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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_以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界限探讨为视角

论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_以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界限探讨为视角
论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_以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界限探讨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同时,民间积累的资金急需找到投资渠道。但由于民间借贷融资特殊的风险,法律对非法融资的规制非常谨慎,目前的法规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打击范围时大时小;另一方面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集资进行定罪,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集资,粗暴的禁止未经批准的所有集资活动,①导致对金融机构垄断的强化,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所以有必要重新思考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对二者进行合理区分。

二、金融监管力量与民间借贷融资之间的博弈

(一)对民间借贷融资的全面评价

1、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得益于经济的发展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急需寻求投资方向。但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低下,不能为资金的融通提供有效地渠道。由此民间借贷融资产生了,大部分资金流向了中小企业。

其次,长期以来,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因素,正规的金融部门基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考虑,不能或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民间借贷资金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②

再次,从一定程度来讲,民间借贷还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缺,两者之间优势互补,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全。

2、合法性分析

民间借贷融资活动大体可分为:较低利率的互助借贷、较高利率的信用借贷、局限于企业内部的融资三类。③这些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民间借贷融资的地位,但是民间借贷融资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财产权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属于对合法财产行使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章,明确规定了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强调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⑤

再次,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这是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⑥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⑦表明了企业向一个或多个公民的民间借贷,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3、风险分析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以高息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造成了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非法集资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不利于“诚实、信用、合法、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2)非法集资活动严重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其

论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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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界限探讨为视角

郑兰杨梅

内容摘要: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是时代潮流之发展趋势。然民间借贷融资不规范,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使得非法集资的认定泛化,阻碍了民间借贷融资的发展。引发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风险分配的不科学,模糊了融资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在分析现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风险的重新分配和立法修正两个方面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控制;合法借贷;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杨梅(1985-),女,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郑兰(1985-),女,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管理。

郑兰、杨梅:论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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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2010年5月

企业研究

Business research

No.10

MAY.2010

经济损失并影响其生活。

(3)由于非法融资的受害群体大,一旦损失无法挽回,矛盾将集中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存在引发突发性群体闹事事件的重大风险。⑧

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

(二)影响政策法律变化的变量因子分析

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从紧到松的过程。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相关部门观点的转变?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垄断的金融体制的矛盾不断升温。据统计,目前创造了30%GDP 的国有企业获得了70%的银行信贷资金,而创造了70%GDP 的非国有企业却只获得了30%的信贷资金。⑨第二,民间融资活动越来越趋于理性。包括民间融资的用途越来越多的用于发展中小企业,而且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民间融资的违约现象正在不断地减少。第三,受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众多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制约其发展,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和居民的就业。

基于以上这些因素,相关部门意识到了民间借贷融资的重要作用,表示出了要转变对民间借贷融资的态度,为民间借贷融资松绑。

四、对现行有关集资管制的法律评析

(一)现行法律制度

1997年修订的《刑法》建构了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基本框架,其中没有明文规定非法集资罪,而是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作为非法集资的具体类型而分别予以规定。《刑法》对于这三个罪名的条文规定都比较简单抽象,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这几个文件对这三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的标准与审理程序都给予了具体化。

根据现行制度,认定非法集资,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⑩

这种认定方式主要从筹资对象的范围、集资数额、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三个方面来界定非法集资活动。但从实践来看,适用这些标准将区分不了合法的民间借贷融资和非法集

资行为。模糊的标准导致个案定性不准,某些地方司法实践甚至“一刀切”,将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入罪,造成了刑法适用的扩大化。輥輯訛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我国入世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完全背道而驰的。輥輰訛

(二)对现行制度的评析

1、立法之逻辑缺陷分析

对非法集资行为,刑法按种类不同一分为三,这种立法模式至少有如下缺陷:这三罪未必能涵盖非法集资的全部内涵。集资诈骗是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明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以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同不特定的公众结成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三个行为虽各有侧重,也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但这种简单的列举不可能包含非法集资的全部外延。

2、定罪三标准的科学性分析

如前所述,司法实践定性非法集资主要参照三个标准,即筹资对象的范围、集资数额、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輥輱訛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说明: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上述三标准的科学性思考,我们至少可以提出如下质疑:其一,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20万和100万的入罪数额门槛是否过低,大量的民间融资将有纳入刑法规制的可能;其二,“公众”的标准是什么并不清楚,30户150户的难道就是“公众”与否的界限吗?其三,即使是一般的民事借贷合同,由于经济活动风险的不可避免性,也可能出现债务人还不起债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那么在民间借贷融资场合下出现这种还不起钱,使债权人损失10万以上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这样的逻辑显然不合理。

3、罪与非罪的标准模糊

借贷融资这一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风险,融资的双方当事人各自负担怎样的风险,这个问题是界定非法集资(罪)与合法借贷融资(非罪)的前提。如前所述,民间借贷融资本质上是合同之债,根据合同自由的法治理念,借贷融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债权人同债务人签定融资借贷合同之时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理性思考判断后才做出决定,否则在出现风险之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现有立法似乎并未考虑这一点,而是想当然的将全部风险归于融资方,这样的思维定式无疑扩大了定罪的范围,淡化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也可以解释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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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近年来出现对“非法”集资认定的泛滥化,损害了民间正常融资的发展这一问题。

五、完善设想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从风险划分和完善刑事立法两个方面来重构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规制体系。

在风险分配上,融资人须依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经济状况、资金用途等做真实全面的信息披露,同时法律还可以对融资人进行包括资产负债率在内的各种风险和营运指标的控制,从而限制融资的数量以控制融资风险。在此基础上,只要融资人遵守法律,以合法形式进行的融资均应认定为合法借贷,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人分担。

刑事立法方面,建议设立统一的非法集资罪,而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发放股票债权等非法集资的具体类型以列举加抽象兜底条款的形式列于非法集资罪下,这样不仅可以在逻辑上涵盖非法集资的各种类型,避免出现放纵违法的情况,又可以使法律科条简要,系统性更强。

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上,为了论述的简单,在此采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来说明。

首先,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其次,主观方面:由于设立了统一的非法集资罪,争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须具有信贷目的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从前面风险分配的角度来看,融资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重要。如果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构成本罪,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招致风险,使投资人蒙受损失,也理当成立犯罪。综上,本罪不应为目的犯,不要求融资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再次、本罪的客体是债权人的财产权。最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既然是集资,所谓“集”,自然是集众人之资。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宜以数量做标准,究竟多少可以作为“众“之标准,没有一个科学的依据。如果行为人吸收资金没有特别指向,只要能吸收资金,无论从谁那里吸收都符合其主观意愿的,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輥輲訛

六、结论

绝对的金融垄断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是时代潮流之发展趋势。然民间借贷融资不规范,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使得非法集资的认定泛化,阻碍了民间借贷融资的发展。引发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风险分配的不科学,模糊了融资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从风险的重新分配和立法修正两方面努力可以实现对现行制度的修正完善。

注释:

①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4期

②《央行二度调研:民间金融或进入正式行列》,中国金融网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8926842.html,/News/200955/index/663237057400.html

③郑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思考——

—以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陷为视角》,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④参见《宪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

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

⑧罗明辉:《浅议非法集资》,长沙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⑨郑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以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陷为视角》,当代商业,2009年第4期

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輥輯訛朱永才,朱晓东《试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经济论坛,06年第14期。

輥輰訛同上

輥輱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輥輲訛李勋文,《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处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法制与社会,2009.8(上)

参考文献:

[1]彭冰,《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中国法学,2008年4期。

[2]刘燕,《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法学家,2004年第3期。

[3]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中国法学,2008年04期。

[4]冯亚东、刘凤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5]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05年5月25日。

[6]肖怡,《非法集资个罪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7]李勋文,《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处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法制与社会,2009.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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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在全国范围内规模不断扩大,门槛不断放低,主体更加多样,额度不断攀升,越来越受到全国金融领域乃至普通民众的关注。本文基于对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调研,剖析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原因,提出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成因;防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渐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交织着规

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从而催生资产泡沫风险。而2012年我国经济形势日趋陷入下行周期,随着经济下行整体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远高于银行,而且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撑。一旦资金链断裂,所引起的信贷危机将极大地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监管风险,法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导致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下面简要探讨一下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利率方面。首先,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利率不市场化,一定程度上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人们不愿将闲置资金放置银行任其贬值,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息;其次,银行贷款利率高,对中小企业有严格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再次,民间融资市场利率高,市场不规范,资金虽易于筹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政策方面。第一,融资政策偏紧是导致民间借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最高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8926842.html,2011-01-07 10:5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完整版)贷款风险控制管理

?贷款风险控制管理 ? ?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那些借款人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几率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风险高发贷款品种。 ?当前信用环境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突出贷款全流程管理,变过去的事后检查为现在的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贷款主要流程的管理为全部流程的管理。 指导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 ●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总则第五条要求贷款人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至第六章针对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

求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借款人的合法、合规地位 ?信用状况良好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 ?有合法的收入(还款)来源 原则三:协议承诺 ?协议承诺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本准则,也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等不当行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作出周密约定,并以贷款人的协议承诺为依据实施处罚。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在贷款人承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借款人不能随意使用贷款

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中国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廖燕学号 这里写上你的邮箱 北京语言大学信息科学学院信息管理专业10级X班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已经基本转型,从国有计划经济逐渐的转向民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使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推动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支持作用。然而,近年来,尤其是从2010年开始,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数目大概在30000亿[1],而且有从中国东南地区向全国扩散的趋势[2]。民间借贷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能会危及到社会安定,因而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对规范我国金融市场,防范民间信贷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在介绍民间借贷现状的基础上,探究了现阶段民间借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民间信贷;影响;应对措施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 [1] 参见张晶:“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在30000亿左右”,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2] 参见张晶:“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东南向全国扩散”,中国证券报,2011年7月。

息偿付活动。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余年中,民间金融虽在金融资源中份量不大,但贡献不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信贷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提高了金融配置的效率,成为了正规金融重要的补充。 目前在中国,通过股市和债市的直接融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借贷的间接融资方式。而长久以来的通货膨胀压力迫使央行将准备金率提到了历史高位,并严格控制银行信贷规模,正规金融市场的数量控制措施使资金供给更为稀缺。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现象都在促使着中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由于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据民间借贷-长沙借贷公司-中国信贷网研究发现,在长三角和珠三角一带的民间借贷无论从规模和利率方面都开始疯长,此外,一些不发达区域的民间借贷也开始蔓延,并呈现出迅猛发展的状态。尤其是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民间借贷存在着信贷风险难掌控、资金流向难检测、债务纠纷易发生等潜在的风险,同时也潜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总之,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问题(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亟须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一下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以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为主。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

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

民间借贷的十大法则

民间借贷的“十不借”与“十大法则” 今天人民网、中国网、新浪网、搜狐网、华龙网等各大网站刊登《民间借贷要注意加几把“法”锁》,同时最近央视经济频道也针对民间借贷这一独特的经济领域进行了把脉问诊-----央视聚焦钱流:《民营资本出路在何方》,由此传递出的政策信息是,政府和主流媒体正在对民间借贷这一金融领域进行有效的疏导,而非打击,提倡的是专业的民间借贷,而非非法的借贷行为,如:暴力追债、非法吸储和集资等。 通过我多年来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解读 段绍译民间借贷“十不借” 第一是选人,首先是熟人。且看这个人顺不顺眼,不顺眼的人就不能借。有些人很不守规矩,我一看就大致明白。 第二看这个人诚不诚信,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五年以上,那就比较值得信任。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太好的人。 第三,有赚钱本事的人,借给他的钱才会更安全。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本事呢?他跟我说话,我就会知道他的经营理念,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如果他说的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 第四,看实力。做这个民间借贷,讲究的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

送炭。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而做民间借贷我只是看谁有实力。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一千万元,但他现在只有九百万,我借一百万给他是可以的。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一千万,他自己只有一百万元,要我借九百万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 第五,他做的项目必须经我认可,至于炒股买基金和有赌博吸毒经历的人,他是绝对不能借的。 另外,我的钱有“十不借”:1、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2、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3、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4、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5、我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6、炒股买基金的人不借;7、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不借;8、有严重不良嗜好的人不借;9、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不借;10、老账不清,新帐不借。更多的“不借”就不便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了,可以相见我的博文。 段绍译民间借贷几点理念 1.诚信第一。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 2.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 3.做资金放贷生意的核心的竞争力:一是融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题目: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系(院)贸易经济系 专业班级 09金融管理单 学号 0901131141 学生姓名陈丽婷 指导教师许震职称副教授 指导教师职称 2012年 03 月 13 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与实践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毕业设计(论文)中有关资料和数据是实事求是的。除文中已经注明的引用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与实践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陈丽婷 日期: 2012 年 4月20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及控制 摘要:近几年,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商业银行的贷款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其融资方式逐步转向了手续方便、放贷速度快的民间借贷市场。但民间借贷市场没有很好的法律保障,以致产生了很多的风险。因此,认真深入地研究民间借贷现象及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会发生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风险控制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rivate loan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Chinese economy is booming,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quantity is increasing,dimensions is expanding, the demand of capital is increasing,commercial bank lending can not to satisfy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the financing means turned into the convenient and fast private loans。But the private loans does not have legal safeguard,resulting in a lot of risk。Therefore,seriously in-depth study of private lends and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it is produced tremendous effect to promot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Private loans Risk prevention Risk control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国内外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有多种定义。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等。 1.3.1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学者对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 1 罗纳德·I·麦金农(1973).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 Kropp,E.etal ,Linking Self-help Groups and Bank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Escbom: GTZ-Verlag, 1989. 3 Kratnen,J.P.and R.H.Schmidt, Developing Finance as Institution Buklding, Boulder, San Francisco an Oxford: Westview, 1994.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技术

徐州市鑫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结合本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贷款。包括小额贷款、个体经营贷款和微小企业贷款等。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三条贷款投向管理:信贷业务部门依据公司服务宗旨制定短期、中长期投向计划以及投向占比,严格控制投向比例,确保公司贷款投向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促进贷款投向的最优化。 第四条台账管理:信贷业务部门按照贷款不同类别分设贷款台账,明确记载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到期日等;贷款台账应当同时建立手工文本及电子文本,随时更新。 第五条借款人信用管理:1、信贷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借款人信息档案,在办理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负债情况进行全方位了解,包括从“人行征信系统”采集数据;2、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抵质押、保证状况,结合借款人资信调查,确定贷款授信额度;3、综合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和抵押物凭证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出现意外损失。 第三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六条借款受理:1、借款人必须是本地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能力的常住公民、个体工商户或小型企业;2、应当从事合法的工商业经营活动;3、借款人为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证明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人为个体私营业主的除提供出上述资料后,还应当提供个体营业执照、经营状况说

明;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期财务报表或经营状况说明,调查人应当查验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前台受理时借款人应提交哪些材料?个人主体身份、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前台人员审验,一部分资料由借款人提供)第七条贷前调查:1、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2、实地调查借款人的资格、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信誉及其他因素;3、实地调查担保人资格及担保能力;4、查验抵押品权属证明和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取得有效法律文件,查验抵押品价值,测算抵押率;5、撰写调查报告,意见明确,调查人员双人签字,不同意见分别注明;6、审查人员审查信贷调查的完备性,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调查人调查内容:借款人资格、资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信誉;担保人资格、能力、权属、测算抵押力) 第八条贷款审批:1、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信贷业务部门送交的贷款调查报告,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贷款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贷款项目的合规合法性,把握贷款的风险程度,明确提出贷不贷的审查意见以及防范贷款风险的措施。2、按照贷款授权制度,各自承担贷款审批责任,严禁自批自贷和逆程序放贷。3、每周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一是总结上周信贷业务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二是集体审议大额贷款,审议过程和决议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参会人员签字。(风险部门审查哪些内容?资料、项目、贷款风险) 第九条签订合同与放款:1、经办人员填写贷款合同、担保(抵质押)合同,在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由客户经理审阅无误后交部门经理复核签字,经公司有权人签章后,合同生效;2、合同签订后3日内,客户经理应当落实抵押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抵押物凭证交由综合财务部门妥善保管;3、由客户经理填写借据,双方签章后,由客户经理送交综合财务部门由现金会计按照贷款发放的各要素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后开出转帐支票,公司有权人签字盖章后,由客户经理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转帐支票签收登记薄》上签收后,到指定的金融单位转收,本次贷款发放完毕。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

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随后,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4、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5、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访谈: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控制思维

汪道伟律师访谈: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控制思维 时间:2013年6月4日9:00 地点:广州天河城 嘉宾:汪道伟律师金融法律事务专家,民间金融法律宝典软件的创作者。主要服务于银行法律事务、民间金融领域,对 于中国金融体制、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有深入研究。 主题简介:民间借贷的发展从传统社会的熟人交易进入到市场经济的陌生人交易,借款当事人、借款目的、均发 生了变化,那么如何控制交易风险至关重要,那么 借贷过程中有哪些风险,防范风险的都有哪些手段 呢?希望通过本次访谈使大家对借贷中的风险有新 的认识,风险控制手段上能有新的理解。 中国民间资本网:大家好!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民间借贷作为重要融资途径,参与各方都有哪些风险呢?我们请到了处理民间借贷等金融类法律事务的专家汪道伟律师跟我们谈谈他的看法,希望能让我们对于民间借贷风险有更深的认识,能跟我们分享他专业而理性的执业体会。 中国民间资本网:汪律师好!通过上次您有关民间借贷中“方便旗”“赖子”现象的形象解释后,引起了包括学界、金

融业、民间借贷中介等各方的广泛关注,大家觉得,您的分析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总结,今天想就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跟您做进一步的交流。 汪道伟律师:谢谢你们的邀请!风险令人厌恶,但又无处不在,既然是这样,那么客观的面对,理性的分析置关重要。 中国民间资本网:您多次强调民间借贷的发展从传统社会的熟人交易进入到市场经济的陌生人交易,这种区分的意义在哪里呢? 汪道伟律师:过去的民间借贷主要在彼此熟悉的人之间进行,借款目的也比较单纯,传统的亲缘关系和地域范围形成的道德约束力很强。现在的民间借贷突破了过去的亲缘关系和地域范围,甚至超越了我们以前对借贷各方、借款目的、合约形式、交易模式的理解,所以我们必须区分开来做分析,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否则不可能做出准确判断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就可能兑现对本可以避免的风险。 中国民间资本网:汪律师就您的经验看,陌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一般是怎么开始交易的呢? 汪道伟律师:这个问题很好,我们今天这个话题就以借贷双方见面开始,来了解风险来源。从目前我接触的案件来看,有相互认识的和原来不认识,经朋友介绍的、有民间借贷中介从

我国网络小贷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__开题报告

我国网络小贷发展的现状、问题 与对策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网络小额贷款,又称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互联网点对点金融借贷平台,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其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也属于民间小额借贷,但同时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最早的一家P2P网络借贷是2005年诞生于英国的Zopa,受其影响,我国在2007年也诞生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拍拍贷。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一种模式,在互联网“东风”下,突飞猛进,截止2018年1月,网络贷款平台累计数量已达6016家[1]1。但与此同时,各网贷平台因出现问题被关停的消息也是不断传出,截止2018年1月,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就已达4110家之多,而关于网贷平台的暴力催收、资质不合规以及构建消费主义陷阱等问题也在各种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 研究我国网络小贷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有利于加深我们对这一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理解,分析其引发的社会问题背后的经济学因素,促进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为网络小贷企业如何解决自身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以更好的融入到经济发展中来提供一 定的借鉴,同时为相关部门规范网络小贷行业,整治行业乱象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外网络小贷发展现状 2005年3月,英国人Richard·Dova、James·Alexander、Sararh·Mathews和David· Nicholson 4位年轻人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如今Zopa的业务已扩至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200多万英镑。Zopa是“可达成协议的空间(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的缩写。 我国在2007年也诞生了第一家P2P网络借贷--拍拍贷。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这一种模式,在互联网“东风”下,突飞猛进,截止2018年1月,网络贷款平台累计数量已达6016家。但与此同时,各网贷平台因出现问题被关停的消息也是不断传出,截止201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6057(2010)01 —89 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 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 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 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 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 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 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 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 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 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 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 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 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自今年4月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本文从风险分析的角度来对本次温州民间借贷资本的危机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字】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方案 一、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现状 温州是中国沿海浙江省的一个地级市,以富于活力的民营经济、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在各地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投资以及对各类最流行的资产的投资而著称。温州GDP虽占全国总量不到1%,但却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这些企业高度依赖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从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可以看出,温州近90%的家庭和60%的企业都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称,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由于一些本地企业开始破产,估计今年有10%~15%的未偿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现今温州民间借贷“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很可能导致“多米诺”效应,最后倒霉的,是实体经济。由于银根收紧,房企缺钱,加上实业制造持续不景气,于是越来越多缺钱的企业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从而抬高了利率水平,高息诱惑下,不少原本投资于实业的资本也开始发生了转向。而因利益的驱使,尽管明知道风险巨大,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利息会随着资金的倒手,越变越高,只要链条不断,参与其中的人都会稳赚不赔,何乐而不为呢?”也成为很多放贷者的理由。 然而由于实体经济放缓、房地产市场降温,且正规银行贷款持续收紧,一些企业无法履行债务。今年4月份以来,据媒体报道有90多名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债务而出逃,仅在9月份就有20多个。围绕这些案件的媒体炒作,进一步激发了已然对银行资产质量和房地产市场放缓产生了担忧的投资者的焦虑情绪。有关民间借贷信息的缺乏更是让问题显得更严 重。 二、温州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温州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民营经济占市场主导地位,而温州现有大部分企业的初始资金几乎都来自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初期,温州丰厚的民间资本,不仅孕育了一大批本土的民营企业,也孕育了一支闯荡全国市场的经商队伍。目前至少有160多万温州人在外经商,投资办企业,这些在外投资者的原始资本大都靠自筹,并主要来自于民间借贷。 目前温州大多民营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温州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一直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1998年之后,温州的民间金融进入了活跃发展时期。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于2002年1月进行的一次调查,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计算,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为125亿元。究其原因,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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