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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

合同法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要约的要件

《合同法》第4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育儿未作出承诺

(4)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在目的、效力上的区别

《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

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

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如以未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提出的要约邀请)。要

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

要约人,而要约邀请讲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但这种区别,并

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约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也可以

发生实际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

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3)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

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应当加以区

别。有保留条件的要约之本质,是要约人保留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有

保留条件的要约,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并非排除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

未排除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排除了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要约的

性质,只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不可能构成要约。对应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在相对人提出要约之后,邀请人仍有可能拒绝承诺,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留条

件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为此,附有交易条件的

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极容易混淆,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确认二者的不

同效力。

5、《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6、《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7、《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合同成立的要件

其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行为;(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25调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9、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1、《民通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

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

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3、《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

讼的,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5、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

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

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7、《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找污染可以将标

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9、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或者届满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

能履行合同。

20、《合同法》第109条规定:“但是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

款或者报酬。”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1、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订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给付另

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22、我国《合同法》授予法院、仲裁机关提高和降低违约金的权利:“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违约金数额、比率或者标准由法律具体予以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违约金数额、比率或者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24、定金与预付款不同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履行前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货币,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截然有别。

(1)在法理上,定金构成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是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我国《担保法》把定金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

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2)定金虽有预付款的作用,但定金的交付,不是清偿,而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或者说,定金非给付之一部,而是以预交违约金的方式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当合

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抵作价款时,定金的性质才发生变

化。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3)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无双向

或者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25、定金与违约金的不同

定金与违约金都有补偿被违约方损失的作用,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定金是当事人预先交付的违约金,正因为如此,定金属特殊担保而非一般担保。违约金是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由违约人向被违约人交付的货币,违约金在确定违约责任后交付,而不是预先交付,故其属一般担保而非特殊担保。定金与违约金尽管性质不相同,但合并适用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且对不公平的后果调整比较麻烦,因此《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合并适用,可以选择适用,选择权归被违约人。

26、《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体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体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和表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之间须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当事人一般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表现为受损害人请求权的竞合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要求有损害结果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

29、拟制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者不需要实

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实物的交付。

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30、《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

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但是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2、不定期租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明确约定为不定期租赁或者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二

是推定为不定期租赁。推定的不定期租赁又有三种:其一,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视为要式合同,如果未采取规定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就发生了变化。其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三种情况又称为法定更新,默示更新,是指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以行为继续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有保证人的,对更新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3、一房多租时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34、房屋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只能实际租给一家,在3份合同都成立的前提下,承租人的

优先顺序是:占有>登记备案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35、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但由于债的相容性,一物多租时,数个租赁合同都可以有效

36、附合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装饰,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

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

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

担现值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外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承租人

应当恢复原状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

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37、优先购买权具有例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以上条文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该“十五日”应当自通知送到后起算。

合同法复习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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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题(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C)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6个月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4年 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B)。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互易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旅游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技术咨询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多式联运合同 3.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现急需某品牌和型号的彩电40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将派人前来联系。”该函件属于(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要约邀请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反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承诺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5%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30% 5.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6.甲有一古画,先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觉得乙出价不高,又与丙就同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资料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 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 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 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 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 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 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 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 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 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 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 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 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 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 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 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 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 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 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 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 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 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 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 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 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 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 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 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 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 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 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 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 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 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 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 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 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 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 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 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 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 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 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 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 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 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 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 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 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 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 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 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 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 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 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 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 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 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 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 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 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 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 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 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 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 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 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 人须通知债务人。 35、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 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 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 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 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 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 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 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 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 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 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 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 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 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 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 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 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 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 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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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 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 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 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 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 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 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 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 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 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 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 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 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 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 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 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 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 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 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 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 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 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 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 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 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 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 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 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 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 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 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 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 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 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 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 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 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 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 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 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 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 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 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 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 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 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 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 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 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 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 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 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 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 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 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 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 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 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 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 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 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 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 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 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 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 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 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 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 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 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 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 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 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 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 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 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 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 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合同法复习答案

一、简答题: 1、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标准 (1)依据当事人的意思。(2 )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后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悬赏广告/商品标价陈列。 (3 )根据交易习惯。 询问价格/营业时间告示/出租车打空车”标志/招工、招租广告。 2、简述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 1 ?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2 ?格式条款使用人对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 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I .免除自己的责任,包括: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保证责任) ; (4)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5)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 n.加重对方责任,包括: (1)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 (2 )对方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川.排除对方权利,包括: (1 )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 )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3 )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5 )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 (6 )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

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6、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8、下列有关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 C、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必须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可能不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D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 (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 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

《合同法》综合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综合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 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 A.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B.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D.交易习惯 3.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 )获得赔偿。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 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4.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5.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 A.发信主义 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 D.以上答案都不对 6.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5月10日收到要约,于6月15日发出承诺,当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该承诺于6月20日到达甲处。甲随即通知乙该承诺有效,通知于6月26日到达乙处,则合同于( )成立。 A.6月20日 B.6月15日 C.6月26日 D.5月10日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公平责任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都是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倾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考生在考试中要以通说为标准做答。 第6题 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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