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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一 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可见,虽然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但从实质上而言,仍然属于政府以PPP项目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PPP模式应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二)使用者付费的情形

即使在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因为PPP项目合同,在内容上约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项目合作内容和基本权利义务,在合同主体上通常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两方签署。虽然最终社会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使用者付费机制,但是在项目的建设环节,政府通常负责提供土地,并且承担土地获取的风险、项目审批的风险、政治不可抗力等。在政府履行PPP项目合同义务(如规避政府方承担的风险)的过程中会产生费用,而这费用应当被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此外,在PPP项目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方的收益回报除依赖使用者付费机制外,还存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的相关内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在使用者付费机制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相结合的PPP项目中,政府需要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以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不可否认,此时,政府是有偿取得工程和服务的。

所以,在PPP模式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上,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采购方式上,应当遵循的规范性文件除《政府采购法》外,还有2014年12

月31日,财政部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即使是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下,也存在公开招标的程序: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邀请函中说明当地某公用事业项目将实行政府采购,请供应商按要求报价,并说明供应商应当提供的关于投标文件的声明函、投标报价表、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等资料;同时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装订顺序、装订格式提出要求;

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采购谈判会,递交谈判文件,同时在会前,投标商应于开标前一天在招标方指定银行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主体、缴纳方式不符合规定会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三步,谈判采用物有所值的原则定标。供应商应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采购要求,最终按物有所值的原则确定成交价格。

(三)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也应当程序公开。采取询价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不难发现,无论采取上述何种PPP项目采购方式,均要求程序公开。程序公开,使得有与政府合作意向的潜在被采购人相互竞争。此时,在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处于“买方市场”。在政府的“买方市场”中,投资人作为卖方获取暴利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其收益将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坐收渔翁之利”:运用PPP模式,使政府性债务显著降低的同时,促进了公用事业的发展。

三、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虽然同属于非招标方式采购,但是两者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下文试将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进行对比。

(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定义

1.竞争性谈判的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磋商的定义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件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实现不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程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特许经营第一网

2.竞争性磋商的适用程序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程序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对供应商人数的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程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而竞争性磋商程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为2家。

四、不同采购方式之间的转化

《政府采购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财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法第四条经本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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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特许经营招标

第九章特许经营招标 学习要求 了解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特许经营的基本模式、特许经营招标考虑的因素。 职业能力目标 通过本章节教学,学生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建设需要办理特许经营招标的初步能力。 一、特许经营招标概念 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在项目所在地组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独家经营,经营期满后无偿把项目完好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采用特许经营的目的,主要是缓解政府当前对公共事业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建设而资金不足的困境,引进民间资本,以双赢的目的达到公共事业的发展。 特许经营适用范围: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公共交通、航空、通信、电力等设施和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 二、特许经营招标类型 特许经营招标类型较多,本书仅介绍基础设施相关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具体介绍如下几种招标类型: 1. BOO模式招标(建设—经营—拥有或不移交) 适用新建项目特许经营融资招标。政府通过招标选定的投资主体拥有项目的完全产权,项目由投资主体全权负责融资、建设、经营和拥有。特许经营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不得损害项目周围环境和其他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2.BOT模式招标(建造-运营-移交) 适用新建项目特许经营融资招标,BOT模式招标是目前在基础设施中最为常用的招标模式。政府通过招标选定的投资主体(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投资主体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投资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可向招标人或得益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3. BT模式(建造-移交) 适用新建项目特许经营融资招标,BT模式是BOT模式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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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盟连锁店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目录 一、项目概述 --------------------------------------------------------------P2 二、项目背景及宏观政策分析 ------------------------------------------------P 3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P4 四、项目的运营模式及操作方案 ----------------------------------------------P4五、品牌的规划及实施方案 --------------------------------------------------P5

六、项目资源管理与计划 ----------------------------------------------------P8 七、机构规划及人员配置 ----------------------------------------------------P10 八、市场营销拓展方案 ------------------------------------------------------P14 九、产品价格定位方案 ------------------------------------------------------P19 十、项目的资金投入预算 ----------------------------------------------------P20

十一、项目投资收益预测及盈亏平衡分析------------------------------------P21 十一、项目的风险预见及规僻------------------------------------------------P26十二、项目操作重难点及解决方案--------------------------------------------P28 项目概述 “秦弛专卖店加盟连锁经营”项目是秦驰公司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商品体系、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对秦驰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一、项目运作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秦驰品牌价值的提升;创造利润的最大化;建立市场营销网络,扩大经营规模 意义:把自行车、健身器材、休闲运动服饰和运动休闲体验等产业整合进行品牌特许经营连锁在中国还是第一次,

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

某公司 与 某公司 关于 某BOT特许经营项目 之 合作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订: 合作方1: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甲方”) 合作方2:某公司(简称:“”) 住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称:“乙方”)

鉴于: 甲方某公司为一家以等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乙方某公司为的专业投资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组建联合体投标某BOT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以及组建项目公司履行某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某项目选址于,用于,规模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拟采取BOT模式,由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 以上项目概况根据甲、乙双方现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拟定,最终以政府公布之项目情况为准。 第二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牵头单位,乙方以及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要求负责寻找并确立加入联合体的一家第三方单位(下称“第三方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某项目的投标,以及如中标后在项目上合作进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某项目。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所行使的权限以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如联合体成功中标某项目,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事宜,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合计依次为80%、18%、2%,对外各方仍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若联合体中的第三方单位只参与投标但不参与项目公司构建,则由乙方承接第三方单位的股权份额以及相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3、如联合体成员一方违约致使其它方承担连带责任,则守约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方(责任方)进行追偿,违约方应及时偿付守约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投标事宜的实施 甲方、乙方以及第三方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自的资料,互相配合办理联合投标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筹措、利益分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各方同意,前述投标保证金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单位按80:18:2的比例分别提供资金,由甲方统一交纳的方式提供。

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问题法律解析(二)

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问题法律解析(二) 1、提交备案申请所需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有什么要求?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指导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操作手册一般包括:特许人企业组织结构、特许人总部建设、特许加盟流程的有关规定、特许加盟店的货品介绍、特许加盟店的行政管理、特许加盟店售后服务、特许加盟店服务管理、特许加盟店市场推广、特许加盟店人事管理、特许加盟店培训管理、特许加盟店设备管理、特许加盟店卫生消防安全管理、特许加盟店财务管理等内容。 2、港澳台特许备案材料,需履行哪些程序? 香港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应经过台湾的海基会公证认证。 3、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在港澳地区,此种情况需进行备案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如被特许人仅在港澳地区的,特许人无须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如何界定分特许人地位?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5、已获特许经营备案公告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如经营资源有效期限届满、权利人撤回授权、经营资源权利证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等),该特许人的备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如果具有多个特许经营体系,对其中一个经营体系所依托的经营资源丧失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如果特许人所有体系的经营资源使用权均已丧失,应当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否则受到行政处罚。 6、备案机关是否可以以特许人在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有违法记录而拒绝备案? 特许人的违法记录与其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能力没有必 然关系,特许人只要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材料,备案机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加盟连锁店合同(完整版)

编号:QJ-HT-0806加盟连锁店合同(完整版) Restrict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ensure that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加盟连锁店合同(完整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阐明双方需要在期限内履行的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区域: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宗旨 甲乙双方就共同营造“_________”这个品牌,共同开拓个性影像市场,既“_________”连锁加盟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为了维护和明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设备、店面装修方案、售后支持及常年有偿提供配套耗材。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围】中华人民国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国境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围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餐饮连锁店加盟招商手册(DOC 12)

项 目 建 议 书 之所以风靡全国 就因为是好项目 和总部持之以恒的支持

神界公司 ———————————————————————————— 连锁总部 项目建议书 中餐历史悠久,烹调之道博大精深,大酒店、高档酒楼生意好者不在少数,成规模者也随处可见。然而,中式快餐包括各种风味餐成气候者却如凤毛麟角,屈指可数。原因何在? 快餐不同于正餐,快餐有快餐的规律。 研究正餐规律早已是传统,而对于现代社会产生和需要的快餐,了解者都不多,更不用说能够驾驭者了。 快餐是什么?外国人有汉堡包,中国呢? 快餐厅的环境简洁、卫生、富有文化品位;而产品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生产,上菜速度快。但仅此还不够,例如快餐的一个诀窍,那就是能够外卖。君不见洋快餐不仅可以坐在店里吃,还可以站着吃、走着吃吗(可以提高营业额30%至70%)?这就是许多所谓中式快餐的致命弱点。无怪乎有人说中国没有真正的快餐,不是一点道理没有。 神界研发的系列风味餐厅,是中餐与快餐规律的结合体,既符合中国人的口

味和中国大众消费习惯,又符合快餐标准、简洁、快速的生产和消费原则。 独到的工艺技术和秘方调味,高水准的营销组合,使神界系列风味餐厅一经推出,就备受大众欢迎。而“神界”快餐面向中小投资者的“低投入,低成本,高收入,高利润”的特点,则对加盟者最具吸引力。“半年至一年收回投资”,一点不在话下。 1.神界是专业餐饮连锁管理公司运作;而不是草台班子蒙事。 2.神界有对中餐普遍规律的深入研究;而不是偶得一店成功。 3.神界重视对加盟商的服务和支持;而不是卖牌子撒手不管。 4.神界的培训扎扎实实,负责到底;而不是敷衍了事,根本没有培训力量。 5.加盟神界连锁,成功率90%;而个人独立创业,成功率只有20%。 6.食材选择和组合靠科学;而不是靠自己兴趣和爱好。 7.加入联合舰队,组成连锁网络,规模大,声势大,知名度高;而不是小家小户小字号。 8.神界独有经营技术资产和保密配方生产的菜品;而不是易于模仿的街头流行小菜。 9.强大的营销专家队伍,策划与实施配套;而不靠单打一的经营手段。 10.为中小投资者量身定做,投资小,获利高;而不是“贪大求洋”,加重投资者经济负担和投资风险。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是为了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xxx范文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全文,欢迎阅读。 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接受,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xx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纳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爱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够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照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别超过30 年。 关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能够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照项目实际事情,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发展改革委第 令 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7.03.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受许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以下是我们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供参考。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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