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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学年校政字48号

2007-2008学年校政字48号签发人:袁卫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基本奖助金”)。

第二条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给予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较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及提供部分助研津贴。

第三条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定工作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发放对象为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目前暂不包括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授、导师代表和学院主管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基础

上,负责本学院有关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学院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助金和“三助”岗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审核、最终评定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第六条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单位:元

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助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学院,比例不超过5%;

第四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助金获得资格及具体等级在入学前录取阶段确定。

第八条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生之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定。

第九条在校生的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获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5月初开始初评,9月份对初评结果可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安排参见第五章第十八条)。评定时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并重。

第十条在校生的各等级研究生基本奖助金名额,参照各年级研究生在入学时由学校下达的相应名额(原有的特等奖助金名额,按一等奖助金名额计)。

第十一条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习期限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在校生各等级奖助金评定的基本标准:

(一)获特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A级(90分及以上),一学年内用外文在SCI、SSCI检索期刊或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科研处2004确定)A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

论文;

(二)获一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应全部达到B级(80分)以上,其中A级的比例不低于70%;一学年内在核心期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至少取得一项水平相当的科研成果(包括尚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成果水平由学院负责认定)。

(三)获二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为B级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四)各学院可参照上述基本标准,根据研究生各学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院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程序(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的内容),报送研究生院核准。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如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果或获得了重大奖励,其所属学院可随时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特等奖助金评定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规违纪、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基本奖助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是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从事助研工作的津贴。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的要求,获得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学年应对其进行助研工作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经学院上报、学校核准后,

可即时终止相应津贴的发放。

第十六条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基本奖助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应予尊重。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研究生新生的基本奖助金评定

(一)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复试阶段,由各学院按照既定名额初步确定获得不同级别基本奖助金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最后审核批准,获奖名单通过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公布,同时送财务处备案。

(二)获奖新生的基本奖助金发放:财务处根据新生获奖等级金额,对新生应缴纳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低于应缴学费的部分,应由新生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第十八条在校研究生的基本奖助金评定

(一)成绩与科研成果信息采集:根据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的安排,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在每学期考试周结束2周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及网上登录;科研成果信息可由在校生随时登录研究生院相关网站填报。

(二)基本奖助金评定工作自5月份第2周开始。各学院应

按照既定的评定标准与程序开展研究生基本奖助金初评工作,初评结果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三)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对通过审核的获奖名单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期为一周。

(四)研究生可在预公示期结束前,针对获奖名单向所在学院提出异议。学院接到研究生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学院处理不满意的,可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学院与研究生本人。

(五)预公示期结束后,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及各学院不再接收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六)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在6月20日前将经预公示后确定的获奖名单以书面形式回复各学院,并送财务处备案。研究生可同时通过研究生院网站查询预公示结果。

(七)各学院在9月份开学前一周内,根据研究生在上学年第二学期的学习成绩和5至8月期间的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信息,向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经研究生院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后,对研究生获奖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亦可根据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等信息,对其获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于9月份开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信息送财务处。

(八)基本奖助金发放:

1、依照6月底确定的基本奖助金预公示结果,财务处根据在校生获奖等级金额,对其应缴纳的学费进行冲抵。获奖金额低于应缴学费的部分,应由研究生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按月发放给研究生(一年按10个月计算,7月、8月不发放)。

2、依照9月初确定的基本奖助金调整信息,财务处最迟在10月份完成发放调整工作(包括补交学费、退还学费及补发助研津贴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规章制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送:校领导

发:全校各单位

学校办公室2008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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