,初步可以达成共识的一些看法包括(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贯彻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对于那些仅仅适用于部分程序或者诉讼阶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应当限制为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这也是我们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前提。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才出现了上文提到的新近学术界提出的诸多刑事诉讼原则。但是面临着如此众多的原则,我们似乎仍然处于迷茫之中,这些原则从何而来?原则与原则之间是否是平行效力或者有高低之分?更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对于统率各个原则的上位原则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基本原则范畴进行概括,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清楚明晰的分析框架来供我们在未来立法时予以使用。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可以称之为“基本”是就该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甚至整个刑事诉讼理论中所处的最为根本的地位而言的,作为核心原则,可以吸收与涵盖其他刑事诉讼原则。当前看来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运用比较法律文本与法学理论的方法,求助于比较法上的他国经验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方法与思路。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国际公约双重视角

长久以来,在研究刑事诉讼原则时,我们总是有一种观念认为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发达,相应的由于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一般没有成文法典,因此对于刑事诉讼原则的研究相对不够重视。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实际的。

(一)首先从法律文本的比较来看,在过去的漫长的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被认为吸收了对抗制因素的意大利成文刑事诉讼法典中是很难找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的,特别是在各国的法典的通则中我们基本上见不到关于基本原则的专门规定[④].如德国学者在介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时候就指出,刑事诉讼原则只有少数规定在法典当中。[⑤]大部分的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均规定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在欧洲主要是指《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规定。以下以德法意三国的成文法典与法学理论为比较模本进行分析:

1、德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

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在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序言中详细阐述了适用于德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包括那些作为通用原则可以指导整个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共10项。其中源于德国宪法的原则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法定法官原则、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相应性原则、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手段同等原则、听取陈述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快速原则都能在

《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与德国基本法中找到依据。[⑥]此外从另一位德国刑事诉讼大家克劳斯先生的论述中,可以得知规范德国刑事司法的比例原则也是通过宪法判例予以确立的。[⑦]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克劳斯先生认为规范德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而这一原则恰恰是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0条、第28条所规定的法治、社会国家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1项第1段之规定[⑧].可见德国法与德国学者关于贯穿于德国各个程序的刑诉原则与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着宪法渊源与公约渊源这两个核心来源进行的。这种宪法与国际公约相互结合、相互影响从而共同规范、规定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现象在近期法国与意大利的法律变动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更为彻底。

2、意大利

意大利在1988年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典,但在这部法律中我们见不到基本原则的规定。但在意大利宪法中规定了部分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如意大利宪法25条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法官原则与起诉法定原则)、27条第2款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24条第2、3款规定了律师帮助与法律援助的权利、13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保障个人自由与司法令状原则”。此外意大利宪法还规定了警察羁押不得超过96小时(13条第2款);判决需说明理由(111条第6款);国家赔偿(24条第4款)等有关刑事司法的原则性规定。[⑨]

1999年底,为了进一步巩固意大利1988年对抗制改革的成果,反击宪法法院为代表的保守派对对抗制改革的抵制与颠覆,意大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于各成员国的要求,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有关公平审判权的规定写入了意大利宪法第 111条,增加了公约第六条公平审判权所要求的意大利宪法中缺少的正当程序原则,诉讼双方在中立的法官面前平等原则、合理及时受审原则。为保障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该条规定进一步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也如数规定在了宪法中。通过这种修改宪法的做法,意大利实现了公平审判原则这一公约要求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完整入宪,同时以该基本原则为准绳,意大利在20XX年3月又通过了第63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再次修改。[⑩]

我们可以从意大利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发现其两个类似于德国经验的基本特点:一是刑事诉讼原则源于宪法;二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公平审判权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影响深远。

3、法国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近期发展

与德国、意大利对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第一项特点相仿,法国也在其宪法中规定了若干通用原则和部分专门适用于刑事程序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权法案》第一条与第六条、法国宪法第二条)、实体法与程序

法合法性原则(人权法案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法国宪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个人自由的司法保障原则(宪法66条)、人身与财产安全、个人自由、分权与人权保障、上诉权的保障等原则,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有无罪推定原则(人权法案第九条)、辩护权原则、对审原则[11].

在20XX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法的序言中用三个条款庄严规定了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典的三个条款中表述的十分清楚:“一、刑事程序应当公正、对审进行;在诉讼各方权利之间维持平衡;应当保持控审分离,在相同条件下被起诉的人应当根据同样的规则进行裁判。二、司法当局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信息知悉权,并且在整个刑事程序进行中应当尊重其诉讼权利。三、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之前,均被认为是无罪的;对无罪推定的减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必须对这种减损进行赔偿和惩罚;被追诉人有权知悉指控与合法辩护;强制措施的使用由司法机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构的控制下实施,且必须严格限制在必需的情况下采用,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更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针对一个人的指控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最终的裁决;任何一个被定罪的人有权要求由另一法庭对定罪裁决进行复审”。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系既体现了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更主要的是实现了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六条关于公平审判权的规定与第五条人身自由与安全的规定体现在了其法典中。这种通过宪法原则与公约规定的具体化来重塑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做法与德国、意大利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建构在大方向上如出一辙。

(二)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对待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做法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以美国与英国两个国家为主要代表,他们对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做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美国刑事程序中的大部分规则几乎都能从其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中找到依据,关于美国刑事诉讼原则的宪法化问题以及正当程序问题已经有了不少的论证,本文不再赘述,仅集中分析英国的做法。

或许我们在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国法中找不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明文规定,如英国学者坦率的指出“无论是在成文法、判例法或者是学术专著中,英国法传统上很少公开的宣称、表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甚至又学者更加极端的认为“在英国不存在规制刑事程序进行的系统性的原则体系”。[12]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两大法系在处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问题上的差异,但是多少也有些绝对。根据英国学者的考证,英国法中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定大致可以以《1998年人权法案》的通过为分界线划分为两个阶段:

《1998年人权法案》之前,英国法中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宪法性条款

与一系列判例法中的规定。以下分述之:英国法中规定基本原则的做法至少可以上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29条被看作是英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个宪法性基本原则。[13]在很早以前,英国的法学理论就认为这一条款确立了合法性原则,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根据法定的方式和限度,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对公民进行惩罚。自由大宪章的这一条款同时也内涵着人身保护令制度、及时审判与要求陪审团审判等英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些重要原则与制度。

[14]英国早期刑事诉讼中另外一项基本原则产生于另外一个宪法性文件即1688年人权法令,在该法令中禁止收取过量的保释金,禁止处以过量的罚金与残酷的、不合理的刑罚。英国学者认为这一条款较早的体现了比例原则。[15] 从判例的角度来看,《1998年人权法案》通过之前,在英国的判例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口头质证原则、交叉询问原则、证人的提出、询问由双方当事人主导等原则。[16]

《1998年人权法案》的通过对英国刑事诉讼原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受《欧洲人权公约》及其实施机制的影响所制定的这部人权法,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将《公约》第六条“公正审判权”纳入了国内法的范畴。因此,英国学者认为目前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探寻也应当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框架内进行。[17]

《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也就是我们所称的英国法中的“公平审判权”。这一权利类似于大陆法基本原则地位的核心性范畴,目前英国法对于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公平审判权”为核心展开,这一做法也表明了英美法在规范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方面所具有的另一特色,即英美国家更多的是用基本权利的范畴来表示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美国,这里的基本权利指的就是“正当程序”的权利,在英国表述为“公正审判权”。大陆法系法典中或者法学研究中强调基本原则,更多的是体现通过约束权力而保障权利,倾向于对公权力的给予更多关注的这一传统法学思想,相对比英美法有着更加浓厚的通过保护权利来制约权力的传统。无论是公正审判权的表述,还是正当程序权利的提法,二者的实质内涵并无多大差异[18],二者都是以盎格鲁-萨克逊普通法中的“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一传统为基础的,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9]无论是“公正审判权”还是“正当程序权利”,其概念的内涵是十分宽广的,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对现实作出及时的反应与规制,同时作为英美刑事程序法中的基本权利,它们又是其他个人权利的源泉,正是这些特点使它们具有了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用。或许正是考虑到公平审判权的普适性与统率性作用,许多学者都将公平审判权称之为“公平审判原则”。[20]

以上大致分析了英国法中对基本原则的进行规定的历史,其中我们可以发现英国在处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时,也体现了原则的宪法化趋势,和以国际公约为标准的体系建构过程[21].特别是《1998年人权法案》的通过,使传统上较为分散、凌乱的刑事诉讼原则开始走向系统化,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以公约中规定的“公平审判权”为核心,以“公平审判原则”为刑事诉讼进行的基本原则。鉴于“公平审判原则”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均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下结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阐述。

(三)国际公约中的“公平审判原则”

此处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欧洲人权公约》,公平审判权或者说是“公平审判原则”主要规定在前者的第十四条与后者的第六条。在两公约中,公平审判原则的基本表述为“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者确定他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人有权又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22]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平审判原则的规定,两公约中在接下来的条款中规定了一系列作为最低底线的程序性权利来保障公正审判原则的实现。

按照公约的规定,刑事程序中的公平审判原则是指国家必须以法律设立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给予每个人听取和裁定刑事指控的机会,审判应当是公正的,在程序的进行中应当满足以下基本公正要求: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完整准确的告知指控;为被追诉人准备辩护提供必要的时间与条件;保障被追诉人自我辩护、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以及必要时给予法律援助的权利;遵循诉讼及时原则;遵循对审原则,保障被追诉方针对反对自己的证人所享有的质询权;保障被追诉人享有免费译员的权利;保障被告人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保障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遵循禁止双重危险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公正审判原则并非仅仅限于庭审阶段,而是贯穿于最终判决结果发生前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特别是公正审判原则在审前程序中也存在着频繁的应用,如根据准备辩护权,被追诉人享有知悉控方指控证据的权利,在英美法系表现为保障平等武装原则的证据开示制度,在大陆法系表现为辩方律师的阅卷权;再比如公正审判原则中“无偏倚的法庭”这一因素要求主导审前司法审查进行的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官,这些规则都是公正审判原则在审前程序中得以运用的例证。

公正审判原则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与正当程序的概念一样,很难对其进行全面性的概括,虽然公约中在作出公平审判原则的基本定义之后,又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最低保障条款,规定一系列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只有当这些权利得以满

足,才能初步认为该诉讼程序的进行是公正的。但公约第3款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仅仅是最低保障,并不能完全穷尽公平审判权的所有要求,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委员会不断地通过判例向“公平审判原则”中增加新的因素,如要求口头听证的权利与有效参与刑事程序的权利都是通过判例引入到“公平审判原则”当中的。

[23]

公平审判权涉及到控辩审三方的构造问题,其追求的目标是正三角形的诉讼构造,其支柱性条件为平等武装原则与法官居中听取两造陈述的对审原则,同时由于认识到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等,实现这种控辩平衡进而达到正三角形的诉讼构造,只有赋予辩方较多的进行对抗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发端于英美法“正当程序”观念的公平审判原则,其本质在于“保证给予被告尽可能最多的权利,以使其能与提起公诉之机关相庭抗礼,为己辩护”。[24]也就是说该原则更多地是被看作是一种权利保障的原则。[25]

(四)比较法上的结论:刑事诉讼法原则的体系是以公平审判权为核心,辅之以程序合法原则与比例原则

两公约中所规定的“公平审判”原则由于其丰富的内涵与超越其他刑事诉讼法原则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成为了规范各国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则。这在将正当程序、公平审判权视为传统根基的英美法系国家自不待言,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充满着人权保障思想与符合诉讼结构规律的基本原则也越来越得到承认。公平审判原则通过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的影响,而逐步为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所接受,除了公约的签署与执行这一原因以外,确立其作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该原则内涵的丰富性与统摄性,基本上那些各国通行的反映刑事诉讼法基本特点与规律的诉讼原则与诉讼权利都能被涵盖在该原则之下,并得到体系化的配置。

此外还有两项原则“法制国家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没有纳入到公平审判原则当中,这涉及到本文分析刑事程序基本原则时注意到的另一趋势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宪法化。在以上对英美法意德五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比较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一趋势。无论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还是英国宪政历史上产生的“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以及晚近意大利宪法的修改、法国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化、德国基本法对刑事诉讼原则的统摄,都可以看作是该趋势的典型体现。

“法制国家程序原则”是指应当公正的实施程序的规定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建立维护司法正义的刑事司法系统。[26]我们认为这一原则表述的就是“程序合法性原则”[27],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上的宪法基础为“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权利进行干预、限制时必须遵

守的另外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与相当比例性三个子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力,其采用的手段必须是达成目的的适当手段且属于造成损害最小的必要手段,手段与目的、或者方法与目标之间,国家公权力干预强度与有益于社会公益之间,必须成相当比例。[28]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程序中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两大宪法“界限”。[29]由于在刑事程序中,对公民权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审前程序和强制措施的采用上,因此这两个原本贯穿刑事程序全过程的诉讼原则更多在审前程序中或者说是在国家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过程中被强调[30].以上这两个宪法性原则,与公平审判权原则有一定或者说二者规范的范围有一定的交叉重合之处[31],但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程序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强调对公权力干预私权利时的约束,是一种限权原则,而公正审判原则更多的是被看作是一种权利保障原则。二者应当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实现规范整个刑事程序进行的目的。

三、简短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体系重构

比较法的结论提示我们可以遵循着程序原则的宪法化与公约化两个路径重新思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体系。实际上这两个角度的迫切性与重要性已经为诸多的学者所关注。从公约的角度来看,中国正面临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问题,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公正审判原则是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以原则的方式将公约中的公平审判权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是符合我国长期以来较为重视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法律传统的。公平审判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该原则可以随着我国未来刑事司法实践与人权保障状况的不断进步而得以不断的充实、扩充其内涵,这将有助于法律的稳定性。以公正审判原则统率整个刑事诉讼法各项原则,可以避免目前对于原则体系的不同争论,有助于梳理、认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究竟应当规定哪些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与人权保障状况的不断进步。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20XX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顺应这种人权保障的潮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公正审判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最基本的程序权利——公正审判权的保障。

由于此次修改宪法,对于其他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并没有进行修改,在目前的宪法规定下,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体系时,对于检察监督原则、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选择的策略可以是回避规定这些原则,留待未来宪法修改时通盘考虑。[32]

此外,作为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的程序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也应当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部分,与公正审判原则相配合,通过权力限制原则与

权利保障原则的双重机制进一步提升刑诉法的人权保障水平。

重塑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的最后一步就是将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一诉讼阶段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总则中移到各个诉讼程序部分中加以规定,比如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应当在审判程序中加以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规定在法典通则部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的体系大致为:三个基本原则即以公平审判原则为核心,辅之以程序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其中公正审判原则下辖以下九个子原则:法定法官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审判中立原则 [33]、对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保障辩护权原则[34]、保障上诉权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35]诉讼及时原则。

注释:

[①] 这种观点基本上为统编性质的教科书所采用,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20XX年版。

[②] 清楚而简洁的分析参见孙长永教授的论述,载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8月版,第98-99页。

[③] 参见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三章“刑事诉讼原则”。

[④] 唯一一个与我国单列基本原则于总则中的立法例相似的国家为俄罗斯,在俄罗斯的新刑事诉讼法典中仍旧保留大量的刑事诉讼原则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找到很多表明两国法律亲缘性的相似之处。俄罗斯20XX年公布的这部新法典在通则第二章专门规定了14个刑事诉讼法原则,但是其中关于诉讼目的、诉讼语言、申诉的规定很难称之为“原则”。

[⑤] 参见[德] 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 88页。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的“告发原则”、“职权原则”、“起诉法定原则”、“调查原则”等规定,克劳斯先生也不认为它们是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通用原则,其认为规范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原则,也就是英美法上的公平审判权,对于这一看法容留本文下文论述。

[⑥]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4页。

[⑦] 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XX 年4月第一版,第16页。在德国学界对于比例原则的法律渊源的通说解释为由于比例原则在德国基本法上并没有成文法上的规定,对于这样一项宪法性原

则,宪法法院将其视为渊源于基本法中的法治国家理念于基本人权本质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通过判例予以确认,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375-376页。

[⑧]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第1段的规定为:“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者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⑨]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351.

[⑩] 关于此次意大利修宪增加规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中文介绍,可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欧洲法通讯》第2辑。有关意大利近期宪法修改与《刑事诉讼法典》修正变动情况,也可以参见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革创新中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XX年第12期。

[11] 对审原则,英文为“adversarial principle”,但此处的“adversarial”并非对抗制的含义,大陆法国家的对审原则是指被指控人必须知悉所有对其不利的指控与证据,并且享有针对这些指控与证据进行辩论、答辩的权利。参见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45.

[12]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45

[13] 大宪章第29条主要规定了未经同辈人依据所在地的法律合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进行审判或者惩罚。

[14]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46

[15] 同上注

[16] 判例依次为:Woolmington v. DPP(1935)AC 462; Scoot v. Scott (1913)AC 417; R. v. Gollins(1938) 26 CrAppR 177; R. v. Sharp(1994)QB 261; R v. Grafton(1993)QB 101,转引自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46

[17]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47.

[18] 如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公正审判权即“fair trail”词条的解释为等同于美国的”fair and impartial trail”,指由公正的、无利害关系的法庭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的无偏倚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系列宪法权利均得到保护,如被告人在开庭前有充分的时间作辩护准备,有

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提供己方的证据,有权对不利于己的证人作交叉询问,以及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等。公平审判权与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权利基本上是重合的。

[19]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XX年版,第0233页。

[20] 两个比较权威的例子为德国学者克劳斯先生在其教科书中的论证以及注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威人士诺瓦克先生在《民权公约评注》一书中的阐释。诺瓦克先生将公约第14条规定的公平审判权直接称之为“公正审判”的原则,并认为该原则又为公约第14条与第15条中的若干具体权利所细化。

[21] 原则的宪法化与公约化两个趋势,在英国是被融和在一起进行的。20XX 年2 月笔者在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局访问时,督察员罗伯特先生向我们介绍了大都市警察局应对人权法案的措施方案,概括起来是一个英文单词“PLAN”,其四个字母分别为“比例性”、“合法性”、“责任性”与“必要性”,即Proportionality, Legality, Accountability and Necessity. 罗伯特先生同时认为这些对执法机构的要求原本就存在于英国的宪政传统与一系列判例中。这一介绍与本文以上所列举的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作为宪法上的两个原则的看法是一致的。

[22]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表述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表述相比,缺少了“合格的”这一限制条件,但一般认为这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差异。因为“合格”标准表示的不过是对依法设立性的更具体一些的表述;另外一项差异就是《欧洲人权公约》中在表述“公平审判权”的一般定义时,加入了及时受审的要件,而这一要件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是单列一款加以规定的,但实际内容并无二致。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XX年版,第0242页与0253页。

[23] Stanford v. UK (1994); T and V v. UK(1998) EHRLR 484.

[24] [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XX 年版,第90页。

[25] 从对公平审判原则本质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发源于英美法的诉讼原则,更多的体现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色彩,“尽管《欧洲人权公约》尽可能地在避免强行推行某一种诉讼模式,但要求对审审判的权利、听取陈述的权利与平等武装原则强调了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类型的关系,而这种相互关系更接近对抗式诉讼模式,远离了讯问式的诉讼模式。”

另一方面由于公平审判原则要求各国不断的增加被追诉人的法定权利,有欧洲学者担心“公约判例法不断的促使缔约国扩大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范围,这可以看作是该原则所带来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威胁”,参见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548;p45.

[26] [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2页。

[27] 陈卫东、程雷:《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论纲》,载《法律科学》20XX年第1期。

[28] 林山田:《论刑事程序原则》,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二十八卷第二期。

[29] 林钰雄著:《刑事诉讼法》,20XX年10月版台湾自版,第254-257页。

[30] 这两个原则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适用主要是体现在对“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利的限制过程中,公约的权威解释认为逮捕与拘禁被追诉者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与禁止任意性原则,其中禁止任意性原则中就包含了剥夺自由的情况不能明显的不成比例,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民权公约评注》,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XX年版,第0170-0172页。

[31] 这种交叉的体现之一就是在限制“公正审判权”时也应当遵循这两个限权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实际上充当了公正审判原则得以有效实施或者说是不被减损的保障机制。比如欧洲人权法院在Ashingdane v. UK 一案的裁决中指出:“如果对于公民接近审判的权利进行限制时不符合合法的目的或者采用的限制手段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不存在合理的成比例关系,这种限制与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不相符合的”,参见Keir Starmer: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LAG Group,

[32] 学术界对这两项原则已经进行了深入的反思,有观点认为暂时不能废除,主要是基于立法时应当遵循法律位阶的法律原则考虑。针对这种观点,我们需要反思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固然刑事诉讼法不能违背宪法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绝非完全依附于宪法,刑事程序的变革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拉动宪法的修改,在目前宪法有关刑事司法规范存在明显疏漏的情形下,更应当强调这种反向拉动作用,这种双向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在意大利近期的法律变动中表现地十分明显,可资借鉴,参见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革创新中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XX年第12期。对另外一项中国特色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也有继续讨论其合理性的余地,因为以

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与通行的证据裁判原则是存在矛盾的,更为合理的理解应当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完全可以纳入程序合法性原则中,也没有必要单列一条。

[33] 适用于裁决者的3个原则。

[34] 涵盖了告知指控、获得准备辩护的时间与便利条件、译员帮助、享有法律援助等内容。

[35] 适用于被追诉者的5个原则。

程雷

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 2 立法解释 3 司法解释 4 论理解释 5 限制解释 6 扩展解释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生效方式是 () 。 A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B 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C 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 A 刑法立法解释 B 单行刑法 C 刑法修正案 D 附属刑法 3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 A 对前段的补充 B 前段的递进 C 前段的例外 D 对前段的限制 4 立法解释是 ()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最高法院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5 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 。 A 历史解释 B 当然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扩张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 1 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 。 A 刑法典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刑法修正案 2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 。 A 最高人民法院 B 公安部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司法部 3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 A 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B 鲜明的阶级性 C 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D 稳定性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具体任务包括 () 。 A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C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D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ZK)〗 5 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 。 A 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 B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 D 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ZK)〗 6 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 。 A 学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论理解释 D 立法解释 7 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这属于 () 。 A 司法解释 B 文理解释 C 立法解释 D 论理解释 三、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的任务。 2 刑法解释的种类。(考研) 四、论述题 1 论述刑法的性质。 2 《刑法修正案(三)》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新规定及评析。(考研)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 罪刑法定原则(考研)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研) 3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 (司考)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课后练习)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平原则 答案:B 不履行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的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 李家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违背了自愿原则。 3、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米,开口面积为9.8平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 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功能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

刑法学复习题和答案(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C )。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D )。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B.根据宪法C.维护主权D.罪刑法定 3.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 B)条。 A 192条 B 452条 C 189条 D 552条 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是( C)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D ) A 14岁到16岁 B 14岁到18岁 C 16岁到18岁 D 18岁到20岁 6、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7、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A )。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8.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B ): A.从旧兼从轻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 9.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B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公平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C)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多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罚当其罪 D、罪刑相当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刑法立法人人平等 C、刑事司法人人平等 D、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刑诉法原则的基石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与灵魂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尽管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但在本质上,无罪推定是一项宪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其宪法的高度,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蕴含的人权精神。 无罪推定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无罪推定最早由现代刑法学之父、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论证主张:“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无罪的人。”对于这一包含人道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国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人权宣言》第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肯定。此后,各国纷纷效仿,相继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 在现代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之一。因此,在法律形式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多规定在宪法之中。更重要的是,随着法治文明的传播,该原则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为诸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为“人之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设立了被追诉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原初地位,为了改变这一法律地位,控诉方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并经由法院判决确认。也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即使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不得对其施以刑罚。由此,在现代社会,惩罚一个人的依据不在于其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而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审判。在此意义上,无罪推定犹如一道屏障,杜绝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施以武断、任意的制裁。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要求理解、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我国民法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能理解每一基本原则的含义与法律意义等。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深刻 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处理民事案件的能力和在民事活动、纠纷解决中的衡平能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2 、平等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时数:2学时 中国是个喜欢讲原则的国家,宣传多了,便使人有些逆反,一提原则,马上令人想到空 洞的说教或干巴巴口号。法律上一讲原则,学生不愿学,搞实践的觉得离实务太远,不爱搭 理。 其实,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补充工具,是一项不可少的设计。 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由立法者将社会生活中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 调整规范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这样,成文法便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依据、准则,一切 行为方式和纠纷的解决,均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英美法系--判例法体系—遵循先例) 弊端:①不周延性;②滞后性。 立法者再圣明,也无法预知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所有情况,这样就会出现面对具体案件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解决方法:设立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一些抽象的,甚至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平)作为法 律的直接规定,并以其巨大的包容面和解释的弹性,给案件的处理以方法和依据。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区别于具体原则:效力领域的完全性;具体原则效力仅局限于民事关系的某一范围。 如过错责任原则。 特点: 1.统率性:它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规范、立法司法民事活动,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2.非规范性:它不预先假设任何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法律后果。 其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 3.不确定性: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司法两大部门之间在法律创制上的关系。授予司法机 关自由裁量权。 4.强行性:民法是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的统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4题—多选)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 【解析】本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三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作为具体考察内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三方面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自负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刑事诉讼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检察机关是在开展侦查措施时在场并提供意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目的是帮助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不是代替公安机关侦查,更没有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属于相互配合的表现,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属于互相制约的表现。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其中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C选项正确。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上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上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立法)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守法) 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司法)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 ?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必要限制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 是公平原则的核心。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守法) 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 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 瑞士民法典2 民法~ 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科学年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学号2014160624 所学专业法学班级G6班所属院系法律系 学习年限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 (1)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1)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1)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1)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一)我国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2)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2)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2) (一)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 (3)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指导教师: 摘要:分析和阐述了我国刑法制定的三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适应。 关鍵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要由《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对于犯罪行为的类型、概念、范围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刑法》条文的文字表述必须含义确切。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即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把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二,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刑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自首和立功等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要求。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习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 B、补充功能 C、惩罚功能 D、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6、王某明知自己的房屋旁边即将建造一高层楼房,却将房屋售与张某。高楼建成之后,张某购买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的照射。那么,可以认为王某违反了民法的()原则。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 、某宾馆依行业习惯规定,凡是投宿客人均可以在房间内拨打免费市内电话。张某在投宿期间连续使用电话拨打特种服务电话,使该宾馆电话费用大幅增加。宾馆若向张某索赔,依据的原则是()。 A 、公平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诚信原则 D 、意思自治原则 8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A 、平等有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平等原则 D 、公平原则 9、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 圾处理所。乙的行为() A、违反公序良俗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10、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甲的行为() 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 C、违反公平原则 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其行为并无不 当 11、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 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乙的行为()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D、违背自愿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2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引导案例 案例1、 房地产商以自己无证售房为由状告业主房屋销售合同无效案件 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的情况下,因缺乏开发资金而与众多业主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足额房款。在房屋施工完成后,房屋价格大涨,该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而向业主出售房屋构成了违法行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一审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业主的上诉请求,依法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请从民法角度对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予以评判?(二审正确) 引导案例2: 1995年6月某一天,某少年艺术团在某文化活动中心进行文艺演出。在演出进行过程中,有一记者上二楼拍摄演出。由于二楼走廊灯光不明亮,且文化活动中心二楼的安全保护设备不完善,该记者在二楼拍摄行走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到一楼,不幸巧合砸到了一楼正在观看演出的一位14岁学员身上,导致该学员受到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对于该学员的不幸死亡,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何在? 引导案例3: 男甲与女乙系夫妻,生有儿子丙,家有住房2套和存款若干万元。甲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与张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甲与乙、丙产生了很深的矛盾。甲在得知其已患绝症重病后立下一份遗嘱,将其遗产都留给张某。甲死亡后,乙、丙与张某因遗产继承和分配发生纠纷。 此案中,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引导案例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 (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

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②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以外,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司法审查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的概念 司法审查原则的含义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原则在某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上又被称为正当程序原则,也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 (2)司法审查原则的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着强大的刑事追诉权,由于国家权力本身的特质,刑事追诉机关行使侦查权与控诉权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强制性,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构成威胁。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强制权、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中立的法院要求审查的权利,由法院对刑事追诉机关权力行使

刑诉法习题(第5章)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 )。 A.两审终审制 B.上诉不加刑原则 C.司法协助 D.审判公开原则 2.以下属于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原则是( )。 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C.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D.审判公开原则 3.以下属于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是( )。 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B.人民陪审制 C.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D.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在下列机关中,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是( )。 A.人民法院 B.劳教机关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5.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有权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机关为(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8.有权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主体为( )。 A.国家安全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9.有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为( )。 A.人民法院 B.监狱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E.人民检察院 10.以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的是( )。 A.决定逮捕 B.批准逮捕 C.执行逮捕 D.监督逮捕 11.以下不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是( )。 A.决定逮捕 B.批准逮捕 C.执行逮捕 D.监督逮捕 12.权力机关有权通过以下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A.集体监督 B.个别人大代表直接实行监督; C.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 D.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行使检察权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见于()。 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 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C、美国《独立宣言》 D、1810年《法国刑法典》 2、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 A、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累犯从重、自首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重刑主义是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刑罚人道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内容有()。 A、禁止有罪类推 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C、排斥习惯法 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罪刑相称 D、罚当其罪 4、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案例分析题 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B 4、B. 二、多项选择题 1、A B C 2、A B C D 3、A B C D 4、A B 三、案例分析题 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题库4-1-8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题库4-1-8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在一起凶杀案中,赖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看见了赖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赖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问: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哪些?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某维吾尔族青年因贩卖毒品而被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讯问时,该青年只讲维吾尔语而不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问:本案中如果该维吾尔族青年申请翻译人员回避,能否准许,有权决定回避的是哪个机关负责人?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胡某因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胡某承认自己故意杀人,因为他早就看不惯被害人。而胡某的哥哥则向侦查人员提出:胡某自与女友分手后,一直精神不正常,多次无缘无故地在家闹事。公安机关聘请有关医院的医生对胡某的精神状态作了鉴定。另外,公安人员从胡某家中搜出了沾有血迹的菜刀一把。问:在本案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8390272.html,/ 香港小姐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王某,男,32岁,某国有企业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而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某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传至分局。让侦查员小刘一个人对王某讯问,讯问时,小刘说:“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都没有”。问:本案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有哪些?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在甲地,住在乙地,在追诉有效期内发现刘某在丙地盗窃现金5000元,在火车上盗窃旅行包一个,内有金戒指两枚,现金1000元,他到丁地销赃时被查获。问:该涉嫌盗窃的行为应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需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罪行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刑法轻重的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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