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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

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

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一)排污许可证申

请表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

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3)核查企业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如有环评批复文件,是否填写了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4)对于属于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项目,是否提供并填写证明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5)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6)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7)表1中的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其中:(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填写电镀生产线、公用单元的名称;(2)主要工艺名称填写“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和“辅助设施”;(3)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填写与产排污相关的设施设备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填写企业内部设施编号。不同编号的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4)同类型的设施设备,其设施参数的计量单位应一致,如水洗槽,不能有的填写“m3”,有的填写“L”;(5)审核“生产能力”是否是环评批

复的产能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与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不相符时,是否提供了说明材料;(6)必填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1)检查填写的“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是否正确,正确填写应该是有毒有害物质在总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2)在“燃料”信息中,燃煤要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燃油要填写硫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天然气只填写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3)不需要填写的栏内,划斜杠“/”,不能填0。4.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电镀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电镀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2)检查填写的“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有无漏填项;有组织排放源中锅炉烟气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3)审核填写的“可行技术”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由于由于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

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4)审核填写的“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气

排放口现有编号一致,若没有编号的,排污单位是否自行编号;(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6)审核“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本技术规范将锅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排气筒列为一般排放口。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应将酸碱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重金属废水、电镀混合废水、综合废水等按废水类别分开填报;(2)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电

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确定,污染因子是否有遗漏;(3)电镀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填写的废水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有编号填写一致,若不一致,排污单位是否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5)审核

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6)排放口类型填写

是否正确。本技术规范将电镀排污单位的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专业电镀企业总排放口均确定为主要排放口;专

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为主

要排放口,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可视同车间排放口,也归为主要排放口。将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一般排放口”。6. 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审核污染因子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2)审核是否填写了排气筒高度和排气筒出口内径。7. 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与排放口编号相对应,是否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号和浓度限值;(2)审核新增污染源是否填写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

加严格排放限值;(3)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8. 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1)对于燃煤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只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林格曼黑度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合许可排放量;(2)申请的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3)对于电镀废气的一般排放口,污染因子

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填写排放速率,也不申请和填写年许可排放量限值。(4)是否提供了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说明内容。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因《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中对无组织产污环节无要求,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不填写表9 内容。10.表10:《排污单位大气排

放总许可量》对于电镀排污单位,全厂合计的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应与环评批复的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比较,两者取严。11. 表11:《废水直接

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2)审核是否填写了受纳自然水体名称和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内容;12. 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2)是否填写了受纳污水处理厂不同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13. 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电镀排污单位一类污染物必须填写《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废水经预处理后排放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除一类污

染物外,其他污染物填写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排放浓度限值,不能填写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协商的纳管浓度限值。14. 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1)审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放口编号,逐一对应填写了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污染物申请排放浓度限值、申请年排放量限值,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2)核对是否存在同一种污染物在主要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同时申请许可排放限值的情况;(3)单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不申请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限值。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不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而是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此时,其生活污水排放口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申请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不申请许可排放量。(4)排污单位是否按每一个主要排放口逐年计算了污染物申请年排放量

限值、合计年排放量限值、全厂排放口总计的年排放量限值和特殊时段污染物申请排放量限值;(5)是否提供包括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描述等内容。15. 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1)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及即将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的要求;(2)重点关注电镀排污单位是否填写了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测信息;(3)对手工监测方法,应审核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是否

采用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4)对于电镀集中区内的企业,废水污染因子由园区污水处理厂负责监测,企业除了自行监测废水流量外,可不填写自行监测的相关信息,但应说明废水污染因子监测的实施单位;(5)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填写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设施、监测频次与监测方法。16. 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

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其中,管理台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各电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工况:明确记录各治

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3)监测记录信息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

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二)附图附件1.附图(1)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与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2)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电镀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的流向、电镀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3)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处理单元、主要处理构筑物、污水走向、污水管线布置、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内容;(4)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线、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的收集走向、排放口位置等内容;(5)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了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和纳污企业纳管废水量。2.附件(1)提供守法承诺书;(2)提供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3)提供环评批复文件影印件;(4)提供总量计划分配文件影印件;(5)提供其他必要的

说明材料,如:——未采用可行技术但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证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与总量控制要求取严的过程说明;——申报单位自愿采取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作为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依据的材料;(应进行核实,并告知环保部门及企业利弊关系)——申报单位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申报单位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整改措施材料。三、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审核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是5个自然日。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4.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5.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二)申请材料1. 是否按本标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规范。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确定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3.申请表

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4.2015年1月1日(含)后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是否执行了排放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是否变更了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5.填报的电镀工艺或产品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电镀工艺或产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审核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

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排污单位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三种情形不予受理: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 既没有环评手续,也没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使用平台下载的样本,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尤其注意公开的起止时间、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单元、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排污单位投产时间,核实该排污单位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同时应与后续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

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 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锅炉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释义)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2015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分析

附件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一、产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

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需要完整的提交以下三类材料: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及相关附图和附件,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承诺书、排污许可申请表环保部统一规定了格式,可以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下载。 审核的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的规范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储罐统计信息、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统计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明确到“省、市(区)县、镇”;该地址直接决定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2)是否投产以第一个建设项目的投产日期为准。(3)技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应为“熟知公司排污许可证且懂环保管理技术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应为技术负责人的电话号码”。(4)重点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的执行标准确定。《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要求,核实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明确列出重点区域石化行业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同时也列出了47个重点控制区城市。(5)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二者必备其一。(6)总量分配文件为环境主管部门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附件2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造纸行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 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造纸企业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余均适用本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造纸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造纸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除在填写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外,其余均选择造纸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化学浆生产线、半化学浆生产线、化机浆生产线、机械浆生产线、废纸浆生产线、造纸生产线、公用单元等。(企业在填报时,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 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 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 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 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

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 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英文用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故称“许可证制度”,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 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实践表明,它是国家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

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环保联系人:联系方式: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一、申请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序号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1 2 3 产业政策符合情况 对照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自评估。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燃煤发电机组和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钢铁冶炼企业、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不够可另附页。 —1—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吨/日) 主要处理工艺简述(空白处填写不完可附另页)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小时) 主要处理工艺简述(空白处填写不完可附另页) —2—

生产场地和排污口分布平面示意图* (此处粘贴或另行提供) (环评报告或验收报告中有这种平面图的,直接粘贴上去即可) *生产场地和排污口分布平面示意图应明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3—

二、申请许可事项 1、排污口 编号 类型 (废水/废气) 产污生产线 地理位置 排放去向*排放方式* 经度纬度 1 2 2、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污口编号污染物名称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名称((污水接管 标准) 浓度限值(标 准浓度) 1 COD(毫克/升) 特殊行业的填写 相应浓度限值氨氮(毫克/升) 总磷(毫克/升) SS(毫克/升) 2 …二氧化硫(mg/m3)氮氧化物(mg/m3)烟粉尘(mg/m3) 挥发性有机物 (mg/m3) *废水排放去向:接管企业填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名称;直排企业填排入外环境水体的名称; *排放方式:间歇排放或连续排放。 —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版)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 版) 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various safety production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safety produ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74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重点(最新版) 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监督审核(以下简称监审)实施中,如何确保贯彻CNAB对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和认证机构审核方案的相关规定,把握EMS监审证据的获取重点,形成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促进组织的环境绩效持续改进,是监审有效的关键。现就审核实施中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高层领导的审核 对高层领导的监督审核,通过交谈、沟通等方式主要需获得以下证据:1、环境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新、扩、改”项目领导抓了哪些“三同时”工作;2、守法意识的提高是否有具体的体现,如是否了解新的适用法律法规对组织的要求,组织采取哪些守法对策;3、对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在领导的日常工作中有哪些具体安排和关注;4、在污染预防、持续改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取得的成效如何,在资源优化、环保费用方面有哪些投入;5、政府或相关方关注的重点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6、自我完善机制如内审、管理评审的实施及有效性;7、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守法证据 EMS监督审核仍然要获取守法的证据,特别是二监、三监审核以体现EMS的有效性。 1、对于属于一类风险的组织不但要审核水、气、声排放的日常监测结果,而且要审核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和年度监测报告,是否达标排放; 2、对于属于二、三类风险的组织酌情而定,对初审时提供的水气声监测报告中已接近排放标准的项目,应要求提供新的年度监测报告,以审核其改进的有效性; 3、组织当年的排污许可证与实际实施情况,有无超标、超量排放,有无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4、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转移的证据; 5、国家或行业节电节水有明确指标要求,组织是否达到了相应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对于执行GB 13271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 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 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申请排污许可证填表附件.doc

附件1: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 码 □□□□□□□□-□(□□) 排污申报登 记代码 □□□□□□□□□□□□□□□□□□ 中心位置经 度 □□□°□□′□□″ 中心位置纬 度 □□°□□′□□″ 通信地址市县(市、区) 镇(街道、乡) 路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行业类别 项目类型1、新建项目□;2、现有项目□;3、改扩建、技改项目□ 生产产品及 产量 主要生产 工艺 废水处理 工艺处理能力(吨/日) 其他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位置 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 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限值(mg/L) 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万吨/年) 有效期限内各年度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吨/年)污染物名称 年 年 年 年 年 备注:废水排污口合计有个,超过3个排污口另附页填报。 - 2 -

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 名称是否缺漏缺漏等原因说明 1.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4.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最近一年) 5. 最近两年的排污费缴纳证明 6.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证明 7.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证明 8.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 书复印件 10.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合同、缴费证明材 料 11. 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 12. 其他 备注:1、以上材料可提供复印件。2、属第一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可不提供第4、5项材料。3、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可不提供第3、4、5项材料。 四、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电镀行业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要点

电镀行业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要点 一、电镀行业生产特点 1.概念 电镀就是利用电解的方式使金属或合金沉积在工件表面,以形成均匀、致密、结合力良好的金属层的过程。 电镀的分类: 按获取镀层方式:通常电镀,化学镀,热浸镀,闪镀 按挂具方式分类:挂镀,滚镀,刷镀 按镀层组成分类:镀铜、镀金、镀银、镀镍、镀铬、镀镉、镀锌、镀锡、镀三元合金(铜、锡、锌)等 2.生产工艺 电镀工艺包括工件抛光、脱脂、上挂具、化学除油、酸洗、电解除油、弱腐蚀(活化)、电镀、浸洗回收、出光、低铬钝化、漂白、烘干、检验等生产过程。镀层种类分为单层金属电镀和多层(复合)金属电镀。 电镀的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镀前处理、电镀阶段、镀后处理,其生产工艺流程如下: 毛坯→表面平整→除油脱脂→清洗→酸洗→清洗→上挂具(吊镀)→一层电镀→清洗→二层电镀→清洗→钝化→清洗→干燥→下挂具→包装→成品。 3、常用化学品 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铬酸、硼酸、氢氟酸、醋酸、柠檬酸等。 碱类:氢氧化钠、氨水等。 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重铬酸盐等无机酸盐(铜、镍、钠、锌、锰)、氰化物或硫氰酸盐(钠、钾、亚铜)、有机酸盐(酒石酸钾、十二烷基硫酸钠、间硝基苯璜酸钠、柠檬酸盐)等。

有机物类:添加剂、乳化剂、光亮剂、皂化剂等。 4、主要生产设备 前处理槽:(除油、脱脂槽)、预镀槽(氰化镀铜)、镀槽(金、铬、镉、镍、锌、银)、褪镀槽、清洗槽。 二、污染物产生情况 电镀工艺产生的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其中水污染(含重金属离子和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污染(各类酸雾)是主要环境问题。 1、废水 电镀废水含有数十种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其中无机污染物主要为铜、锌、铬、镍、镉等重金属离子以及酸、碱、氰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为含碳有机物、含氮有机物等。 电镀废水的来源一般为:1、镀件清洗水;2、废电镀液;3、其他废水,包括冲刷车间地面、刷洗极板以及通风设备冷凝水,和由于渡槽渗漏或操作管理不当造成的跑、冒、滴、漏的各种槽液和排水; 4、设备冷却水。 电镀废水主要由以下几类废水组成: 酸碱废水:包括预处理及其它酸洗槽、碱洗槽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盐酸、硫酸、氢氧化钠、碳酸钠、磷酸钠等。 含氰废水:包括氰化镀铜、碱性氰化物镀金、中性和酸性镀金、银、铜锡合金、仿金电镀等含氰电镀工序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络合态重金属离子等。该类废水剧毒,须单独收集、处理。 含铬废水:包括镀铬、镀黑铬、表面钝化、退镀以及塑料电镀前处理粗化等工序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六价铬、总铬等。该类废水毒性大,须单独收集、处理。 重金属废水:包括镀镍、镉、铜、锌等金属及其合金产生的废水,焦磷酸盐镀铜废水,钯镍合金电镀废水,化学镀废水以及阳极氧化、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对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有一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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