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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 件 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颁布部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4-09

【实施时间】2004-04-10

【时 效 性】有效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1月12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4年4月9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1月12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城镇总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前郭镇及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区等。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地下取水、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以及整治江河湖泊等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区内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编制、实施城镇规划,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和城镇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县城镇规划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特色的原则;城镇建设工作要坚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城镇管理工作要坚持综合执法、严格管理、有利城镇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规划所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和管理资金。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管理监察机构受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在地前郭镇的城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编制、审批。

自治县除前郭镇以外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前郭镇以及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确需修改时,由制定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座落在松原市规划区内的隶属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由自治县负责立项,报松原市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须经城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验收合格,并出具认可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和产权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给排水、供电、消防、电信、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供热、供气、有线电视、人行道、停车场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适时建设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要留有绿化用地。城镇小区的绿化用地,新区建设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当突出自治县的地方特色,体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

第十七条凡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因城镇建设需要、城镇规划调整,对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的,由拆迁人

负责依法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在城镇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镇道路或进行道路养护维修等活动,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需封闭道路进行施工时要事先发布通告。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镇建设公用设施;

(二)干扰城镇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镇建设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

(五)擅自在城镇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

(六)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城镇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五)畜力车未挂带粪兜;

(六)未办理《废弃物清运证》自运和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

(七)未经批准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摆摊设点;

(八)攀折树木、采摘花卉、践踏草坪等;

(九)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按区域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保洁。

城镇内一切单位、业主和居民都必须在城镇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各自责任区内的路面积雪,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在城镇中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坚持文明施工。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机具应摆设整齐,工地周围应设置护栏、围布或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在城镇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八条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点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或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画廊、橱窗、商幌、牌匾、条幅等,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保证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设置安全。

第三十条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保障向城镇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并达到时间和质量方面的服务要求。

用气、用热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足额交纳应缴费用,拒不交纳的,供气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气、供热。

第三十一条城镇住宅小区依法实行物业管理。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范,并按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依法纠正外,可视其具体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视其具体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视其具体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元至5元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元至20元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元至100元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元至50元罚款;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清运,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强制清(拆)除,并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10元至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以及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4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送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至400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围攻、谩骂、殴打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

镇城镇建设规划(——)

镇城镇建设规划(——) ***镇城镇建设规划(20xx年——20xx年) 一、县城现状概况 1、自然概况***县城镇位于***县南部,额尔齐斯河与***河汇合处的三角洲上。南部、西部邻额尔齐斯河,北靠***河,东接杜来提乡。***县属于大陆性北温带寒凉气候区,夏季凉爽,冬季冷而不剧,降水量小,蒸发量大,以温差大,光照充足,1月平均气温-17.6℃,7月平均气温22.4℃,年均降水量118.7mm,无霜期平均142天,春夏多风,主导风向西北风,最大冻土深度1.6米。 2、人口现状 20xx年城镇现状实际居住人口为18072人,其中流动人口872人。城镇人口中 __族占29;汉族人口占13;族人口占3.8,回族人口占2.6,其它民族占1.6。 3、工业现状

位于***城镇的工业企业有17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毛纺厂、 酒厂、水泥厂、电力公司、矿产公司、冶炼厂、喀纳斯纯净水厂、肉联厂、纸塑制品厂。 4、城镇建设用地现状 A、用地 城镇现建设用地4.1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230.87平方米, 其中居住用地215.28平方米,占51.5;工业用地30.33万平方米,占7.26;公共设施用地47.57万平方米,占11.38;仓储用地12.67万平方米,占3.03;道路广场用地45.29万平方米,占10.83;对外交通用地3.21万平方米,占0.78。 B、道路交通 建成区内现有城市道路总长约12.89公里,其中混凝土路面长 1.84公里,城镇道路网密度3.0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密度10.15,城区居民拥有道路面积25.03平方米/人。 C、公共设施

⑴县级医院1个,总床位数110个,防疫1个,妇幼保健站1个。 ⑵城区内现有老年活动中心1个,文化活动中心1座,体育训练场1个,图书拥有量3万册。⑶现有集贸市场3个。 现有进修学校1个,党校1个,农广校1个,驾驶培训学校1个。 二、规划指导思想 充分考虑县域中心城市职能,依据现状,从实际出发,对城市空间发展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合理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及城市形态。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集中紧凑发展,少占良田,加大改善城市绿化的力度,建成良好的自然生态旅游城市。 三、城镇发展目标 规划期末,***县城镇将发展成为具有3万人的小城市,其内部功能合理,生活环境舒适优美,并充分利用两河夹小城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把***城镇建成园林旅游城市。 规划期末,城镇几项指标应达到如下目标:

关于生态型城镇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生态型城镇建设的思考和建议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我们加快发展、加速赶超进位的重大战略机遇。作为环鄱经济圈的城市之一,丰城市乡镇如何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在发展中谋求科学发展,在崛起中探索绿色崛起,全力建设生态型新城镇,成为当前城镇化建设的新课题。为此,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和探析。 一、建设生态型城镇的背景 当前,我们提出的“生态发展”“生态型城镇”等概念,主要源自于鄱阳湖经济区规划的生态主题。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位于江西省北部,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3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市的部分县(市、区),共38个县(市、区)和鄱阳湖全部湖体在内,国土面积为5.12万平方公里。占江西省国土面积的30%,人口占江西省50%,经济总量占江西省60%。该区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划定的全球重要生态区,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生态功能。它具有“三区一平台”四大发展定位,即:全国大湖流域综合开发示范区、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保障区、加快中部崛起重要带动区和国际生态经济合作重要平台。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将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批复中,国务院要求: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要以促进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途径,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生态发展、文明发展”就此成为指引鄱阳

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城镇建设的主基调。 二、建设生态型城镇的要求 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国务院批复,“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发展的总体目标,它是可持续发展模式。笔者认为,建设生态型城镇与传统城镇建设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大要求。 和谐性首先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自然、人共生,人回归自然、贴近自然,自然融于城市;其次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其中,文化是生态城镇最重要的功能,文化个性和文化魅力是生态城镇的灵魂。这种和谐性是生态城镇的核心内容。 高效性与“高能耗”、“非循环”的运行机制不同,生态型城镇要求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共生关系协调。 持续性它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公平地满足现代与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不因眼前的利益而用“掠夺”的方式促进城市暂时的“繁荣”,保证城镇发展的健康、持续、协调。 整体性生态型城镇不是单单追求环境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新秩序下寻求发展。 三、建设生态型城镇的建议 推进生态型城镇化进程,需要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对照生态型城镇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笔者认为,关键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浅论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

浅论城镇规划建设及管理 当今时代是一个经济高速前进的时代,城市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快。由于经济前进形势的改变使得城镇的许多层次都面临改变。文章重点的阐述了在规划建设时期面对的不利现象。 标签:城镇;城镇规划;管理方式 1 认真开展基建工作,确保形成综合有序的局面 根据“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经济、改善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开展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用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努力强化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城镇集聚能力和建设水平,积极发展小城镇,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 1.1 做好协调活动 确保要素之间能够协调发展是开展规划活动的关键内容。在活动的时候,应该关注城镇和地区之间的关联,关注资源和发展间的关联。 1.1.1 城镇和地区间的关联 在我们国家,人口数量庞大,资源总数不多,城镇的数量非常多,但是综合能力并不高。所以当前阶段的关键方向是合理的发展关键城市,提升中小区域的水平,以此来带动一体化步调。 1.1.2 发展和资源间的关联 在我们国家,目前城市用地和维持耕地之间面对非常严峻的形势,虽说有充足的地表水,不过表现出很大的区域性特征。所以,在开展规划的时候,各个区域应该深入的分析其所处的具体状态,确保资源和发展之间能够和谐的存在。 1.1.3 基础设施与城镇发展的协调 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在交通,交通是联系着各地经济发展的枢纽,因此,要发展城镇经济,必须考虑拓展扩大经济和接受经济辐射的特点,加快铁路和公路的出省通道建设,将核心城市建设成为综合性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交通枢纽,加强各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2 认真整合 首先是空间层次的。拿整个国家来说,最主要的是靠海的区域,要合理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特征,积极的开展外向型模式。其次是针对小规模的城镇来讲的。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2020年编辑)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方案(新)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方案 2013年7月

目录 1前言 (1) 2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3) 2.1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 (3) 2.2智慧城市的发展趋势 (6) 3“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建议 (9) 3.1构建一体化的城市信息化软硬件支撑体系 (9) 3.2构建高度整合的公共服务体系 (9) 3.3构建高度共享的城市政务信息资源体系 (9) 3.4构建快速反应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 (10) 3.5构建丰富的城市应用系统体系 (10) 4智慧XX建设目标与原则 (10) 4.1建设目标 (10) 4.2建设原则 (11) 5智慧XX建设总体规划 (12) 5.1总体框架 (12) 5.2技术架构 (13) 5.3应用体系 (14)

1前言 智慧城市,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社会民生、经济产业、市政治理领域中,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IT、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居民生活工作、企业经营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智慧地感知、分析、集成和应对,为市民提供一个更美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企业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商业发展环境,为政府构建一个更高效的城市运营管理环境。智慧城市的核心是构建智慧型城市运行生态系统和城市产业生态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2月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两个文件,即日开始试点城市申报。办法指出,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月29日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并与试点城市及其上级人民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2013年8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第二批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再度确定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 住建部通过组织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其中地市37个,区(县)50个,镇3个,试点城市将经过3—5

灵溪镇小城镇规划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发达地区的小城镇建设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已经走上调整战略、集约发展的道路,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如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加快小城镇建设,我国的小城镇建设中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仅以灵溪镇为例,谈谈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认识 关键字: 自然概况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2]位于浙闽交界处鳌江流域,是浙江省最南端的一个县城集镇,位于苍南县中心偏北。北离温州市区83公里,南距福建省福鼎市32公里。灵溪镇风光秀丽,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土壤肥沃,属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海拔高度在63-400米之间,年平均气温17.8℃,年平均降水量1737毫米。灵溪地理条件优越,其西南距闽东地区仅16公里,北上83公里即温州市区,西依玉苍山,东濒东海,周边与浙江的平阳、文成、泰顺三县和福建省的福鼎相毗邻,是浙江的南大门。 人文概况 全镇面积达88.5平方公里,总人口22.6万人,下辖9个办事处、112个行政村、24个居民区,当地语言为闽南语。1981年苍南从平阳分析出来并确定灵溪为县城后,灵溪人民充分利用浙闽边界的地理优势,发挥县城的集聚效应,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大量人才和资金,城镇建设日新月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灵溪镇基础设施日臻完善,镇属三座水利发电站和一个3.5万伏变电站,工业企业有电力、建筑、砂石建材、藤编、玻璃纤维、茶叶、制衣、光学、包装印刷、化工等。城镇建设 灵溪镇内公共设施、社会事业齐全完备,工、商、运、建、服五业全面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发展迅速,镇内有1所卫生院,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水平;1所中学,10所小学;全镇电视、通讯、交通事业十分发达,有线电视、程控电话村村通;程控电话、手机可直拔国内外;320国道、梨温高速公路均从镇内经过。农民人均人收入达到了3662元,获得江西省文明镇的光荣称号,丁洲村荣获省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镇内实现了水泥路环绕主干道,城镇主要街道道路硬化率达到90%。 2004年,该镇饶北河以西约7.2 平方公里被市政府规划定为上饶市城东新区,上饶新火车站就坐落在该镇境内,给该镇带来历史性发展契机。2005 年,灵溪镇党委、政府提出“接轨城区,融入都市,打造生态东郊镇,建设文明新花园”的发展定位,引领全镇干部群众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迈上灵溪发展的新征程。灵溪镇内公共设施、社会事业齐全完备,工、商、运、建、服五业全面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发展迅速,镇内有1所卫生院,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水平;1所中学,10所小学;全镇电视、通讯、交通事业十分发达,有线电视、程控电话村村通;程控电话、手机可直拔国内外;320国道、梨温高速公路均从镇内经过。农民人均人收入达到了3662元,获得江西省文明镇的光荣称号,丁洲村荣获省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镇内实现了水泥路环绕主干道,城镇主要街道道路硬化率达到90%。 一、小城镇发展的有利条件 政策条件:中共中央已经把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五大战略之一,指出小城镇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明确了今后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同时,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已经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上意识到,我市要实现现代化,只有城区现代化是不够的,其与周边小城镇的现代化息息相关,没有周边小城镇的现代化,我市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加快小城镇建设,将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产业条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大力发展小城镇,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原来布局在城市中的传统产业今后将主要向小城镇转移;随着农村产业的集约化经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一些老的村镇企业及新建企业将会集中布局在小城镇;随着土地管理工作趋于严格,过去“遍地开花”式的企业布局方式将逐步改善;随着小城镇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这群人的户籍安置、转化政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第三产业的服务对象和居住人口的结构,并进一步扩大了小城镇住房与用地规模、基础设施配套等需求。 交通条件:灵溪镇建设发展的有利条件相对较多。如灵溪镇离市区为8公里,北与311高速公路连接,320国道穿境而过,依托上饶市这个区域中心城市,信息来源渠道多,人才多且引进容易,资金引进比较方便,随着今后市区自来水厂等基础设施的东迁及新火车站的北移,这些都为灵溪镇的建设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及规划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城镇建设质量不高。灵溪镇依托320国道建设,在国道两侧各建一排两至三层高的门面房,造成“一条街两层皮,鸭舌帽子一样齐”。背后的街区多是原有的耕田,是城?是村?概念模糊,发展模式不清晰。 (2)市政公共设施不完善,欠帐过多。镇区没有完善的道路体系,公共服务设施也不完善,绿化水平低,缺乏公共绿地。 (3)规划管理中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小城镇建设中违法批地、违章建筑案例仍然存在。 (4)城镇体系建设的观念尚未确立,规划起点低,缺乏通盘考虑。受本土观念的影响,规划的立足点在本镇域,建设与布局各自为政,很难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其最大效能。 (5)城镇规模偏小。如灵溪镇,镇区人口219万,全镇人口2.万人,即使全都住到镇区上,也因其规模小,只能搞小而全:“一条商街,一处公园,一所中学,一家卫生所…”,虽已铺马路,装路灯,搞绿化…,有城市外观,却无城市生活内在魅力和气氛。人气不旺,行人稀落,夜幕未垂,店门早闭,毫无诱发消费之氛围。 (6)发展建设不当对一些重要生态功能用地造成破坏;是灵溪镇发展环境管理跟不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污染加剧;灵溪镇周边农村生产和生活污染依然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灵溪镇环境质量的改善;

关于大荆生态型城镇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大荆生态型城镇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摘要:发展人、环境、经济协调发展的生态型小城镇,是促进经济发展 必然趋势,我们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运用生态学和城市规划科学原理,结合小城镇特点,指导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统一规划,综合建设,以较低的资源代价换取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达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小城镇生态良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城镇;城镇规划;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 the environment, econom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towns,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 inevitable trend, we must carry ou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the use of ecology and city planning scientific principle,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mall towns, guiding social,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coordinate development, unified planning,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the low price for better economic resources development speed, to achieve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are unified, realize ecological benign circulation of small towns, and promote social and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方案

1 前言 0 2 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 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 (2) 智慧城市的发展趋势 (4) 3 “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建议 (6) 构建一体化的城市信息化软硬件支撑体系 (6) 构建高度整合的公共服务体系 (6) 构建高度共享的城市政务信息资源体系 (7) 构建快速反应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 (7) 构建丰富的城市应用系统体系 (7) 4 智慧XX建设目标与原则 (7) 建设目标 (7) 建设原则 (8) 5 智慧XX建设总体规划 (9) 总体框架 (9) 技术架构 (10) 应用体系 (11)

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方案 2013年7月

目录 1 前言 0 2 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 智慧城市的发展现状 (2) 智慧城市的发展趋势 (4) 3 “智慧城市”建设发展建议 (6) 构建一体化的城市信息化软硬件支撑体系 (6) 构建高度整合的公共服务体系 (6) 构建高度共享的城市政务信息资源体系 (7) 构建快速反应的城市应急管理体系 (7) 构建丰富的城市应用系统体系 (7) 4 智慧XX建设目标与原则 (7) 建设目标 (7) 建设原则 (8) 5 智慧XX建设总体规划 (9) 总体框架 (9) 技术架构 (10) 应用体系 (11)

1前言 智慧城市,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社会民生、经济产业、市政治理领域中,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IT、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居民生活工作、企业经营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活动,进行智慧地感知、分析、集成和应对,为市民提供一个更美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企业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商业发展环境,为政府构建一个更高效的城市运营管理环境。智慧城市的核心是构建智慧型城市运行生态系统和城市产业生态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2月5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两个文件,即日开始试点城市申报。办法指出,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月29日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并与试点城市及其上级人民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2013年8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第二批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再度确定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 住建部通过组织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其中地市37个,区(县)50个,镇3个,试点城市将经过3—5年的创建期,住建部将组织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行新型城镇化,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方式

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方式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经济发展方 式的变化不可避免对城镇中各方面的发展及变化存在着影响,加强城镇建设,不 仅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还能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经济发展 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城镇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变化,如对城镇的定位、发展方向 和规模等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对城镇规划形成新的挑战,本文就针对城镇建设的 重要性,对城镇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同时提 出具体的措施,有效的促进城镇的建设及顺利的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 关键词: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也逐渐显示出比较重要的位置及 作用。城镇建设已经成为了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问题。所以,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城镇的规划 与建设。规划的合理布局及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城镇脱颖而出,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前沿阵地,在蜂拥而起的城镇建设中,存在着几点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城镇建设有着影响。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 在当前,要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主要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经济、改善生态环境等。对开展城镇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改善,用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及突出的 重点进行有序的推进,努力的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使城镇集聚能力和建设水平加以提高,在 提高城镇建设水平的同时,积极的发展城镇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城市周边乡镇的建设和发展。 1.1系统协调是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发展还不是很发达,具有人多地少、资源贫乏、大城市少实 力弱和中小城镇多规模小且大部分都是农村等特点,所以,城镇发展必须做到有重点,并要 做到全面协调,城镇发展要合理的发展核心城市,积极发展地区中心城市,改善提高城镇加 速城乡一体化进程。自然资源与城镇发展相协调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自然资 源与城镇发展的协调。我国城镇用地的发展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比较突出,地表水资源比较丰富,地域之间分配不均匀,所以,城镇规划要对各省市自身的情况进行考虑,按照不同的特 点及实际使资源与城镇发展相互协调。在各大小城镇,交通是城市的核心,也是连接城市各 区域间、不同城市间、城市和乡镇间的纽带,因此,要搞好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加快铁路和 公路的道路建设,建立畅通合理的交通运输网络,成为重中之重。要想发展城镇经济,就要 考虑拓展扩大经济和接受经济辐射的特点,加快铁路及公路的出省通道建设,将核心城市建 设成为综合性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交通枢纽,加强各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此外,绿化设施的建设、给水排水设施建设、城市居民住宅建设等对建设协调、合理城镇体 系具有积极意义。 1.2科学的整合 城镇规划建设要依据各地具体的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历史文化因素等,进行科学合理 整合。如沿海城镇,就应当注重发展外向型经济,发挥好与内地的中转和通道作用。对一些 历史古迹较多的文化城镇,则不应盲目破坏,注意保护好原有古迹,对重新建造出钢筋水泥 大厦更有意义。此外,在我国整体城市规划中,加强城镇的科学整合,将城镇按照地域或是 交通特征分类指导。应当大力扶持中心城镇的发展,带动周边城镇。同时,形成与国际接轨、国内外广泛联系的全方位、布局合理、城乡一体化的多功能开放格局,也成为当前构建现代 化城镇网络的必然要求。 2. 我国城镇规划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规划不明确,盲目搞建设 置城镇的自身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于不顾,为表面政绩盲目的搞建设,既没有把建设搞好,又浪费人力物力,结果欲速则不达。此外,还有不少豆腐渣工程,不仅劳民伤财,对城 市后期规划发展都带来不可估量的阻碍和损失。近年来,虽然一些城镇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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