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6.1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6.1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6.1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4.6.1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时间:2014-08-14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

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

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

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复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对政府投资审计关注越来越高,认真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职责,保障审计质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招投标审计。随着工程招标计价方式逐步由费率招标、工料单价招标向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招标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准确、不完整,缺项、漏项丢项,容易造成工程结算时产生较多的变更及纠纷,给工程造价控制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某大型钢结构建筑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钢构件没有列入对防火涂料的描述,也没有单独列防火涂料的分项,在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防火涂料增项变更,涉及金额300多万元。清单工程量描述不准确、不完整是造成费用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计中需要对招标标代理机构、工程量编制单位加强监督,通过审计及主管部门规范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特别是装修工程由于材料价格差异较大,工程量清单必须正确、完整、合理。二是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投标文件工程

量清单分项、数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随意删增减分项,修改工程量,仍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如某农业设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删除部分清单子目和修改工程量低价中标,在施工中,利润没有达到施工单位预期,提出了增加删减子项和增加投标修改减少工程量的变更。按照《清单规范》规定对于没有填人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按照《合同法解释》投标文件属于邀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视建设单位接受了一个不合理的邀约,按照合同解释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矛盾,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就会在结算审计中会造成极大的争议,而这种情况本应在评标的时候解决。在审计中应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到尽责,是否按评标办法认真履职,加强对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行为的追究,建议主管单位加强评标人员素质的管理。理顺招投标计价过程。三是先开工后招标的结算。对于先开工后招标的工程结算,应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如某项目先开工后招标混凝土价格远远高出一般情况报价。通过收集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价的详细组成,发现招标控制价单价编制错误,虽然责任不在施工单位,但是存在先开工后招标的程序问题,报价是否有效是存疑的,通过审计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xxx法律援助中心二00五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和二00六年工作要点

xxx法律援助中心二00五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和二 00六年工作要点 文秘二00五年xxx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以邓小平里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指针,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争创人民满意为目标,以构建“法治xxx,和谐xxx”为中心,按照年初提出的工作任务,坚持思路创新、方法创新,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保稳定,切实履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三必”承诺,为xxx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被省委宣传部、省委zd委等五部门评为首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先进集体。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非诉讼案件件,法律咨询人次,受援人人,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一、二00五年工作情况 二00五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xxx法律援助条例》和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以“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为中心,以“心系百姓,服务群众”为宗旨,努力做到“五个继续、五个确保”,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发展。 (一)继续做好工作部署,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安排部署,市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于年初制定下发了《xxx市法律援助中心二00五年度工作重点》(以下简称《重点》),该《重点》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了责任,确保了全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继续抓好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始终把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使队伍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一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二是以zd系统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契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制

2020年审计个人工作总结(实用版)

2020年审计个人工作总结(实用 版) Summary of personal audit work in 2020 ( 个人总结 ) 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总结/工作汇报/年终总结/全文可改

2020年审计个人工作总结(实用版) 篇一: XX年成华区审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局、区委、区政府年初工作安排部署,在拓宽审计视野、把握审计重点、理清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式、增强审计能力、提高审计质量上下功夫,审计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我区积极发挥内部审计的预防和建设作用,在完善财经制度、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管理水平提高、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指导,促进内审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要求,我局法规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内部审计机构业务工作,并确定3名同志为专职人员。XX年,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本区内部审计人员的指导。一是充分利用各

个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阶段,向各单位内审人员宣传审计工作程序、方法和经验;二是随时对内审人员遇到的困难提供帮助,XX年我局向各内审机构提供了大量参考意见和资料,对内审机构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帮助其完善制度和相应工作流程;三是以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颁布为宣传教育突破口,大力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四是针对共性问题,我局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根据村级公共服务和管理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建议各街道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确保村级公共服务项目的有序开展和推进,特别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质量监督、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今年,我区内部审计工作主要集中在对社区基础建设资金和财务收支审计方面,截止11月,完成内部审计项目96项,其中基本建设审计49项、财务收支审计18项、效益审计1项、经济责任审计14项、内部控制评审3项、其他类审计项目12项。 为突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我局要求各部门、各街道侧重专项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有关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徐州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操作指南

徐州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操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债券等形式,组织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对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所谓“经济性”,是指在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投资成本,即少支出。 所谓“效率性”,是指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间的关系,即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一定的产出所需的最少投入,即支出合理。 所谓“效果性”,是指项目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以及其他预期效果,即支出得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绩效审计,在保证项目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促进项目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规范管理,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促进项目达到公共服务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选项应遵循《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试行)》所确定的原则和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一,利用财务资料和非财务资料,对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出评价; 第二,对一个单位、一个计划和项目的总的业绩作出报告; 第三,对提高政府部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总的建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审前调查应重点关注: (1)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职责范围或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情况; (3)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4)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5)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 (6)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 (7)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8)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及投入使用、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审计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征迁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 审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性。审查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工程建设成本的节约性和建设资金筹集成本与使用成本的节约性。 (二)效率性。审查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

2021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本(新版)

2021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本 (新版) Frequent work plans can improve personal work ability, management level, find problems, analyze problems and solve problems more quickly.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2021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本(新版) 导语:工作计划是我们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制订工作计划不光是为了很好地完成工作,其实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更快地提高个人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0xx年,全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规定,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财务制度为依据,树立“审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理念,围绕教育中心工作,以创新的工作思路、科学的工作方法、务求实效的工作态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我区教育生态发展、特色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将教育审计工作自觉融入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

量,推动审计转型发展,促进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保障教育经费的健康运行。 二、审计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达到三个目标:(一)保障教育系统财务制度落实。注重监督检查教育系统财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经费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实事求是反映被审计单位违背政策的问题,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障各项教育政策措施落实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促进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合理运用审计成果,发挥审计监督与服务职能相结合的作用,促进教育经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以审计为手段,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三)推进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创新。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设备采购、图书资料采购、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基本建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11-1-1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2020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精品

2020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精品 导读:范文 2020年内部审计工作总结精品 【范文一: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根据《XXXX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文件有关要求,经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及内审办公室的精心组织,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2013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 建立内审机构是保证内审工作的前提,近年来,我公司内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建立了由一把手直接领导下的审计监督体系。负责监督、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对本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原材料管理及有关制度的落实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为了开展有效监督,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了审计工作制度、各岗位人员工作标准,明确了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和权限。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使我公司内审工作处在一个良好的运作状态,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程序,落实职责。

公司对有关的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在经济合同、工程支出等必审项目的管理制度中增加了审计监督关口,把审计监督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控制点,纳入到有关工作的管理和控制过程之中,从根本上解决了审计监督的切入点问题。目前,有关招投标、合同签定、工程预决算等工作,全部实行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审计方式。从制度上推动了事前、事中审计的开展,有效的提高了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根据内部审计知识面不断拓展的形势要求,我们加大了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力度。每年组织内审人员参加省内审协会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培训班,并定期参加供电系统内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审计人员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交流,通过不断交流,开阔视野,共同切磋审计技术,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突出重点,整改落实。 在去年10月,由集团内审机构对集团内的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往来、财务决算、原材料仓储管理及其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结合外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表八)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第十条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绩效审计问题研究

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绩效审计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8-06-11T16:45:16.847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5期作者:宋树彬[导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就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问题明确要求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武城县审计局山东德州 253000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就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问题明确要求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绩效管理不仅深入到政府管理的层面,而且渗透到各个领域,并且成效明显。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了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社会建设等方面不断新上投资项目。如何对政府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审计监督全覆盖,达到有效促进项目绩效管理目标,是基层审计机关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的对策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政府投资领域;审计体制;完善;创新引言 政府投资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监管的行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是保障宏观调控效度,提升经济运行水平的重点。现阶段,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如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从完善投资审计工作体系上来渐进达成。 1 投资审计的现状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具有强制性、权威性、针对性特点,也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的行为。 1.1 关注制度执行问题 基层各个领域的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到决策、立项、审查、招投标、资金管理拨付、组织项目施工等环节,各个环节又由相关部门主导或管理,而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定或一定的制度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制度能否有效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绩效。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推动建设项目加强绩效管理,就要关注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从制度执行层面查找问题和分析原因,坚持利用审计监督手段,推动政策、法律、制度执行到位,实现以制度保障绩效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1.2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相关约束的存在,都导致受委托关系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直接体现就是政府利益被侵吞,同时还会存在较为严重的资金浪费情况。该现象的存在,与政府自身缺乏竞争有着紧密联系,但是更为关键的还是相关的法规不够完善,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不合理。由此可见,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进行审计时,要先解决该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各项质量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还没有完全针对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在效益方面的规模较为笼统,因此需要加强在该方面问题上的研究与分析。 1.3 关注流程监管问题 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内容多、主管部门多、工作流程多,其资金使用和建设质量与项目效益以及民生需求密切相关,需要全程监管。部门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基本上实行信息化管理,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程度差,政府政务信息平台容量不全面,而且中标承建单位经济属性不同,经济数据信息不透明。在这种状态下,投资建设项目亟需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全程监管(由于各种因素制约,流程监管时常缺位和不到位)。基层审计机关推进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就要把关注点放在流程管理和全程监管上,以监督推动关联方规范管理行为。 2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绩效审计措施 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体系的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营造政府投资审计环境,整合监督资源、协同部门间的对接,形成合力,来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综合效益。 2.1 坚持覆盖中突出重点 中央部署的完善审计制度的改革中,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实行审计全覆盖。作为政府财政资金主导和支撑的建设项目,必然是审计全覆盖的重点。由于各地投资项目不同、资金额度不一、建设周期有别、效益预期各异,基层审计机关推进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必须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并行的举措。要针对动态中的投资建设项目,搞好审前调查,必要时建立投资项目数据库,坚持从工程进展、轻重缓急、社会关切等方面综合分析,力求既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在兼顾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同时,将重点审计项目纳入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2.2 重新确定审计介入时间、审计标准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开展,要走出传统事后监督的弊端,要积极重新设定审计介入时间,为审计工作争取和搜集更多的参照资料。结合政府投资工作,从相关项目投资实际来确定政府审计介入时间;另外,政府当出台统一的审计标准,对审计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规定,使得审计工作能够有章可循,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的深度也有准确把握,从而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审计结果。 2.3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优化审计监督力量 考虑到当前及未来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对政府投资审计队伍的组建,要立足政府投资审计实际,引入复合型、综合性人才。比如在各级政府的日常管理中,增加审计经费,配置审计人员;加强现有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在审计信息化技能使用上,要提升审计作业水平。另外,当前政府投资审计任务繁重,单纯依赖政府审计机构人员是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因此,要从审计工作的分解管理上,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以审计工作转包方式来破解当前政府审计队伍不平衡问题,提升审计工作效能。 2.4 坚持实施关联性审计 投资建设项目已成为地方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不仅承载着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有些投资项目关系着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民生利益。投资建设项目作为基层常态性工作和审计全覆盖的重点,为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成果相互利用,要坚持做到实施关联性审计。在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不仅要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而且要将审计的重点放在项目绩效上。同时,在审计实施中要坚持厘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鉴证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只有实施关联性审计,成果多用,才能达到项目绩效审计的最终目的。

内部审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ZJ-021266 内部审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Personal annual work summary model of internal audit

内部审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 20xx年是我院“三合五统”办学院的第一年,审计室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内部审计“五项”职责,发挥教育内审监督与服务职能,促进了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整章建制、促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 1、学院审计室于今年年初以独立处室开展工作,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审计室强化了制度建设,拟定了《xxxxx学院审计室工作职责》、《xxxxxx学院审计室主任工作职责》、《xxxxxx学院审计室工作人员职责》。明确了审计室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重心。 2、学院审计室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拟定了《xxxxxx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点,理清了工作思路,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使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求真务实、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1、认真全面地做好了学院离任院长x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

准备工作,制定了迎接审计工作的协调方案,加班加点、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进点审计,同时做好了与各处室的协调工作。为上级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切实保障了x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2、积极配合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院东西两院“三合五统”以前的家底进行了全面清理,审计室负责清理基建工程项目,共清理大小项目87项,合计金额5644.29千万元。 3、严格按程序办理学院各部门申请购置的各项设备项目,审计室人员与设备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同深入调研和认证,坚持货比三家,把好质量关和价格关。审计室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充分发挥了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的监督作用。全年共参与审计监督人次,累计金额为:元,为学院节省资金约为元。 4、随着学院的改革发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室参与各项工程的招投标和重大经济项目的审计监督,在招投标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今年共组织参与大小工程和经济项目21项,累计金额约为2千多万元。 5、审计室会同有关人员对东院继续教育处XX年履行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核算,并为学院提出了今后运行和管理的建议,为院领导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6、审计室合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对各系部执行二级核算方案报送的教师课时津贴审批表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纠正,经过几轮的反复核算,测算出行政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的基本津贴值,为院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确保了XX年上期教师课时津贴和行政工勤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 7、对学院各项经济项目和招投标工程实行了档案管理,收集了各种经济项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