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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

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

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

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

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

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

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

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6条的要求。

5.3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的填写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规定的位置竖立标志牌。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完成排放口的立标工作。每个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的照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5.4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

为满足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标之后还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5.5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

排污单位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其验收工作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

6 排放口规范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

6.1.1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放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6.1.2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6.1.3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6.1.4 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的单位,必须在单位总排放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A. 计量水槽的选择原则

a. 当排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宽阔,适合建明渠内镶巴歇尔水槽。

b. 当排水量不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狭窄,适合小型渠内镶三角堰或矩形堰。

c. 泵排水一般瞬时流量大,因此不管日排水量多少,都应加装缓冲堰板,使水流匀速流入计量水槽。

B. 计量水槽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 /T3008.1~5—93)的明渠。

b. 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渡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水深应不小于0.3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c. 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d. 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C. 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需加装管道专用电磁流量计,但安装流量计时管道必须凹进地面,在凹进底部安装流量计,以达到满量程计算。

6.1.5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位置应尽量设在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采样口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对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6.1.6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堰槽式测流装置应满足《明渠堰槽流量计》(JJG711-90)标准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标准要求。

6.1.7 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6.1.8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的要求。

6.1.9 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放口隐蔽或在厂界外,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6.2 废气排放口

6.2.1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

6.2.2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实施整治。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6.2.3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必须及时修复。

6.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需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6.2.5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6.2.6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

a. 采集或连续测定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位置,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

b. 采样口位置原则上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颗粒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对气态污染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道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c. 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断面积划分,一般0.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d. 采样口径一般不少于75毫米。当采取有毒或变温气体且采样点烟道处于正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装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口径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

e.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米处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供参比方法校准使用。参比采样孔位置应不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对于矩形烟道,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f. 当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其监测孔位置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孔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6.2.7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的要求。

6.2.8废气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

6.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6.3.1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6.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中处置或贮存。专用堆放场地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3.3 各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堆放场所和填埋场,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6.3.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废)水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

6.3.5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用以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

a. 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b. 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c. 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6.3.6 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6.4 固定噪声源

6.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6.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6.4.3固定噪声污染源(即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固定噪声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4.4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

6.5.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6.5.3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6.5.4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实行定点制作并由市环保局监制。

a. 标志牌的形状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 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c. 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d.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企业名称,第二行为排放口编号,第三行为污染物种类。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放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废气FQ—×××××

噪声ZS—×××××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6.5.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规定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6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

6.6.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6.6.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当地环保局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

6.6.3 当地环保局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7 排放口规范化的质量保证

7.1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的计量认证

7.1.1排污单位应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名录的自动监控设备,并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1.2 污水流量计投入运行后,排污单位每年应向当地计量部门申请检定,领取计量检定证书。

7.1.3 暂时不能进行计量认证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比监测校验,且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7.2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

安装流量计及其它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优先选择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8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

8.1 验收条件

8.1.1 废水排放口

a. 每一独立厂区废水总排放口不超过两个。

b. 需清污分流的单位实施了清污分流。

c. 废水总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口均设置了具备便于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设置了具备便于采样的采样口。

d. 废水总排放口的采样口设在厂界处(特殊情况除外)。

e. 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的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安装了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流量计或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仪器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的要求。监控数据应实现排污单位,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三级联网。

f.一般整治单位的各废水采样口设置了符合标准计量要求的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计量和记录装置。

8.1.2 废气排放口

a. 所有排气筒均设置了的采样孔及采样平台。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要求。

b.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了整治。工艺废气的排气筒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768-1996)的要求,锅炉房烟囱的数量、高度符合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的要求。

c. 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安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的要求。监控数据应实现排污单位,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三级联网。

d. 对无组织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加装了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集中排放,并设置有采样点位。

8.1.3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

a. 一般固体废物设置了专用储存、处置场所。

b. 危险废物设置了防雨、防扬散、防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专用堆放场所。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8.1.4 固定噪声排放源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了监测点。

8.1.5 排放口立标

a. 所有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都设置了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b.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在距采样点(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能长久保留。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c.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1.5 排放口建档

a. 使用《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b. 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了排放口管理档案(也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8.2 验收程序

8.2.1 资料审查

排污单位提供的排放口规范化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基本情况

行业类别、主管部门、企业规模、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用量、本单位全年用水、用煤(油)量等。

附图: 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表;单位方位及平面布置图。

B.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生产工艺。

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C.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点源、排放频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

D. 废水排放口整治内容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出水口数量、

位置;各采样点、采样平台设置情况、测流段位置;测流装置或计量装置类型、流量计型号、数量、整治时间;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废水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排放口照片;取样、用水、排水流程及水平衡图(需注明各废水排放口及采样点、测流段位置)。

E. 废气排放口整治内容

a. 锅炉烟囱及工业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泄漏情况;各排气筒采样口位置、采样平台设置情况、整治时间;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b. 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整治方案、整治时间;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废气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排放口照片。

F.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内容

固体废物种类、主要有害物质成份;贮存、堆放场数量、位置、条件;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监测点位照片;固体废物产生源的主要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G. 固定噪声排放源整治内容

主要固定噪声源位置;厂界噪声监测点位置;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 噪声源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监测点位照片。

H. 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a. 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资金决算书、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提供的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b. 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以及检测等技术资料。

c. 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d. 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e. 自动监控设备由第三方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排污单位需提供受委托社会化运营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I. 排放口规范化档案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主证和副证复印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汇总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表。

8.2.2 现场检查

在区、县环保局调取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单位实时监控数据;到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现场进行检查。

8.2.3 验收意见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8.3 验收结果

8.3.1验收合格的排污单位须将验收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8.3.2 对实际未达到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条件的排污单位,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9 排放口规范化设施的管理

9.1 运行管理

9.1.1 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9.1.2 排污单位应负责排放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清晰完整,采样口及在线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1.3 在排放口位置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批准后变更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的内容。

9.2 监督管理

9.2.1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9.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涂改。

9.2.3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和破坏。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臵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臵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臵排污口的数量、位臵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臵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臵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篇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苏环控[1997]12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

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08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 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 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 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 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 要求试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㈡位置发生变化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㈣.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4)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5)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2 项目概况 入河排污口所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于企业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对于市政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 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其建设项目的变动(扩建、改造等)情况。 3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概况 3.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类型:环保标准时间:2002年4月22日9:32来源:规划建设网作者:规划建设网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技术要求2015

附件2 工业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一、废水排放口的整治 (一)凡厂区作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不包括雨水分流排水口)。 (二)凡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废水中含有汞、镉、铬、砷、铅、镍)除总排污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外,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也必须同时进行规范化整治。 (三)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种类情况,通过改线、并网等措施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排放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且应在厂内或厂围墙(界)外不超过10米外。 (四)排污口一般采用矩形渠道,且要设置平直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测流段的污水水深不得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有5-10米。 (五)规范化整治排污口一般使用砖混结构或混凝土浇铸结构,内侧表面光滑平整,酸性废水还应考虑防腐问题。 (六)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要配套建设取样台阶或梯架,测流段明渠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0毫米的脚步挡板。 (七)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选择以下计量装置,但必须满足排污流量要求,不得溢流。

1.安装废水流量计; 2.设置巴歇尔量水槽; 3.设置三角堰(横切面为等腰直角三角形); 4.设置矩形堰(横切面为矩形)。 5.巴歇尔槽、矩形堰、三角堰等各种计量验槽的设计与安装须符合《明渠堰槽流量计检定规程(JJG711-1990)》的要求; 6.设置明渠,明渠内部三面需统一贴瓷砖; 7.采样探头需安装在明渠计量堰前端取水口头部水流中央,不可设置在水箱或集水池中,杜绝二次取样。 8.采样管路应采用优质的PVC或PPR管材,严禁使用软管做采样管。 二、废气排污口的整治 (一)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二)排气筒要设置便于采样、监测,安全可靠的采样口。 (三)采集尘粒、气溶胶样和测定烟气流量,采样位置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位于地面的管道。 (四)采样口位置原则上设在距弯头、阀门和其他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大于6倍直径处,上游方向3倍处,最低不少于1.5倍直径处。 (五)采样口直径一般不小于80毫米,并配套设置法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 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0078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Sewage outlet setting and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

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单位申报排污单位办理排污口规范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 (二)污染源及排放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 (四)《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式两份,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可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 (五)其它相关材料。 资料受理 排污单位可到环市中路311号市环保局大楼前台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环保局执法支队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全部材料,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三)不属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监管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引导其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 排污单位也可到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由窗口代为转交环保局执法支队一大队,支队一大队将受理的排污口规范化所有申请办理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大队办理。 审核 支队相关业务大队负责对项目排污口规范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包括: (一)项目《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申报表》申报的排放口数量、名称、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与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 (二)现场检查污染源排放口是否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广州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三)审核平面布置图中污染源、排污口的分布位置是否准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支队业务大队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排放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排污单位按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排放口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施工方案

(X X X站)施工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体概述 (1)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1) 第三节工程概述 (2) 3.1工程概况 (2) 3.2工程特点 (2) 3.3工程技术要求 (2) 3.4方案编制说明 (3) 第二章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3) 1、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说明 (3) 2、施工进度计划说明 (4) 3、进度计划的控制模式 (4) 4、施工过程中重点、难点工艺的施工方案 (5) 第三章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12) 第四章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投入计划 (13) 第五章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13)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 (18) 一.安全保证组织措施 (18) 二.安全保证技术措施 (19) 三、文明施工 (20) 第七章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 (22) 一、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 (22) 二、具体质量保证措施 (23) 三、违约承诺 (28) 附表 (29) 施工平面图 (29) 2、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30) 3、劳动力计划表 (31)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办公及检测设备表 (32) 页脚内容33

(X X X站)施工方案页脚内容33

(X X X站)施工方案 第一章总体概述 第一节前言 在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并对本工程现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组织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结合以往同类工程的施工管理经验,策划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本施工组织设计体现了我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总体构思和部署,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遵循国家的技术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公司的质量体系文件,在图纸会审后,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用以指导工程的施工管理,以确保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节指导思想 我公司针对本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安全至上,质量第一,服务周到,业主满意,以质量为中心,按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三整合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选配高素质的项目经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优质高速地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创出本市乃至全国一流的精品工程。 质量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按照本公司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性文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获得各方良好口碑。 工期目标 根据我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我们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并考虑现场的实际情况,计划总施工工期为20日历天。确保形象进度,节点工期保证率100%。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加强进场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安全费用投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5‰以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健康危害。 文明施工目标 严格按大连市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行成垛,实行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大连市优良达标现场。 科技进步目标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发挥我公司技术优势,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而且是我公司多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管理手段,优质高效地建成本工程。 第三节工程概述 3.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西岗分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采购项目 建设单位: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西岗分局 工程地址:招标人指定点 页脚内容33

排污口设置规范

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搞不好就被罚,该如何规范? 违法曝光台 主要违法事实 2017年9月3日,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对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办理环保备案,要求该公司将所有污水收集至一个排污口排放,现场发现生活污水共有7个厕所,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未按备案报告要求统一收集至一个排污口。 违反法律条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处罚决定时间 2017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措施 成都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那么,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下《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是什么?》 1 排放口设置要求: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放口设置合理,污染物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废水排放口设置在厂界外。 2 标志牌设置要求:对于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标志牌就近设置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对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要根据通道长度合理设置标志牌。

3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污水排放口附近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 关于排污口规范化: 一、废水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口排放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一般排污口可按照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重点污染源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排污口规范化工作材料汇编

目录 ⒈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2) 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7) ⒊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11) ⒋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3) ⒌标志牌样式及说明 (18) ⒍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22) —1—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㈡位置发生变化的; ㈢须拆除或闲置的; 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2—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采样井或采样渠。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二条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污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必须在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总排污口设置一段与排放污水有明显色差的测流渠(管),以满足测量流量及监控的要求: —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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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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