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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

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施工、设计、采购等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抽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移送业务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退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对政府投资审计关注越来越高,认真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职责,保障审计质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招投标审计。随着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逐步由费率招标、工料单价招标向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准确、不完整,缺项、漏项丢项,容易造成工程结算时产生较多的变更及纠纷,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某大型钢结构建筑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钢构件没有列入对防火涂料的描述,也没有单独列防火涂料的分项,在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防火涂料增项变更,涉及金额300多万元。清单工程量描述不准确、不完整是造成费用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计中需要对招标标代理机构、工程量编制单位加强监督,通过审计及主管部门规范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特别是装修工程由于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工程量清单必须正确、完整、合理。二是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投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分项、数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随意删增减分项,修改工程量,仍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如某农业设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删除部分清单子目和修改工程量低价中标,在施工中,利润没有达到施工单位预期,提出了增加删减子项和增加投标修改减少工程量的变更。按照《清单规范》规定对于没有填人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按照《合同法解释》投标文件属于邀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视建设单位接受了一个不合理的邀约,按照合同解释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矛盾,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就会在结算审计中会造成极大的争议,而这种情况本应在评标的时候解决。在审计中应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到尽责,是否按评标办法认真履职,加强对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行为的追究,建议主管单位加强评标人员素质的管理。理顺招投标计价过程。三是先开工后招标的结算。对于先开工后招标的工程结算,应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如某项目先开工后招标混凝土价格远远高出一般情况报价。通过收集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价的详细组成,发现招标控制价单价编制错误,虽然责任不在施工单位,但是存在先开工后招标的程序问题,报价是否有效是存疑的,通过审计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项目前期工作资料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含立项批复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 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报告;√ 6、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包含年度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批准文件);√ 7、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批复文件(包含图纸审核报告);√ 8、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大材料或设备 采购等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9、中标通知书;√ 10、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重大材料或设备采购等合 同书及其附属的廉政合同,投资合作协议;√ 11、各种管理制度(包含项目组织管理文件、项目法人成立文件、项目管 理办法等);√ 12、有关前期工作的其他资料。√ 二、工程监理资料√ 1、监理规划大纲;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工作报告(含监理日记、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工作指令、监理月报、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等); - 1 -

4、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5、有关监理工作的其他资料。 三、工程施工资料√ 1、经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文件资料; 3、工程开工令、开工报告; 4、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原材料采购清单及发票; 5、工程变更文件(含变更令、变更通知书、变更图纸等); 6、施工中有关各方往来文件及补充协议;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8、工程量现场签证表; 9、工程完工报告; 10、其他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须签字盖章手续合法且完整);√ 2、建设单位结算书(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 3、工程竣工图纸(须有监理单位审核签章);※√ 4、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包含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验收证明书等);√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移交使用资料。 五、建设项目财务资料√ 1、审定的全部工程结算及汇总表(按工程项目一览表排序)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2、参与建设的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合同执行及款 项支付情况编制的“工程价款清理表”(表式如下): - 2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_张强

财经纵横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张 强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 摘要:针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复杂性,提出基于J2EE技术的审计管理系统建设方案。通过设计和开发,初步实现了审计流程的网 络化。同时,利用管理系统扩展的自动汇总、统计等功能,自动生成相关报表,并通过图形化的界面实现审计过程的实时监控,有效促进 审计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审计;管理系统;J2EE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255-01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整体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审计信息化已成为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为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审计署做出了建设审计信息化工程的战略决 策,于1999年开始编制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于2001年正式启动了“金审工程”。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新时期,审计机关办公自动化日益普及,网络远程审计范围逐步扩大,一线审计工作环境日趋复杂。目前,为全面掌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组织审计实践基础之上,针对造价审计送审项目多,审计力量较为单薄的现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开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统。 一、系统结构 审计管理系统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标准、合理、安全、开放、可扩展的,以项目过程管理为核心的, 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系 统,解决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信息系统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将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的部分工作纳入到系统中来,同时在各个职能部门及审计局之间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链,使系统成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共信息平台,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优势,实现实时的数据申报、传输、分析,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全面升级。 系统采用B/S结构的应用模式,以提高系统的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支持统一身份认证,提供基于目录服务(LDAP)技术的组。织机构、岗位分工、职权匹配、用户权限等管理。为使系统具备良好的扩展性能、开放性和易维护性等,系统的结构采用先进的J2EE三层体系结构。 1.J2EE体系结构 J2E E体系结构提供中 间层集成框架来满足无需太 多费用而又需要高可用性、 高可靠性以及可扩展性的应 用的需求。通过提供统一 的开发平台J2E E降低了开 发多层应用的费用和复杂 性,同时提供对现有应用 程序集成强有力支持,完全支持Enterprise JavaBeans,有良好的向导支持打包和部署应用,添加目录支持,增强了安全机制,提高了性能。J2EE方案的实施可显著地提高系统的可移植性、安全性、可伸缩性和可重用性。考虑到系统的扩展性和集成性,本文以J2EE三层结构来搭建整个应用系统,如图1所示。 2.基于Web Services技术的XML结构化数据交换接口 数据交换采用XML技术已经成为公认的方式。“基于XML的数据交换格式”必将成为信息化发展发展过程中的4要环节。 二、软件模块设计 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流程将管理系统划分为项目信息录人、协审管理、审计费用考核、统计分析展示等4个主要模块。在项目审计的全过程实行预警机制,按照项目审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系统中每个过程的执行超出了规定工作日,应给予预警处理,并在藤之前给予短信通知办理人。 1.项目立项模块 该模块全过程管理所有投资项目信息资源,包含项目各种信息的录入、查询以及结果汇总统计分析;由建设单位上报审计相关的基础资料,同时审计局将各类项目有针对性的分配给各中介协审单位,由协审单位上报各类协审过程资料。 2.协审管理模块 该模块是系统的主要模块。建设单位上报审计项目的基础信息,并由审计局审核;由审计局在网上安排任务给相应中介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可以在网上实时将协审资料或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表提交给审计局进行审批管理,由此审计局可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协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协审效率和质量。 3.费用考核模块 审计局审核协审单位结果后,填写每份协审结果报告审定造价得出审计费用;同时对项目中未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申报或未进行及时处理的协审单位以及审计局工作人员,对其预警并记录预警信息,得出相关考核指标。 4.项目统计模块 该模块主要完成对审计的结果进行分析,并且系统针对审计局管理人员开设特殊窗口,窗口展示内容着重反映审计的成果,如工程施工进度、项目投资进 度、待审项目、再审项目、审结项目等。 三、审计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 政府性投资涉及的项目多,资料经常更新,设计一个安全可靠稳定的数据库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而表是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它用于储存数据库里的信息M。分析审计管理系统主要模块,将系统数据库设计为项目资料、协审单位资料和系统管理3个主表。四、数据备份 备份只是一种手段,备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数据灾难,缩短停机时间,尽量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保证数据安全,服务器硬件升级;备份的最终目的:恢复有效的备份尽量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保证数据的相对安全。 五、结束语 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审计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通过审计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与试用,理顺了审计工作中的复杂关系,提升了管理水平,通过全过程的预警提示,规避了审计风险同时管理系统中数据和公文的格式化也对进一步探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盛碧荷.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0(29):24-25. [2]Russ Basiura.ASP. NET Web服务高级编程[M].杨浩译. [3]刘泽轩,江春华.基于J2EE架构的科研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 2007,28(21): 5218-5220. 图1 系统采用的J2EE三层体系结构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徐州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操作指南

徐州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操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债券等形式,组织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对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所谓“经济性”,是指在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投资成本,即少支出。 所谓“效率性”,是指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间的关系,即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一定的产出所需的最少投入,即支出合理。 所谓“效果性”,是指项目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以及其他预期效果,即支出得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绩效审计,在保证项目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促进项目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规范管理,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促进项目达到公共服务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选项应遵循《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试行)》所确定的原则和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一,利用财务资料和非财务资料,对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出评价; 第二,对一个单位、一个计划和项目的总的业绩作出报告; 第三,对提高政府部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总的建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审前调查应重点关注: (1)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职责范围或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情况; (3)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4)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5)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 (6)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 (7)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8)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及投入使用、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审计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征迁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 审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性。审查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工程建设成本的节约性和建设资金筹集成本与使用成本的节约性。 (二)效率性。审查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表八)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第十条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11-1-1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投资额审计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土地评审报告格式—— ?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审计决定书》 ? 《跟踪审计阶段性报告》及《通报》 ? 《土地储备支出评审报告》及《审核意见》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前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情况;可研、立项批复、概算情况;项目法人、资金来源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其他需要反映的基本情况。 (二)工程结算审核情况 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金额,分别具体说明核减、核增的内容和原因。 二、审核评价意见 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重点内容,以审计结果为基础,逐一评价,主要表述审计结论。 【规范要求:1、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2、审计评价意见要与审计结论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统一,不能自相矛盾。3、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参考内容:建设程序的执行、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造价控制、工程质量及交工验收等,其中造价控制是核心内容。】 三、审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建设程序方面发现的问题 (二)造价管理方面发现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现的问题 (四)其他内部管理方面发现的问题 四、审核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项目结算中应注意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前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参考内容: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情况;可研、立项批复、概算情况;项目法人、资金来源情况;招投标情况;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竣工交付验收情况;其他需要反映的基本情况。 (二)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包括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 【参考内容:1.工程结算审计情况及其结果; 2.建设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交付使用情况;3. 概(预)算执行情况;4.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结余及债权债务情况;5.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内容及其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 二、审计评价意见 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重点内容,以审计结果为基础,逐一评价,主要表述审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绩效审计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绩效审计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8-06-11T16:45:16.847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5期作者:宋树彬[导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就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问题明确要求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武城县审计局山东德州 253000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就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问题明确要求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绩效管理不仅深入到政府管理的层面,而且渗透到各个领域,并且成效明显。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了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社会建设等方面不断新上投资项目。如何对政府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达到有效促进项目绩效管理目标,是基层审计机关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的对策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政府投资领域;审计体制;完善;创新引言 政府投资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监管的行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是保障宏观调控效度,提升经济运行水平的重点。现阶段,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如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从完善投资审计工作体系上来渐进达成。 1 投资审计的现状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具有强制性、权威性、针对性特点,也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的行为。 1.1 关注制度执行问题 基层各个领域的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到决策、立项、审查、招投标、资金管理拨付、组织项目施工等环节,各个环节又由相关部门主导或管理,而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定或一定的制度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制度能否有效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绩效。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推动建设项目加强绩效管理,就要关注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从制度执行层面查找问题和分析原因,坚持利用审计监督手段,推动政策、法律、制度执行到位,实现以制度保障绩效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1.2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约束的存在,都导致受委托关系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直接体现就是政府利益被侵吞,同时还会存在较为严重的资金浪费情况。该现象的存在,与政府自身缺乏竞争有着紧密联系,但是更为关键的还是相关的法规不够完善,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不合理。由此可见,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进行审计时,要先解决该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各项质量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还没有完全针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在效益方面的规模较为笼统,因此需要加强在该方面问题上的研究与分析。 1.3 关注流程监管问题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内容多、主管部门多、工作流程多,其资金使用和建设质量与项目效益以及民生需求密切相关,需要全程监管。部门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基本上实行信息化管理,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程度差,政府政务信息平台容量不全面,而且中标承建单位经济属性不同,经济数据信息不透明。在这种状态下,投资建设项目亟需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全程监管(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流程监管时常缺位和不到位)。基层审计机关推进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就要把关注点放在流程管理和全程监管上,以监督推动关联方规范管理行为。 2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绩效审计措施 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体系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营造政府投资审计环境,整合监督资源、协同部门间的对接,形成合力,来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综合效益。 2.1 坚持覆盖中突出重点 中央部署的完善审计制度的改革中,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实行审计全覆盖。作为政府财政资金主导和支撑的建设项目,必然是审计全覆盖的重点。由于各地投资项目不同、资金额度不一、建设周期有别、效益预期各异,基层审计机关推进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必须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并行的举措。要针对动态中的投资建设项目,搞好审前调查,必要时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坚持从工程进展、轻重缓急、社会关切等方面综合分析,力求既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在兼顾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同时,将重点审计项目纳入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2.2 重新确定审计介入时间、审计标准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要走出传统事后监督的弊端,要积极重新设定审计介入时间,为审计工作争取和搜集更多的参照资料。结合政府投资工作,从相关项目投资实际来确定政府审计介入时间;另外,政府当出台统一的审计标准,对审计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规定,使得审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的深度也有准确把握,从而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审计结果。 2.3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优化审计监督力量 考虑到当前及未来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对政府投资审计队伍的组建,要立足政府投资审计实际,引入复合型、综合性人才。比如在各级政府的日常管理中,增加审计经费,配置审计人员;加强现有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在审计信息化技能使用上,要提升审计作业水平。另外,当前政府投资审计任务繁重,单纯依赖政府审计机构人员是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因此,要从审计工作的分解管理上,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以审计工作转包方式来破解当前政府审计队伍不平衡问题,提升审计工作效能。 2.4 坚持实施关联性审计 投资建设项目已成为地方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不仅承载着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有些投资项目关系着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民生利益。投资建设项目作为基层常态性工作和审计全覆盖的重点,为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成果相互利用,要坚持做到实施关联性审计。在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不仅要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而且要将审计的重点放在项目绩效上。同时,在审计实施中要坚持厘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鉴证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只有实施关联性审计,成果多用,才能达到项目绩效审计的最终目的。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

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环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措施 随着政府投资审计领域不断扩大,审计范围不断更新,审计措施也随着不断改进。通过审计,客观地反映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揭露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共性问题,发现一些线索,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提高使用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针对不同的审计阶段应区分不同的审计措施。 一、准备阶段 (一)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为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首先领导重视是改善审计监督环境,提高审计权威的前提条件,不断地提高审计的地位和作用;其次以制度建设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各级政府制定政府投资审计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再次组建相应的审计队伍,多层次、多角度配置投资审计力量,充实投资审计人员。 (二)积极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是“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了解掌握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是便

于落实、量化、细化审计工作,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和前提。我们要拟定需要被审单位准备、提供的资料清单、电子数据及相关要求,运用“收、听、看、访、辩、议、写”等各种手段,全面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三)科学组建审计组。由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同,建设性质不同,每个项目有其不同特点,要考虑审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搭配,进而要求科学地组建审计组,合理地分配审计人员,细化审计的范围,明确投资审计的目标。 二、实施阶段 (一)制定审计质量规范标准。遵循“二十字”审计方针,要求依法独立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求审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法律法规运用得当。 (二)将审计与审计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一些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分析,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将对审计项目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取得良好的宏观效应。 (三)积极实施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审计监督。与检察、监察部门共筑第一道防线,及时制止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通过参与招标活动,提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为以后的审计项目打下基础。 (四)加大跟踪审计力度。对在建工程的投资大、周期长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精编版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切实提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要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万盛经开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必审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备案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经开区范围内,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装修装饰工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已验收合格; (二)审计资料已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计资料已经建设单位盖署公章; (四)应已履行投资立项、招投标等基本程序,程序不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对成因作出书面说明; (五)具体项目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前,应先到经开区审计局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受托中介机构。

受托中介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审计项目备案申请表,将其连同选择记录等资料盖署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经开区审计局审查认可,由经开区审计局通知受托中介机构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进入审计程序。 第三章备案审查 第五条备案审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第四条备案申请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齐全; (二)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已按要求提供初审结果的详细书面说明、工程量复核计算的详细过程和依据等书面及电子资料; (三)受托审计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证书、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印件等复印件; (四)审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六条经开区审计局应重点从以下环节对备案审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监督: (一)工程现场抽查。受托中介机构应事前通知经开区审计局参与工程现场复核的监督,未事前通知的,不得备案。 (二)工程造价的审计情况。受托中介机构应编制详细的初审结果说明以备审查,主要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合同及招标文件的主要结算条款;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计调整金额;调增调减的主要事项、调整原因及金额;工程超概(或超合同价)的主要项目分析说明;重大争议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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