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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提高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传达并贯彻到辖区内每一所寄宿制中小学校,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督促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制定健全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寄宿制中小学校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寄宿制中小学管理办法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维护寄宿制中小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寄宿制中小学校,包括由政府、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寄宿制中小学校。

第三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和巩固率,使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有效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遵循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的办学原则。

第二章学校常规管理

第五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尤其要制定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按照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经费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责任制,努力实现做到学校常规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第六条

建立长效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制度。寄宿制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长期住校的特点,重视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绿化、美化和净化校园,努力培育校园精神,深入挖掘校史、校训、校情的教育内涵,积极培育校园文化特色,打造校园文化品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为广大师生创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管理工作。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的校长,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符合担任校长的资格、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民主化管理。要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参与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依靠全体教师的共同参与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要增强教师尤其是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完成学校教育中规定的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学

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学校管理中要注意收集和采纳学生的意见,条件成熟的学校,可以聘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章学校德育管理

第九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坚持德育为首不动摇。学校德育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德育工作的根本宗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学生渗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灌输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民族优良传统的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德育领导和经费保障机制。学校要建立德育工作领导责任机制,成立由校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校长具体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教职工人人参与的德育工作机制,在校内建立稳定的党、政、工、团、班主任为主要力量的专兼职德育工作队伍。要建立完善学校德育工作目标和定期研究德育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人员、有经费、有措施。

第十一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要通过广播、板报、演讲和读书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要全力做好每年9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活动月”活动,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弘扬与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中小

学生守则教育、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中小学生诚信教育等活动,培养学生团结合作、助人为乐、维护集体利益的品质,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增强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办学吸引力。

第十二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校外德育基地的德育功能。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校外德育基地建设,进一步丰富育人资源,充分利用已有的德育基地对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要利用校外实践基地开展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中心或其他场所开展活动,使德育工作更贴近学生思想实际、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特点。

第十三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注重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根据寄宿学生的生活习惯和特点,通过教职工示范作用和张帖各种健康知识挂图等多种形式,教育他们从小讲究卫生,每天保持“三清洁”(宿舍卫生要清洁;床上被褥要清洁;身上衣服要清洁),逐步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养成文明行为的习惯。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课程管理。寄宿制中小学校要把教学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的核心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管理为途径,以质量为目标,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学科

的教学任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学科质量的基本要求。尤其要要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寄宿制中小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制订科学的教学作息制度。要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成长的特点,制定出本校合理的作息时间制度并安排负责督导寄宿生的值班导师。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自习课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充分利用学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条件,根据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努力开发有地域特色的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健康的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丰富学生在校的课外生活,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十六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要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备课、上课、作业、考试的基本要求,巩固和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要制定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及早读、自习和课外辅导的基本要求,对学生要有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等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课程改革管理。实施课程改革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要以实施新课改为契机,办出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教学特点。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课改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的课程改革的经费投入、师资培训等工作。实施课程改革的教学工作要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基础,既要使教师更新教学理念,营造活泼民主的课堂氛围,又要吸收和改进传统教学的优点,确保寄宿制中小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参与课改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教师后续培训机制,鼓励教师参与新课改培训并将教师培训纳入年度公用经费预算。要注重校本教研制度的建设,以校本教研工作的深入开展来促进学校教师素质和课程改革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科学的师生评价机制。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考核办法,制定符合教师专业成长需要和能够调动教师积极性的考核评价制度。不得单纯以学科成绩或升学率评价教师,不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按考试分数给学生排名次排座等。

第十九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要认真落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作业负担适量,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形式要多样。严格落实不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和早晚自习等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严格教学班额管理。寄宿中小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班额,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左右。学校要及时将大班额、超大班额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校长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抓紧抓好。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制订目标管理细则,将学校安全稳定管理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将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安全责任人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发生校内重大安全事故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校长责任;对学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落实和细化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严格安全排查制度。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建立校内日

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要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排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和安全隐患。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组织针对学校设施消防安全、排查危房、卫生安全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填写“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登记要注重每个细节,发现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二十四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制定和落实有关寄宿学校特色管理制度。寄宿制中小学要坚持夜间巡查、值班制度,要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的邪恶势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要制订学生出入校门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要有专职保安员,还要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的治安工作。要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片区,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由专职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织接送农村寄宿制学生,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重视楼梯走道管理。由于学生大部分时间在校内生

活,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学生在校内楼梯、走道以及参加大型活动等场合走动的管理。学校楼梯间要有警示标志,错开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要有专人定岗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要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强调不许在楼道打闹、追逐。在进行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按照学校和负责组织的教师的规定和要求有序进行。此外,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更换不符合购置安装规范的楼梯间照明设施,并落实专人定期检修,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采取特别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接送车辆管理。要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形成定期审核学校接送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要定期维护和检测,不得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建立学校接送车辆驾驶人员严格准入制度。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思想品德合格、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基本素质,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龄,最近三年内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寄宿制中小学要形成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冬季取暖安全以及防煤气中毒、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要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炮竹燃放常识教育。要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学校要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要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自救逃生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要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学校卫生、生活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卫生管理制度。寄宿中小学校要加强和规范接种疫苗的管理工作,严格规定接种疫苗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统

一组织。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每天都要对供应给学生的食物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把好采购关、清洗关、制作关,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保持食堂环境通风与清洁卫生,食堂物资要定点采购并索证、登记,饭菜要留验和记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要积极协调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校园周边和校内的小卖铺的食品进行专项检查,严防“三无”产品和不合格的食品进入校园。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特别是重点对年久失修的学校水塔的管理,定期监测学校饮用水源的清洁卫生安全情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认真做好寄宿中小学校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传染疾病的防控工作。要教育学生尤其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禽类近距离接触。明确规定校园内特别是学生学习、生活区域不得放养家禽、家畜。农村寄宿制学校自养的家禽、家畜必须与学生学习、生活区域保持一定安全的距离,而且必须按照卫生、农业部门要求进行免疫接种。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各中小学校要随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中小学要保证学校专职管理教师的配备和培训。学校应专门组建寄宿生管理处,作为负责寄宿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对学生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寄宿制中小学必须选派政治素质强、热爱教育、业务能力强、具有吃苦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教师,担任生活、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待遇上有所体现,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住宿、饮食、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障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要强化寄宿制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狠抓教师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寄宿制中小学校教师的综合素质。没有学校食堂的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要组织专职管理人员或保育员对学生生火、炊食进行指导,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要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其余寄宿制中小学校应购置保健箱,或聘用本地具有正式行医资格的医生作为学校的医务人员,以确保寄宿制学生的健康。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心强,为学校的管理作出贡献的学校的领导和教师,要给予表彰,并在晋级晋职中优先解决;对不负责任,学校管理混乱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班级管理不善的要追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寄宿制中小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自治区、市两级“优秀寄宿制中小学校”挂牌制度。通过评估将授予“寄宿制示范学校”荣誉牌匾,并在资金投入、仪器配

备、教师职称指标、评选先进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和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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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

城关完小(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 校长职责 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其职责为: 1、建立学校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各个岗位职责,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等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学校规范、科学、快速、进步和发展。 2、根据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开设课程,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健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按照“人文管理”原则,管好教师,管好学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人翁精神,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4、搞好学校勤工俭学工作,增加收益补助寄宿生生活。 5、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6、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档案、教学档案、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搞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作,争当名人,争创名校。 8、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营造安宁、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城关完小(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条例,执行《宝鸡市陈仓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并健全包括校舍安全、设施安全、教学安全、饮食安全、卫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等安全制度,制定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学校各个职能部门,落实到每一个人,制定学校工作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责任明细表。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 3、要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事故问题、安全隐患排查消除等情况。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4、要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设立安全工作联络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要有一定的安全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身体条件,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商请公安机关设立学校警务室,协助学校治理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5、对校舍、设施、活动场所,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做好雨季和汛期防滑坡、防塌方、防泥石流等监视防护工作。灾情严重时要停止上课。 6、要严格门卫值班制度,巡逻制度和学生旷、缺课查询制度,班主任及教师上课前要清点学生人数,旷、缺课学生及时掌握去向。要安排教师夜间轮流值班,进行夜间巡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寄宿生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7、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卫 登记验证制度,加强进入校园人员盘查,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按规定配备灭火、消防器材,对宿舍、食堂、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域严格防护,保证人身及校产安全。 9、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郊游、劳动、社会实践和校外集体活动,时间超过四小时的,事先要报批,经批准的活动还应做到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安全措施落实,要有专人带队,事先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若尔盖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臵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县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乡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校)设臵财务机构,财会人员根

据学校规模大小确定,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在100人(包括100人)以上,可设两名会计,一名出纳;村小(教学点)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只设报账员。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食堂管理制度汇编 1、食堂管理制度 2、食堂卫生基本要求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4、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5、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6、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7、学校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8、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9、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0、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1、配餐卫生管理制度 12、学校防投毒措施 13、学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4、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15、食堂卫生检查标准 16、食堂人员上岗制度 17、食堂清洁卫生制度 18、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制度学校的食堂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的

环还是,餐厅的布局,学校食堂的硬件建设无论是炊事设施现代化.节. 管理手段都要达到有关食堂标准化的要求.依法办学校的食堂.食堂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和竣工 验收.对上级部门的意见要及时处理.校方有关人员要随时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食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有关法规的,校方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食堂进行整改,并追究食堂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学校的早、午、晚餐供应的校方的监管工作由校长负责,食堂的日常监管由后勤主任负责,食堂卫生监管由学校卫生保健老师负责.重点做好食堂的卫生,环保和安全保卫工作.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 制度执行责任人:校长2、食堂卫生基本要求: 1.食堂在加工食品时,要做到生进熟出. 2.食堂必须配备防蝇,防尘,通风,废弃物存放和清洗消毒,洗手设施. 3.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后上岗,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净双手,操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不得吸烟. 4.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5.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供应.熟食品和生食品分开存放.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550501.doc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550501 曹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一年级,凡年满6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包括,系,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论文格式中查看更多范文。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下面小编为你介绍的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

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67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第三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汇编2018年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一、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酒店,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二、课堂认真听课,勤于思考,不得扰乱教室秩序 三、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喧哗,不寻事不打架。 四、爱护培训机构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等处乱刻画。 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及周边的卫生,不得随便乱扔垃圾。 六、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七、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八、不要在教室和公寓私自乱接电源,不能攀爬窗户,不私自外出,注意安全。按时就寝熄灯,有事外出者必须请假并于22点前返回酒店。 九、节约用水、用电,做到随手关水,下课后关灯。 十、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参加教学以外的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十一、加强安全防范,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随时落好门锁。注意人身生命安全。

学生管理制度 一、行为规范: 1、学生应严格遵守辅导班的各种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 2.、上课期间,学生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上课间不准带手机,mp3,有问题是举手,不得随意喊叫老师或同学。 3、不得无故在室内走动,不得随意离开座位,喝水、上厕所以及其他问题需征得老师同意。 4、学生须自觉保持教室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课后请将自己的废弃物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涂写。 5、不得携带玩具等进入教室,不得在学习时间吃零食,学生自觉服从老师管理,如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单独向老师反映。 6、上课时如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等,不要惊慌,听从老师指挥和安排。 7、请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贵重的东西最好不要带到辅导班,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8、学习完经老师同意后即刻回家,不许故意逗留、打扰别人学习。 9、培训班内部资料未经老师批准禁止带出。 二、学习管理: 1、学生到班后需如实向老师汇报当天作业、当天所学内容及学习效果,以方便老师查阅、辅导。 2、每科作业需单独完成(不会的先空着),完成后主动交与老师,由老师检查后针对错误、不

中小学财务管理细则

中小学财务管理细则 中小学财务管理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3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6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7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8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 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10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 (一)

农九师一七〇团中学二〇〇五年九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一七〇团中学管理条例 (3)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思想教育 (4) 第三章教学工作 (5) 第四章后勤管理 (7) 第五章考勤管理 (8) 第六章奖惩制度 (9) 第七章附则 (12) 三、一七〇团中学教职员工工作考核办法 (13) 四、岗位职责 (26) 校长职责 (26) 书记职责 (27) 工会主席职责 (28)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教务主任职责 (29) 任课教师职责 (30) 教务员职责 (32) 图书管理员职责 (32)

文印员职责 (34) 教研室主任职责 (34) 教研组长职责 (35) 政教主任职责 (36) 值周人员职责 (36) 中学班主任职责 (37) 小学班主任职责 (38) 团支部书记职责 (39) 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40) 总务主任职责 (41) 会计职责 (41) 出纳职责 (42) 保管员职责 (43) 警卫职责 (44) 校医职责 (44) 民族团结公约 (45) 五、管理制度 (46) 教职工工作制度 (46) 作业制度 (46) 考试制度 (47) 学生转化制度 (48)

教师备课制度 (49) 上课制度 (50) 辅导制度 (51) 听课制度 (51) 卫生制度 (52) 医务工作制度 (52) 实验室安全及防护制度 (53) 图书室借书制度 (53) 学生实验规则 (54) 教师补课、缺课及调课制度 (54) 实验准备制度 (55) 教学仪器报废制度 (55) 教学仪器借用制度 (56) 体育器械保管人自责 (57) 音体美器材管理办法 (57) 教学仪器赔偿制度 (58) 校舍管理制度 (58) 财务管理制度 (59) 门卫制度 (60) 绿化制度 (60)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制度 (61)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开阳县教育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日期:2011年9月27日 | 浏览152次]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七条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

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寄宿制学校管理,维护寄宿制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寄宿制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要成立强有力的由校长总负责的寄宿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寄宿制学生宿舍、食堂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参加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职责,形成管理人员具体抓,各部门共同管的管理网络,全力做好寄宿制学生安全、卫生、饮食、住宿管理工作。 第二条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公寓(宿舍)的布局、建设、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把危房用作学生公寓(宿舍)。男女生公寓(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床铺要牢固安全,门窗、走道、梯间符合要求并有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必要的地方要安装照明设施并有应急灯,要有安全疏散标志。寝室内部设施按照规定配备,学生用床、柜等大宗物资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第三条按标准配备生活指导教师。原则上小学每45名,中学每54名寄宿生配备1名生活学习指导教师。生活指导教师在住宿生附加编制数额和学校超编教职工中安排,不足数额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临聘生活指导教师由学校自行按《劳动合法》相关规定招聘。生活指导教师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安全。 第四条寄宿制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和科学化。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包括教育教学、后勤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各项制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五条学生公寓(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完善的寝室日常管理、昼夜值班巡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火灾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执行制度要有记载。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必须做到有学生在的时候,就有生活教师在,女生宿舍的管理人员只能是女性。 第六条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要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遵守学校校规,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学生公寓(宿舍)严禁赌博、打闹、抽烟、饮酒以及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和不适当的体育活动。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香烟、打火机、蜡烛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学校要定期清理并作好记录。第七条加强寄宿制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按规定设立卫生(保健)室,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学生公寓(宿舍)要定期消毒、灭菌、灭蚊、灭蝇、灭鼠。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头、洗澡、洗手,防止流行疾病的发生和传染。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课余时间的管理。要根据学生年龄以及成长特点,科学制定学校课余活动方案。合理安排早晚自习,小学、初中晚自习控制在80分钟以内,高中晚自习控制在2小时以内,早晚自习要把时间留给学生,教师不得利用早晚自习补课或讲新课。要配备足够的文体活动器材,增添图书资料,定期开展文艺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家校沟通,形成民主、平等、互助互动的家、校关系。 第九条加强寄宿学校经费管理。学校要按照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救助和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困难寄宿生在校生活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六年级,凡年满12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开阳县教育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 | 日期:2011年9月27日 | 浏 览152次]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更好服务于中小学生,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有学生寄宿的农村中小学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寄宿制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统筹用好各类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寄宿制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履行具体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学生安全。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省教育厅制定《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一日作息常规指导表》,规范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安排。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更详细的作息流程。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七条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校历开展教学工作,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节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严禁拖延上课时间和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学生学习。不得利用自习时间上课或补课。 第八条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大体育、艺术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体育、艺术设施设备,并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活动;建立早锻炼制度,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体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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