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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第七章: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

【教学重点、难点】

掌握商品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性质、范围

与应用。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

【教学用具】多媒体

【教学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的商品一般都要进行检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况,受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合同鉴定后,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买卖双方对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难以和解,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因此,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订立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第一节: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

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复验等。

(一)检验时间与地点

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1)工厂检验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二)检验机构

1、官方机构

2、非官方机构

3、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指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业务。

国家商检局的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二是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见杨哦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

(三)检验证书种类

1、品质检验证书

2、数量检验证书

3、重量检验证书

4、价值检验证书

5、产地检验证书

6、卫生检验证书

7、兽医检验证书

8、消毒检验证书

9、验残检验证书

此外,常见的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四)商品检验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运结算的依据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五)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

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或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均构成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

(六)复验

四、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书上略)

(一)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二)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三)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条款的注意事项

1、品质条款应定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致使检验工作失去确切依据而无法进行,或只能按照不利于出口人的最严格的质量标准检验。

2、凡以地名、牌名、商标表示品质时,卖方所交合同货物既要符合传统优质的要求,又要有确切的质量指标说明,为检验提供依据。

3、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

方法办理,如买方要求使用他的抽样、检验方法时,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

4、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等进口合同,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在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规定,如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货到后对照检验与验收。凡样品成交的进口货,合同中应加订买方复验权条款。

5、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与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的要求相适应,并详列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防止采用诸如“合理包装”、“习惯包装”等定法。如果采用这种定法,检验工作将难以进行。

第二节索赔

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本节讲述的是前者,即货物买卖的索赔。

一、争议与索赔的含义

所谓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所谓索赔(CLAIN)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出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不按合同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二)买方违约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

(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致使双方理解或解释不统一,造成一方违约,引起纠纷;或在履约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

从违约性质看,争议产生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方的故意行为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疏忽、过失或业务生疏导致违约而引起争议。此外对合同义务的重视不足,往往也是导致违约、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一)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所谓违反要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联系的为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够成根本性违约。《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英国《货物买卖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划分是不同的对违约的法律后果所做的规定却是一致的。然而前者对违约的划分是从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的,后者是从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而确定的。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个是罚金条款。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定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索赔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索赔期限。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期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作出合理安排,对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一年或一年以上。总之,索赔期限的规定,除一些性能特殊的产品(如机械设备)外,一般不宜过长,以免使卖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也不宜规定的太短,以免使买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要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规定索赔期限,尚需对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起算方法:(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算起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算起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算起

(4)货物经检验后**天算起

3、处理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比较复杂,究竟在那些业务环节上违约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卜,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应该指出,异议和索赔条款不仅是约束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对买方起约束作用。不论何方违约,受害方都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二)罚金条款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或“罚则”。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罚金的数额的大小是以违约时间的长短为转移,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间,在优惠期内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起算罚金。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各国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例如,前苏联、东欧国家都承认和执行该项条款;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解释。例如英国的法律把合同中的固定赔偿金额条款按其性质分为;两种:一是“固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这种赔偿金额是由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预计未来违约造成损失而估定的;

二是罚款,这种罚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对违约方收取的罚金。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于罚金条款给予承认和保护。该法规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时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又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的减少或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凡在进出口合同中订有违约金条款者,如卖方延期交货时,即可按规定在货款中扣除该项违约金;凡货款须凭信用证支付的,则应在信用证中做相应的规定,以便有关银行据以收款。

第三节仲裁

一、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有着显著特点:

1、仲裁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2、签订仲裁协议

3、程序简单,费用低廉

4、仲裁具有终局性

二、仲裁形式及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1、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

2、在协议发生之后订立的

形式虽然不同,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管辖权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未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庭。这反映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重要性。

三、合同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仲裁地点的规定

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

我国常设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四、仲裁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

2、组织仲裁庭

3、审理案件

(1)开庭审理(2)调解

(3)收集证据(4)保全措施的裁定

4、作出裁决

第四节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定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以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和,遭受以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其中对自然力引起的灾害,国际上的解释比较一致,对于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在解释上经常发生分歧。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现象比较复杂,解释起来有一定困难,另一方

面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通常主要是卖方都可以援引它来解释自身所的合同义务,这种援引多数情况下是扩大不可抗力范围,以减少自己的合同责任。有的卖方除把各种自然灾害列入外,还把生产过程的意外事故,战争预兆、罢工、怠工、货物集运中的事故,以及航、陆运机构的怠慢,未按预定日期出航等等,统统归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在交易中应认真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防止盲目接受。对于一些含义不清或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的事件,如战争预兆、航运公司怠慢等解释上容易引起分歧,没有确定标准的概念,则不应列入;至于一些属于政治性的事件,如罢工等,可由买卖双方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其免责一节中做了如下规定:“如果他(指当事人)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以免责。

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说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了双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况,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据此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以免除责任。否则就构不成合同落空。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活动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属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预想不到的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做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于以此原则为理由请求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上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什么样的意外事故构成不可抗力,什么样的意外事故不能构成,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应取得一致意见。与此同时,要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求,不能把政策不允许的内容列如

不可抗力的范围,防止国外商人用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的办法推卸责任。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应明确具体,防止笼统含糊,从而造成解释上的分歧,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三)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例如“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应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情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

(四)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关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会分会出具。

(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基本上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只笼统的指出“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何,并未予以说明,难以作为解决问题的证据,也容易被对方曲解、利用;同时由于这种规定过分空泛,缺乏确定含义,一旦发生争议而诉诸司法机构时,该机构也仅能凭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任意性较大,不利于问题的正确解决。

2、列举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方法,虽然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很多,合同中难以一览无余,一旦遇到未列明的事故时,仍有可能发生争执。

3、综合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上述规定方法,既列明了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事故,又加列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这一句,这就为将来如果发生合同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时,便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多采用这一种。

三、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当交易双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我们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其所援引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围。凡不属于该范围又无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规定时,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即使有此规定,也应由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时,不能算作不可抗力事故。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后果时,如果合同中无该项条款规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弄清情况,确定影响履约的程度,以次来决定是解除履约责任还是延期履行合同。

设计与训练: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商品检验条款?该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关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通常有哪几种规定办法?

3、在国际贸易中商检证书有哪些作用?

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该条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5、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的方法有哪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有何意义?该条款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规定该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7、何谓不可抗力?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8、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规定该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9、关于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规定有哪几种方法?我国进出口合同通常采用的是哪一种

规定方法?

10、何谓仲裁?为什么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重要方式?

1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2、仲裁协议有哪几种形式?其作用如何?

13、我国仲裁机构审理国际经贸仲裁案件所遵循的原则有哪几项?

14、我国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意义何在?该公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第8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第8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案例分析 1.我国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上海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34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8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我国开证行也进行了承付。货到上海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上海市一家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开证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试问:(1)开证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2.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 6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①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②正本提单是一份,不符合全套要求;③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投保金额不足。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2004年2月l3日,中国内地A公司和香港特区B公司签订了纤维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公司负责提供给中方A公司的来料即纤维板的数量为:2004年不少于80吨,2005年不少于150吨,

第八讲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八讲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学习目标 通过本讲的学习,理解索赔和理赔的含义,掌握如何规定异议和索赔条款以及违约金条款;理解不可抗力的含义及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正确判断和处理不可抗力事故;认识仲裁的意义和仲裁协议的作用,理解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掌握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第一节索赔 第二节不可抗力 第三节仲裁 █ 本讲小结 █ 典型案例 █ 经贸英语撷英 █ 自测题 █ 作业题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索赔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掌握) 二、罚金条款(一般掌握) 第二节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一般掌握)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一般掌握) 三、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重点掌握) 第三节仲裁 一、对外贸易仲裁的意义和特点(一般了解)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一般掌握) 三、仲裁条款(重点掌握) 第一节索赔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一)索赔的含义 索赔(Claim)是指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称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损方而言,称作索赔;对违约方而言,称作理赔。 (二)索赔的类型 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 1.贸易索赔。 它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买卖合同规定时,受损方可依据买卖合同规定和违约事实提出索赔。属于卖方违约的,主要是交货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属于买方违约的,主要是不按时接货、付款、办理租船订舱等。 2.运输索赔。 它是以运输合同(或契约)为基础的,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运输合同(或契约)规定时,受损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或契约)规定和违约事实提出索赔。如收货人持有清洁提单而收到的货物发生残损短缺,这与发货人(卖方)无关,收货人只能凭运输合同(或契约)向承运人索赔。 3.保险索赔。 它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当发生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并由此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按CIP条件成交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雨而水浸损坏。由于投保了水渍险,买方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约定索赔条款的意义 索赔事件多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等问题上,一般地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付货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况。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一般都应订立索赔条款,对索赔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索赔条款的规定办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多数合同采用这种办法,有的还同检验条款合订在一起。另一种是罚金条款,多用于大宗商品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场合。 1.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 (1)索赔依据 (2)索赔期限 (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 2.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又称为违约金条款,多见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 (五)异议与索赔条款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索赔依据 索赔的证据就索赔情形、对象而定。向贸易对方索赔,销售合同为主要依据;向承运人索赔须提供运输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单据为主要凭证,而检验证书则是任何索赔均须出具的。关于检验证书的出具机构,买卖双方也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规定买方有复验权的出口合同,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要以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的依据。 2.索赔期限 是指索赔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索赔期限的长短应结合不同商品的特性而定。对于易变质的商品,索赔的期限应规定得短一些;一般商品的索赔期限可定得长一些,大约30天—45天;成套设备的索赔期则可更长一些,按照 全套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时间而定。索赔期限一经约定,索赔就须在期限内提出,逾期则索赔无效。 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 关于索赔的处理办法,因为事先无法预测违约的后果,因此,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一般只做笼统规定,如整修、换货、退货、还款等。有时与商品检验条款合订在一起,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

国际贸易练习5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答案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一、单项选择题 1、仲裁条款中一般规定仲裁费的承担者是()。 A、败诉方 B、胜诉方 C、仲裁方 D、提示仲裁的一方 2、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多采用()。 A、概括式规定 B、列举式规定 C、综合式规定 D、模糊式规定 3、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的是()。 A、仲裁 B、索赔 C、争议 D、不可抗力 4、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订立的索赔条款是()。 A、只有罚金条款 B、只有异议和索赔条款 C、商检条款 D、以上三种条款都有 5、罚金实质上是()。 A、违约金 B、订金 C、定金 D、预付货款 6、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 A、维护卖方权益的条款 B、维护买方权益的条款 C、免责条款 D、无法免责的条款 7、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发生证明的是()。 A、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商检局 8、按一般惯例,合同的罚金数额不宜超过货物总金额的()。 A、3% B、4% C、5% D、5.5% 9、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是()。

A、品质检验证书 B、重量检验证书 C、数量检验证书 D、卫生检验证书 10、在合同中对卖方较为有利的索赔期限可规定为()。 A、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xx天内 B、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卸离海轮后XX 天 C、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XX天内 D、货物装上船后XX天内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限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后()内。 A、半年 B、1年 C、1年半 D、2年 12、我与外商按CIF条件成交某商品1 000打,允许卖方有5%溢短装幅度,我实际装1 000打(提单也载明1000打),货抵目的港后,买方即来函反映仅收到948打,并已取得船公司短少证明,向我索赔。我方正确答复应是:()。 A、同意补装52打 B、同意退52打货款 C、请与海运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联系 D、与海运公司联系 13、国际贸易中的索赔案件,多数原因是()。 A、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B、卖方所交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C、卖方不按期交货 D、买方未及时开证 1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 A、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B、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C、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可以预防的事件 D、可以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 15、当卖方因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履行出口交货困难时,按照法律和惯例()。 A、只能免除交货责任 B、只能展延交货日期 C、减少交货的数量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七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的知识。 [内容提要] 7.1 货物的检验 7.2 索赔 7.3 不可抗力 7.4 仲裁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索赔对象的确定;索赔条款的拟订;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仲裁裁决的效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货物的检验检疫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一、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 1. 商品检验是双方交接货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商检机构出具的相应的检验证书,是双方货物交接、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2.要严把进口和出口商品的质量关,必须以商品的检验为前提和基础。 3.货物的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法律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了货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合同不符,而且确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要求给予损坏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 《公约》38条及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在我国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概括为“四法三条例”即: 1。《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实施条例》; 2。《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案例分析1: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2: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价格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货物将被转销加拿大。货物到达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美国B公司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向我方索赔。问: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以及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内容。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检验权: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付与接受的依据。(一)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在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之前进行检验为止的责任,由卖方负责,对于运输途中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2.装运港(地)检验:(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Laded quality and weight)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适用于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进行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的货物、精密仪器,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等。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shipping quantity and landed quality)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如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 三、检验、检疫机构 (一)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8

第九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九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名词解释 法定检验不可抗力索赔罚金条款仲裁根本性违约 二、填空 1、( )是检验条款的核心。 2、发生索赔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 );二是( );三是( )。 3、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处理办法主要有( )和( )。 4、在对外贸易发生争议时,最常用的解决方式是( )。 5、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 ),( )。 6、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鉴定证书对当事人具有()。 7、我国在进口()和()时,一般采取工厂检验。 8、定金是作为()而存在的。 9、2万件羊毛衫在储存中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损失了1万件,若羊毛衫分别售于两个货主,而未对羊毛衫作()处理,则卖方对两个买主都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10、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主要是()和( ). 三、单项选择题 1、关于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是()。 A.在装运港检验 B.在目的港检验 C.在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D. 装运地检验,目的地复检 2、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种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A.对卖方有利 B. 对买方有利 C.比较公平合理,它照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D. 对保险公司有利 3、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是()。 A.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完毕即提单签发日期后两年 B.货物到达目的港协力海轮后两年 C. 经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出结果后两年 D. 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 4、我方与的商签订一笔进口机器零件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德商安排两间工厂同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其中一间工厂由于意外事故遭致火灾,完全丧失了生产能力,德商()。 A.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解除合同 B. 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C. 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我方有索赔的权利 D. 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应要求按期履行合同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采用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方法是()。 A.概括规定 B.不规定 C.具体规定 D.综合规定 6、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仲裁的裁决是()。 A.终局性的 B.可以上诉的 C.可以更改的 D.无约束力的 7、以下()不是检验证书的作用。 A.作为证明买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索赔、理赔依据 B.确定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依据 C.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A发生争议,只以仲裁;B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C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张对否? 答: (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七章 商品的检验商品的检验、、索赔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不可抗力和仲裁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的知识。 [内容提要]] 7.1 货物的检验 7.2 索赔 7.3 不可抗力 7.4 仲裁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选择;索赔对象的确定;索赔条款的拟订;不可抗力事件的判断;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仲裁裁决的效力。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货物的检验检疫货物的检验检疫 (Commodit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 一、约定商品约定商品检验的意义检验的意义检验的意义 1. 商品检验是双方交接货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商检机构出具的相应的检验证书,是双方货物交接、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2.要严把进口和出口商品的质量关,必须以商品的检验为前提和基础。 3.货物的检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各国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了货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合同不符,而且确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要求给予损坏赔偿等补救措施,直至拒收货物。 《公约公约》》38条及英国条及英国《《18918933年货物买卖法年货物买卖法》》 : 在我国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概括为“四法三条例”即: 1。《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商检法实施条例》; 2。《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案例分析1: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 ,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2:我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以CIF 价格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 公司已知货物将被转销加拿大。货物到达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美国B 公司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向我方索赔。问: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检验证书以及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索赔的时限等内容方索赔的时限等内容。。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检验权: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付与接受的依据。(一)在出口国检验在出口国检验 11.产地产地((工厂工厂))检验 检验: 在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之前进行检验为止的责任,由卖方负责,对于运输途中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22.装运港装运港((地)检验检验::(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二)在进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目的港((地)检验Laded quality and weight Laded quality and weight) 2.买方营业处所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检验: 适用于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进行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的货物、精密仪器,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等。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quality shipping quantity and landed quality))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和变化。如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 三、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机构 (一)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8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延期和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延期和仲裁条款 15.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 不可抗力时间 + (当事方)采取的行动 在运输中,或许会遇到一些非人为因素的影响或者破坏,这个时候我们需要事先协商好如何解决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例1:如果遭遇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叛乱、传染、检疫、隔离。如要是不可抗力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下义务,另一方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相等。 An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control shall be regarded as Force Majeure but not restricted to fire, wind, flood, earthquake, explosion, rebellion, epidemic, quarantine and segregation. In case either party that encounters Force Majeure fail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should extend the performance time by period equal to the time that Fore Majeure will last.

例2:如果不可抗力持续6个月以上,合同双方应尽快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根据合同中第12条款通过仲裁决定。 If the Force Majeure last over 6 months, the two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settle the case of continuing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Should the two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aording to Clause 12 of the contract thereof. 16. 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延期交货和惩罚条款 合同中,如果有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合同规定交货,应该受到惩罚。 例1: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而未准时完工,乙方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计算,即一千二百六十美元整。 If party B fails to finish the work on schedule due to its own reason, he shall pay to the other party the penalty at 1‰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work per day, that is USD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sixty dollars.

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练习题

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填空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主要有:对重要商品实施;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实施和办理对外贸易。 2.在我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3. 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中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 4. 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根据违约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判断。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纵观各国法律,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守约方的救济方法主要有:、和三种。 7. 是指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补偿对方损失。从性质上讲,违约金具有和双重性质。我国《合同法》认为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 是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合同中对其范围的规定通常采取、和。 9.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也可能是,应由双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结合具体形势商定。 10.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 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由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和裁决,一求争议的最终解决。 11.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 二、判断题 1.商检证书的主要作用之一是通过对商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 2.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从而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议的必要条件是() A、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订有合同 C、双方当事人无法以协商解决 D、一方因诉讼无果而提出 2、“离岸重量、到案品质”是指() A、装运港检验 B、目的港检验 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3、在众多检验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最常用的是() A、装运港检验 B、目的港检验 C、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D、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和作为买方的B公司,B在合同 签订后将10万美元定金先付给A公司,后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问A公司应该返还B公司多少万美元() A、10 B、20 C、5 D、25 5、短交在多数情况下,应该向谁索赔() A、保险公司 B、买方 C、卖方 D、承运人 6、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 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美国的检验证书是否有效() A、有效 B、无效,应要求新加坡商检机构出具证明 C、无效,应由合理第三国商检机构出具证明 D、其它 7、我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田纳西州某公司签订进口美国小麦合同,数 量为100万公吨。麦收前田纳西州暴雨成灾,到10月份卖方应交货时小麦价格上涨。美方未交货。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天灾属于该条款的范围,美方据此要求免责。此时,我方应() A、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并解除合同。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练习题

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练习题

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一、填空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主要有:对重要商品实施;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实施和办理对外贸易。 2.在我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3. 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是指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中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 4. 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将违约划分为

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根据违约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判断。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6.纵观各国法律,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守约方的救济方法主要有:、和三种。 7. 是指合同中规定如一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补偿对方损失。从性质上讲,违约金具有和双重性质。我国《合同法》认为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 是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合同中对其范围的规定通常采取、和。 9.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也可能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不 可抗力的范围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的含义。 2、掌握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方法的规定方法和注意事项。 3、能够正确的认定索赔的对象、索赔的范围、索赔的证据。 4、能够正确的认定不可抗力的事件、合理的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5、了解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本章重点: 1、检验时间和地点; 2、索赔的条件和理赔的依据; 3、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4、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 本章难点: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知识点: 商品检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依据 复验 检验条款。 索赔 争议、索赔、理赔的含义 违约的解释 罚金条款 异议索赔条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仲裁 仲裁的特点 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仲裁费用 仲裁条款格式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操作: 浏览网站: 1、 2、:///cms/template/ 完成下列问题: 1、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浏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 4、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自我评估: 单选题 1、是由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对其中所列的商品,国家商检局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进出口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并实施法定检验。 A、《种类表》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检疫条列》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cases(1)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部分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 (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 裁庭截断。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 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有形式有:仲裁条款 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 A 发生争议,只以仲裁; B 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 权; C 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 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 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2、有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在9月15日以前装船,但在同年8月20日,卖方所在地发生地 震,由于卖方存货的仓库距震中较远,因此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仅因交通受到破坏而使货物不 能按时运出。但事后,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买方不同意。试分析:卖方的主张 对否? 答: (1)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 (2)本案例涉及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 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 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 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有继续履 行合同的可能性。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即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严重,完全排除了继续履行合同 的可能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 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3)结合本案例:卖方存货仓库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 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 通知买方撤销合同,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 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 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 )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 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 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

第7章 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第7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教学要求: 了解争议产生的原因、解决争议的基本方式、仲裁、不可抗力等基本内容。教学重点: 仲裁协议 不可抗力 教学内容: 7.1 索赔 7.1.1 索赔与理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见,索赔和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实际业务中,索赔条款通常与商检条款订立在一起。 7.1.2 违约责任与索赔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索赔并非可以无限制的,必须和违约方违约责任相对应。 7.1.3 索赔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主要应该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和索赔办法等内容。 1.索赔依据 2.索赔期限 3.索赔办法 7.1.4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为保证合同履行,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称为违约金或罚金。 7.1.5 定金的含义 为保证合同履行,当事人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作为定金,定金与预付款不同,是对合同履行的担保,买方违约,定金不得收回;卖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7.2 仲裁(arbitration) 7.2.1 概述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以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企业声誉,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争议的情况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Conciliation)。 2.仲裁(Arbitration)。 3.诉讼(Litigation)。 7.2.2 仲裁的特点 与采取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相比,仲裁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1.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一裁终局。 3.一般不公开进行。 4.独立、公平、公正。 7.2.3 仲裁协议/条款的形式和作用 1.概念 仲裁协议或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或条款。仲裁协议/条款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2.形式 仲裁协议或条款订立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争议发生前订立或发生后订立。 3.作用 仲裁协议或条款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争议以仲裁解决,不得起诉。 2)排除法院对争议管辖权。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管辖权。 7.2.4 仲裁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4.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费用的负担 7.2.5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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