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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遵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发放工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院(系)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三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标准为3000元,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标准为4000元。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度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无迟到、早退、旷课、保留学籍或休学;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奢侈消费行为。

第六章申请、评审办法

第十条学生申请程序

学校下达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院(系)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

提出书面申请(附乡、镇以上出具的贫困证明复印件),填写并向院(系)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院(系)评审程序

院(系)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全面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严格按照《四川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

2、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情况应广泛征求班级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3、根据学校下达资助学生名额计划,通过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讨论,确认评定当年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校级评审程序

学生处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对各院(系)推荐资助学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厅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助学金以上卡的方式统一发放,按时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各院(系)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杜绝受助学生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助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制定的《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音院〔2007〕1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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