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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新分等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2001-11-12日发布)。

4.《中国土壤普查技术》

3总则

3.1目的与任务

3.1.1目的

a)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科学量化农用地质量及其分布;

c)为实施区域农用地占补平衡制度和科学核算农用地生产潜力提供依据。

3.1.2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土地等别。

农用地分等成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3.2对象

农用地分等的工作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3.3原则

3.3.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要以造成等别差异的各种相对稳定因素的综合分析为基础。

3.3.2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等别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县级分等成果要确保在本县域范围内可比;省级协调汇总成果要确保在本省域范围内可比;国家级协调汇总成果要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可比。

3.3.3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要根据相对稳定的影响因素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考虑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结果的作用。

3.3.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3.3.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分等要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结果可用于农用地分等成果的调整和确定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成果的精度。

3.3.6跟踪检验原则

在农用地分等工作中,要对每一步成果进行实地检验,并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确保成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4内容

3.4.1工作准备

a)编写任务书、有关表格、图件准备;

b)收集现有资料并进行整理。

3.4.2 外业补充调查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分等工作的、或现有资料不实的,要通过外业补充调查来弥补。

3.4.3内业处理

a)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基准作物、指定作物,查各指定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

b)划分分等单元,编制分等单元图;

c)划分分等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并确定各指标区的分等因素或分等特征属性;

d)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关系表或分等特征属性自然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e)计算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f)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并初步划分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

g)计算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并划分等值区;

h)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等别指数并初步划分利用等别、农用地等别。

3.4.4确认和整理成果

a)对各步计算结果进行实地检验、校订,确认有关成果;

b)编制图件、文字报告等成果;

c)设立标准样地永久性标志;

d)成果验收;

e)成果归档。

3.5技术工作组织

a)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包括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并进行全国成果汇总;

b)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的确定,省级成果汇总等;在全国农用地分等技术指导组的统一指导下,事先

与相邻省(市、区)就指标区、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c)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收集与外业补充调查、成果校验、汇总等;

d)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农用地分等的数据处理、图形处理、实地检验等。

3.6技术路线与方法步骤

a)技术路线:农用地分等建立在全国统一标准上,以各标准耕作制度下的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为基础,通过对土地自然质量、土地利用水平、土地经济水平逐级订

正,综合评定土地等别;

b)方法步骤:资料收集整理与外业调查,划分分等单元,划分指标区、确定指标区分等因素并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查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并计算农用地自

然质量等指数,计算土地利用系数及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土地经济系数及农用地等

别指数,农用地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及农用地等别划分与校验,成果验收整理等。

农用地分等工作流程见图1。

3.7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的比例尺

以满足成果应用为目的,根据当地资料的实际情况,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采用1:1万至1:10万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土地详查的精度相一致。

3.8农用地分等成果

农用地分等成果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分等单元属性数据库、标准样地照片、基础资料汇编。参见本规程第14条的规定。

3.9相关技术应用

国家要求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据处理,鼓励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进行图形处理。

4准备工作与资料整理

4.1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书

农用地分等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a)农用地分等区域和范围;

b)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及方法;

c)农用地分等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基本图件;

d)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e)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f)农用地分等成果。

4.2表格准备

根据本规程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工作表格准备。表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4.3资料收集

4.3.1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

a)水文: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保证率等;

b)土壤:土壤类型(黑土、红壤、盐碱土等)、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有机质)、土壤质地(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质地)、土层厚度(土壤A和B层的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

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土壤的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c)地形: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如: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

d)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条件(水源保证率、水源水质、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另外,还需收集用于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所需的各县月平均气温、月日照百

分率、月平均降水量、月平均水汽压、月平均风速等气候资料,以及各作物播种、收获日期资料。

4.3.2农用地利用资料

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指定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的统计资料、土地利用条件样点基本情

况资料、农业生产实测资料、农业技术实验资料等。

4.3.3农用地经济资料

亩均资金投入、亩均纯收益、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级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田块

破碎程度。

4.3.4图件收集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地形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4.3.5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农产品市场价格资料等。

4.4资料整理

4.4.1资料核实

用于农用地分等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并要求计量单位统一、数据来源可靠,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和特殊的异常值,必须校正或剔除。

4.4.2 整理现有资料

农用地分等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对收集到的资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

a)按照分等方法和分等因素进行资料整理。将涉及所有分等因素的基础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重点放在图件、剖面资料的整理上;

b)按照指标区划分进行资料整理。指标区内未列为分等因素的,可简化该指标区内分等因素资料的整理工作;

c)以分等单元为单位编制资料档案;

d)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要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

5、外业补充调查

5.1工作内容

a)外业补充调查包括农用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状况、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等三部分调查内容;

b)农用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状况调查是为了补充和校验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所需资料,根据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设置情况及其调查精度要求进行。参见本规程第5.2条的规定;

c)农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是为了获取计算土地利用系数所需资料。要根据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划分及其精度要求进行。参见本规程第5.3条的规定;

d)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是为了获取计算土地经济系数所需资料,根据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划分及其精度要求进行。参见本规程第5.3条的规定。

5.2农用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状况调查

根据现有资料、农用地分等方法、分等因素选择和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区图等工作的需要,进行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的外业补充调查。将外业补充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

5.2.1调查范围与对象

a)调查范围:被列入农用地分等范围,但现有资料空白、不全或精度不能满足分等需要的区域;根据对现有资料的分析,需要进行准确性校核的区域;

b)调查对象:因素法中所称的农用地分等因素,或样地法中所称的农用地分等属性。

5.2.2调查方案设计

农用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状况外业补充调查不是全面调查,而是对现有资料的补充和校核。

1)1调查线路:

1)校核调查线路要覆盖所有有疑问的分等区域,区域自然条件单一的地区可采用选择一纵一横线路;条件复杂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的空间变化规律,增加调

查线路;

2)资料的补充调查线路要覆盖所有需要补充资料的分等区域,一般这样的区域不大,可采取一纵一横线路;但如果是现有资料精度不够,需要增加调查线路。

1)2调查点设置:在选定的线路上,依据随机原则布置调查样点,并在特殊的位置加密调查样点。随机布点按线路等间隔分段编号、然后查随机表确定。

1)3对被调查单元的定性描述:在调查时,要请当地农民将被调查单元的农用地质量状况进行对比,排列出顺序,作为对分等结果校核的主要依据。

5.2.3精度要求

a)对缺乏土壤资料的补充调查点,要新挖土壤剖面,以便准确诊断分等因素;

b)同一分等单元内设置数个调查点,实测分等因素值,取其平均数;

c)外业调查原始记录文字、表格、图件、剖面照片及其说明、环境照片及其说明,必须以点组整理成册,原始资料册要列入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

5.3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

5.3.1产出数据调查

a)以村为基本调查单位;

b)按标准耕作制度中所确定的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实物产出量计算,以单位面积产量表示(千克/公顷);

c)采用实测、评估和历史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进行外业调查。调查结果要满足调查精度的要求,参见本规程第5.3.3条的规定。

将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2。

5.3.2投入数据调查

a)以村为基本调查单位;

b)按标准耕作制度中所确定的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实际投入量计算,以单位面积投入量表示(元/公顷);

c)物质投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根据国家市场指导价计算,农家肥按当地平均价格计算;

d)活劳动包括各生产环节的劳动力投入和必要的农田维护劳动力投入,按当地平均劳动力价格计算;

e)采用实测、评估和历史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调查结果要满足调查精度的要求。参见本规程第5.3.3条的规定。

将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2。

5.3.3精度要求

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甲、乙两级精度,按甲级精度实施,个别地方如确有困难可暂按乙级精度进行。

a)甲级精度

1)在初步划分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内,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均匀布点,按土地条件,从优到劣分为3~7个层次,每个层次设置30~50个采样点,共计

90~350个样点;

2)各样点对其所在分等类型或分等单元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具有代表性;

3)各样点的投入产出数据要能与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种植安排相对应;

4)各样点所代表的面积能完整反映投入产出情况;

5)样点数据要通过整理,校正或剔除异常数据后再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样本数据通过数理统计检验后方可使用。

b)乙级精度

1)利用已有的农经、统计、土肥资料整理,进行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计算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2)投入产出数据要在不同的土地条件上都有分布;

3)原始数据如不能对应到地块,必须与其所在的地类相对应。满足这一条件的数据不得少于30个;

4)按以上3条计算出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需要进行检验和校订。可按土地条件分3~7层,每层取5~10个样点,通过实测投入产出数据,对其进行检验。

6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6.1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标准耕作制度见本规程附录B。

6.2确定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a)基准作物

基准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一种,是本规程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根据种植日期,本规程又将基准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从以上7种作物选择1种,将其确定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

b)指定作物

指定作物是指行政区所属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见本规程附录B。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3。

7 划分分等单元

7.1划分分等单元的原则

分等单元是指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由线状地物或权属界线封闭的基本空间单位。分等单元划分要遵循以下原则:

a)单元之间的土地特征差异明显。不同地貌部位的土地不划为同一单元,山脉走向两侧水热分配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地下水、土壤条件、盐碱度等土地因素指标有明

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

b)单元内部的土地特征相似。土地分等单元边界不跨越分等因素指标区和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

7.2 分等单元划分方法

要求在1:1万至1:10万的工作底图上划分农用地分等单元。农用地分等单元划分的方法主要有:

a)叠置法

将比例尺相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地形图、土壤图叠加,基本一致区域形成的封闭图斑即为一个分等单元。若图斑小于最小上图面积则要进行归并。叠置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地貌类型单一的地区适用性较差。

b)地块法

在底图上用明显的地物界线或权属界线,将农用地分等因素相对均一的地块,划为一个分等单元。也可直接将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斑作为分等单元。地块法适用于所有分等类型和地区。

c)网格法

1)用一定大小的方格构成的网格作为分等单元。网格大小以能基本区别开不同特性的地块为标准,可采用大小均一的固定网格,也可采用大小不均一的动态网格;

2)网格法划分分等单元适用于评价因素及权属单位空间变化不复杂地区。

d)多边形法

将所有分等因素图进行叠加,最终生成的封闭多边形即为分等单元。

7.3分等单元的边界确定

a)单元界线必须在实地明显可辨,可采用:

1)控制区域格局的地貌走向线和分界线;

2)河流、人工灌溉渠道;

3)人工线状地物、道路、堤坝等;

4)其它明显的地物、线状地物和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

b)单元面积大小依土地质量的区域差异而定,以既方便操作、方便应用,又不影响确定单元特性为标准;

c)确定的土地分等单元逐一按顺序编号填表。参见附录A中的表A4、A5。

8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8.1 确定计算方法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8.2 因素法

8.2.1确定分等因素指标区

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划分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以下简称指标区)。

a)指标区是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分等因素,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b)指标区是某一分等指标体系的适用区,可以以地貌、耕作制度等因素进行划分;

c)一个指标区内,只适用一套经过科学分析论证的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体系。根据经验,

一个指标区内,分等因素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0个。被选定的分等因素要对农用地的质量

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因素对土地质量的影响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

算只用该指标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因素;

d)在县域范围内,分等指标区的划分一般不超过10个;

e)指标区的划分也可以根据强限制性因素的区域分异规律进行。按照强限制性因素划分的指标区称作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由于强限制性因素的作用,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最高

分不能取100分,假设该限制区内最优农用地条件的自然质量分为80分,则限制区内所

有分等单元的按百分制计算出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均需乘以0.8的限制系数。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3。

f)编制指标区图。

8.2.2确定分等因素

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自选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因素一般不超过3个。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检验和确定,在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县之间签订分等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农用地分等因素按照以下方法步骤确定:

a)在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中进行选择,初步确定指标区内的分等因素;

b)通过查找附录C相应分区的推荐因素即得到本县域的推荐因素。

c)自选因素由各地方经分析论证后确定,自选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1)水文条件:包括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水质等;

2)土壤条件:包括土壤质地、土层厚度、土体构型、有机质含量、土壤养分状况、土壤盐碱状况、土壤侵蚀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3)地形条件:包括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微地形等;

4)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配套程度、排水配套程度、田间道路配套程度、田块大小及平整程度等。

初步确定的农用地分等因素,要进一步按照指标区的具体情况,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后加以简化。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3,A5。

8.2.3 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记分规则表

编制记分规则表的原则包括:

a)按各指定作物分别编制;

b)推荐因素指标值与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值的关系,可参见本规程附录C,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指定作物、指标区的情况加以调整;

c)自选因素指标值与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值的关系,需要地方确定;

d)记分规则表的编制要尽量建立在当地试验资料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试验资料,则要采取适当的定性分析方法加以确定;

e) 记分规则表编制要在上级农用地分等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进行。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6。

8.2.4 编制分等因素图

根据分等因素实际状态值的区域分布,来编制农用地分等因素图。

8.2.5 读取分等因素分值

根据分等因素图及记分规则表来获得各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分等因素分值。

8.2.6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a )几何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100])f [(C m 1

m

1

k ijk Lij ∏== (8—1) 其中C Lij 为分等单元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i 为分等单元编号;j 为指定作物编号;

k 为分等因素编号;m为分等因素的数目;f ijk 为第i 个分等单元内第j 种指定作物第k 个分等因

素的自然质量分,取值为[0~100]。

b )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100]f w [C m

1

k ijk k Lij ∑=?= (8—2) 其中:w k 为分等因素的权重;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公式(8—1)

8.3 样地法

8.3.1确定分等因素样地适用区

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以下简称适用区)。

a ) 适用区是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单元;

b ) 适用区内一般只确定一块标准样地;

c ) 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他分等单元的特征要具有相似性。一个适用

区内,分等属性的数量(或称可描述的自然质量特征数)适宜控制在3~5个。被选定的

分等属性要对农用地的质量差异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属性对土地质量差异的影响

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只用该适用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属性;

d ) 在县域范围内,为便于工作,样地适用区的划分原则上每个乡镇布设1个,其最高分值

由县级样地控制(在省级样地尚未确定前,县级样地最高分值暂定为100分)。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3。

e ) 编制样地适用区图。

8.3.2确定分等属性

样地的自然质量特征也需要通过能反映农用地自然质量性质的分等属性来加以描述。样地法

确定农用地分等属性的原则与因素法相类似,但更注重可描述性、综合性。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

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3,A5。

8.3.3确定标准样地基准分

要确定标准样地的分等属性特征值以及标准样地的基准分值(F )。将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

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7。

8.3.4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属性—自然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编制样地法加(减)分规则表的原则包括:

a ) 区别指定作物分别编制;

b ) 区别样地适用区分别编制;

c ) 记分规则表的编制要尽量建立在当地试验资料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试验资料,则要采取适

当的定性分析方法加以确定;

d ) 记分规则表的编制要在上级农用地分等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进行。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8。

8.3.5 编制分等属性图

根据农用地分等因素实际状态值的区域分布,来编制农用地分等属性图。

8.3.6 确定分等属性加(减)分值

根据分等属性图及规则表可获得分等属性加(减)分值。

8.3.7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采用代数和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计算公式为:

100]f F [C m 1k ijk Lij ∑=+= (8—3)

其中:F 为标准样地基准分;k 为分等属性编号;m为分等属性的数目; f ijk 为第i 个分等单元内

第j 种指定作物第k 个分等属性加(减)分值;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公式(8—1)。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5。

9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R i )

9.1查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αtj

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见本规程附录D 。在农用地有灌溉条件时查找光温生产潜力

指数,在无灌溉条件时查找气候生产潜力指数。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

附录A 中的表A5。

9.2 确定产量比系数(βj )

产量比系数要求在各省二级区内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某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基准作物单产/指定作物单产

上式中,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单产是指理论单产。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

规程附录A 中的表A5。

9.3 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第j 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j Lij tj ij C R βα=?? (9—1)

其中:R i j 为第i 单元第j 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αtj 为第j 种作物的光温(气候)

生产潜力指数;C Lij 为第i 个分等单元内种植第j 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βj 为第j 种作

物的产量比系数。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计算:

∑R i j (一年一熟、两熟、三熟时)

R i =

(∑R i j )/2 (两年三熟时) (9—2)

其中:R i 为第i 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公式(9—1)。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5。

10 计算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10.1计算土地利用系数

10.1.1初步划分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外业调查前,要对收集到的指定作物产量统计数据进行整理,以村为单位,根据指定作物的

实际单产,初步划分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各等值区要满足以下条件:

a ) 等值区间实际单产水平有明显差别;

b ) 等值区的边界不打破村级行政单位的完整性。

10.1.2计算样点土地利用系数

依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在所有的行政村内分不同产量水平,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并

按照以下步骤计算各样点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a ) 确定样点的指定作物单产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或通过实际测产获得,样点的第j 种指定作物单产用Y j 表示。

b ) 确定指定作物的最高单产

由各省组织有关专家在各省二级区内确定,第j 种指定作物的最高单产用Y j max 表示。在具体

计算时可直接查用。

c ) 计算样点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样点第j 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按下式计算:

max j j Lj Y Y K (10—1)

其中:K Lj 为样点第j 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Y j 为样点的第j 种指定作物单产;Y j max 为

第j 种指定作物各省二级区内的最高单产。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9。

10.1.3计算等值区土地利用系数

a ) 计算村内各样点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的几何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作为该村的指定作

物土地利用系数;

b ) 根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内各村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采用几何平均或加权平均的方

法计算等值区的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10。

10.1.4修订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

以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基本一致为原则,参考其它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对初步划分的

等值区进行边界订正。订正后的等值区要满足:

a)等值区各样点土地利用系数在X±2S之间(X表示平均值;S表示方差);

b)等值区间利用系数平均值有一定差值;

c)等值区边界两边的利用系数值具有突变特征。

10.1.5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

根据修订后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编制成等值区图。

10.1.6计算综合土地利用系数

按照以上步骤编制的是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实际工作中,也可以不区别指定

作物,编制综合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步骤如下:

1) 依据标准耕作制度和产量比系数,计算样点的标准粮实际产量:

Y=∑Y j ·βj (10—2)

2) 根据指定作物的最高单产,依据标准耕作制度和产量比系数,计算最大标准粮单产:

()∑β=?j j max max Y Y (10—3)

3) 计算样点的综合土地利用系数:

max L Y Y K = (10—4)

式中,K L 为样点的综合土地利用系数;Y 为样点的标准粮实际产量; Y max 为最大标准粮单

产。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9。

4) 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

5) 计算各等值区的土地利用系数,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10。

10.2计算土地经济系数

10.2.1初步划分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

外业调查前,要根据收集到的统计资料,以村为单位计算“产量—成本”指数,按照各村“产

量—成本”指数的大小,初步划分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各等值区要满足以下条件:

a ) 等值区间“产量—成本”指数有明显差别;

b ) 等值区的边界不打破村级行政单位的完整性。

10.2.2 计算土地经济系数

依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在所有的行政村内分不同产量水平,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并

根据以下步骤计算出样点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a )计算“产量—成本”指数

用按规定获取的投入、产出数据,分样点计算。计算公式为:

j j j C Y a = (10—5)

其中:aj 为“产量—成本”指数,单位为千克/元;Yj 为样点第j 种指定作物实际单产,单位千克/公顷;Cj 为样点第j 种指定作物实际成本,单位为元/公顷。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2,A11。

b )确定指定作物的最高产量—成本指数

各省组织有关专家在各省二级区内确定第j 种指定作物的最高产量—成本指数A j 。

c )计算样点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样点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据下式计算:

j j cj A a K = (10—6)

其中:Kcj 为样点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aj 为样点的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Aj 为各省二级区内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的最大值。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12。

10.2.3计算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

a ) 计算村内各样点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的几何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作为该村的指定作

物土地经济系数;

b ) 根据初步划分的等值区内各村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采用几何平均或加权平均的方

法计算等值区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13。

10.2.4修订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

以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基本一致为原则,参考其它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对初步划分的等值区进行边界订正。订正后的等值区要满足:

a)等值区各样点经济系数值X±2S之间(X表示平均值;S表示方差);

b)等值区间经济系数平均值有一定差值;

c)等值区边界两边的经济系数值具有突变特征。

10.2.5编制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

根据修订后的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编制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

10.2.6计算综合土地经济系数

按照以上步骤编制的是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实际工作中,也可以不区别指定作物,直接编制综合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步骤如下:

1) 标准耕作制度和产量比系数,计算样点的标准粮实际产量Y=∑(Y j ?βj )和标准粮实

际成本(C=∑C j ),再计算出样点的综合“产量—成本”指数(a = Y / C );

2) 确定各省二级区最大的产量成本指数A ;

3) 计算样点的综合土地经济系数

A a K c = (10—7)

式中,K C 为样点综合土地经济系数;a 为样点综合“产量—成本”指数; A 为各省二级区内综合“产量—成本”指数的最大值。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12。

4) 编制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

5) 计算各等值区的土地利用系数,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13。

11 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和等别指数

11.1 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Y i )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

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地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实现的最大可能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现实”产量水平。

农用地第j 种指定作物利用等指数由下式计算:

Lj ij ij K R Y ?= (11—1)

其中:Y ij 为第i 个分等单元第j 种指定作物的利用等指数;R ij 为第i 个分等单元内第j 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K Lj 为第j 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由下式计算:

∑Y i j (一年一熟、两熟、三熟时)

Y i =

(∑Y i j )/2 (两年三熟时) (11—2)

其中: Y i 为第i 个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公式(11—1)。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 中的表A5。

11.2 计算农用地等别指数(G i )

等别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经济分区的平均经济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生产潜力指数。

第j 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由下式计算:

Cj ij ij K Y G ?= (11—3)

式中:G ij 为第i 个分等单元第j 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 Y ij 为第i 个分等单元第j 种指

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K C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

农用地等指数由下式计算:

∑G i j(一年一熟、两熟、三熟时)

G i =

(∑G i j)/2 (两年三熟时)(11—4)

式中:G i 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别指数;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公式(11—3)。

将计算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5。

12 农用地等别划分与校验

12.1初步分等

12.1.1根据农用地自然等指数、利用等指数、等别指数分别进行农用地自然等、农用地利用等和农用地等的划分。

12.1.2采用等间距法进行土地等别的初步划分。各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确定本省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农用地利用等、农用地等间距;国家通过对各省分等结果的分析、协调来确定国家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农用地利用等、农用地等间距。

12.1.3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农用地利用等别和农用地等别初步划分的结果要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5。

12.2 校验

必须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实地校验。

12.2.1校验内容

农用地分等工作的校验内容为:分等单元划分和边界的合理性,分等因素(及权重)选取的准确性、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自然质量分关系表(或样地法的属性表)、自然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农用地分等结果。

12.2.2校验方法

在所有分等单元中随机抽取不超过总数5%的单元进行野外实测,将实测结果与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异小于5%,则认为计算成果总体上合格,对于发现的不合格的计算结果要进行调整;如果大于5%,则要对计算结果进行全面调整。

12.3等别调整与确定

12.3.1需要调整等别的分等单元,要重新按照分等程序进行计算。

12.3.2重点审查因简化分等过程所可能造成的错误。

12.3.3调整过程要详细记录,与第一次计算资料一并整理,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12.3.4将按照程序校验合格的农用地等别确定为农用地分等成果。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5。

12.4 面积量算及面积汇总

12.4.1面积量算记录与统计要求

a)农用地分等工作中的面积必须与变更后的土地利用详查成果相一致;

b)量算记录与统计要求

1)面积计算单位为公顷,准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其后数字四舍六入;

2)量算数据直接填入表格,不许涂改。错字用水平线划掉,将正确的数字重新记在上方。

3)土地等别面积按图斑进行统计,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4;

4)分等数据需认真核对,建立统计台帐,并存入档案;

5)经核实、汇总后的等别面积以公顷表示。

12.4.2面积汇总

将各等别面积按行政单位进行汇总,并将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4。

12.5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协调与汇总

12.5.1省级协调与汇总

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在省级汇总前确定省级样地;并依据省级样地的分值,对县级样地的最高分值进行控制性调整,建立起省级标准样地体系;最后,将县级分等成果统一调整,使之与省级标准样地体系的记分规则相一致。

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可以直接进行省级汇总。

将汇总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4。

12.5.2国家级协调与汇总

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在全国汇总前确定国家级标准样地;并依据国家级标准样地的分值,对省级标准样地的最高分值进行控制性调整,建立起国家级标准样地体系;最后,将省级分等成果统一调整,使之与国家级标准样地体系的记分规则相一致。

如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可以直接进行国家级汇总。

将汇总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4。

13设置标准样地

标准样地是指在农用地分等对象所在区域内,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该区域内农作物产量水平最高的若干个农用地分等单元。标准样地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土壤、灌溉排水、土地利用等条件最优,农业生产条件最好。

采用样地法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地方,其县级标准样地,以及依据该标准样地确定的乡(镇)行政区内的样地,经过规定的程序验收后,可以被确定为县级标准样地。同样,县级标准样地经过规定的程序验收后,可以被选择、确定为省级标准样地;省级标准样地可以被最终选择、确定为国家级标准样地。

13.1设置标准样地的作用

13.1.1通过设立永久性标志、编辑标准样地图集可以直观地获得农用地质量等信息;

13.1.2通过对标准样地特征值的分析,与其所控制区域内其它地块特征值的对比,可以对农用地

质量等进行评价;

13.1.3通过对标准样地特征值的分析,可以对农用地分等成果进行控制和校订;

13.1.4通过对标准样地的监测与管理,更直接有效地对农用地质量等的变化进行动态监测与管理。

13.2设置标准样地的原则

13.2.1分层次设置的原则

a)标准样地分国家级、省级和县级分别设置。

b)国家级标准样地依据耕作制度、光温条件、水分条件、土壤条件的宏观差异,分省布设,每省设置10~15块。

c)省级标准样地依据耕作制度分区、水分条件、土壤条件、地形条件、土地利用条件的差异,分县布设,每县设置5~10块。

d)县级标准样地依据影响农业生产的微观差异,分乡布设,每乡设置1块。

13.2.2生产条件最好的原则

标准样地必须是区域内农业生产条件最好的等别单元。

13.2.3永久性标志的原则

标准样地是从永久性农用地中选定的地块。

13.3标准样地的特征描述

13.3.1土壤:土壤类型(黑土、红壤、盐碱土等)、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有机质)、

土壤质地(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质地)、土层厚度(土壤A和B层的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土壤的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13.3.2地形: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

部、中部、下部)、潜水埋深,潜水水质,地面平整状况。

13.3.3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条件(水源保证率、水源水质、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

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13.3.4产量: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产量等。

13.3.5土地利用和土地经济:区位、交通、集约经营水平等。

13.3.6标准样地的特征描述因素可以通过量化和无量纲处理的办法加以详细描述。

将确定的标准样地汇总后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5。

13.4标准样地的管理

13.4.1标准样地设立

国家级、省级及县级标准样地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

a)由下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b)经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技术指导组根据分级布点情况审核;

c)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4.2标准样地标志保护

a)各级标准样地需设立永久性标志,并注明级别、主要特征、设立时间;

b)标准样地受国家法律保护,其变更需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4.3标准样地档案管理

a)国家级、省级和县级农用地分等成果档案中设立标准样地专卷;

b)标准样地档案中记载本行政区内标准样地的分布、特征和管理情况;

c)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标准样地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d)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印本行政区内标准样地图集。

14成果编绘

14.1图件成果

14.1.1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

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包括工作底图、中间成果图和农用地等别图。

a)工作底图

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采用1:1万至1:10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b)中间成果图

1)分等单元图,编制要求参见第7条的规定;

2)指标区图或样地适用区图,编制要求参见第8条的规定;

3)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编制要求参见第10.1.5条的规定;

4)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编制要求参见第10.2.5条的规定。

c)最终成果图

最终成果包括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图、农用地利用等别图、农用地等别图及标准样地分布图,编制要求参见第14.1.2条的规定。

14.1.2农用地分等成果图编绘要求

a)比例尺

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的比例尺为1:1万至1:10万,如行政区面积过大,可适当缩小图纸比

例尺。

b)工作底图

农用地分等工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对分幅图件的内容进行汇总编制。

c)内容要求

农用地分等成果图要能直观反映农用地质量的优劣。反映不同质量农用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图中还要包括:县级、乡级行政界线、等别界线及范围、分等单元界线、重要的线状地物或

明显地物点等。

图面配置还要包括图名、图廓、图例、方位坐标、面积汇总表、邻区名称界线、比例尺、坐

标系统、编图单位、编图时间等内容。图例要符合规范。

d)制图单元

农用地等别图斑为最小的制图单元,编制成果图时将彼此邻近等别相同的分等单元进行归并,连片描绘等界线,成果图图斑面积不得小于6mm2(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精度要求相同);

e)图件内容标注

将分等成果用图示、注记等标注在图上,具体标注要求如下:

(1)农用地等别用大写的罗马数字表示,“I,II,III??”分别表示“一等,二等,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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