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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

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第九条海事机构办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

(二)核查适任证书档案;

(三)审批;

(四)证书制作;

(五)证书核对和盖章,

(六)证书发放;

(七)归档。

第十条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空白证书的管理按照船员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各直属海事机构在签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在照片处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地方海事机构加盖行政章钢印。

第十三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海事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三)报送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和交通部海事局。

第十六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应按照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七条取得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通过了全国船舶专业技术统一标准考试具有相应的资格水平,不能替代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上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标准考试,且取得相应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下列人员:

(一)100总吨及以上或220千瓦及以上海船船员;

(二)200总吨及以上或147千瓦及以上河船船员;

(三)引航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一: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适任证书关系对应表船员适任证书技术资格证书备注甲类、乙类、丙类船长、大副 > 中级甲类、乙类、丙类轮机长、大管轮中级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中级一级、二级引航员中级丁类船长中级 100GT及

以上丁类轮机长中级 220KW及以上甲类、乙类、丙类二副助理级甲类、乙类、丙类二管轮助理级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助理级三级引航员助理级丁类大副助理级 100GT及以上丁类大管轮助理级 220KW及以上甲类、乙类、丙类三副员级甲类、乙类、丙类三管轮员级丁类二副、三副员级 100GT及以上丁类二管轮、三管轮员级 220KW及以上内河—等、二等船长、大副中级内河—等、二等轮机长、大管轮中级内河三等船长、轮机长中级内河一等、二等二副助理级内河—等、二等二管轮助理级

内河三等大副助理级内河三等大管轮助理级内河—等、二等三副员级内河一等、二等三管轮员级内河三等二副、三副员级内河三等二管轮、三管轮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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