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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

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
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2、陈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半小时

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3、高某,男,17 岁(1983 年9 月出生),某中学学生。高某与女同学吴某以“谈朋友”的名义交往了一段时间。不久,吴某以家里不同意而且自己还要专心考大学为由与高某断绝了关系。此后,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吴某。2001 年7月6 日,吴某在母亲陪护下住进县城一家旅馆准备参加高考。7 月8 日晨8 时许,吴某由母亲陪同前往考场,刚走出旅馆没几步,高某冲了上去,一把抱住吴某,并将装有高某自制的爆炸装置的挎包挂在李某身上,随即跑开。吴某尚未来得及将挎包摘下,就听“轰”的一声,吴某被炸死,吴母身受重伤,高某和路过的刘某、王某也受了轻伤。试分析:对于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1)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高某在公共场所以爆炸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3)高某年满17周岁,应当负完全刑

事责任。由于高某未满18 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对高某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得判处死刑。

4、冯某,男,43 岁,某市油脂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1999 年10 月至2000 年4 月间,冯某将本公司生产的工业用基础油冒充饼干专用油、食用油向省内几家食品厂推销,共计售出2 千余公斤,销售金额9 万余元。其中部分油品被用于制作食用饼干流入市场,导致某幼儿园儿童食用后发生严重集体中毒事故,造成其中5 人轻伤。

试分析:对于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冯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冯某明知工业用油非食用油而向食品厂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成立条件,故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冯某的行为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5、吴某,男,42 岁,某厂工人。吴某所在工厂效益不好,经常发不出工资。看到当地许多人倒卖走私物品赚了不少钱,吴某也动了心。吴某向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块钱,找到走私分子王某,向其购买了走私进口的彩电、照相机、手表等价值8 万多元的物品(若是正常进口需缴纳关税2 万余元)。吴某将这些物品分批贩运到内地倒卖后,获利1 万余元。试分析: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吴某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但尚不构成走私罪。(2)吴某直接向走私分子购买走私物品转卖,偷逃关税,故属于走私行为。(3)吴某走私物品偷逃关税数额较小,未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标准,故而不构成走私罪。(4)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6、胡某,男,23 岁,无业。2008 年6 月20 日,胡某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2000 年5 月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 年,2002 年 3 月刑满释放。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胡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与盗窃他人钱款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3)胡某伪造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胡某虽是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犯罪,但其前罪属于过失犯罪,故而不属于累犯。

7、刘某,男,25 岁

,某厂工人。刘某多次受到吴某的敲诈,累计达5000 余元,原因就

“如果你不用钱摆平,在于极好面子的刘某与女友在山上偷尝禁果时被吴某碰见了。吴某声称:

我就要让天下人都知道你这个老实人的风流事儿!”2003 年6 月11 日,吴某又来要钱,开口就要3 万。两人讨价还价,从3万降到l 万。刘某还想往下降,吴某却一把搂住了他的脖子:“没钱,我就要人!”刘某一惊忙将其推开。“好啊!你敢对我这样!告诉你我是看得起你,你小子敢推我!”吴某一边骂一边气哼哼地往外走。刘某害怕吴某会说出去,连忙扑上去,把吴某按在床上,死死卡住她的脖子,很快吴某就不动了。刘某以为吴某已死,正在发愣时,吴某醒过来了,刘某见她没死,便再次求她以后别再缠着自己,可吴某表示这事没完。过了会儿,吴某说要上厕所,出来时手里却拿了一把刀。刘某见状,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他一把抢过刀,狠狠地冲着吴某的腰、胸等处就捅,

直到吴某再也不动弹才住手。随后,刘某将吴某的尸体肢解,装入一个编织袋内。刘某的父亲回家得知真相后带着刘某向派出所投案,刘某交代了全部情况。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刘某使用手掐、刀刺的手段将乔某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8、王某,男,24 岁,农民。某日晚8 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 岁)路过王某家门口,向王某问路。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王某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王某说:“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王某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

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抗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王某因盗窃他人价值1300 余元的手机被当场抓获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

试分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2)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吓手段与

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

罪。(3)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4)王某被拘留后主动交代强奸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王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9、张某,男,25 岁,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张某驾驶“丰田”牌轿车出去揽活。车经一路口处时,遇到从外地来该市探亲的青年妇女李某。张停车问李到哪儿去,李说到该市某单位找丈夫。张某遂以带路为名将李骗上车,后将车开到郊外停住,在车内强行奸污了李某。李在奋力反抗中,将张的嘴唇咬伤。张认为这是要给他的犯罪行为留下罪证,唯恐罪行败露,即决意杀人灭口。张先用双手掐李的颈部,又用铁锤朝李的头部猛击数下,李某昏迷过去。张某以为李某已死,遂将李拖出车外扔在路旁,驾车逃离。半小时后,李某被下夜班经过的工人发现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但头顶颅骨骨折,脑组织挫伤,造成重残。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2)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3)张某使用手掐、锤打的手段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构成故意杀人罪。(4)张某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0、刘某,男,26 岁,工人。一天晚上9 时许,刘某在骑车下班回家的路上,看见某饭店财务科会计李某在路旁往前走,刘经过李身边时将其手提包抢了就跑。李大声呼喊,周围群众纷纷拦截,刘加快车速逃

跑。当刘跑到一桥头时,被民警吕某拦截,刘某便骑车向吕猛撞。吕被撞倒,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夜里死亡。试分析: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刘某抢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将他人撞伤致死,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构成抢劫罪。(3)刘某的行为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11、许某,女,:25 岁,某公司行政秘书。

许某与刘某谈了一段时间的朋友后,刘某提出分手。许某觉得受到了极大伤害,非常愤怒。为报复刘某,许某持刘某还未及取走的信用卡到几家商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8000 余元的物品。刘某发现后要求许某退还信用卡并归还其所消费的钱款,许某坚决不还,刘某报案,许某被抓获。

试分析:对于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许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2)许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3)许某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所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故而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2、张某,男,65 岁,农民。某日,某县公安局治安队队长陈某、民警刘某根据线索到张某家依法收缴枪支。陈某出示警官证要求张某交出私藏枪支,张某谎称家中没有枪支予以搪塞。后当陈某在张某家床下找出私藏的一支猎枪时,张某以枪支是借来的为由不同意收缴并从陈某手中夺抢枪支,未逞。张某转身拿起一把螺丝刀将陈某左颈部刺伤。陈某再次亮出警官证表明身份,让张某停止侵害,张某却继续拿螺丝刀刺向陈某,陈某和刘某被迫从房中退出。张某趁机将房门扣住,然后取出一支事先装好弹药的自制霰弹猎枪,通过窗口,向院内的刘某射击,刘某当场倒地。当张某填装火药欲再次行凶时,陈某破门而人将其制服。被害人刘某头部中弹,在送往医院治疗途中死亡。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张某以暴力手

段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张某非法持有两支猎枪,拒不上缴,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4)张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3、李某,男,45 岁,农民。李某与陈某是中学好友,毕业后,陈某外出打工,未再回乡。一日,李某从公安机关的通缉令上看到了陈某的照片,得知陈某是一起重大杀人抢劫案的嫌疑人。某日晚上,李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忽听门外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正是陈某。陈某进屋后对李某述说了其作案经过,并说外面风声紧,要求在李某这里躲避几天。李某虽觉有些不妥,但念及以前交情,仍将陈某安排在其家中住下。几天后,陈某打算去南方某城继续藏匿,提出将其所抢的价值8000余元的手机、照相机便宜处理给李某,李某即以人民币3000 元买下。后陈某在去火车站途中

被公安机关抓获。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2)李某明知陈某属于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住处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3)李某明知手机等物是陈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4)李某收购赃物的行为与窝藏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窝藏罪论处。

14、周某,男,47 岁,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煤矿矿长。周某以解决本村煤矿生产所需窑柱为名向县农林局申请采伐本村集体林木。农林局研

究后决定,批准采伐普通树木550 株、立木材积33 立方米。周某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并未按照规定采伐,而是组织村民擅自超出采伐范围砍倒了1000 余株t-等林木,共计立木材积100余立方米。周某除将一部分木材用作煤矿窑柱外,其余木材予以出卖,得款2 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试分析: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周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和职务侵占罪。(2)周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

规定任意采伐本村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3)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4)周某的行为构成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5、唐某,男,32 岁,无业。唐某不愿劳动,又一心想发大财,于是便打起了歪主意。唐某从云南省某地偷越出境到达缅甸境内,用4200 元人民币向当地的毒品贩子购买了820 克海洛因,走小路携带回国。

回国后,唐某将所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向吸毒人员出售,获利1 万余元。一次,唐某在出售毒品时被我公安人员发觉,人赃俱获。经化验,唐某所贩卖的毒品纯度为60%。试分析:对于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2)唐某从境外购买毒品偷带回国并

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3)唐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走私毒品罪论处。(4)唐某走私、贩卖的毒品数量应依查获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16、李某,男,29 岁,某公司职员,聋哑人。2009 年3 月,李某利用自己家中的电脑创建了一个网站并自行维护。网站采取会员制,有固定账号,只要汇人一定款项便可成为会员,进入网站阅读或者下载其中的内容。网站建立后,李某将从各处收集来的黄色图片5000 余张、色情电影100 多部和色情小说20 余部等上传到网站中。至2001 年11 月案发,李某以50 元/3 个月和100 元/10 个月的价格收取会员费,

共发展会员300 余人,获利3 万余元。试分析: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

创建黄色网站并复制上载各种淫秽物品供会员阅读或者下载,收取会员费,其行为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李某属聋哑人,依照刑法规定,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温某,男,27 岁,某镇政府财会室出纳员。李某,女,25 岁,温某之女友。

李某欠了别人的钱无力归还,而温某的收入也不高,李某遂动员温某拿公款还债。温某经不住李某软磨硬缠,遂于一天下午

下班时,从自己经管的保险箱内拿走现金5000 余元带回家。当天晚上,李某按照温某教的办法拿了温某的财会室大门和保险箱的钥匙,潜入镇政府财会室,伪造被盗现场,企图转移目标,嫁祸于人。第二天,温某将拿来的5000 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李某。试分析:对于温某、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温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监守自盗,

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3)李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温某共同实施犯罪,属于负污罪的共犯。(4)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胡某,男,38 岁,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胡某的同学周某在该县任-t-J 也与房屋管理局局长。1997 年至1999 年3 月的二年之内,先后有3 人给胡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磉机等高档消费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 万余元。胡某收受财物后,即要求周某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先后为3 人违规分配了住房。但周某并不知道胡某收受财物之事。胡某在被羁押审查期问揭发出该县县委书记的重大贪污案,经查属实。

试分析: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间接受贿罪。(3)胡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张某,女,35 岁,某国有资本控股企业财务部出纳员(聘用人员)。张某的表弟吴某想去广州贩货缺少周转资金,找到张某,请其帮忙从所在单位借款。张某觉得领导可能不会同意,于是未办任何手续。便从她经手的现金中取出2 万元给了吴某。一个月后,吴某如数归还了本息。试分析: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2)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本单位较大

数额的资金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3)张某虽在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工作,却非国家工作人员,亦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其挪用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王某。男,44 岁,某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副庭长。2009 年7 月,王某主审许某、陈某夫妇诉吴某债务纠纷一案。许某、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本以为胜诉在握。但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安排的吃请并收受1000 元好处费后,竟与吴某等人串通案情,在吴某并没有反诉的情况下,以许某、陈某夫妇曾经拦截吴某车辆讨要欠

款造成了吴某经营受损为由,判令作为债权人的许某、陈某夫妇给债务人吴某赔偿19000 元的所谓“损失”。陈某受此打击而精神失常。

试分析: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2)王某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3)王某收受他人财物数额不大,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哈吉。奥格雷在飞机航行至东经118.06’0c“、北纬52.40’0c“上空时,启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X省××县××乡农田里。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对被告人奥格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因为,(1)被告人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违反了《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我国是上述三公约的参加国,应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同时,我国刑法典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因此,我国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2)被告人奥格雷的犯罪行为开始于我国领域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按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对被告人奥格雷应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2、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文、金×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X还带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

间,陈、金、二人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爱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

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X文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七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文、金×七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X×、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因为,陈×文、金×七与罗××、方××互相拥抱接吻抚摸的行为是普通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的正常行为,虽然是多位男女同居一室,有违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的要求,但他们的行为并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陈与金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3、王××,男,20岁,农民。

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要求××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似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X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X返回岸边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自行上岸,但并没有去将陈X×带回。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 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造成被害人陈××死亡的犯罪行为属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王××同意带未成年人陈××到深水处游泳,由此就产生了王应当负责保护陈游泳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王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陈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即王必须在陈××的附近看护),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王因感到身体累,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

严重后果。

(3)被告人王××对因不作为造成陈××死亡的结果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王××自信自己的游泳技能可以保证陈××在深水处游泳而不会导致溺水身亡的危险。本案中,王××应当预见到对在深水处游泳的未成年人陈××,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王××过于自信自己并不

熟练的游泳技能,带陈至深水处,后终因王感到身体累而离开陈自行上岸,以致造成陈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

4.李某,男,45岁,农民。

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一齐沿着挖树蔸人左侧约5米远的山沟,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挖树蔸人纷纷躲避。其

中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撞着沟边的一块巨石而横飞向挖树蔸的农民,将其中一人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李某明知从山顶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表明被告人李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5.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

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了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X×(5岁)炸死,将西边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

请分析:李×X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李××作为司机,应当预见到用火烤内盛冻油的油桶的行为,可能引起爆炸而致他人死伤的结果,但李××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伤的结果。

(注解:李××作为司机,应当具有盛油的油桶遇热可能引起爆炸的业务常识,即李某负有预见到自己给油桶加热的行为可能发生因爆炸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的义务。对李某可定过失爆炸罪。)

6.赵x x,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x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陈×等三人误认为赵要抢帽子,便停下来寻找砖头、石块,返回质问。赵即躲进某某厂。后因马路上有人吵架,赵出来围观时,又遇见陈×等人,赵再次回厂躲避,但陈等一起追上质问,赵即

向陈等讲明是认错了人,不是抢帽子。-陈不谅解,手持砖块向赵面部猛打,将赵的左上颌及牙齿砸伤,赵随即拔出随身所带大号水果刀向陈猛戳一刀,将陈刺成重伤,陈跑至三十米处倒地,赵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请分析: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赵××是在遭受陈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陈某重伤的。赵××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何X X,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

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束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何××,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后并未参加救火,却命令工人们迅速拆毁近邻第四家房屋何本人则于另外两个工人跑回工地,驾驶着吊车、生产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也投入拆房行动。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人们赶快用斧头、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脚,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何本人随即开动吊车,把屋顶梁架吊离原地,再叫工人们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们奋力扑灭。

请分析:何××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1)何××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何××决定带领工人拆毁尚未烧及的一家邻居房屋,其目的是为了阻止火焰蔓延,使更多的房屋免遭烧毁。何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行为关于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何××造成这种损害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8.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

请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1)邓某的行为

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本案中,第一,邓某调查赵某的行踪,准备好匕首,前往赵家的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即杀害赵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邓某在途中因腹部疼痛难忍而返回自己家中,这表明邓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尚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第三,邓某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是由于邓某突然腹部疼痛难

忍这个属于邓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邓某的行为完全具备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和主观特征。所以,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9.王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一日将刘某骗出单位到僻静处,将预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倒在刘某面部。看到刘某极端疼痛并惨叫,王某又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但仍然致刘某严重烧伤。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王某将硫酸倒在刘某面部,导致刘某严重烧伤,这表明王某的行为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王某虽然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并未有效地防止刘某严重烧伤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10.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

请分析: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

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没有致张某死亡的共同故意,他们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1.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El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三捆,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平分。

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从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哪一种形式的共同犯罪?

(1)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盗窃中,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和教唆犯,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3)本案中,甲提出盗窃财物、分派乙准备匕首和自行车、分派丁去窥视作案地形、指派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主犯;乙准备犯罪

工具、参与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威胁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和教唆犯;丁窥视作案地形属于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同时还参与直接实行盗窃行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丙参与盗窃财物的共谋、因受威胁而实施了销赃的帮助行为,属于胁从犯。

另外,甲、乙、丙、丁在喝酒时商定到江边货船上盗窃财物,表明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1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 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哭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

险,一个月后痊愈。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

么?

(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陈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年龄为十五周岁,其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吴某重伤,所以,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13、李某为了窃取财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李某便将包藏在家中,后被查获。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

(1)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本案中,李某只是出于一个盗窃财物的故意,实施了一个盗窃财物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但是,李某盗窃财物的行为,结果又触犯了私藏枪支、弹药罪,因此,其行为属于牵连犯(结果牵连)。

14.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脾气暴烈,两人经常争吵并动手打架,过后又和好如初。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两人因为对电影中一个情节的看法不同又发生争吵,而且越吵越激烈,以致动手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王某一时

冲动,掏出嗨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刀,说:“看你他妈的还跟我吵!”然后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

请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1)被告人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案中,对用刀捅李某可能致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性。但因王某

与李某的关系密切,显然王某不可能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对于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所持的只能是放任其发生的态度。因此,王某对于其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而言,其认识

特征是明知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这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

15、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主动交代还曾犯有盗窃罪。经有关机关调查确有此事,犯罪事实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犯罪人一直未能确定,案件未破获。

请分析: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属于坦白还是属于自首?为什么?

(1)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既不属于自首,也不属于坦白,而是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不以自首论,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马某如实供述的盗窃罪行与判决确定的盗窃罪是同种罪行,所以,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自首。另外,马某如实交代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而不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马某主动交代盗窃案件的行为不属于坦白。

16、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说:“看你不顺眼!”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刮刀胡乱刺扎林某。林某的肩和背被刺中数刀,疼痛难忍,于是顺手从饭馆放在外面的瓷碗中拿起一只砸打冯某,欲求脱身。冯某头皮被砸出血,无比恼怒,便抱着林某继续猛刺并喊刘某、曹某过来帮忙。林某腿、臀、腹部又被刺中数刀。此时,刘某手持刮刀赶了过来。林某见势不妙,便更加用力地用瓷碗砸打冯某的头部。瓷碗砸碎后,尖角扎中冯某的颈部动脉,冯某当即出血倒地。刘某、曹某等见状,顾不得打林某了,忙将冯某抬起送往医院抢

救。林某趁机捂住腹部伤口逃往胡同口,没走多远,便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巡警抓住。冯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请分析: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3)本案中,林某是在受到冯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冯某死亡的。林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心。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

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饭后即出现恶心、呕吐,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请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3)本案中,王某投毒行为实行终了以后,造成其丈夫汤某中毒,由于她主动呼救,并在邻居帮助下,将汤某送医院抢救,阻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死亡结果没有发生,是由于王某自动放弃所致,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征,应视为犯罪中止。18、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以后第三年又犯了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岛徒刑三年。

请分析:李某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2)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第一,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第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第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第

四,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累犯。

(3)本案中,李某被判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也未违反缓刑考验期间所应遵守的其他规定,故对李某应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宣布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由此可见,李某不符合成立累犯所必须具备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条件。因此,李某不构成累犯。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_百度文库汇总

刑法学 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一、王某爆炸案 1、王某构成爆炸罪。 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 1死亡 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 115条规定,应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二、谢某交通肇事案 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 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 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 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 133条规定,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2 一、胡某信用卡诈骗案 1、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而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胡某伪造公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但由于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 骗,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法第 195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3、之前触犯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二、赵某绑架案 1、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未满 16周岁,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构成绑架罪,为主犯,根据刑法 239条规定,应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处理,根据刑法第 232条规定,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赵某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作业3 一、韩某等共同敲诈勒索罪 1、韩某等三人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韩某为主犯,应按照刑法第 274条认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本案数额巨大,主犯韩某应判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刑法第 27条规定,王某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又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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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就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就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您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就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就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瞧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就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她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她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她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就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就是单位行贿还就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就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就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刑法学案例

1. 辛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 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 (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了贿赂犯罪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涉及了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判断辛某的受贿罪是比较好判断的,关键是要弄清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说有受贿常有对应的行贿,但受贿罪与行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行贿人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或者虽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是被索贿的而又没有实际获得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3款),但对方即受贿人的受贿罪仍是成立的,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也是如此。 法理详解 关于逮捕辛某的程序,检察机关由于没有考虑到其担任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一职,依《宪法》第74条以及人大代表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不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检查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于辛某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股票),数额巨大,应构成受贿罪。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谋取利益,并没有限制所谋取"利益"的性质,即非法与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利益均可构成,所以,虽然对于行贿人海药公司而言,如果其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是单位行贿罪,但由于其完全符合上市的法定条件,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这表明行贿人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所以,海药公司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尚不构成犯罪,而林某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实施的,所以也不

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3题,共计40分) 1.张某案(本题12分)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系夫妻,林某(男)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有外遇,为弄清真相,遂找到林某了解情况。1998年7月22日上午,张某给林某打电话,让林某来家中,要与李某对质当面核实此事,林某应邀前往。当日下午2时许,林某来到张某家中,当得知李某外出未归时,遂对张某进行语言调戏、拉拽,张某表示反对。林某仍继续纠缠。张某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某再次调戏,实施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侮辱猥亵动作时,张某手持小宝剑朝林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致林某倒地丧失行动能力。隔了一会儿,张某见林某倒地挣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某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林某不再动弹,张某即委托李某之嫂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张某家中将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认为自己杀坏人没什么不对的,拒绝认罪和悔罪。[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8分) (2)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4分) 答案: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扎腹部事后防卫 法定情节:自首、防卫过当 2.吴甲致吴乙死亡案(本题14分) [案情] (1)吴甲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月2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 (2)1999年3月13日,吴甲因李某欠其借款未还一事,酒后到李某家索要欠款,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吴甲为报复李某,即到其父亲吴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铁棍(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吴甲回来后,见其李某与吴乙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铁棍向李某奔去。吴甲之弟吴丙见状过去阻拦,吴甲遂在距离李某约3米远的地方朝李某的头部抛出铁棍。李某慌忙躲闪,铁棍飞过李某,正好击中吴乙的头部(左颞部),吴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3)吴甲对造成父亲死亡悔恨不已,先是去村委会投案,后因惧怕处罚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逃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1999年6月3日,吴甲被抓获。 [问题](1)对于吴甲致吴乙死亡一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犯罪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为何?说明理由。(6分) (2)吴甲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4分) (3)如果吴甲致吴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法院对于吴甲应当如何决定总和刑期(数罪并罚)?(4分) 答案: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不构成累犯——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5——3年)并10年,并罚得出的刑期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电大 刑法学作业2

刑法学_0002 一、填空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2. 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个人财产 7.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8.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9.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10.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 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为依据,罪名可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12.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3.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 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4.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5. 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 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单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蔡某进入邹某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邹当场抓住,蔡某为挣脱逃跑而将邹打成重伤。蔡某的行 为构成( B )。 A. 抢劫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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