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图书内容简介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笔者在此郑重提示合同交易的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图书目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定义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法276-286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 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 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 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 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2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86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的规定。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当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合同法总则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销售者的产品合同责任的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 A 产品侵权责任不以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有直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 B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C 产品侵权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 D 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产品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2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A 30日 B 40日 C 20日 D 60日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3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是( )。 A 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 在商场显著的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得的各种奖牌 C 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卖100元反券50元 D 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货”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自己的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能以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从事经营活动。 第4题 商业秘密是指( )。 A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 B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C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5题 下列关于产品诉讼时效表述正确的是( )。 A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B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要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实际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采购合同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

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 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 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合同法286条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作价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权,当然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其成立条件是:一、建设工程已竣工。建设工程若未竣工,则不发生法定抵押权。建设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亦不发生法定抵押权;二、须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 程序条件: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拍卖”。立法意图是要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此种抵押权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法定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须提出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之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始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最新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

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目前有较多争议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定性问题,通过比较不同观点,提出三大疑点,进而对该三大疑点进行具体解析,澄清了优先权概念,通过比较优先权制度和法定抵押权制度,阐明了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优先权制度,并对我国对优先权效力之限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 一、问题之提出 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是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规定的承包人的权利,对于保障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从该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用于担保承包人的主债权即工程价款请求权来看,该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对此点已有共识,但对于其究竟属于何种法定担保物权,则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是不动产留置权,一种认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有一种认为是不动产优先权。 目前,第一种观点即认为该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留置权的观点,(注: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已遭一致否定,其主要理由为:第一,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也都明确了这一点,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第二,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和存续要件,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归于消灭。(注:张学文:《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XX年第3期;王红亮:《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原理与适用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186页。)即使在承认不动产留置权的日本,亦是如此,(注:[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3页、第29页。)而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来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其虽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我们也赞成这种看法,基于上述理由,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 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

2018-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1】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 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 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

合同法- 总则》完整听课笔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 主体的相对性 2. 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 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 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如下意义: 1. 义务的内容不同。 2. 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 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 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 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编者按」工程款的拖欠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专门为此创设的《合同法》第286条在2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难以把握。据悉,最高法院不久将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加速此项工作的进程,7月16日,全国律师协会、人民法院报和建筑时报共同主办了《合同法》第286条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最高法院和有关地方法院的领导、以及民法专家、律师和施工企业的代表出席研讨会。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袁江和建筑时报副总编何重建主持了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发表了精辟的见解。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和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朱树英的发言刊登于此,以飨读者。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正确适用本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本条权利的性质。 迄今发表的文章,有的解释为留置权,有的解释为优先权,有的解释为法定抵押权。按照民法原理,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担保法第82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本条规定的权利客体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将本条解释为留置权是错误的。而要判断本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须考察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合同法起草始于1993年。当年10月,立法机关委托包括笔者在内的8位民法学者拟定的合同法立法方案,针对社会上严重存在的拖欠承包费问题,规定:“为保护承包人利益,可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据此,由12个单位的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第306条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费用和报酬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建议草案基础上提出的合同法草案(1995年10月试拟稿)也在第177条规定:“承建人对其所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抵押权”。 1996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北京西郊召开的合同法修改工作会议上,与会专家一致同意保留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在后来的修改中,考虑到法律条文仅规定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权,而该法定抵押权的内容、效力如何实现仍有待于解释,不如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和实现方式,更有利于法律适用。因此,1997年5月14日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其第161条规定:“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建人应当催告建设人支付价款,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建设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建人可以与建设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建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按照法定抵押权的内容所作的规定。1997年 6月9日至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分析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XX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 分析: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合同法》 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21条承诺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书上没有签字或盖章

某单位将一空房出租给江某,江某将合同打印后即签名并盖章。然而单位法人不在,单位财务收了江某的租金和合同书。后来,江 某准备入住时,该单位要提高租金。江某表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单位辩称合同并无单位签名和盖章,合同不成立。 分析: 合同书上只有江某的签名,仅就合同书的形式要件而言,是有 欠缺的。但江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交租金时,单位已然 接受,而并非拒绝,说明单位已经接受江某的履行。双方履行与接 受履行的行为,足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 《合同法》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里的条款并非都是有效的 案例: 某小区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管理合同,每个月住户缴纳60元管 理费,物业负责小区的卫生、治安,但车辆丢失的,物业概不负责。李某的摩托车放小区内被偷,物业以合同实现约好为由,决绝赔偿。分析: 物业没有履行“提醒注意”及“维护治安”的义务,也没有对 合同进行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合同免除了物 业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的条款。物业应向被盗者赔偿,可以向盗车者追偿。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