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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高富平

一、物权制度的经济学解析

1.物权含义的经济学解析

在民法或物权法中,我们时常将物权定位在对特定物且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权上。可以说,在法学家的眼里,财产形态表现为各种形态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车等)和无形智力成果、标识、信息等;因这些物本身的性质不同,分别成立所有权、知识产权或难以归类的排他权利等。甚至传统的物权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形物上,没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权或整个物权制度;对物本身的研究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对物的权利的研究。

制度经济学的出现为经济学开辟了一个新天地、新视野。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是一组权利,而不是权利指向的物本身:“是这些权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 ,而不是商品或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这使经济学关注的重心从商品交换,转变为权利交换—经济学已经“侵占”到传统法学家的“领地”。

经济学家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 他们甚至把财产定义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人们,也就把在资源上的自由给了人们。

虽然法律即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但是法学家似乎更注重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相反,经济学家则是撇开客体差异,而直接将财产定位在权利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2.物权(产权)“内部化”功能

在法律上,所有权的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客体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权,即自由地行使对其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权利。两种权利密不可分,或者说后一种权利只是为前一种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财产所有权人对于其权利行使结果有一个安全的预期或保障。

经济学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认为所有权或财产权(property right)的一个功能是将财产所产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译外部性)内部化。外部因素的存在是因为内部化的成本要超过其所得收益。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下面我们来解释这样一种理论。

这里的外部因素包括损失或成本,收益或非财产利益。理想的财产制度安排被认为所有的外部因素都被内部化,没有“外溢”。象鲁滨逊那样一个人的世界,即不存在外部性问题。因为在这样的世界中,他种植作物的收获或采集果实的全部由其一个人分享,没有外人侵占其成果。实际上,这个时候根本也就不存在财产权。任何一种外部因素均产生于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人类社会之中,也正是有这种外部因素,才有必要确立财产权。

现在,我们以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方式变革为例,说明产权外部因素的内部化功能。

(1)承包制:劳动成果的因素内部化

在计划体制下,农村土地的利用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干部的指挥下集体劳动、年终分红的。在这种劳动方式下,衡量劳动多少的是时间(工分),凡是出工一天者为10个工分,每10个工分即可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年终分红)。但是,在同样的时间里,每个人付出的劳动对最终收入的贡献是否一样,则不得而知。撇开劳动者智力、体力、经验等的差异,即假使劳动者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同样的劳动时间,付出的劳动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在锄草,有的人可能只敷衍了事地触及表皮因而不能有效的锄掉杂草,甚至将庄稼锄掉。这样,经他锄过草的庄稼,就要比他人的减产。这种偷懒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在集体劳动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衡量标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是因为这种出工不出力的后果不是由他一人承担,而是年终时由所有的人承担。对偷懒者而言,他付出的劳动少,而他得到的相对于不偷懒者要多(对他来说是合算的)。这种偷懒行为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行为。每个人都在想让别人承担自己偷懒的行为的后果(损害),而获取他人勤奋诚实劳动的后果(收益),即这里存在着大量的外在化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就会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导致劳动效益低下,导致分红时出现负效益(一年到头,分不到收益反而要倒贴),最终导致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解体 .

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一种用明晰产权而使外部因素内部化的一种措施。在家庭承包耕作土地的情况下,每个家庭对于承包地块上的收益享有完全的收益权,这样出工不出力的情形就会消除或减低到最少程度。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外在化现象。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一种产权明晰的方式,消除劳动成果的外部化。

(2)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投资内部化

承包虽然解决了劳动成果的内部化问题,但是,它仍然没有解决投资的内部化问题。这是因为承包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期限由合同约定或由政策规定。如果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短期限的或不固定期限,或者发包人可随意解除合同的安排,那么承包人就不肯大量投资或长期投资。因为谁也不愿意投资后得不到相应的收益。比如,土地的整修或改造、水利设施的兴修、施肥或栽培经济作物,都有一个投资回报周期。如果今年刚整修好土地,明年该土地即被收回由他人耕种,那么承包人谁也不肯作这种徒劳的事情。因为这里存在投资后果的外部化的问题。而赋予承包人长期或固定期限的经营权,那么,就可以使承包人有一个合理的收益预期,以合理安排投资。因此,长期固定化的承包经营权使得投资效果内部化。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政策写入法律,即是给人们以长期和稳定的预期,达到取得类似于一种物权的效果。同样,在法学界,学者们提出要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意味着使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包括发包人)的排他权利,使承包人合理安排投资,将投资收益完全内部化,增加投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物权对抗效力:维护财产的收益内部化

在集体耕种、年终分配收益的旧体制下,土地生成的庄稼遭受外来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种侵害可能来自于社员本身,也可能是外部人员;其损害方式可能是牲畜的损害,可能是人为偷窃甚至故意的损毁等。但是,在过去产权不清的情形下,这种损害的后果由每个成员分摊,除非村或队领导负责积极追索,否则这种侵害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某个人种植的庄稼,在收获季节,被他人偷袭一空,那么,这里的产权也是不安全的。因此,一个社会必须提供这样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但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有人主张权利。也就是有明确的产权人,赋予他排他的

效力,他有权因而也有积极性去行使维护自己财产的安全。财产维护的方式,分两种方式,第一是自力救济,比如圈围土地,在成熟季节看守等;第二是公力救济,比如在他人侵害或偷盗自己的财产时提起诉讼等。所有这些均要花费成本。只有当维护财产行为能够获得相应回报或补偿时,权利人才有这样的积极性。集体诉讼难度高于个人诉讼,关键在于,在集体诉讼中,个别人努力成果存在外在化可能性。而现在农村因第三人侵害的外部现象仍然存在,但是,这种现象已经大大减少。其原因就在于,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承包人排除妨害的权利,赋予了维护财产安全的积极性。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明确清晰的排他权利,有助于财产的高效利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过排他财产权安排,使劳动成果、投资收益和维护财产的收益内部化,给了他充分的激励和约束(外部损失内部化即是一种约束),使其行为合理化和长期化。如果没有这排他财产权,就不存在负担这些成本的激励,因为负担这些成本不可能得到合理的报酬。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

3.物权(产权)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交易成本的节约

财产权利除了赋予权利人排他享用财产的权利外,更主要的是赋予他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转让财产的权利使得财产可以流动,而财产的流动和交易形成一种市场价格。而这种价格反过来又进一步地引导流动。这便是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制的基本机制。

大致说来,财产流转和配置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所有权的转移,一般称为商品交换或买卖,即产权人放弃一种财产的权利,换取另外一种财产的权利。它既表现为物的交易,同时也表现权利交换。产权人之所以要放弃一种财产,换取另一种财产(我们假设所有的交换均是因产权人自愿处分行为而引起),均是为牟取一定的贸易利益。对于出卖人而言,只有交换到的(购买的)物品的价值高于自己用于交换(出卖的)物品的价值时,那么它才愿意放弃己物,换取他人之物 .交换的结果是每个人的财产都得到增值。因此,交换会使整个社会受益。

第二种是使用权转让,即将物转让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自己获取收益。财产租赁、许可使用、有偿信贷、租佃、出典等均是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获得收益。

第三种是合作交易,即投资合作,如成立合伙企业、成立公司、合作社等组织。所有这些交易均意味着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或专门管理人员。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均可以使用其他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财产,而在公司企业,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被委托给专业管理者。合作交易主要取规模经济或合作之优势,使每个投资者均比单独生产或自我经营获得更大利益。

以上三种财产流转和配置的三种方式即是通常我们所称的交易。交易本身的功能即在于使资源流转到更有效率或最有效率利用它的人手中。由于社会有分工,术业有专攻,因此,必须有有效的资源流转(交易),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物尽其用。例如,一个农民拥有土地并种有庄稼,却不是一个种地能手,而会木匠或其他手工艺,如果他能将土地转让给擅长种地人耕种,那么不仅土地有一个高产出率,而且他也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再如,一个低工艺落后的皮革加工厂,对同样一张皮只能切割2-3层,而另一家工厂则可切割3-4层;这样效率低的将皮革转让给效率高的企业,那么,资源利用率是最高的。因此,一个社会除了静态的利用效率外(从单个资源利用者观察的生产率),还有一个动态的资源配置效率。只有将资源配置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地区、企业或人手中,那么才会出现最优的资源配置。这种资源配置效率是一种社会效率。只有在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前提下,每个资源利用者的高效率,才能产生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因此,要使物尽其用,使整个社会资源利用出现高效率,必须使资源流转,且流转到能够高效利用它的人手中。

显然,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权利是可以交易的。也就是说,权利人不仅享有自己排他使用财产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可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使用。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赋予所有权人财产利用方式的自主决策权(自由),它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将财产转卖于他人或交给他人使用。从抽象的角度讲,财产是否被交易,主要取决于财产权人是否有足够的动力,促成这种交易,寻求最有效利用其资源的途径。而是否有足够的动力,主要是看交易成本大小。只有在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或费用时,才有人愿意进行交易。否则,财产所有权人宁肯闲置或荒芜其资源,或者宁肯自己低效率利用,也不愿转让其资源。

交易成本包括获得信息的成本、界定或衡量成本、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成本以及监督、履行协议的成本等。在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为零,法律制度的作用即在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交易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又一个伟大发现。而法律制度主要靠清晰的产权界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来实现。

所谓清晰的产权界定,首先要求交易之前,对谁拥有什么权利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其次,交易中对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是清晰和公平的,不存在相互搭便车或“揩油”的现象。法律经济学时常举的例子是火车火花对两侧农田的侵害、养牛人的牛吃农场主农作物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科斯的论述,在农场主有权要求养牛人赔偿损失和牛群有吃麦的权利两种情形下,结果是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因为在对权利的最初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同,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虽然他的讨论是建立在零交易费用前提下的,但在存在交易费用时,只要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当然其前提是,这种安排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大于它的运作所带来的费用。

另外,交易安排中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和公平,也关系交易成本的大小问题。例如,在合伙关系中,如果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是太清晰,导致权利义务承担不平衡时,即导致某些合伙人占其他合伙的便宜,最终导致合伙关系的破裂。这是典型的交易过程的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交易费用增加的例子。

所谓交易安全的保护,即是整个法律制度的作用之一。在交易领域通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诚实守信,因此就要有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法律之所以要强制当事人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就在于交易相对人已经信赖他的承诺进行了投资或其他安排,法律即是要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实际上,整个司法制度都在于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以降低或减少人们交易的风险(也是一种交易成本)。

总之,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是可自由转让或处分财产权,正是这种自由处分权利,导致人们追求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安排。而制约人们交易的是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法律的主要功能则在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人们这种交易。

二对传统计划体制下两种财产所有权形式的弊端经济学分析

在法律上分析财产所有权只是抽象的一般分析或具体某人对某物的某种排他支配权。但是,一个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体制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而是政治和社会制度问题。因为政治问题的核心是运用适当的制度工具或手段达到既定的社会目的。而财产所有权体制正是社会组织与发展的基本制度工具。因此,政治的核心任务是选择一套适合本国或特定社会共同体组织发展的财产制度。如前面所说,经济体制改革本质上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产权利体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对传统计划体制下财产权利改革的必要性,更好地理解一个实现有效资源

配置与利用的财产权利设计,我们现在即运用经济的分析方法,对传统财产权利安排的弊端作一分析。

1.一般分析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描绘的社会主义理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是由一个社会中心统一配置社会资源、统一计划各种生产活动,按劳分配劳动成果的一种经济体制。按照马、恩当初的设想,实行这样的体制,一方面要消除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是消灭少数人凭借生产资料对多数人的剥削,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说,公平与效率是计划经济要追求的目标。

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或实现全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是分两个层次:一是全民所有;一个是农村集体所有。也就是想通过两个层次劳动者集体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传统计划经济运行体制,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这两个目标。

其原因就在于,传统的经济运行体制是一种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高度合一种经济运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虽然也存在明确的所有权归属主体,但是在每一个层次上,均是由政府行使所有权,进行资源配置(计划调拨)和组织经济生活的。在农村,经济决策权掌握在各级乡村政府手中,真正利用资源,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没有经济决策权。这样,资源的配置就完全由各级行政领导发号施令,各种经营活动的进行就在行政组织下进行。因此,这里几乎不存在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权,更不存在产权明晰不明晰问题。

在全民所有层次上,全民所有权在现实演变为国家所有,因为全民所有总得有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它行使,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自然成为全民所有权行使者。而国家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行使权力。这样,全民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由各级政府行使,整个资源配置和组织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的。这样政府的双重职能,基于所有权的经济决策权和基于国家管理者行政权力即融为一体、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高度融为一体。因此,传统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政府推动或政治权力推动产经济,而不是由分散的经济或法律上财产权人决策推动的经济。在这种体制下,虽然所有权的归属是明确的,但在经济组织中缺失了产权界定,因而使整个经济生活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轨道。

因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陷可能主要在于,以政治的方式组织经济活动,忽略了财产权利资源配置作用,忽略了财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一句话,传统计划经济不是以财产权利为基础分配权利,组织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市民社会。那么,驳离政治和经济权力,将两种所有权纯化为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吗?作者认为,作为一种纯经济或法律权利,两种所有权要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仍然受许多因素的制约。

2.制约因素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暂且假定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均是不同层次和范围内的人们的一种特殊共有形式。在这个范围内的每一个成员享有平等的享用财产的权利,但是不享有排他地享用某物的权利,更不享有转让某物的处分权。之所以作这样的设计,是因为一旦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纯化为一种财产权,那么只能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安排;但同时,它又是必须符合公有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这种共有体制中,每个人均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只有享用,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也不能转让。这种假设的特殊共有形式,实现两种目标,仍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

(1)公平目标的实现

这种假想的共有形式可以说是实现起点到终点平等发展一种财产权利安排。但公平目的的实现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制约:一是财产共同体的范围;二是共同体的支配控制能力;三是共同体的管理水平;四是共同财产的性质。这四个因素是相互制约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共同体的范围不能太大,太大会给财产经营或生产利用活动的组织管理造成困难;太大也会使所有权利人参与共同生产劳动造成困难,这一点尤其在共同财产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果共同所有人不能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就很难保障公平目标的实现。

其次,共同财产是用于农业的土地,还是其他经营性资产。一般而言,前一种财产更易实行集体所有,而后者,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很难组织和保障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劳动和分享劳动成果的。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的集体所有基本上限于一个村落,一个小的地域共同体,且以农业生产为主;即使这样,也不排除将土地的利用权交由更小的共同体(如家庭),各自从事生产劳动的变通安排。

最后,支配能力涉及到共同体大小和共同财产客体范围大小的关系。既然共同所有的目的在于保障共同体范围内的所有成员的公平,那么,该共同体就必须具有使共同财产为全体成员公平合理享用或享受其后果的能力。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就应该划分出更小的共有主体,使社会公平能在该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实现;而较大范围的共同体的主要目标则在于协调低级共同体之间的公平。此原理的运用意味着,如果共同体范围太大,这种特殊的共同所有应是分层次的,每个层次共同所有所掌握的资源应与其保障该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能利用或享受共有财产的能力相适应。也就是在每一个层次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中都应该存在相应的共同财产以保障该层次公平目标的实现。

(2)效率目标的实现

正如前面分析,一个国家资源利用效率取决于资源有效配置和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只有在资源配置优化或高效的前提下,才有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在这种特殊共同所有体制下,效率目标的实现也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

首先,共有共同体是否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的管理机构,来有效地配置资源,做到人尽其力,物尽其用。这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调动决策者或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使他能够象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尽职尽责尽心地配置资源,计划生产,如何让经营决策者承担经营管理和决策失误的责任;二是如何约束劳动者不尽责、偷懒、怠工、规避、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如果不能成功地解决激励和约束这两个问题,那么,这种特殊的共有形式下的财产必然出现闲置浪费,经营决策必然具有任意性,缺失谨慎,劳动者的能力必然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所有这些必然导致共同财产经营利用的低效率。

其次,共有共同体能否实现共同财产的有效配置。有效配置意味着资源应当流动到最需要它的地方,流动到最有能力或最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在共有中,不存在众多所有权主体,因而不存在价格机制,由集中的管理机关计划调拨(物)和分配(人),主观臆断难免超过客观需要,因此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也就在所难免。在土地的共同所有中,由于资源配置比较简单,因此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相对容易一些;而对于经营性的资产,则很难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因此,即使政府不再行使全民财产所有权,使全民演变为一种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所有,即使农村集体所有权完全由农民集体享有,公平和效率目标的实现仍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

的存在,使得我们不得不选择在法律上保留公有制两种所有权形式前提下,在每一种所有权范围内明晰产权,落实产权,建立分散的、归属于特定主体或小范围共同体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虽然不是所有权,但它符合民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征,因而成为我国主要的财产权利形式。这便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一直努力完成的工作。物权法制度无非是将这种改革形成的财产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

三、所有制结构:重塑我国物权体系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实质上表现为政治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转变,也就是恢复可流转的财产或物权体系,使整个社会转变到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组织社会经济生活的轨道上来。在重塑我国的物权体系中重要的问题是,关于个人所有权规制及其传统公有制财产改革取向问题。本节通过探讨各种具体形态的所有权形式的功能作用,提出确立和保护个人所有权的、保留基本的公有制形式,建立分散利用但具有明确的产权的基本理由。

1.个人所有权的功能:彻底私有化的批驳

1.1.个人所有权的功能和重要性

个人是社会最基本的主体,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主体。因为人是唯一主宰这个世界的生灵。因此一个社会制度设计的目的均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人的尊严和幸福。但是,人又是生活在社会之中,人不仅要组成家庭才能繁衍后代和组织社会经济生活,而且要组成各种企业和社会组织谋求发展,组成国家或社会共同体以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因此,法律又不得不考虑社会利益、平衡个人和社会利益,设计一国的物权制度体系。

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个人财产所有权都是基本的制度。因为它既是对社会主体既有财产的认可和保护,又是对通过劳动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保障;它使所有人有机会-权利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分享社会财富。因此它是一种生存权(自我生存权利),又是社会权(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是组织一个社会经济运行结构和秩序的基础。具体而言,个人所有权的功能如下:

a) 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人类社会很长一段时期,私人所有的财产仅限于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资料,衣物食品住房和其他个人用品(包括少量生产工具)。这一功能在任何社会任何时期都没有例外(社会主义国家也仅是生产资料公有,而生活资料仍然是个人所有)。

b) 个人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不仅应拥有基本生活资料,而且应当拥有生产资料。人们基于对生产资料的完全支配权,即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发起人。实质上,在现代社会,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划分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最重要的是赋予人们投资经商、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以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得财富。

c) 组织各种社会共同体的手段。合伙、公司、合作社等其他形式的社团都是以明确的个人财产权利为前提的。没有明确的产权,就丧失谈判的基础,就不可能形成合作,建立各种经济组织;即使有外在力量撮合,难以形成明晰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机制,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导致这种组织运行的低效率或解体。

d) 个人自由、独立、尊严、人格的基础。民法以人为本,首先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格权,但这些权利与财产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财产,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即丧失基础。赋予人们财产,即赋予人们自由独立的生存的权利,即是将个人从奴役或剥削中解放出来。这是从社会历史中总结出来的经验。

总之,赋予个人财产权就是赋予个人生存权,就是赋予社会成员自己组织经济生活的权利-经济活动的发起权;同时,个人所有权也赋予个人收获全部经济成果并承担全部风险和损失的权利义务。这种由个人自主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安排,被称为社会自治。

1.2.个人所有权缺陷及其校正

虽然个人所有权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是,个人所有权并不是万能的,社会自治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任何一个国家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我们对个人所有权缺陷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并针对此采取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

首先,个人所有权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或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一方面,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障每个人拥有等量的财产,即使在任何一种性质的革命,平分财产于所有人,也不可能长期保障人人拥有等量财产。由于个人能力,社会机遇等因素,即使能够实现开始的平等,也无法保障最终结果相同。另一方面,赋予个人对财产完全支配权,容易导致所有权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比如,闲置或浪费财产,或者滥用自己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等。

对于个人所有权的这两种缺陷,现代社会的一般校正作法不是彻底消灭个人所有权,而是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或社会功能。也就是说,认为个人所有权不仅仅是实现权利人个人利益的工具,而且具有履行社会义务,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因此,个人所有权必须以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行使权利。但鉴于个人不可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国家应对个人所有权的范围、内容、行使予以限制,使私人所有权既能有利于所有权人,也能使社会整体受益。这种观点被称为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或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

其次,所有权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效率目标的实现受“组织-制度”因素制约。个人所有权效率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上的,即个人所有,自我决策或劳动,自我收获——获得全部收益并承担全部损失。这一安排被认为给了所有权人以充分的激励,因而使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但是,一国资源利用效率主要取决于资源配置效率;而资源配置效率主要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如果交易成本过大,只能导致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或小规模的生产。而这就要求合理而健全的法律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解决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问题。而在资源社会化配置和利用条件下(从合伙到现代公司,从信托到特许经营等都是这种制度安排),资产主要是由他人或专业化的管理机构经营的,个人所有权的激励机制则不能完全奏效,需要另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公司制度便是这一新机制的典范 .概言之,个人所有权已不是当代经济效率的主宰因素,它已被组织-制度因素所取代。因此,就效率而言,个人所有权只是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至于一个社会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因素。

即使个人所有权不存在上述缺陷或上述缺陷均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个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实行个人所有体制。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之上的,而这只有社会公共机构集中供应这些共同产品服务,才符合经济的规模效益并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要求。还有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也有必要实行公共或国家所有,这同样具有经济和社会利益双重优势。为了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发展,还有必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所有这些决定了许多重要的矿产资源、生态资源、旅游资源等都为公共或国家

所有和经营管理。另外在大小不等的人口居住中心,都存在为公共利用的不动产,如街道,广场,公园等。因此,在当今的世界各国均存在公共财产和国家财产。

2.公共所有的功能:必要的公共财产的保留

既然并不是所有的资源均应归私人所有,那么,哪些财产应该归个人所有,哪些归公共所有或采取其他所有形式呢?这也是制度经济学分析还试图回答的一个问题。

2.1.为什么要明确产权?现在我们假定,一个村庄共有300户,1500口人,他们共同财产除其他资源外,还共同拥有一片野果树林。这片野果树林的利用方式不外四方式。第一种公共所有的方式;第二种,共同所有;第三种是集体所有,承包给个人;第四种是将之出卖给某个人。

在第一种利用方式下,由于不存在个人产权,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和意愿利用之,于是,每个人都希望尽可能从中获得利益。于是每个人均希望尽可能在别人收获之前获得果实。于是即有在果实未完全成熟之前抢先猎取果实的现象发生。其结果是大家都不能获得成熟的果实。即使大家达成一致协议,在某个时刻同时采集果实,由于存在着希望尽可能多采集的愿望,个别人可能采取破坏性猎取方式,比如砍掉树枝甚至树木的作法。其结果可能导致这些树木被滥砍滥伐,更谈不上很好的管护。甚至有人干脆砍掉烧火、卖钱或作家具。于是,本来可以有经济效益的树林即被砍伐光。在农村集体所有资源和一些公共资源中时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比如对公共水域渔业或其他水资源的过渡捕捞。

如果选择共同所有,那么,那么300户人口要对这片树林如何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达成一致意见,还要有一个监督和管理机构,维护这片树林的利用秩序。从中国农村实践和谈判理论来看,这么多人达成一个一致协议是困难的,且实施这种协议的监督成本也是昂贵的。一旦有人得不到或自己认为得不到应得的份额,那么它就有权提出解散共同所有关系,在实物上分割。这种分割通常是困难的。即使可以清楚地界划出各自的份额,在成熟期谁也不能完全防止其他人偷采自己的果实。而如果为了一点价值不大的野果实施护围或专门守护,成本又太高。于是就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与其在其成熟时让别人采摘果实,还不如一斧子,砍掉用作他途。其结果可能与公共所有无异。

集体所有是界于公共所有和共同所有之间的一种特殊共同所有形式。即这片林子归大家共同所有,但谁也不能主张分割它。既然在一般共有下,共同利用存在困难,因此,现在唯一的作法是,将这片果树林承包给某个人或几户村民,由承包人向所有的村民交付一定收益,返还给其他村民。这样,这片果树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同时也能够使全体村民受益于明确的产权安排。

当然如果条件允许,村民可以选择将该片果树林卖给某个或某户村民。单从资源有效利用角度,它可能还更加有好处。因为买受人可以进行长期投资甚至举办果汁加工厂。但是,这意味着其他村民永远不可能再享受到这片果树的好处。

以上四种方式,我国在改革发放中选择了第三种,即坚持集体或国家所有,但将资源利用权承包或其他方式让与个人。采取这种明确产权的方式,既是为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使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可以分享到个人利用的好处。这是一种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权利安排。

2.2.公共物和私有物:哪些财产宜为个人所有

经济学将某财产是否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区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那些个人可以排他使用的财产(物)属于私人产品,如一条裤子,一部汽车等;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则是消费上无对抗

性的产品,如公共公共街道、公园,国防设施甚至安全保卫等。经济学上的这两个概念,包括服务;除此之外,经济学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划分基本上等同于物权法上的私有物和公共物(或公有物)。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价值在于,确定哪些财产能由私人所有。经济学分析的结论是:

“由私人所有的应该是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而由公共所有的应该是具有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准确地说,财产经济理论建议,所有权应该赋予任何一种资源,只要被称为财产的一组权力将带来使用那种资源的更大效率并由此增加社会财富,只要建立和履行这些所有权的代价小于收益。建立和履行私人产品所有权的代价低,建立和履行公共产品所有权的代价则高。私人产品的特性能建立起产品分配的市场,而公共产品的特性则排斥市场的形成。”

尽管经济学和法学对于两类物或财产分类及其分类目的不同,但是,我们认为二者存在着一致性,而且也应当存在一致性。法律上的公共财产或公有物主要是不动产,如街道,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设施等;其目的即赋予公民非排他性地利用的权利,实现特定共同体范围内的长期稳定地使用该财产。其结果,公有财产往往也就被排除于商业交易范围以外(即经济学上所说的排斥市场的形成)。因此,公共财产或公有物的法律特征是不能转让,查封和因时效取得。而法律上私有财产则是可以为任何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是可以自由交易的财产,亦即可以建立“产品分配市场”。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大多数情形下,公共物或公共财产(经济学上的服务除外)不是基于物本身的自然特性,而是这些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目的或用途。比如当一块土地用于商业用地时,即是为私有物;而作为公共街道或公共设施时,则为公共物。虽然,可为私有物或财产均是具有经济价值或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财物或资源,但是,没有多少经济价值或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也可以成为私有物。因此,法律上的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般是从结果上划分的,即是否用于公共利用或用于公共利益。

3.传统公有财产产权明晰:现行立法思路

以上我们所讲的公有物概念与我们现行公有制下公有财产是两个概念。公有制分两种所有权形式,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常只有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及其集体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公有财产”;而农村集体所有财产似乎不称为公有财产。但是这里的公有财产和我们前面所讲的公有物或公共财产概念是不一样的。法律上公有物是指直接为公众所用或用于公共利益的设施或财产。显然,并不是所有的公有财产均用于该目的。实际上,传统公有制下的财产大多数用于经营目的,这类财产均是可以为私人所有的或属于私有物。下面,我们仅就全民所有财产的规范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全民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有物,即用于公众利用或公共利用的物;另一类是可私有物,即经营性动产、国土资源等。公共物因其目的特定化而不可交易,即不能转让、查封和时效取得;而私有物则是可以转让和处分的物。而这种客体物性质的不同进一步导致国家对这两种物的所有权性质不一样。实际上,对于公有物,国家并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管理和维护权力;因而这类财产权宜称为公共所有权,对于可转让的私有物,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完整的所有权,可以象个人所有权一样处分所有物;只是这种处分受现行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比如,对于土地和其他国土资源,只允许出让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不允许将之彻底转让给私人。

这也就是说,在经济体制改革,重塑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可流转财产权利体系中,我们是分类进行的,对于用于公共利用的物,绝对不允许设置私权;对于不限制转让经营性资产,允许国家按照市场规则处分(但并不必须);对于限制处分的土地等,允许国家设定使用权等,以达到这些财产的

分散利用和产权明晰的目的。关于这些分类规范的基本内容,我们将在后书中作详细的论述。现在,我们先简单地说明一下,国家为什么要长期保留土地等重要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之所以要长期保持对土地等重要资源的所有权,除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制度约束理由外,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国家通过保留所有权,可以实现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的供需矛盾,防止土地集中导致大地主的出现等。更重要的是,我国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使土地分散利用,创设可流转的财产权利的制度,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类似权利出让制度。这种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但又不等于所有权,使国家在必要时对土地利用权利作出调整。既解决与市场经济接轨土地资源有效配置问题,又兼顾公平问题,防止社会矛盾的出现和激化。

4.总结:物权制度安排与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由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为了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一个社会既不可能完全实行集体或共同所有,也不可能完全实行个人或私人所有,而是这两种所有形式某种程度的结合。实际上在任何社会、任何时期都存在公共财产也都存在私人财产。即使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也没有完全消灭私有财产(只是试图剥夺了从事个人经营的权利);同样在最自由的资本主义时期,也存在着公共或国家所有(只是经济决策权主要由个人承担)。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共同所有从来都是相对的,共同所有不等于整个社会共同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它应该与社会结构-社会共同体的层次相适应,实行多层次的共同所有,在每个层次上实现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因此,个人所有和国家所有之间还应存在社会主体和结构相适应的许许多多的共同所有形式,也正是这些纵(不同层次的共有)横(人与人,同一层次之间)交错共同所有权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所有权只是构筑社会的法律手段,通过它形成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发展机制。法律实质上是通过赋予权利,施加义务或保护权利,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行为规范,是实现社会共同生存发展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权利都是社会性的权利,都是为社会共同体而存在的。因此,赋予个人权利只是构建社会结构和秩序,实现社会共同发展的工具或手段;让个人享有权利本身并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个人权利只是促进社会共同福利的手段。在个人所有权不足以促进社会共同生存发展时,应存在或设计出各种形式的共同所有以弥补其缺陷;在个人所有违背或危害社会共同利益时,就必须对它进行适当的限制,以强制其履行本应尽的社会义务。这两点也正是20世纪后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产生的基础。

公平和效率是社会、法律和所有权制度共同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它们又往往是相冲突的。这是因为社会效率的一个基本要求是能够为每个人充分利用自己的资产(投资)和努力劳作提供充足的动力或激励。这种激励一般来源于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即使每个投资者和劳作者能够收获其决策和劳作成果或对之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保障)。如果最终结果是平等的,那么就没有人愿意冒险(经济风险) 决策(从事投资和交易活动)和辛勤劳作。由于人们能力有高低之分,人们对经济机会的把握或风险决策能力等存在差异,所以即使同样的起点(人人拥有相同的财产),也不可能保障最终结果相同。

因此。从理论上说贫穷不是法律的直接结果,而是人类的初始状态或是历史累积的结果。除政治-法律革命时期导致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外,法律只是对既有的财富拥有事实的确认和保护。穷人在现代文明社会除了劳动以外一无所有,那么在无法律的原始状态下就可以不劳动而获得财富吗?实际上法律使劳动收入更稳定更可靠;法律是在自然状态下的贫穷者保护者。法律赋予特定基于占有和劳作事实产生的财富以所有权,而且确保不随意没收和征用个人财产,由此给予财产所有权人以一个长期的利益预期,使他能够精心的计划经营管理财产,使他努力寻求和选择收益最大化的财

产利用方式——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效率的基础或基本前提。也就是说效率要求所有财产权利都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财富历史累积的结果,便自然形成财富拥有量的差距——相对贫穷。

对于因个人财产制度所导致的相对贫穷,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主要是:1)直接分配个人一定的生产性资料(主要是土地),以使其自食其力;2)对有产者或高收入者征税,以建立良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贫穷者予以间接救济;3)建立各种形式的共同所有,实现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共同富裕。

总之,法律-所有权制度的总体目标应是既能保障公平,又能促进效率,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平衡安排。

经济法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年版

1、下列情形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杯子和杯盖 B:房子与窗户 C:母牛与怀着的小牛 D:存款和利息 答案:A 解析: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需注意的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如房屋上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就不是从物。存款与利息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物的组成部分。 2、.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3、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4、张某与某新建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李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B: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 C: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归于无效 D:李某与开发商办理的产权登记由于张某签订合同在先而归于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所以C选项和D选项错误。本题中,张某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其所要购买的房屋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04讲_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解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7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真权利人)所有权如何保护?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护?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盗赃物排除适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出质。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对象不动产、动产动产、财产权利动产 占有不需要需要需要意思表示一致需要需要不需要回顾与总结

经济法(2017)章节练习_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章节练习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2016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7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经过考虑,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6年12月2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2日 3、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4、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5、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6、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经济法CPA(2013年)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开发商正合法建造一栋房屋。2010年8月20日乙找到开发商甲,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9月1日乙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2010年11月12日该房屋建造完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2010年9月1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处分该房屋 D.甲、乙应在2011年2月12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甲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 2.王某将自己的电视机卖给谢某,双方约定电脑卖给谢某后仍然由王某使用一个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谢某取得电视机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3.2011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2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经考虑,2012年6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1年12月2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2年6月1日 D.2012年12月2日 4.2010年9月9日,赵某在饭店用餐时丢失一块手表,饭店工作人员谢某拾得后,卖给二手市场的钱某。10月20日孙某以1000元从钱某手中购得该手表,并将手表送给女友郑某做生日礼物。12月25日赵某发现郑某戴的手表就是自己丢失的手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谢某没有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B.2010年12月25日,该手表的所有权人是赵某 C.郑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赵某应该在2011年12月25日之前请求郑某返还原物 5.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戊将电脑从丁处偷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B.乙 C.丁 D.戊 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 A、转移登记 B、更正登记 C、变更登记 D、预告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A、5 B、10 C、15 D、30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以用于设定抵押权的标的包括()。 A、集体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林木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B、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C、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D、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5、关于共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是有多个所有权 B、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C、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D、共有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6、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称为()。 A、占有权 B、所有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7、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8、原始取得不包括()。

A、生产取得 B、继承取得 C、添附取得 D、拾得遗失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A、黄金 B、房屋 C、枪支 D、麻醉品 10、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对应的是()。 A、请求权 B、相对权 C、绝对权 D、支配权 11、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B、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C、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独立物和有体物,也可以是行为 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2、物权的种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下列属于自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13、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公示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公平原则 D、物权法定原则 14、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15、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经济法(201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单元测试(下载版)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4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过经考虑,于2014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3年12月2日 B.2014年4月1日 C.2014年6月1日 D.2014年12月2日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C.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按份共有中,应当经占份额1/2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D.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是基于体现公信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的是()。 A.宋某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B.刘某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的赃物 C.于某从所有权人孙某处买得一架钢琴 D.陈某误将孙某所有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之后陈某以合理价款将此房转让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且陈某、钱某之间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4.王某购买刘某的一辆二手车,付款后直接将车开走,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驾驶该车到于某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并付清款项后,王某驾车离开。途中,王某刹车失灵发生车祸。经有关部门认定,因于某在改装该车时零件没有安装齐全,导致刹车失灵而发生车祸。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和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王某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王某不能向于某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D.王某不能向于某请求损害赔偿,因为王某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5.2014年2月2日,孙某在某餐厅用餐时丢失了自己的婚戒,被服务员陈某拾得。2月20日,程某以5000元从陈某手中购得该戒指,并将戒指送给女友王某做订婚礼物。2月25日,孙某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王某戴的戒指就是自己丢失的戒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程某取得了该戒指的所有权 B.王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戒指的所有权 C.2014年2月25日,该戒指的所有权人仍是孙某 D.孙某应该在2016年2月25日之前请求王某返还戒指 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 第八单元抵押权 【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 1.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经济法_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4)_2011年版

1、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包括一件共有物上也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选项D正确。一物之上是可以存在多个物权的,包括数个担保物权和数个用益物权,选项ABC错误。 2、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物权是指物的所有权 B: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C: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D:物权的标的是物以及与该物有关的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故选项A错误。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故选项B错误。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故选项D错误。 3、张某与某新建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李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B: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

C: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归于无效 D:李某与开发商办理的产权登记由于张某签订合同在先而归于无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的合同行为的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所以C选项和D选项错误。本题中,张某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那套房子就不能再拥有产权了。 4、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5、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未满时,甲又将该汽车卖给丙,甲将其享有的对乙的出租期满后的返还汽车请求权让与给丙。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1、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7.69 分) A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 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 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正确答案:D 2、若同一不动产上先后设立了两个登记的抵押权,则二者的受偿顺序为()。(7.69 分) ?A 登记在先的优先受清偿 B 登记在后的优先受清偿 C 二者按照比例受偿 D 当事人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7.69 分) A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 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C 4、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对下列()原则的体现。(7.69 分) ?A 物权公示 B 物权法定 C 物权公平 D 物权平等 正确答案:A 5、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是()。(7.69 分)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物权法定原则 C 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 正确答案:D 6、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7.69 分) A 首次登记 B 转移登记 ?C 变更登记

D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正确答案:C 7、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7.69 分) A 5.0 B 10.0 ?C 15.0 D 20.0 正确答案:C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C 物权是相对权 D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E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正确答案:A B D E 2、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当事人可以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模拟试卷及复习资料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 一、简答题 1 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 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什么是“添附”? 2 如何理解“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 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 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3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 述中,正确的是( )。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4 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 登记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5 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 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 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 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 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 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11级文秘班:石永淼 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等同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物权法的基本体系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拥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34、物权法律制度测试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 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权利凭证中,可以用于质押的是( )。 A、房产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债券 D、财产保险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B、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C、物权的客体是人 D、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E、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 物权的客体是物,故选项C错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物权可以被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故选项D 也错误。 第 3题:多选题(本题2分) 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的是( )。 A、生产 B、先占 C、国有化 D、孳息 E、互易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原始取得是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的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生产和孳息。

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 下列财产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 A、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B、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C、土地所有权 D、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E、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 土地所有权和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B、物权属于支配权 C、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 D、物权是相对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火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故物权是绝对权,本题应选D。 第 6题:单选题(本题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 A、黄金 B、房屋 C、货币 D、不记名证券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核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 7题:多选题(本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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