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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规则

交易所交易规则
交易所交易规则

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规则及实施细则

2012年7月25日

一、交易规则介绍:

(一)、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及代码:

1、郑州

2

3

4、中金

普麦自PM301合约执行,并与硬麦(WT)合约同时运行;

菜油、早籼稻、强麦新合约自2013年7月合约开始实行,即自OI307、RI307和WH307合约开始执行新的菜油、早籼稻、强麦期货合约和新修改的业务细则。

(二)、各交易所交易时间

1、上海、大连、郑州交易所:

9:00-10:15(第一节);10:30-11:30(第二节);13:30-15:00(第三节)

2、中金所:

一般交易日交易时间: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三)、交易单位:

1、最小单边下单量:“1手”以及“1手”的整数倍。

2、各合约每手的数量:

铜、铝、锌、天然橡胶、棉花、聚乙烯(L)、聚氯乙烯(PVC)、PTA、菜籽油为5吨/手;

白银为15千克/手;

铅为25吨/手;

燃料油、甲醇、普通小麦(PM)为50吨/手;

焦炭为100吨/手;

黄金为1000克/手;

沪深300指数的合约乘数是每点300元;

其他商品期货合约为10吨/手。

【自307合约起,菜籽油(OI)为10吨/手,早籼稻(RI)、强麦(WH)为20吨/手、】

(四)、最大单边下单量:

郑州: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200手)

大连:1000手 (玉米最大下单量为2000手;焦炭最大下单量为500手)

上海:500手

中金:100手(市价指令每次不超过50手)

(五)、尾数最小变动单位:

1、尾数为1的倍数的有: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燃料油,强麦(WS),硬麦,早籼稻(ER),白糖,螺纹钢,线材,焦炭,甲醇,普通小麦(PM),白银,早籼稻(RI),强麦(WH)

2、尾数为2的倍数的有:豆油,PTA,菜籽油(RO),棕榈油,菜籽油(OI)

3、尾数为5的倍数的有:聚乙烯(L),聚氯乙烯(v),铝,天胶,锌,棉花,铅

4、尾数为10的倍数的有:铜

5、尾数为0.01的倍数:黄金

6、尾数为0.2点的倍数:沪深300指数

(六)、交易指令的种类:

1、上海:限价指令、取消指令。

2、郑州、大连: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取消指令、通用委托。(郑州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当行情出现单边无连续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大连市价指令是按照涨跌停板价格挂单。)

3、中金所: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七)、开盘价的定义:

1、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2、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八)、成交原则:

1、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为申买价、申卖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居中的价格。

2、当某个上市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上海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

2、大连交易所

一般月份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3、上海交易所

4、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为:12%。

(十)、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

1、郑州交易所:

一般月份品种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般月份普麦、强麦(WH)、早籼稻(RI)、菜油(OI)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5%,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

2、大连交易所:

黄大豆1号、豆粕、聚氯乙烯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新开仓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前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收取。

3、上海交易所:

表一:

表二: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十一)、涨跌停板制度(详见下表)

交易品种手续费及保证金比例参照表(6月29日)

中金股指期货0.035‰12% 15% 10%-10% 15%-15%

备注:从307合约开始RO交易代码改为OI、ER改为RI、WS改为WH,焦炭当日同一合约先开后平交易手续费0.04‰。

注:

1、郑州:

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

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2、大连:

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连所有品种合约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3、上海:

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

4、中金所: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十二)、交易所对连续三板强制减仓的有关规定

1、郑州交易所

郑州客户在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亏损需大于或者等于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持仓。

WS 5% CF 5% RO 5% ER 5% PM 5%

WT 5% SR 6% TA 6% ME 6% QM 5%

盈利客户分三档:

A、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的持仓。

B、盈利1---2倍的持仓。

C、盈利小于1倍的持仓。

注:郑州强减配对时保值头寸不另行分类,与投机头寸地位相同。

2、大连交易所

大连客户在N+2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亏损需大于或者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

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机持仓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盈利客户分四档:

A、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N+2交易日结算价6%。

B、大于或等于3%,小于6%。

C、小于3%而大于零。

D、盈利大于或等于7%的保值头寸。

3、上海交易所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对于亏损的客户,首先在D3交易日要以涨跌停板价挂单。且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的6%。(天胶、燃料油为8%)。

盈利客户分四档:

A、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胶、燃料油为8%)。

B、大于或等于3%,小于6%。(天胶、燃料油为大于4%,小于8%)。

C、小于3%。(天胶、燃料油为4%)

D、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

4、中金所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A、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

B、小于10%,大于6%的所有持仓;

C、小于6%,大于0的所有持仓。

(十三)、限仓制度

1、郑州交易所: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和客户的投机持仓实行绝对量控制:[甲醇、普麦、强麦(WH)、早籼稻(RI)、菜籽油(OI)、受总量控制]

当甲醇、普麦、强麦(WH)、早籼稻(RI)、菜籽油(OI)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小于10万手

自进入交割月起,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2、大连交易所

注: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

3、上海交易所

铅、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

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

a、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合约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

b、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螺纹钢、线材应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30手的整倍数。

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c、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d、交割月前的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数倍(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数倍,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e、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白银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白银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f、交割月第十个交易日上午收盘前,会员及客户棉花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8手的整倍数;交割单位为公定重量40吨。

g、郑州,大连交易所规定,自然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份。

(交割月份甲醇期货合约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同时,没有甲醇经营相关资格的企业限仓为0)。

从2011年7月份合约开始,部分品种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规则将更改,新规则为: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某一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上海期货交易所从2011年7月份合约开始实行的《自然人临近交割期允许交易截止点相关实施细则》与原有细则的主要区别:

1、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收盘前,必须将各合约的持仓进行平仓处理。

2、旧规则黄金个人客户不能进入交割月,新规则实行之后,黄金个人客户可以持仓进入交割月。

4、中金所持仓限额:

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A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

B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十四)、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的区分:

二、交割制度的介绍(除中金所外,其他三家交易所采取实物交割。)

(一)、实物交割的对象:交易所内开户的法人客户(且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发票的法人)

(二)、实物交割的方法和程序

1:郑州交易所

普麦交割分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普麦)交割和车船板交割(以下简称车船板普麦)两种方式。

强麦、硬麦、早籼稻、棉花、白糖、PTA、菜籽油、甲醇、普麦、强麦(QM)采用滚动交割法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第一日:配对日;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卖方配对后,其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第二日: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

2、大连交易所: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滚动交割法。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一次性交割

大连允许厂库交割的合约有:豆粕、豆油、棕榈油。

3、上海期交所

所有合约采用五日交割法。

第一日:买方向交易所上交交割意向书,卖方上交仓单;(上海交割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日以后由买方支付。)

第二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第三日:买方交货款提取标准仓单,卖方收款;

第四日、第五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规定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目前交易所暂未执行。)

4、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三)、交割结算价

1、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2、大连交易所滚动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配对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价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3、上海期交所的交割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燃料油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按时间的加权平均价,黄金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天然橡胶期货从RU1208合约开始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4、中金所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五)、仓单有效期

(六)、套期保值

1、郑州交易所

申请期:套期保值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交易所不再受理逾期提出的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建仓期: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规定期限内未建仓或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甲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20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和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1至第20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2、大连交易所

申请期: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建仓期: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套期保值额度在进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

(注: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的第一日收市时,交易所按照套期保值额度将对应交易编码客户的投机持仓自动转为套期保值持仓。

交易所转仓时,按照当日结算价将投机持仓进行平仓,同时按照当日结算价重新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焦炭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需要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且尚未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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