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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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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作者:李凯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

一、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减刑后确定的刑罚与新作出判决确定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后,再依据第70条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理由如下:一是减刑裁定与原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是对原审判决的适当修正,故如此处置符合《刑法》第70条的规定[2];二是将原无期徒刑判决与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适用无期徒刑对罪犯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罪犯没有自行坦白或被发现漏罪,则其只要服完减刑后确定的刑期即可获得自由,而若其被发现了漏罪,尤其是因为自首后主动坦白了遗漏的罪行,反而要重新执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只会起到鼓励罪犯继续隐瞒所遗漏罪行的效果;三是如果以原判无期徒刑和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确定刑罚为无期徒刑的话,则无法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减去已执行的刑期[3]。

第二种意见与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一致,认为应当将前一判决所确定的无期徒刑刑

罚与对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吸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后,确定其最终执行刑罚为无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如下:

二、如何数罪并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对遗漏的犯罪

事实进行审判后与原判决确定的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最终适用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一)对《刑法》第70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理解

本文认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在适用确

定刑罚时,其中“前一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指原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刑罚,即“无期徒刑”。区别两种不同观点,我们会发现,二者的分歧实际集中于如何理解《刑法》第70条的规定,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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