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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党组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党组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作为局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年来,我注意充分发挥个人的主导作用、凝聚作用和带头作用,努力从自身做起,做好表率。一是坚持“行为规范、公正透明、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充分发挥“班长”作用,带好班子。工作中,我注重协调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做到善断不武断、统揽不包揽、放手不撒手、爱护不袒护、大度不糊涂,不搞“家长制”、“一言堂”,重大事项,都由党组集体决策;还注意把集体领导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形成集体领导的合力。根据各个成员的专长、特点,把担子分担到班子成员肩上,使每个人都有工作压力,既交任务也赋予相应的权力,让大家都能积极大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职、权、责达到高度统一,按照分工放开手脚、尽心尽责地开展工作,心一起往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上想,劲一起往争创一流工作上使。二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工作中,我把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作为履行好职责的重要前提,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理论及政策法规,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从自身做起,做好表率,当好“班长”。一年来,我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对党的路线方针的理解;通过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树立了严于律己、廉洁从政的思想;通过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明确了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进一步坚定了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信心。与此同时,我不断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以及业务知识学习,从实际出发,加强

调查研究,探寻民族宗教工作服务全市经济建设、服务全市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的新途径。先后组织了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多方面调研活动,在市政协杂志、河南省领导内参、法人维权杂志上发表了多篇调研理论文章,工作之余自己能够做到深入少数民族群众当中、宗教活动场所,广交朋友,从中了解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状况,听取群众反映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梳理了在新形势下搞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服务的思路,改变了自己以往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靠单纯“听汇报、看书面材料”的状况,增强了服务意识,实实在在地转变工作作风,使“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成为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第一要务。三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廉政勤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的重要性,领导者的个人品行,对机关作风建设影响重大。我把“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作为个人的座右铭,严格执行“十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廉政勤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一年来,我局制定了多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决不收取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支付凭证,决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礼品、资金、助,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接待、小汽车和通迅工具配备、购买和装修住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到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不接受接待,从源头抓起,树立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价格工作者良好形象。“廉生勤、勤生绩”,具体工作中,我坚持把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放在民族宗教工作的全局中考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当

好政府的参谋;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依法行政,政策公开透明,办事公道,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拓宽思路,力求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附送: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志编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共四平市委关于《中共四平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及中共四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认真学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

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

2、研究落实市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3、研究落实省地方志党组要求市地方志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

4、讨论决定委里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

5、研究确定向上级干部人选。

6、研究拟定呈报职称评聘、各种表彰、奖励人员。

7、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8、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重大投资项目。9、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非常规性财务支出。10、研究决定购置5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11、讨论研究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12、研究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13、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14、党组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15、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

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

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

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

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1、责任制度。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

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自查制度。党组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

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群众监督制度。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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