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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研究_十年回顾与延展_黄俊辉

失地农民研究_十年回顾与延展_黄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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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第3期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12 No.3 2011年6月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Jun.2011

失地农民研究:十年回顾与延展

黄俊辉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摘要:2001—2010年来,学术界基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视角,从征地制度与过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状态、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权益受损和保护等方面研究了失地农民问题,并形成了诸多共识。但也在失地农民与城市化的反思,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安置补偿、就业和保障政策的评估,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等问题的研究上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失地农民;研究成果;征地制度;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013(2011)03-0055-07

China's lost-land peasants: Retrospect and prospection over the past 10 years

HUANG Jun-hu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 China) Abstract:L 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life situation, employment, lament, soci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nd-lost peasants have been studi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sociology,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s since 2001. Reviewing and comb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the land-lost peasants, we find that it has formed five themes and has reached some consensus, but there also exists some shortages. The author then points out some new perspectives for academic research: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lost peasants and urbanization, the system cohesion of social securi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landless peasants and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Key words: land-lost peasants; research results;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失地农民问题作为一个关乎城市化快速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学者均对其表示出浓厚的兴趣和极大的关注,研究议题涉及征地补偿安置、就业、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回顾我国学术界十年来(2001—2010年)关于失地农民各方面的研究,对找寻新的研究问题、研究视角是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研究范畴与成果

目前有关被征地农民的法规将被征地农民定义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需要安置的人员。失地农民则是指因土地被征用等各种原因而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的农民。[1]这样看来,“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含义基本一致,都是指代失去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国内学者并未对“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二词作过严格界定、区分,而是约定俗成地把“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看作是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农村集体承包地的农民,并交互地使用“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两个称谓。而国内官方政策文件都是使用“被征地农民”这一称谓。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的学者多使用“失地农民”这一称谓。笔者在本文使用的“失地农民”指代因土地被征用等各种原因而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的农民。

据陈绍军考证,“失地农民”一词最早见于1994年李励华的《决策者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的理性把握》一文。随后,安东风1995年的《试论被征地

收稿日期:2011-05-18

作者简介:黄俊辉(1984—),男,广东东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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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和韩红根1996年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与利益保障》都指出农民在被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受损现象,提出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政策主张。失地农民问题真正进入学者视野是始于2002年鲍海君、吴次芳在《管理世界》第10期中发表的《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随后相关研究明显呈现上升趋势。同时,这篇文章在日后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中也有很高的引用率,说明此文在失地农民这一研究主题中的奠基性作用。

笔者在中国知网分别以“失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作为题名,以1979年至2010年为时限,共搜索到3 435个结果。1979—2000年间,相关论文仅2篇。2001年至2010年依次为3,17,70,268,408,518,612,560,501,476篇。这说明,进入21世纪,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三农”问题的研究热点。这可从国内城市化急剧扩张的社会背景中找到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共经历了三次“圈地热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二次是在90年代初。可见,失地农民在20世纪80、90年代就出现了,但当时失地农民并没有演化为现今的失地农民问题,一方面是由于那一时期的失地农民规模不算太大,另一方面主要是政府采取了有效的就业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给予失地农民较合理的安置。从2000年开始,城市化迅猛扩张,工业区、科技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剧增,直接推动了第三次“圈地热潮”,许多农村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据有关统计,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159.64万公顷耕地,按照目前的城市化进程,以后每年需要征用土地16.67—20万公顷。随着土地征用规模的不断扩大,将有更多农民被迫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有学者在2004年就估计当时中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 000万人左右,每年以2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2]假如这个数字准确的话,到目前为止我国失地农民的总数不少于5 000万人。在农民被迫从土地“解放出来”的同时,他们并没有享受到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反倒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城市化快速推进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甚至濒于社会的边缘化地带,有学者称之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境地。近些年,征地冲突、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就业困难都是新闻媒体的焦点语汇。国土资源部有关统计表明,目前全国1/3以上的群众上访是由于土地问题,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地引起,失地农民问题已经由发达地区局部社会问题扩展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另据民进中央的预测,到2020年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人。

[3]2008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大约是46%(另有说法为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仅在40%左右),到本世纪中叶,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要达到65%,到2030年中国失地农民规模将远远大于1亿人。因此,失地农民问题自然成为推进城市化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政学两界亟需研究、解决的热点问题。

另外,学术专著是反映某一研究主题成熟度的重要维度。在十年的时间里,失地农民方面的代表性专著共有13部:张汝立的《农转工:失地农民的劳动与生活》、李淑梅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刘海云的《边缘化与分异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王道勇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现代性变迁——以失地农民为例》、孔祥智的《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WTA)和补偿政策研究》、陈亚东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重庆为例》、严新明的失业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研究》、鲍海君的《政策供给与制度安排:征地管制变迁的田野调查》、叶继红的《生存与适应:南京城郊失地农民生活考察》、李蕊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杜伟,黄善明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研究》、潘光辉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和陈绍军的《失地农民和社会保障——水平分析与模式重构》。这些著作基本属于实证研究,以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为主要视域,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生存状态、征地过程及意愿、权益保护等主题开展研究。

二、研究主题与共识

十年来,学术界对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紧紧围绕征地制度与过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状态、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权益受损和保护等主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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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形成一些基本共识。

1. 征地制度与过程

(1) 制度缺陷。诺斯曾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4]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各种相关制度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界定,政府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征用土地都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土地征用成为国家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主要手段。这一制度安排在短期内确保了政府土地征用获利者的利益,但也相应地损害了农民和厂商的利益。[5]其次,我国现行的土地补偿政策导致了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期限过短、有关概念不清、补偿形式单一、缺乏长期保障机制的问题。[6]土地增值收益收归县级以上政府后,大部分投向城市开发建设,农地征用制度演变成“城市从农村攫取利益的抽血机”。[7]第三,我国现有土地制度中“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规定导致土地权属界定不明确,进一步导致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博弈各方遇到权利时,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农民天然成为弱势的一方。[8]

(2) 征地过程。征地过程可以视为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对征地过程的描述,学者们更多地是通过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在征地过程中,中央、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农民之间有着利益博弈的关系。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存在着农民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博弈。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信息不对称和农民谈判能力低下显然,在这利益博弈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在处于劣势地位和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农民利益受损则在情理之中。[9]最后,作为农民与政府在征地博弈的现实结果就是政府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的征地行为和农户处于弱势地位的土地出让行为。[10]

概言之,学术界将制度设计不合理视作征地过程中政府寻租的“天然的温床”,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源。要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改革土地征用的相关制度是必然的选择。

2. 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状态

陈锡文认为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的那部分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处于非农民非市民的游民状态。对此,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九三学社2003年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60%的失地农民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另外,中国社科院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西南某省20%的失地农民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民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24.8%的失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绝对贫困状态。[11]高进云等人对武汉市城乡结合部的5个区的农民被征地前后生活状况进行了衡量。结果显示,农地城市流转导致农户总体福利水平略有下降,除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外,农民的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社区生活、环境、农民心理状况都有不同程度的恶化。[12]尹奇等人通过对成都部分地区的实证研究发现,尽管农民失地后福利水平略有提高,但总体上仍较低。[13]同时,失地农民的城市融入、角色转换、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也是学者们积极关注的。郁晓晖、张海波从微观层面探讨了失地农民在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后的社会认同心理的现状、认同系统的变化,以及这样的认同心理背后的社会建构等。[14]杜红梅发现城郊失地农民在实现社会角色转换过程中存在内在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张海波,童星通过对南京561位失地农民的实证调查发现,被动城市化带来的“时间性”效应和“空间性”效应导致部分失地农民尚无法实现自我认同的转换,难以融入城市生活。[15]陈世伟指出城市中存在的社会排斥是失地农民城市化不可忽视的因素,经济排斥、制度排斥、社会关系网络排斥是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主要障碍。

这些研究说明,绝大部分农民在被征地后的基本生活状况发生恶化,不仅表现在收入水平的下降,而且在城市融入、角色转换,个人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均存在困难。失地农民由于体制性标定而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但在角色层面(生活方式、处事习惯等)仍然觉得自己是农民,失地农民的城市化还没有真正实现。

3. 失地农民的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建立,传统的“征地招工”方式已基本失去效用。解决“失地大军”的就业问题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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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弛等人对浙江省的实证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实现了就业,但仍有不少失地农民就业困难。除招工安置和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外,去企业应聘的占19.30%,做小生意的占17.54%,外出打工的占11.69%,找不到工作的占28.65%。而且他们从事的也大多数是文化索质和劳动技能要求较低的职业,其中企业工人占16.02%,服务业人员占22.65% ,待业或从事家务的占36.47%。[16]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和李富田等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失地农民的失业率大约在20%—30%,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群体。在失地农民中,除了少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外,大部分都选择非农就业。谢勇以江苏省南京市失地农民为例,对土地征用所导致的就业冲击和就业分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大约54%的被调查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改变了自己原有的就业状态,中老年、人力资本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民受到冲击的可能性较大。[17]潘光辉通过对广东的实证研究发现,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较弱,而且就业培训机制不完善。文化素质低,没有专业技能,参与市场竟争的能力差、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弱等让失地农民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岗位。[18]尽管在具体统计数据上有所差异,但学者们基本承认农民失地后存在就业困难的事实,同时提出政府开展就业培训、提升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等政策建议。

4. 失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会保障

(1) 安置方式研究。学者们就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展开过激烈的讨论。针对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的弊端,学者们将目光聚焦于安置方式的创新上。李明月、陈敏等人以厦门“金包银”工程为例对留地安置方式进行了分析,更有学者提出“开发性安置”的思路,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通过开发性项目的投资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获得分红或租金收入。卢海元等人提出的“土地换保障”方式是最具影响力,也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然而,“土地换保障”受到公平与权利等价值考量的严重质疑。在实际的征地补偿中,各地政府主要是采取“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开展,同时也注重探索不同的补偿方式和组合。

(2) 社会保障研究。社会保障是每一位公民应该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学者们进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共识。学者们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进行过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障模式、保障内容、资金来源及管理等方面。

保障模式方面。目前各地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多种多样,反映出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如何选择,如何实现可持续等关键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思路和认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的调研结果,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做法大致归纳为四种:一是将失地农民纳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之内,如“城保”和“农保”;二是创建介于“城保”和“农保”之间的“镇保”,将失地农民纳入“镇保”;三是针对失地农民建立专项社会保障制度;四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商业保险体系。卢海元认为在征地补偿水平严重偏低的大背景下,如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会给失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政府构成短期筹资压力,而且会进一步加剧本已严重失衡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支付压力。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和可持续,应该是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取向,也可能成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取向。[19]总之,学者们倾向于认为,将失地农民完全涵盖在城镇社会保障框架下,实行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会超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可以是未来的努力目标,各地方应按照城乡制度衔接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保障内容方面。由于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健全,土地集中了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当土地被征用时,农民不仅失去就业机会,更失去了依附在土地中的各种保障。按照城乡制度衔接的原则,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理应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如陈绍军认为:“原本土地具有的养老、就业、医疗保障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随着土地被征收而消失后,这就意味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少应该包括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即最低生活保障四个方面。”[20]但有学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难以建立一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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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应该根据失地农民实际的最迫切需要,建立针对性、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如潘光辉认为从社会经济影响以及财务支出和失地农民的需求特点出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无疑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和支柱。

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运营方面。鲍海君等认为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他的可能来源还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21]另外,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应该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担,国家出资部分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列支。目前的筹资方式其实质是来自于土地价值款。在现行土地价值款一定,而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额度很低的情况下,这种筹资模式是将失地农民现在的土地补偿费转移为未来的生活保障金,以牺牲失地农民现在的消费为代价,其结果会导致生活保障金缴纳越多,失地农民的现期利益被侵犯越多。这种表面上是政府、集体出钱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质上有“用农民的骨头煮农民的肉”之嫌。[22]在资金管理运营上,鲍海君、冯建、李善山、潘光辉等建议建立专门机构或者交给实力和信誉都不错的私营机构管理,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5. 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与保护

不少学者观察到不管在征地过程,还是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民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农民失地也是失去多种权利的过程。

(1) 权益受损的基本状况。失地农民权益受损包括经济权利的渐进性缺失、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等各个方面,[23]也包括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益损失。[24]梁伟等将其归纳为经济权利的渐进性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等三个方面。根据学者们关于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状况的研究,可将其划分为显性权益受损和隐形权益受损两方面。显性权益受损主要指征地补偿费过低和失地农民无法享受土地增值。隐形权益受损是指农民失地后将丧失依附在土地当中的各种“保障权利”。

据估算,1979—2001年间全国通过“土地剪刀差”从农民手中获取的利益超过20 000亿元。[25]严新明认为政府以农用地之价格取得农民土地,却可以取得几十倍、几百倍的土地升值。政府成为土地级差收入的合法所有者,农民则被排除在利益分享之外,农民在失地过程中没有任何谈判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一场剥夺农民土地使用权及其受益的“圈地运动”。[26]鲍海君通过对土地增值额和各方主体对土地增值分配情况的测量,认为在征地赔偿中如果以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60%—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10%,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可见,失地农民无法享受到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

征地补偿费过低是失地农民显性权益受损的另一个主要方面。据浙江大学一项对5个城市255个征地农户进行的典型调查,2002年这些被征地农户人均获得的补偿按照当地目前的物价水平,仅能维持2年半的基本生活。这一补偿额无论相对于农民留用土地的预期收益而言,还是相对于政府出让征收地后的收入而言都显得过低,严重偏离了土地的市场价值。

另外,农民有很多权益是在失地过程中无形地丧失掉。周建春认为这种权利包括农民生存权、农地发展权、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权利和成员权。[27,28]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同时还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它具有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提供就业机会、为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资产增值功效、直接受益功效等多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熟悉的谋生手段和重要的收入来源,同时也丧失了土地所带来的保障权利。

可见,征地过程中农民失地又失权,是一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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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综合性的权益受损。“农民是非自愿失地,农民‘失地’等于农民‘失权’”已经成为一个基本事实和学者们的基本共识。[29,30]

(2) 权益保护。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幸素园认为应该对失地农民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进行分析度量,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高进云等人认为当前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方式降低了被征地农民的福利,应该针对被征地农民不同群体差异,采用复合补偿方式。[31]聂鑫等人的调查研究证实土地在流转后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仅考虑农地经济价值补偿还远远不够,他们主张考虑农地的其他社会福利效应,并对这部分价值进行补偿。

[32]此外,法学领域的学者通过批判、反思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产权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并指出完善、改革法律制度,开展司法救济应该成为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研究不足与延展

总体上看,已有研究涉及失地农民问题的多个方面,而且有的研究成果已成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但已有研究尚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深化,以促进失地农民各项政策的完善与落实。

一是失地农民与城市化的反思问题。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无疑会导致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从而产生失地农民。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带来失地农民的种种问题。从已有研究来看,学者们看到了失地农民带来的问题与城市化本质是格格不入的。但是学术界却缺乏对政府主导的城市化与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进行深刻的学理反思。城市化应该是让大多数人生活更美好,福利不断改善,但实际上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只是让少数人获利,大量失地农民却面临福利状况的恶化。失地农民与城市化策略之间的理论反思有待升华。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从文献数量统计来看,失地农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05年至2008年。而这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还没有建立或刚处于起步,农村社会保障还很不完善。但随着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应该要逐步转移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转移上来。从各地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来看,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衔接问题。如有的农民在征地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在被征地后户籍实现了农转非,原来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被搁置了,这在养老保险方面同样存在。随着新农保、新农合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很可能都参加了或者大部分参加了农村相应的社会保障。这就涉及到农村和城镇或者被征地农民单独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这些问题是目前研究所忽略的。

三是安置补偿、就业和保障政策的评估问题。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何种安置补偿和保障方式的讨论,如构建单独的失地农民保障还是将其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各种失地农民保障政策已经开展的情况下,学者们基本没有对目前各种安置补偿和保障政策作出过正式或者严格的政策评估,如政策是否达到了政策目标?是否产生了其他的社会问题?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际效果如何?政府是否需要对当前政策进行改进、优化?等等。

四是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问题。学者们对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作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多数研究都是停留于失地农民目前的生活水平状况的描述和改善的政策建议,很少从个体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长远目光看待失地农民问题。从已有研究可以知道我国未来失地农民的规模会超过1亿,这一群体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涉及经济收入,还包括政治参与、民主权利、文化融入、心理调适,他们能否融入城市等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是定量研究偏少。失地农民研究得到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多门学科的关注,但高水平、有说服力的研究偏少,计量模型、统计分析等定量研究方法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大多数的研究停留在“现状、原因、对策”的简单描述,从而让研究停留在低水平上。例如征地补偿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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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合适水平、农民被征地前后生活质量的变化等问题,都需要运用定量研究方法加以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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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向科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自古以来,农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己一力承担,但如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他们失去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对于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其老有所依,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只是土地,更多的是土地所带来的各种权益。失去赖以安生立命的土地,使失去土地农民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据有关方面的预测:1997年至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其中建设占用4500万亩,生态退耕6000万亩,灾毁2500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000万亩。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在全国众多的城市中,浙江省台州市也在这进程中不断繁荣发展, 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利益同时,失地农民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台州这个城市又是怎么来看待该问题,如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呢? 1.1失地农民的形成与发展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失地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主要是因指那些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性事业所需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文所写的失地农民包括全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被征收的土地全都属于基本农田。 1.1.1城市发展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为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必然失去土地,向城市转移。城市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数量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市人口为5.02亿,城市化水平为39.09%。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大量的新城市,而且也要求现有的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调整城市行政区化,将一些城市的郊区、郊县变成城市的市区。 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不断向外扩大、延伸,城市周围的农村则不断被吞并吞没,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转往城市发展。因此,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城市化的必然现象和普遍规律。 1.1.2开发区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为了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国家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立各个开发区。 在我国的开发区主要是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园区等各类区域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便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各级各类的开发区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带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与农田,从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中国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近

浅谈绿色建筑的应用与发展

浅谈绿色建筑的应用与发展 近年来在国内建筑刊物上阐述绿色建筑的文章屡有所见面,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经验,通过设计、应用、推广三个层面对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与应用进行分析与论述。 一、绿色建筑设计理念 1、绿色建筑设计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 建筑行业资源消耗巨大,建筑物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资源再生率也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区在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现有建筑面积400多亿平方米,预计在今后30年内,还要建设400亿平方米的新建筑,因此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2、以低耗为核心发展中国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的本质是在建筑活动的全生命周期内,在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建设健康环保的人居环境为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以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为代表,在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鼓励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减少

资源使用的同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迅速在最大份额 的中低端市场推行以减少使用!合理使用资源为主要策略的低成本路线,即现阶段中国绿色建筑应以低耗为核心。 3、坚持适当技术原则,强调“整体设计”思想。 适当技术原则的内涵,所谓适当技术就是尽量采用符合当地产业,设备、材料和劳动水准的技术,因地制宜,积极适应建筑物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保持当地的文脉和传统。如某科技大学在陕北黄土高原所发展的现代窑洞住宅设计,利用最简单的玻璃温室、浮力通风、太阳能热水和天窗采光等技术,不但使窑洞居住环境大为改观,甚至使采暖 能源节约了60%以上。 所谓整体设计,就是要从全球环境和资源出发,应用经济可行的 各种技术和建筑材料,构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体系。如何在设计之中应用高技术和优质的材料,就是要应用寿命周期评价方法予以权衡,现在欧美应用的高技术绿色设计方法往往和智能建筑设计相结合,智能建筑是使用户发挥最高效率、低保养成本和最有效的管理建筑本身的资源,这与绿色设计的理念是一致的。 二、绿色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 1、建筑布局。 合理的建筑布局是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的重要前提条件。比如在一栋建筑的功能、规模、场地确定以后,建筑的朝向和外形将在极大程 度上影响建筑能耗。一般认为,建筑体形系数小,单位建筑面积

中国房地产各阶段发展史(非常详细)

中国房地产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理论突破与试点起步阶段(1978至1991年) 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 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 1981年,在深圳、广州开始搞商品房开发试点,在此之前,国内只有房地产开发,没有商品房开发,事业单位或是企业单位造房子主要是用于内部职工福利分配。 1982年国务院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 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7年11月26日,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 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1987至1991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起步阶段。 第二阶段:非理性炒作与调整推进阶段(1992至1997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深圳视察后发现特区市场经济之后变化很大,其中房地产开发相当成功,认为开发区的经验值得全国推广,于是他吹响了中国发地产开发号角,沿海城市一带开始展开,特别在海南、北海、广州、深圳等。 1992年房改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 1993年“安居工程”开始启动。1992年后,房地产业急剧快速增长,月投资最高增幅曾高达146.9%。房地产市场在局部地区一度呈现混乱局面,在个别地区出现较为明显的房地产泡沫。1993年朱镕基总理到海南视察,发现海南的房地产市场是已经失控,主要是土地市场形成了严重泡沫。于是下令停止银行贷款。政府开始第一轮紧缩性宏观调控,房地产泡沫破裂,造成了大量的烂尾楼和银行呆坏账。 1993年底紧缩性的调控政策落实,经济过热势头放缓,处在通货紧缩通道中,亚洲金融(行情,资讯,评论)危机爆发,日本、香港等地房地产泡沫破裂。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低迷之后开始复苏。 第三阶段:相对稳定协调发展阶段(1998至2003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1998年对中国房地产业来说是关键之年,分水岭就是上半年和下半年,很多开发商在1998年上半年都熬不下去了,把土地纷纷卖掉退出市场。但是到了1998年下半年,在6月份左右,政策面开始发生变化,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房地产发展的政策,主要一个是取消福利分房,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政策使得有效需求在短期内爆发,并大幅快速上升。还有价格政策,在这之前商品房的价格受到物价局的管制,不能随便涨价,是限价的。但是在这时候取消了这些管制,为后来开发商涨价提供可能,这以后开发商自己喜欢怎么定就怎么定,开始乱涨价。1998以后,随着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按揭政策的实施,房地产投资进入平稳快速发展时期,房地产业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1998 里程碑 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倡导贷款买房。 7月3日,国务院正式宣布停止住房收入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被确定为基本方向。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个迅速膨胀的特殊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加之当前征地工作中的问题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为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标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标准;法律援助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增加,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数量在4000万人以上,据预计,2020年我国的失地农民将达到1亿。由于我国目前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于土地的一系列权益,因此,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1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1.1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上,大部分地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是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我国只是按被征用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地价,因此对征地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这种补偿方式的特征:(1)补偿金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人均耕地面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2)征地补偿费远远不能保障一个城市居民的生活,难以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活之计。有的地方采用的是留地安置方式,即留出一定面积土地给失地农民,帮助其生活保障,这种方法能够使失地农民长久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但是这只能在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才能实行。还有的地方采取住房安置的方法,即统一规划,为失地农民提供住宅,这种方法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居住问题,但是其他方面难以保障。 1.2 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 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招工安置,还有一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办一些经营实体,让失地农民在其中工作,但这些企业产权不明晰,抵御不了市场风险,一旦企业亏损倒闭,将造成失地农民既失地又失钱。由于安置方式单一,加上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很多农民失地的同时也失业了。据调查,失地农民在土地征用的同时能获得就业安置的比重不超过10%。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用工方式逐渐为市场主导的就业形式所替代,企业用人自主,劳动保障部门一无就业岗位,二无权安置农民就业,三无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政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面临失地又失业的困境。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点问题,也是关系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城市化进程,进而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本文就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提供有效劳动供给、社会就业环境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拓展劳务输出等对策,就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出路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就业

目录 一、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1)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分析 (1) (一)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 (1) (二)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 (2) (三)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提供有效劳动供给 (2) (四)社会就业环境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 (2) 三、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 (一)必须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2) (二)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3) (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 (3) (四)刺激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加 (3) (五)积极拓展劳务输出 (4) 参考文献 (5)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城市的产物,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像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失地农民问题,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又是重中之重,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城市化就很难成功。如果城市化不能顺利进行,就势必影响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尽快实现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能否实践科学的发展观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使我国的耕地每年以近千万亩的速度“失血”,失地农民大幅增加。专家通过测算估计目前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的数量约在4000万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里,我国城市化率提高9.86个百分点,农村失地人口约4300万,一般每征用1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造成这多的农民失地又失业,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2004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总共调查了2942户。调查的一些情况如下:43%的调查户完全丧失了耕地。在这2942户中,共有家庭人口12170人,其中劳动力7187人,平均每户4.14人,劳动力2.44人;原有耕地13740.15亩,平均每户4.67亩,平均每人1.13亩。2000年以来,这些农户的耕地共被占用9400.15亩,占原有耕地的68.4%。平均每户被占有3.2亩。尚余耕地4340亩,平均每户1.48亩,平均每人0.36亩。其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有442户,占调查总数的15%;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237户,占42%;完全丧失耕地的有1263户,约占43%。调查显示,失地农民最担心的就是就业问题,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对自己的就业没有信心,对就业形势也不看好,在7187名劳动力中,征地时安置就业197人,约占劳动力总数的2.7%;外出务工1784人,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1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807人,约占25.2%;赋闲在家失业的1434人,约占20%。其中河北农民耕地减少甚至完全失去土地后,就业非常困难,生活出现危机,河北迁安、高碑店市的失地农民有80%以上就业很困难;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和孟津县的失地农民赋闲失业在家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分别高达43.5%和47.8%;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失地农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赋闲在家的也有10%;陕西省的失地农村劳动力只有38%找到工作。① 从上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在失地农民中,他们的就业率很低,而且他们很多人对自己的就业失去信心,在就业的结构中在第三产业中的比例要大一点。而且很多人认为失去土地后自己的生活来源失去保障,当务之急就是要实现就业找到工作,政府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障,为他们就业服务。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 首先,土地征用制度不尽合理,现有法律限制了农村土地所有者,使其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相应收益,侵害 了农民权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市场或通过转变用途获得增值,只能先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此后其使用权才可以有偿出让。恰恰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 之间的分配被滞后的法律法规扭曲,不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失地农民再就业 问题目前也尚属政策上的“盲区”。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失地农民生存和创业。按照《土地征管理法》规定,承包地被用后,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补偿费过低, 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

中国房地产20年发展历程回顾

中国房地产20年发展历程回顾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最近几年,国内房价飞涨,让我们还来不及拿定买房的主意又涨价了。2010年,中国的房价疯了。这一年,北京望京地区“地王”边上的一套64平方米的住房,一个星期里总价涨了34万元。房价令人们变得极度懊悔。有时候,小两口合计买房子,其中一个稍一犹豫,价格便又上蹿了十几万元,为此引来一番不满和争吵,乃至分道扬镳。这样的故事屡见不鲜。房价是在人们犹豫不决的观望中突然爆发的。2009年年初,上一轮房地产的低迷期还没走出,那些钱包瘪瘪的人还梦想着房价再降一点,没成想,进入3月,它突然发力,且一发不可收拾。一个小区半年前每平方米价格只有1.9万元,半年后一看,变成了2.9万元。原先是买了房子的人嫌降价太多,围着售楼处纷纷要求退房,现在一套房子刚开盘,就被抢光了。《参考消息》则援引外电:中国每天新建房屋面积,已经占全球总量的50%左右。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这些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第一阶段:理论突破与试点起步阶段(1978至1991年)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

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1982年国务院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1987至1991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起步阶段。1987年11月26日,深圳市政府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开始,国务院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第二阶段:非理性炒作与调整推进阶段(1992至1995年)1992年房改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1993年“安居工程”开始启动。1992年后,房地产业急剧快速增长,月投资最高增幅曾高达146.9%。房地产市场在局部地区一度呈现混乱局面,在个别地区出现较为明显的房地产泡沫。1993年底宏观经济调控后,房地产业投资增长率普遍大幅回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低迷之后开始复苏。第三阶段:相对稳定协调发展阶段(1995至2002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1998以后,随着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按揭政策的实施,房地产投资进入平稳快速发展时期,房地产业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第四阶段:价格持续上扬,多项调控措施出台的新阶段(2003年以来) 2003年以来,房屋价格持续上扬,大部分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明显。随之而来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最早是1978年至今已经走过了30年历史。 1978年10月20日上午,邓小平在北京视察新建的几十栋公寓住宅楼时,曾希望能用积蓄替儿子买套房子。1978年的中国老百姓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资料

目录 一、引言 (2) 二、失地农民就业现状 (3) (一)失地农民结构性失业严重,隐性失业现象极为普遍 (4) (二)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 (4) 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现状的因素 (4) (一)当前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就业竞争激烈 (4) (二)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缺乏就业培训 (5) (三)失地农民思想落后,观念保守,缺乏就业和创业意识 (5) (四)现行征地安置方式单一 (5) (五)政府政策因素的制约 (6) (六)征地过多过急 (6) 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的对策分析 (6) (一)建立就业保障基金 (6) (二)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7) (三)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7) (四)强化农民就业观念 (7) (五)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拓宽就业门路 (7) (六)消除就业障碍,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8) 五、小结 (9) 参考文献 (9)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扩张,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社会就业形势、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加上失地农民本身素质不高、知识水平有限,使得失地农民陷入就业困境。就业状况不容乐观,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率低下、就业质量不高、结构性失业严重、再失业现象普遍等。失地农民为我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障其生存权利责无旁贷。而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这也是要义根本所在。本文对失地农民就业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寻找成因症结所在,并针对成因症结提出对策建议以化解失地农民的就业困境,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结构性失业;社会保障;就业现状;和谐社会 一、引言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功能。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土地被征用,由此失地农民的数量激增。失地农民是被动城市化的主要类型,从人口数量来看,这种进城方式的最大特点不是所占的比例最大,而是其被动化的特征。无论从现实情况还是从心理上,失地农民都还没有做好城市化的准备,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的身份被迫的从农民强行过渡到了非农或者是城市居民。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进程,据预测2000年至202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的总和将达到一亿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全国约有4000多万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失地大军”。

(开题报告)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

我国农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以A市为例 行政0809(08730543)李晶 1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的快速扩张侵占了大量的良田,导致了短时间内产生大批失地农民。中国农民世代依靠土地维持生计,受制于中国农民的知识结构和生产生活技巧,加上生活习惯被改变,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的问题十分突出,失地农民知识能力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步伐,加上国家政策和相应保障机制的缺失,农民在获得城市户口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城市户口的待遇,农民权益的侵害时有发生,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有部分农民因此而难以维持生计。 A市位于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平原。东连嘉兴市,南邻海宁,西毗德清县,杭州余杭区,西北接湖州南浔地区,北界江苏吴江。至2008年底A市辖9个镇,3个街道,178个村民委员会,41个社区。A市地处东南沿海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水丰沛,日照充足。但是,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桥梁道路建设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及越发火热的发地产开发项目和大型工厂的建设,A市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政府在增加了财政收入的同时给社会的治安稳定带来了新问题。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保障,没有依靠,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投资无钱、就业无路、保障无门的“四无”状态的农民,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更不利于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 本文所指的失地农民多指因失去土地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的农民,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以及成为这个社会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文献综述 2.1我国失地农民的概念 康岚在《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一文中指出,失地农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乡建设征用农用地所产生的失去土地集体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农业人口。综观目前对这一类失地农民社会问题的研究,大多数研究建立在“社会排斥”和“社会融入”这两个相互补充的理论概念之上。有关失地农民社会排斥的研究,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01-03T15:09:52.1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4期作者:蒋洪明望佳琪贾乐天 [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渐加速,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工业占地也随之增加,导致农民征地情况加重,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并逐渐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群体之一。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渐加速,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工业占地也随之增加,导致农民征地情况加重,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并逐渐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群体之一。如何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逐渐成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途径。养老保险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资金来源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保证,为了促进养老保险工作的合理进展,资金问题急需得到妥善的解决。本文就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 关键词:养老保险;资金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对于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问题思考也逐渐成为了新的社会热点话题。而失业农民面临着较多的社会生活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在近些年得到了广泛和深刻的社会聚焦,在人们将目光凝聚在这些问题上时,就会发现问题的最大焦点便是在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上,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获取养老保险的资金也自然成为了目前的热点社会问题之一。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现状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主要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部分组成。失地农民个人资金部分可以通过土地补偿费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但就目前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现状而言,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依旧存在问题。[1] (一)筹集渠道过于单一 筹集渠道过于单一一直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的重要制约因素。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资金来源,农民自身很难解决自身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而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组成中,个人缴费又占据的主要部分,相比较而言集体经济资助和政府政策以及财政支持过少。同时,政府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渠道也过于单一,金额类别有限,很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金力量,导致财政支持的力度严重不足,进而使得只有较少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政策的支持和财政的支持作用,个人缴费成为了主要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造成了筹集渠道过于单一的现状。 (二)资金筹集规模较小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需求上仍然有着较大缺口,想要弥补需要大规模的筹集资金。但目前来讲,我国失地农民由于受到资金的制约,大多数地区农民养老保险所选择的每月缴费都是较低水平的投档标准,这样的保险水平显然很难达到促进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目的,使得养老制度的执行成为了一种流于形式的制度。而由于参保人员较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规模较小,目前已经成为了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短缺的重要原因,是当前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现状之一。[2] (三)集体组织筹集资金困难 集体组织资助一直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而集体组织筹集资金困难也成为了当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短缺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组成中集体组织资助占据了一定的比重,所以集体组织筹集资金的规模和程度,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具有重要影响。目前而言,在征收农民土地之后,集体组织大多为了安抚农民都会选择为农民提供安抚补偿金来安置失地农民,这样一来,使得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剩余,同时又由于资金筹集渠道的单一,很难再找到新的资金筹集方式来保证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3]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空账问题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存在已久,是限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又一问题现状,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渐加速,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城市和工业占地也随之增加,而我国养老制度也在逐渐的完善,在这样背景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应运而生。但是由于个人缴费较少、集体资金筹集困难、以及政府财政支持较难到位等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一直出现空账问题,造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隐患,是较为复杂的资金现状的一种客观体现。 二、资金筹集困难的原因 就目前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现状而言,资金来源问题依旧较为严重,而想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便需要尽可能地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不同的问题原因制定不同的对策。 (一)失地农民缴费比例较高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筹集组成中,个人缴费占据主要部分,相比较而言集体经济资助和政府政策以及财政支持过少,没有资金来源的失地农民很难担负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压力。而较高的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正是导致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地方政府的财政基础较差 地方政府的财力基础较差正是导致集体组织筹资困难的重要原因,只有良好的财力基础才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相比于发达的大城市政府而言,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政府财政很难到达收支盈余,自身的财力基础较差,对于失地农民的财政补贴支持力度自然也较弱。 (三)筹资渠道单一 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主要是个人、集体和政府。较为狭窄的筹资渠道也是筹资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对策 针对不同的原因和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需要制定针对性对策。 (一)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需求上具有一个较大的缺口,想要弥补这样的缺口便需要大规模的筹集资金。这需要政府主导养老资金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的规模越来越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补偿标准低、分配混乱、部分失地农民丧失“国民待遇”等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平等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05-0062-05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由于各种原因,因征地而引起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状况 失地农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

土地的农民。农民失地的问题早就存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都征用了大量的农地。但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集体经营土地方式,没有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同时,也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农民失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后,便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 严格地说,农民失去土地的途径很多,而城镇化是农民失地的主要根源。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失地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城市近郊大量土地被征用。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被剥离出来,成为失地农民,并且规模迅速扩大。土地被征用是当前农民失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产生失地农民的主要原因。二是隐形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流失。主要是指由于法律上某种“漏洞”的

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被征地者”,失地农民。在探讨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失地对农民的巨大影响等问题后,梳理了我国学者探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并给出了自己的评价。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保障 一、什么是失地农民,为什么为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 由于城市土地在经济指标上比农业用地创造出更多的 价值,城市化成为现代社会发展必然的趋势,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非农业用地转化为农业用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曾发生过两次“圈地热”,失地农民问题就已经产生,但在政府计划安置下,农民失地的问题和矛盾没有激化。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并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针对目前的失地农民保障补贴政策,很多学者指出了其

不科学之处。(陈信勇,2004)评价了当前两种法定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前者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的安置,未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而后者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现在实施起来困难非常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的权威调查结果显示,各种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存在相对差异而造成社会不公平。失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与土地转用后巨大的、长期的增值收益相比,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重还很低。另外,课题组特别指出,在征地相关政策的实施中,农民普遍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和抗诉权,没有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史清华,2011)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征地程序安排下,农民不能完全参与征地利益分配过程,充分表达意见,获取土地所有权人应有回报,才是引发失地农民问题的深层根源。 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出路 关于养老保险的建设之路,两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一是未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采用何种运行机制。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从何而来。下面本人将分别阐述这两方面的研究: (一)机制的建立

绿色建筑发展(1)

绿色建筑发展 一、绿色建筑的发展 2l世纪人类共同的主题是可持续发展,对于城市建筑来说亦必须由传统高消耗型发展模式转向高效绿色型发展模式,绿色建筑正是实施这个转变的必由之路,是当今世界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 同时实现最高效率地利用能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它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二十一世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建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绿色平衡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集成绿化配置、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低能耗围护结构、太阳能利用、地热利用、中水利用、绿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 绿色建筑具有选址规划绿色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综合措施有效节能、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量无害、建筑功能灵活适宜等六大特点,不但可满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而且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最为经济合理,对绿色环境的冲击最小。 20世纪60年代,美籍意大利建筑师保罗。索勒瑞(paolasoleri)把生态学(eco1ogy)和建筑学(architecture)两词合并为“arology”,提出了著名的“生态建筑”(绿色建筑)的新理念。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清醒地意识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高速文明发展史是难以为继的。耗用自然资源最多的建筑产业必须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太阳能、地热、风能、节能围护结构等各种建筑节能技术应运而生,节能建筑成为建筑发展的先导。 20世纪80年代,节能建筑体系逐渐完善,并在英、法、德、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广为应用。同时,因为建筑物密闭性提升后,室内环境问题逐渐凸现,很多办公楼存有严重的建筑病综合症(sbs),影响楼内

值得学习的香港房地产模式

值得学习的香港房地产模式 “香港经验”依然值得内地同仁借鉴内地房地产业的改革发展与香港回归的脚步基本是同步的,这是历史的巧合,也是历史的必然。作为中国内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香港经验”一直是内地改革开放的重要样板。作为房地产而言,内地与香港在房地产所要面对的境况具有太多的相似,香港的发展思路也就成了以深圳为代表的众多内地城市的发展模式。 回归10年,内地与香港在交流中相互促进,在发展中互相借鉴,共同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在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市场的10年与香港回归的10年基本重合。10年来,内地房地产市场化的发展处处显示出“香港经验”的印记。10年后,这些“香港经验”仍然值得内地房地产行业继续学习和借鉴。 香港房地产的发展,至少三个方面的经验都是内地房地产业界必须认真学习、研讨的重点。一是香港房地产业的快速起步和发展历史,二是公屋(廉租房)制度,三是香港处理亚洲金融危机所导致的房地产泡沫破灭的经验和智慧。 香港房地产的快速起步和发展,得益于自由完善的市场环境和灵活多样的融资体制,以及不断创新的对购房者进行支持的金融产品。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而在香港房地产起步的上个世纪五六十年

代,无论是港府还是开发商资金都十分有限,楼花和按揭制度的创设和引入,使开发商能迅速回笼资金,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引导了购房者的消费观念,而港府则通过土地招拍挂提高了财政收入。 这些措施对于起步阶段的香港房地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制度也在改革开放后从深圳传入内地,促进了内地房地产的发展。随着时间的变迁,类似于预售制、招拍挂等内容也不断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但是其基本思路,尤其是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思路永远值得借鉴。 在内地,目前困扰房地产开发和银行系统的仍然是资金及其管理问题。由于投融资渠道单一,内地房地产开发资金70%左右直接和间接来自银行贷款,银行系统过多地承担了房地产金融风险,不仅为金融风险埋下隐患,而且使宏观调控处处掣肘。反观香港房地产,其融资渠道则顺畅得多,开发企业既可以从银行获得支持,也很容易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后者在内地基本属于起步阶段,仍然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香港的公屋制度起源于灾难性的“石硖尾大火”,公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出资建造建筑实体,还包括货币化的综援金制度。到1997年,在当时全港650万居民中,居住在出租公屋、政府补助出售单位的人口达331.38万,占全港人口的50.97%。公屋制度与香港的房地产大规模开发几乎同步,不仅解决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还为香港节约

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

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主题转换与未来走向 来源:社会学视野网作者:汪萍时间:2010-07-01 Tag:点击: 摘要:中国失地农民问题发生着由生存矛盾到发展矛盾的内在演变,相关研究因此而在不同阶段转换所关注的主题。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现状及原因、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和探讨失地农民市民化途径是研究者依次在不同阶段重点探讨的内容。但目前研究的基调仍主要定位在“保护弱者”的单一立场,研究的视点多投射于失地农民之所“失”。失地农民问题后续研究如果要进入以探讨失地农民发展问题为主的新阶段,如何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而于城市化过程有所“得”是研究者拓新专题和拓展视角的重要指引。研究发现,失地农民的发展问题将着眼于其城市生活空间公平的获得。帮助失地农民在城市构筑能满足其就业、收入与保障需要,并享受公平、正义与福利条件的新生活空间或许是解决其发展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失地农民主题转换研究走向 在当前,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战略路径——“推进城市化”的合法性与必然性在一片“开发主义”和“城市主义”的呼声中似乎毋容质疑。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因经济开发与社会开发不同步而造成的被动城市化人群的生存和发展困境。在由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作为主要参与者而推动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利益受损最多的群体之一是失地农民。“三无”②和“六失”②曾经是对城市化后失地者生存状态最有代表性的概括,本世纪初学术界掀起的解决失地后农民生存问题的研究热潮也持续至今。无论学术界提出解决失地农民城市生存困境的策略是否奏效,失地者都必需在新的生活空间内应对自己所面临的现实。随着失地农民城市生活实践不断被展开,与其利益相关的制度、政策乃至观念不断发生着变化与调整,以“三无”和“六失”为表征的失地农民问题因此也发生着内在矛盾的持续演变。如果要继续相关研究,研究者对失地农民问题的演变过程要有准确的把握,因为这不仅涉及后续研究在同类研究中的学术定位,更涉及后续研究的实践价值。本文试图以研究主题为线索,梳理近十年来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的成果,厘清问题发生和演变的过程并预测其发展趋势,从而展望失地农民问题后续研究的一个走向。 一、从“生存”到“发展”——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所关注 以研究主题为线索梳理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有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遵循时序性逻辑纵向考察每一特定阶段研究者所关注的内容;而另一种则是遵照相关性逻辑横向比较和归纳研究者所关注主题的异同。若以历史时序可以将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划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从“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到“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再到“探讨失地农民市民化途径”,每一阶段都有着相对集中的主题。各阶段研究主题之所以不同,正说明中国失地农民问题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性质与表征。失地农民问题从产生至今发生怎样

国外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我国的启示 多数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早,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针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制度,而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探索和实践还处在起步階段。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职能、征地补偿、保障制度和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分析,总结其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实际,为我国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思路和借鉴。 标签:国外;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国外失地农民最早出现于工业革命初期的英国,大规模的“圈地运动”造成了大批的失地农民,随着西方国家的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已趋向成熟,国外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已不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探索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在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的是土地私人所有制,与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根本不同,但其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成为我国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重要借鉴。 一、国外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综合分析国外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大致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征地程序 发达国家基本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买卖自由。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已在征地方面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征地程序,在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下运行。在国外对于征地的法律和界定相当严格,征地必须是处于公共利益考虑。 英国征地必须经过各级议会的审核批准,并确认完全符合《强制征购土地法》才能进行实际操作。对所征土地的项目必须是公众利益,这一条是必须符合的;同时还需要通过议会进行批准,政府才可以实行相关权利。 美国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把征用土地的行政职权称为“行使最高土地权”,政府要求对土地资源的合理保护,一般不可以去征用农民土地。美国的《宪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目的,且需给予合理补偿。《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对于规范征地行为发挥了重要的制约作用,规定土地征用必须是由公共使用、合理补偿和正当法律程序内三个条件具备。在征地过程中,美国政府对农民会做出很大的让步。 在德国,依法取得公益建设的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须严格限定征用主体,从而避免土地征用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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