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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完整版)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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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药理学笔记整理之抗帕金森药和抗阿茨海默症药

抗帕金森药(PD) 概述 又称震颤麻痹,是锥体外系功能紊乱引起的一种慢性中枢神经系统神经退行性疾病,由英国人James Parkinson在1817年首次描述。 症状为静止震颤、肌肉僵直、运动迟缓和姿势反射受损,严重患者伴有记忆障碍和痴呆症状,如不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病情呈慢性进行性加重,晚期往往全身僵硬,不能活动,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病因学说 PD患者:黑质病变,使中枢纹状体内DA含量降低,黑质-纹状体通路DA能神经功能下降,胆碱能神经功能相对上升,因而导致PD患者的肌张力增高等症状。 抗帕金森药分类 目前药物治疗并不能完全治愈该病,但若正确使用可显著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根据药理作用机制,将抗PD药分为拟DA药和抗胆碱药两类,两类药物合用可增强疗效。两类药物的治疗作用目标都在于恢复DA能和ACh能神经系统功能的动态平衡状态。 一、中枢拟多巴胺类药物 (一)多巴胺前体药——左旋多巴 体内过程: 1. DA,不易进入中枢 2.分布 3.排泄:一部分通过突触前的摄取机制返回多巴胺能神经末梢,另一部分被单胺氧化酶(MAO)或儿茶酚胺-O-甲基转移酶(COMT)代谢,经肾脏排泄。 药理作用和应用 1.治疗帕金森病: (1)显效慢,2-3周起效,1-6个月获最大疗效 (2)改善肌强直和运动困难效果好,对肌肉震颤疗效差。 (3)轻症及年青患者较好 (4)氯丙嗪等所致帕金森综合症无效 2.治疗肝昏迷 在脑内可转化为NA,使肝昏迷患者脑内神经功能恢复正常,但不能根治。 不良反应: 一、早期反应 1.胃肠道反应:多见,如厌食、恶心和呕吐。是左旋多巴在中枢和外周脱羧呈DA分别刺激胃肠道和兴奋延髓催吐化学区D2受体的原因。 2.心血管反应:治疗初期可出现直立性低血压,其原因可能是外周形成的DA一方面作用于交感N末梢,反馈性抑制交感神经末梢释放NA,另一方面作用于血管壁的DA受体,舒张血管。冠心病禁用 二、长期反应 1.运动过多症:口-舌-颊三联征 2.症状波动及“开关现象”——“开”时活动正常,“关”时突然出现严重的PD症状。

2017自考“国际私法”过关全套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A. 冲突规范 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B. 阿塞尔荷兰 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里斯 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 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B. 《永徽律》 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9.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D. 杜摩兰 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B. 不采用反致 16. 冲突规范由()组成。 ★C. 范围系属 17.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1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 A. 本国法 1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2.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 读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药理学笔记整理之传出神经系统药物

传出神经系统药物总论 (一)、肾上腺素受体与其效应 α样作用(选择性结合NA 、AD 的受体)——α-R :分为α1-R α2-R β样作用——β-R :分为β1-R 、β2-R 、β3-R α样作用:收缩血管(皮肤、黏膜、内脏) α1受体: 瞳孔(开大肌)扩大、汗腺分泌 皮肤、粘膜、内脏、骨骼肌(弱)血管收缩 胃肠、膀胱 括约肌收缩 α2受体: 胰岛(B 细胞)素减少,NA 释放减少,血小板聚集,血管收缩 β样作用:兴奋心脏、扩张三管(骨骼肌血管、冠状血管、支气管) β1受体: 心脏 兴奋(力、率、传、输) β2受体: 支气管平滑肌 松弛 骨骼肌血管、冠状血管舒张 血糖升高(肝糖原分解) β3受体: 脂肪分解 (二)、胆碱受体与效应 毒蕈碱型胆碱受体:即M -R (M1~M5)——M 样作用 烟碱型胆碱受体: 即N -R ——N 样作用(兴奋骨骼肌) N N (N1)—R :位于神经节、肾上腺髓质 N M (N2)—R :位于骨骼肌 M 样作用:抑制心脏兴奋(胃肠、支气管、膀胱)平滑肌 腺体分泌增加 M1: 胃壁细胞:胃酸分泌增加 M2: 心脏抑制 M3:外分泌腺:汗腺、唾液腺分泌增加 内脏平滑肌:胃肠、支气管、膀胱平滑肌兴奋收缩 血管平滑肌:骨骼肌血管扩张 括约肌:胃肠、膀胱舒张、瞳孔括约肌收缩 (三)、多巴胺( DA )受体与效应 中枢DA 受体 外周DA 受体:肾、脑、肠系膜、冠状血管扩张

胆碱受体激动药(拟胆碱药) 胆碱受体激动药(直接作用的拟胆碱药) 拟胆碱药的分类 抗胆碱酯酶药(间接作用的拟胆碱药) M 受体激动药代表药物——毛果芸香碱(匹罗卡品) (一)药理作用:能直接作用于副交感神经(包括支配汗腺的交感神经)节后纤维支配的效应器官的 M 胆碱受体, 对眼和腺体作用明显。(激动M-R ) 1 、对眼的作用——缩瞳、降低眼内压和调节痉挛 瞳孔括约肌的M 受体,兴奋时瞳孔括约肌向中心收缩,瞳孔缩小; (2)降低眼内压——通过缩瞳作用使虹膜向中心拉动,虹膜根部变薄,从而使处于虹膜周围的前房角间隙扩大,房水易于经滤帘进入巩膜静脉窦,使眼内压下降。 缩瞳(环状肌向中心方向收缩)即睫状肌收缩→悬韧带松弛→晶状体变凸→屈光度变大→视近物清楚,远物模糊 2、对腺体的作用 较大剂量的毛果芸香碱皮下注射可使腺体分泌增加(汗腺、唾液腺) (二)临床应用 PS :用药后数分钟眼压下降,可持续4~8h ,调节痉挛2h 左右消失 2. 虹膜睫状体炎 ——与扩瞳药交替使用,防止虹膜与晶状体粘连。 3. M 胆碱受体阻断药(如阿托品)中毒 如:阿托品1-2mg i.h.(皮下注射) 4. 口干症 增加唾液腺分泌,汗腺也会明显增加 (三)不良反应 眼科局部用药无明显不良反应。 剂量过大或p.o.时可出现M 受体过度兴奋的症状,如流涎、多汗、腹痛腹泻、支气管痉挛、心脏停跳 用药须知: 滴眼时应压迫眼内眦(泪点→鼻泪管),防止药液流入鼻腔增加吸收而产生不良反应。 避光保存

【推荐下载】药理学笔记整理

药理学(pharmacology):研究药物与机体(含病原体)相互作用及作用规律。 药效动力学/药效学(pharmacodynamics):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用及作用原理,不良反应的作用及机制。 药代动力学/药动学(pharmacokinetics):研究药物在体内的过程,即机体对药物处置的动态变化。包括药物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演变过程和血液浓度随时间的变化。 药物(drug):用于治疗、预防和诊断疾病或计划生育,能影响机体(包括病原体)的生理机能和生化过程以及细胞生物学过程的化学物质。 药物作用(drug action):药物与机体细胞相互分子之间的初始作用。[动因] 药理效应(pharmacologic effect):在药物作用下,引起机体原有生理生化功能或形态的变化。[结果] 按基本类型分:兴奋:原有功能的增强;抑制:原有功能的减弱 选择性:药物在适当剂量时,只对少数组织器官发生比较明显的药理效应, 而对其它器官或组织的作用较小或不发生药理效应。选择性强——范围窄,针对性强;选择性差——范围广,针对性差,副作用多。 治疗作用:药物产生的符合临床用药目的的作用。 按效果分:对因治疗:治疗病因,治本;对症治疗:改善症状,治标。 补充疗法/替代疗法: 补充体内营养或代谢物质不足。 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药物引起的不符合药物治疗目的,并给病人带来痛苦或危害的反应。引起的疾病称药源性疾病。 副作用(side reaction)药物在治疗剂量引起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 毒性反应(toxic reaction)用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药物在体内积蓄过多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特殊毒性:致癌、致畸胎、致突变。 后遗效应(after reaction)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下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留的药理效应。 变态反应(allergic reaction)药物引起的免疫反应,反应性质与药物原有性质无关。 停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长期用药后突然停药,原有疾病加剧(回跃反应)。 继发反应(secondary reaction):药物的治疗作用引起的不良后果。如长期应用广谱抗生素造成的二重感染。 K D的概念:表示D与R的亲和力,即引起最大效应一半时(50%受体被占领时)所需药物的剂量(浓度)。 K D 与D和R的亲和力成反比;若将K D取负对数(-log K D)= PD2,则:pD2与药物和受体的亲和力成正比——pD2越大,亲和力越大。 剂量—效应关系/量效关系(dose-effect relationship)药理效应的强弱与其剂量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呈一定关系。 最小有效量/最小有效浓度(minimal effective dose/concentration):引起效应的最小药量或最小药物浓度,即阈剂量或阈浓度。 治疗量(常用量,therapeutic dose)比最小有效量大比最小中毒量小得多的量; 极量(最大治疗量 maximal dose)疗效最大的剂量; 最小中毒量: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剂量。 量反应:效应强弱随剂量增减呈连续性量的变化;形成足直型曲线。 质反应:效应强弱随剂量增减呈连续性质变。用阳性率或阴性率表示效应。形成S型曲线。 半数有效量(ED50):量反应中能引起50%最大效应强度的药量;质反应中引起50%实验对象出现阳性反应的药量。(尽可能小则好)半数致死量(LD50):引起50%实验对象死亡的药量。(尽可能大则好) 治疗指数(therapeutic index/TI):以药物LD50与ED50的比值来表示药物的安全性。一般TI值大于3称药物安全。 最大效应(E max)/效能(efficacy):药理效应达到的不再随剂量或浓度的增加而增强的极限效应。 效价强度(potency):引起等效应的相对浓度或剂量。剂量越小,效价强度越大。 亲和力:药物与受体结合的能力。 内在活性:药物与受体结合时发生效应的能力。 激动药(agonist):既有亲和力又有内在活性的药物。与受体结合并激动受体产生效应。吗啡,Adr,ACh 完全激动药:较强的亲和力和较强的内在活性;特点:结合的Ra>> R i,足量使完全转为Ra ,产生Emax;α=1; 部分激动药:较强的亲和力但内在活性不强(α<1)。特点:只引起较弱的激动效应,增加浓度也达不到Emax; 拮抗药(antagonist):有较强的亲和力而无内在活性(α=0)的药物,与受体结合不激动受体,反因占据受体而拮抗激动药效应。 竞争性拮抗药:可逆性地与激动药竞争相同的受体;增加激动药的浓度可与拮抗药竞争结合部位,可使激动药量效曲线平行右移,但斜率和最大效应不变。 非竞争性拮抗药:与受体结合是相对不可逆的;通过增加激动药剂量也不能恢复到无拮抗药时的最大效应( Emax ),随着此类拮抗药剂量的增加,激动药量效曲线逐渐下移,斜率、最大效应降低。 第一章药动学 转运速率(R)主要决定于:药物的溶解性(脂溶性或水溶性);膜两侧药物浓度,膜面积,膜厚度;药物的解离性(度)简单扩散(simple diffusion):又称被动扩散、单纯扩散和脂溶性扩散。药物转运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形式,速度决定于膜两侧的药物浓度梯度、药物脂溶性和药物解离度。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文献资料方法,通过研究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实际进行总结分析,得出自己的思路和观点。

本课题的参考文献资料 [1] 张晓东董金鑫?冲突法性质、归属的法理学分析一一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和范围 的反思[J].法治研究,2010(1) [2] 刘仁山.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3] 章尚锦.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J].法学杂志,2002(2) [4] 于泓.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之理论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01(3) ⑸谢石松?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J].法学评论,2007(3) ⑹ 孙亚芹 姚旻.国际私法的性质新论[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5) [7] 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J].社会科学,2007(8) [8] 杜涛陈力国际私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9]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10] 梅仲协?国际私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0 [11] 金明?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一兼评“国内法”论者的主要观点 [J],甘肃政 法学院学报,2008(98):13-19. [12] 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4] 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15] 李玉生.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新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 版),1997:36-41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确定选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 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筛选、做读书笔记、外文资料翻 译、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和初纲 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细纲,确定论文写作框架 完成论文初稿,提交指导教师评阅 根据指导教师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提交审阅、再修改 论文修改定稿,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装袋上交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填写论文评语、评定成绩 2011.12.20-2012.1.20 2012.1.21-2011.2.28 2011.3.1- 2011.3.10 2011.3.11- 2011.3.20 2011.3.21-2011.4.10 2011.4.11- 2011.4.30 2011.5.1- 2011.5.20 2011.5.21-2011.6.15 论文答辩,填写答辩评语、评定答辩成绩

中药学笔记整理之完整版

一,解表药--味辛归肺膀胱经 1.辛温解表药 麻黄--发汗解表利水消肿宣肺平喘风寒表实无汗 桂枝--发表解肌温通经脉助阳化气风寒表实无汗表虚有汗皆可 紫苏--发表散寒行气宽中安胎解毒气滞胎动不安,妊娠恶阻 生姜--发汗解表温中止呕温肺止咳解毒 荆芥--散风解表透疹止痒疗疮止血既散风寒又散风热 防风--祛风解表胜湿止痛引经药无所不达一身之风寒湿痹痛 羌活--散寒解表祛风除湿止痛上半身风湿痹痛太阳之头项强痛 藁苯--散寒解表祛风除湿止痛巅顶头疼 细辛--散寒祛风温肺化饮通窍止痛阳虚感冒用量<3克 白芷--发散风寒燥湿止带通窍止痛消肿止痛阳明头痛眉棱骨痛 香薷--发汗解表利水消肿和中化湿夏季乘凉冷饮阳气被阴邪所遏之阴暑热 苍耳--散寒通窍除湿止痛有小毒 辛夷--散寒通窍 河柳--发表透疹祛风除湿肺胃心经 2.辛凉解表药 薄荷--宣散风热清利头目利咽透疹疏肝解郁 蔓荆--疏散风热清利头目祛风止痛风湿痹痛肢拘急 牛子--疏散风热宣肺利咽解毒透疹消肿疗疮辛苦寒能升浮沉降兼可通便 蝉蜕--疏散风热明目退翳透疹止痒息风止痉喑哑咽痛 木贼--疏散风热明目退翳止血 桑叶--疏散风热平肝明目清肺润燥凉血止血 菊花--疏散风热平肝明目清热解毒 葛根--解肌退热生津透疹升阳止泻长于缓解颈部肌肉紧张 柴胡--解表退热疏肝解郁升举阳气少阳之寒热往来配黄芩半表半里之热升麻--发表透疹清热解毒升举阳气丹毒痄腮温毒发斑 豆鼓--解表除烦辛甘微苦凉归肺胃经 浮萍--发汗解表透疹止痒利水消肿 二,清热药--多寒凉味多苦主治里热证 1.清热泻火药 石膏--清热泻火除烦止渴收湿敛疮生肌止血煅用收湿敛疮生肌止血 知母--清热泻火滋阴润燥配黄柏阴虚火旺配川贝母阴虚劳嗽肺燥咳嗽 天花粉--清热生津清肺润燥消肿排脓注射液引产不宜与乌头孕妇禁用 栀子--泻火除烦清热利湿凉血解毒消肿止痛配淡豆鼓温病初起胸中烦闷及虚烦不眠 夏枯草--清肝明目散结消肿瘰疬瘿瘤 芦根--清热泻火除烦止渴生津止呕利尿 竹叶--清热除烦利尿通淋生津心火上炎之口糜 淡竹叶--清热除烦利尿通淋生津心火下移小肠之热淋尿痛,尿赤,尿涩 决明子--清热明目润肠通便 谷精草--明目退翳疏散风热风热头痛 青葙子--明目退翳平肝阳降血压 密蒙花--明目退翳养肝血除虚热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国际市场营销政治法律环境读书笔记

国际市场营销学政治法律环境—— 1 第六章政治环境: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结合本国资源状况及政治观点,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利益,是政府所关心的焦点并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之中. 当代社会,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因素之外。因此,{HYPERLINK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4871729.html,/wiki/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较强的洞察力,审时度势,以规避,减少经济损失,当然也包括抓住机遇,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概述一、(一)含义及分类国际市场营销的政治环境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和制约国际营销的政治因素的集合。其分为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性的政治环境因素3类。(二)政治环境与营销全球的国际政治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

环境,都会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营销者不仅要研究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环境,而且还应关注其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关系,特别是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对营销活动的业绩和前途会产生直接而强烈的影响。两国友好,经济往来频繁,就能给营销活动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关系环境;相反,两国敌对,相互封锁,管制、禁运、壁垒森严,就会给营销活动设置障碍,增加风险。例如,在尼克松访华前后,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60 年以前,古巴是美国公司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目标,卡斯特罗一上台,这些商务活动马上就中止了。还必须关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果该国是某一区域性组织(如、等)的成员国,应认真分析这个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对是否进行贸易或投资做出。如果某国有特别友好的或特别敌视的国家,企业应认真研究该国进出 2 口贸易的方向,从而调整相应的。例如,许多阿拉伯国家不与以色列进行,而且联合抵制在以色列投资设厂的任何一个国

药理学重点汇总笔记全

药理学一、名词解释: 1不良反应:对机体带来不适,痛苦或损害的反应。 2血浆半衰期:是指体内血药浓度下降一半所需要的时间,是表示药物消除速度的一种参数。 3选择性作用: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多数药物吸收后,只对某一.两种器官或组织产生明显的药理作用,而对其它组织作用很小甚至无作用,药物的这种特性称为选择性。 4激动剂:药物与受体有较强的亲和力,也有较强的内在活性。它兴奋受体产生明显效应。 5拮抗剂:药物与受体亲和力较强,但无内在活性,故不产生效应,但能阻断激动药与受体结合,因而对抗或取消激动药的作用。 6部分激动剂:本类药物与受体的亲和力较强,但只有弱的内在活性,能引起较弱的生理效应,较大剂量时,如与激动药同时存在,能拮抗激动药的部分效应。 7半数致死量(LD50):如以死亡为指标,则称为半数惊厥量或半数致死量。 8安全范围:有人用1%致死量与99%有效量的比值来衡量药物的安全性,5%致死量与95%有效量之间的距离称为药物的安全范围。 9生物利用度:指药物吸收进入血液循环的速度和程度,生物利用度高,说明药物吸收良好,反之,则药物吸收差。10首关消除:口服某些药物时,在胃肠道吸收后,经肝门静脉进入肝脏,在进入体循环前被肠粘膜及肝脏酶代谢灭活或结合贮存,使进入体循环的药量明显减少。称首关消除。 12.首过效应:口服经门静脉进人肝脏的药物,在进人体循环前被代谢灭活或结合储存,使进人体循环的药量明显减少。 11肝肠循环:药物自胆汁排泄到十二指肠后,在肠道被再吸收又回到肝脏的过程 12量效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内,药物的效应与靶部位的浓度成正相关,而后者决定于用药剂量或血中药物浓度,定量地分析与阐明两者间的变化规律称为量效关系。药物剂量与效应之间的规律性变化为量效关系。 13有效量:出现疗效的剂量。 14肝药酶诱导剂:是指有些药物长期使用后能加速肝药酶的合成并增强其活性,这类药物就称为肝药酶诱导剂。15最小有效量:在一定剂量范围内, 随剂量的增加药物效应逐渐增强,出 现疗效的最小剂量称为最小有效量。 16耐药性:是在长期应用化疗药物 后,病原体对药物产生的耐受性。 17身体依赖性:是由反复用药造成 的一种适应状态,中断用药产生一系 列痛苦难以忍受的戒断症状。 18抑菌药:指仅有抑制病原菌生长繁 殖而无杀灭作用的药物 19首剂现象:即部分患者首次给予哌唑 嗪(2mg以上)后出现直立性低血压、 心悸、昏厥等。 20稳态浓度:按一级消除动力学规 律,如恒速静脉滴注药物,血药浓度 平稳上升,没有任何波动,约经5个 半衰期达到稳态浓度,此时给药速率 与消除速率达到平衡,其血药浓度称 为稳态浓度。 21反跳现象长期用药因减量太快或 骤然停药所致原病复发加重的现象。 22半数有效量:是指药物在一群动 物中引起半数动物阳性反应的剂量 23二重感染:正常人体内的菌群处于 一种平衡共生状态,长期应用广谱抗生 素后,使敏感菌受到抑制,不敏感菌乘 机在体内繁殖生长,造成新的感染,称 为二重感染。 24后遗效应:指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已 降低到浓度以下时残存的生物效应 25抗菌谱:抗菌药物的抗菌作用范围。 26抗菌活性:抗菌药物抑制或杀灭病原 微生物的能力称为抗菌活性 27钙拮抗剂:主要通过阻断心肌和血 管平滑肌细胞膜上的钙离子通道,抑 制细胞外钙离子内流,使细胞内钙离 子水平降低而引起心血管等组织器 官功能改变的药物。 28治疗指数:药物的半数致死量 (LD50)和半数有效量(ED50)的 比值,用以评价药物的安全性,治疗 指数大的药物相对较安全。 29替代疗法:用于补充身体内生理 剂量不足的治疗方法,用于治疗急慢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脑垂体前叶 功能减退症及肾上腺次全切除术后。 30细菌耐药性:细菌耐药性是细菌 产生对抗生素不敏感的现象,产生原 因是细菌在自身生存过程中的一种 特殊表现形式。耐药性可分为固有耐 药和获得性耐药。 31副作用: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 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可能给病人带 来不适或痛苦。 药理学:药理学是研究药物与机体相 互作用规律及其原理的科学。 药效学:药效学是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 用或在药物影响下机体细胞功能如何发 生变化。 药动学:药动学是研究药物的吸收、分 布、生物转化和排泄等体内过程的变化 规律。 药物:指用以防治及诊断疾病的物质。 在理论上,凡能影响机体器官生理功能 及细胞代谢的物质都属药物范畴。对药 物的基本要求安全,有效,故对其质量, 适应症、用法和用量均有严格的规定, 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才可供临床应用。 制剂:是药物经加工后制成便于病人使 用,能安全运输,贮存,又符合治疗要 求的剂型如片剂、注射剂、软膏等。 效能:药物所能达到的最大效应的能力 就是该药的效能,即最大效应。如再增 加药物剂量,效应不再进一步增强。 效价强度:产生相同效应的各个药物在 其达到一定治疗强度时所需要的剂量。 最小有效量:刚能引起效应的剂量称最 小有效量,亦称阈剂量。 半数有效量:能引起半数实验动物阳性 反应的剂量。 半数致死量:引起50%实验动物死亡的 剂量。 对因治疗:应用药物消除致病原因的治 疗。如抗生素杀灭体内的致病微生物。 对症治疗:应用药物来减轻或消灭疾病 症状的治疗。如发烧时的解热作用。 副作用: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目 的无关的作用。如阿托品引起的口干。 毒性反应:由于用药剂量过大而产生的 药物中毒反应,对机体有明显损害甚至 危及生命。可有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急 特殊毒性。 后遗效应: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已降到 阈浓度以下时所残存的生物效应。 变态反应:人体对药物过敏所引起的反 应,与用药剂量无关。 选择性作用:治疗剂量的药物吸收入血 后,只对某个或几个器官组织产生明显 的作用,对其他器官组织作用很小或不 发生作用。 质反应:药物效应以阳性或阴性表示的 反应。 量反应:可以数量分级表示的药理效应 如血压、心率、呼吸等。 治疗指数:指药物安全性的指标,以 LD50/ED50的比值表示,此值越大越安 全。 安全范围:指ED95与LD5之间的距离。

中药学笔记整理

中药学知识基础归纳与总结 第一章中药的起源和中药学的发展 一、中药的起源 二、中药学的发展(各时期的代表著作) 1.《神农本草经》简称《本经》,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中药学专著,载药365种,首创上中下三品分类法。其对四气、五味、毒性、七情等的论述,初步奠定了中药学的理论基础。 2.《本草经集注》,首创按药物自然属性分类的方法。 3.《新修本草》又名《唐本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官修本草,载药844种,开创药物图谱文字说明等图文对照法。 4.《经史证类备急本草》即《证类本草》,载药1558多种 5.《本草纲目》,作者李时珍,载药1892种,集16世纪以前药学成就的大成。 6.《本草纲目拾遗》,作者赵学敏,载药921种,其中新增药物716种。 7.《中华本草》成书于1999年,载药8980种。 第二章中药的产地、采集与贮藏 中药材的产地、采集、贮存对中药质量会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临床效应(安全性与有效性) 第一节中药的产地 道地药材:是某地出产的、在同一品种中质量优等的药材。 第二节中药的采集 采收方法和时间由药物的有效成分的质、量决定,保护药物资源。 一、植物类药物的采收: 1.植物药采收季节与药效的关系; 2.植物药不同药用部分的采收原则; ①全草类:多数在植物充分生长、枝叶茂盛的花前期或刚开花时采收,连根拔起。 ②叶类:通常在花蕾将放或正在盛开的时候进行。 ③花类:一般在花正开放时进行。 ④果实和种子类:多数果实类药材,当于果实成熟后或将成熟时采收。 ⑤根和根茎类:通常秋末至春初时采收。并指出“春宁宜早,秋宁宜晚”。 ⑥树皮和根皮类:通常在清明至夏至间(即春、夏时节)剥取树皮。根皮应于秋后苗枯,或早春萌芽前采集。 二、动物类药物的采收:品种不同,采收各异。 三、矿物类药物的采收 第三章中药的炮制 炮制的含义:药物在应用前或做成各种剂型以前的必要的加工处理过程。 炮制目的: 1.降低或消除药物的毒副作用,保证用药安全,如半夏、乌头。 2.增强药物的作用,提高临床疗效。 3.改变药物的性能或功效,使之更能适应病情需要,如生地制成熟地,生何首乌与制首乌等。 4.改变药物某些性状,便于贮存和制剂。 5.纯净药材,保证药材品质和用量准确。 6.矫臭、矫味,便于服用。 第二节炮制的方法 1.修治(修制) (1)纯净:保证药物质量。 (2)粉碎:便于煎煮、服用、制剂。 (3)切制:便于煎煮、炮制、制剂、干燥、贮藏、调剂称量。 2.水制洗,淋,泡,润,漂,水飞。 (1)润:便于切制。 (2)漂:去腥味、盐分、毒性成分。 (3)水飞:便于煎煮、制剂、服用。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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