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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受理时间和程序

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受理时间和程序

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受理时间和程序

1.2019年4月8日至6月30日在协会网站申报系统中受理用户注册、电子版申请;

2.各单位注册用户或登录用户如有问题,可与协会资质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微信留言)咨询解决;

3.各申报单位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管理办公室;

4.协会将在相应的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5.公示无异议,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资格证书。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项目得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与林业调查规划服务单位得合法权益,更好地指导林业行业开展调查规划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可作为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得单位开展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取相关费用得参考依据。 第三条调查规划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得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意见》中得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就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下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林地征收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自然保护区科考调查与各类林业规划等项目. 第五条本《意见》制定得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 3、《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得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得通知(计价格[1999]1283)》 5、《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得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6、《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7、《关于放开与下放部分商品与服务价格得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8、《中央与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 10、《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资发[2002]237号) 1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 1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等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23T16:48:43.78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0期作者:朱立国 [导读]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林业资源管理的加强非常有利,可大幅提高林业管理的工作质量,在我国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第二调查规划设计院黑龙江绥化 152000 摘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林业资源管理的加强非常有利,可大幅提高林业管理的工作质量,在我国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现阶段,我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始终存在着一些问题,使林业资源调查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保证。 关键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经济 引言 现阶段,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对林业资源管理非常重要,还可以有效提高林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但目前,从我国林业调查设计的实际情况上来看,人们在管理林业资源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林业资源调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应该合理利用现有的林业资源,针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现状 从总体上来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一种专业性非常强的林业工作项目,其应用不仅有利于林业资源保护,还有利于林业基础数据科学管理。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将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最新的科学技术应用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在这种情况下,林业资源管理工作逐渐朝着现代化与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直接带来了各方面功能的提高。但现阶段,从我国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实际应用情况来看,因为林业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复杂,涉及的面积比较广,这无疑为实际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当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调查问题 林业调查是各项林业决策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我国林业调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林业调查工作开展的范围比较小,更多地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区域展开调查,并没有对所有林业开展调查工作;(2)林业调查项目比较粗放,往往只是涉及宏观项目,并未深入到细微方面,全面把握林业状况,而当前很多林区在开展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只对森林面积以及森林的经济价值等宏观项目内容进行了解,根据这些内容,往往很难为林业生产建设给出实质性的参考;(3)过于重视经济林。很多林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往往只对经济林展开深入调查,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但是在公益林等非经济林方面,却没有深入开展林业调查工作。 (二)林业规划问题 林业规划是基于林业调查数据和资料,就加强林业生产建设而制定的规划,对林业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当前林业规划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林业规划的眼光不够长远,当前林业规划工作都是为了更好的创造经济价值,却忽视了林业生态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2)林业规划缺乏具体性,在评估林业建设状况时,往往仅考虑林地面积,未能考虑细节因素,比如说林业病虫害防治、特殊树种的特殊保护措施;(3)林业规划工作没有实现所有林业类型的统筹规划,不利于整体作用发挥,对林业系统建设的指导作用不大。 (三)林业设计方面的缺陷 林业设计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林地类型的不同进行整体性布局,比如说对树木的种植种类进行设计,当前林业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具体表现在:(1)林业设计意识有待增强,不少林业设计人员甚至错误地把林业设计理解成简简单单的树木种植;(2)林业设计过程中 没有把地方特色充分考虑进去导致各地林业树种没有明显差异,同时也使得特种树木的优越性得不到有效发挥;(3)林业设计流于形式化,很多林业设计人员在进行林业设计之前没有做足森林调查工作,对设计主题把握不充分,导致最终设计结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 通常主持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的都是由林业部门人员负责,但是由于未能对职责进行分离,导致问题滋生。林业部门没有严格区分出专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导致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得不到凸显,造成工作混乱。更重要的是,也没有专门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设置相应的机构,导致工作人员的自身能动性未能有效发挥。另外,林业部门不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导致各自优势不能有效发挥处理,对相关资源整合极其不利。 三、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对策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大量数据和资料,因此有必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当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内容更加丰富,往往需要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化数据系统,很难正常顺利地开展林业工作。通过信息化技术的推广,能够使工作负担大大减轻,这样工作人员就能投入更多的精力致力于工作方法创新。为了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全国林业部门的有机联合,并加强林业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林业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及时分门别类地将林、fk调查规划设计信息录入到林业数据管理系统中去,这样在需要的时候就能及时提取出来。另外,还要注重工作人员计算机能力的提升,这样对于临时出现的信息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数据库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提出合理性意见。 (二)注重法律监督 当前,由于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导致很多问题产生。由于林业调查部门的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导致其工作时比较随意。同时,在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林地权属问题往往比较重要,如果不加强法律监管,往往会造成不同单位产生纠纷,使问题变得越加复杂。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首先就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要求调查规划部门的人员工作行为,同时对相关法律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6626762.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6626762.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河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意义 为了统一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参照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土地,总面积约187693平方公里,计划两年完成。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调查,纳入所在县的调查一并考虑。 第3条主要调查内容 1、核实各类行政区划境界线和森林经营界限。 2、查清各类土地利用面积、分布; 3、查清各类林地数量、质量及其分布; 4、测算林木蓄积量及其生长量; 5、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 6、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意见。 第4条主要调查方法 土地利用现状和各类林地面积调查:以地形图为底图,借助最新的高分辨率SPORT5卫星遥感图像的光谱特征,在室内进行全面小班级区划。在此基础上,组织职业队伍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普遍的现场核对,补充、细化小班区划,落实属性因子。 各类林木蓄积量:整理现有存档数据,并随机抽取部分测树样地进行实测,利用树种、林龄、密度、直径、树高等林分属性数据,编制数量化林分蓄积量表,概略测算小班蓄积量。 散生木蓄积:通过现场目测方法,统计测算资源总量。 四旁树资源:以县为总体,以自然村为单元,抽取部分样本,采用比估计的方法,通过单位面积资源保有量,测算四旁树资源总量。 各类林木蓄积生长量:采用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连续观测结果,分别树种建立直径生长模型,估计林木蓄积生长量。 第5条主要调查因子测定误差限制

1、小班主导地类面积区划误差不超过5%。 2、林龄调查:涉及造林成效的小班、5年或不足5年生幼树林龄调查不得有错,其它小班的平均年龄误差不超过1个龄级。 3、平均树高调查:1米以下限0.1米,1—5米限0.5米,5米以上调查误差不超过2米。 4、平均直径调查误差限20毫米。 5、单位面积株数调查误差限制在15%以内。 6、郁闭度调查:郁闭度0.4以下,误差不超过0.05。郁闭度0.4以上误差不超过1个郁闭度级。 7、植被盖度调查:植被盖度在40%以内时,限差盖度的5%。植被盖度在40%以上时,限差盖度的30%以内。 8、各种成数调查限差5%以内。 9、小班内散生木总株数计量误差限25%以内 10、成活率调查涉及的株数计量限差10%以内。 11、造林行距调查限差0.5米,株距调查限差0.2米。 12、土层厚度调查误差不超过一个等级。 13、其它定性因子调查不得有误。 第6条调查成果 1、省、市、县及山区县到乡、村、林场的森林资源统计表。 2、省、市、县及山区县到乡、林场的森林资源分布图。 3、以县为单位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4、县以下基层单位特别需要的大比例尺影像地图。 5、以县为单位的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基础平台。 6、全省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及专题报告。 第二章森林经营区划 第7条经营区划系统 基本经营区划采用县、乡、林班、小班四级区划。其中: 县、乡(含大型土地经营单位集中管辖范围)两级区划以现行行政管辖界为基准,实现全省无缝隙区划。 第8条林班区划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2012〕19号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 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关于调整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公示

附件: 厦门安美光电有限公司地块规划条件调整方案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编号:(2004)厦地合(协)字051号),厦门安美光电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吕岭路岭兜段北侧的国有土地,宗地面积为99968.38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为满足片区配套功能需求,提升功能定位,经市政府专题研究,拟同意对安美光电有限公司用地做以下调整: 一、宗地范围调整 原红线分割为四部分,即已建成的光电研发中心Ⅰ、Ⅱ楼两栋办公楼地块、与轨道2号线用地交叉部分和剩余拟收储地块。具体为: 1、光电研发中心Ⅰ地上用地面积12370.334平方米(南侧用地红线30米退线范围需作为绿化用地,并对外开放),地下用地面积11154.750平方米; 2、光电研发中心Ⅱ地上用地面积10338.183平方米(南

侧用地红线30米退线范围需作为绿化用地,并对外开放),地下用地面积8666.649平方米; 3、原项目用地范围与轨道2号线用地交叉部分地上用地为1375.048平方米,地下用地为7710.173平方米,该部分土地仍划拨给轨道集团; 4、剩余地块面积为75723.972平方米,由市土总收储。 上述调整后的地上总用地面积为99807.537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光电研发中心Ⅰ、Ⅱ楼土地用途变更 两栋办公楼用地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商业用地。 1、光电研发中心Ⅰ原批复地上工业研发办公建筑面积54300.164平方米以下,调整为办公建筑面积40458.86平方米以下,商业建筑面积13841.304平方米以下。地下室总建筑面积为9701.71平方米以下,其中:地下一层车库用房建筑面积为4654.652平方米以下,设备用房等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548.806平方米以下;地下二层车库用房建筑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申报资质单位的资历、机构编制、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技术装备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资质认证。各级别资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甲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独立法人。 2、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 3、独立承担完成过一个县以上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一类调查以及其他重点林业工程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4、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有调查成果被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为优秀,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二)乙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单独机构。 2、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5-7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 3、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县以上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任务面积10万公顷以上。 4、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三)丙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单独机构。 2、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4-5人,其中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2人以上。 3、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任务面积5万公顷以上。 4、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仪器设备。 5、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四)丁级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的问题及策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的问题及策略 摘要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应积极采取措施来缓解当前的不利现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得林业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关键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效率林业设计看似简单,其实是个十分复杂的工作,它是一个系统,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它是通过图片和文字及数据来清楚地表达设计者思想的活动过程。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调查林业外部工作环境以及整理与设计林业内部材料,而细分开来则包含林业调查和林业规划。随着近年来社会的发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也发挥着它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方法是提高林业资源管理的有效手段,但是,现在行业整体上都存在着问题,制约着该林业的发展,所以,当务之急就是理清思路,找到突破口从而探究解决问题的策略,使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促进其健康发展。 1 林业调查规划 设计中的不足11 对林业调查规划工作不重视。由于国家对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投入资金不多,后期保障也滞后,使得员工无法在良好的环境下工作,导致了他们工作效率的下降,这是长期以来林业调查规划得不到重视的现状。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领导的思路也不够清晰,带动不起来员工的积极性,再加上硬件设施如技术装备、信息采集的落后,使得工作效率大大下降,与林业发展的速度不相匹配。很多企业对林业客观实际了解不到位,对林业调查规划的基本手段都模模糊糊,由于设备的陈旧,使得他们想要了解森林资源就十分费力。所有的这些加起来都会导致林业发展的落后,所以如果没有领导的重视国家的支持,或者是只知道纸上谈兵,而不

落实在行动上,就会使工作质量不断下降,工作也一 拖再拖,从而不能实现对林业资源的积极保护。12 工作人员技术低下。目前从事林业调查规划的技术人员普遍都是学位水平不高的,再加上工作环境的艰苦,待遇不高,使得大量的人员回避工作,他们往往需要在密林深处从事好几天高强度的作业,由于密林深处危险性也十分巨大,使得这种职业地位低下,甚至十分不被重视,导致大量的高学位人员流失;再有这项工作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现阶段吸收的大量人员都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他们毕竟不是专业院校毕业,对自己的专业没有使命感,他们宁可该行业不愿意从事这么艰苦的工作,由于没有长期的思想准备,使得大量的劳动力也相继流失,这就使行业十分不活跃,工作队伍十分不稳定,所以想要拥有稳定的技术队伍也无法办到。所以拥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可以增强工作效率,更可以使调查研究的质量大幅度提高,从而有利于林业的长期发展。13 林业调查规划工作技 术落后。由于新形势发展的需求,对林业调查规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该工作是一个技术性的工作,如果技术设备上跟不上,就会导致行业发展的先天不足。再加上该工作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很高,如果技术上再跟不上,就会使得这项工作的难度大大加强,即使是改革开放以后,各级部门也做过很多有利于行业的工作,但是仍然不能解决技术落后的实质问题,使得很多地区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展的步伐都停留在上个世纪,所以一定要结合时代的步伐,加强与互联网的合作,这样才可以节省时间并节约成本,从互联网中获得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XX-5-14 一、收费依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XX]10号);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物价局计价格[1999]1283号); 3、《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XX]1998); 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房服函[20XX]73号); 5、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文件(鄂勘设协)10号。 二、收费许可 1、《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麻城市物价局麻价服证第58079号); 2、《湖北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麻城市物价局局第20XX0702号)。 三、收费标准 (一)、森林资源调查勘测 1、分地类面积勾绘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地形测量的一半计费用。每平方公里测量费用为14244元,其中难度系数为1~1.3。 测量费用为= 面积×每平方公里测量费×难度系数 地类面积勾绘费用按照测量费用的50%计算,每亩收费4.5~5元。 2、林地资源调查 调查内容:分林种、树种的胸径、树高、数量、蓄积;古大珍稀树种、国家保护树种专项调查;风景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专项调查等。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综合调查每亩调查费用为25~35元/亩计(按难度系数取费)。 资源调查费= 面积×每亩调查费 (二)、伐区作业设计 林业行业标准:林业伐区调查费用为10~20元/亩(按难度系数取费)。平均20~25元/立方米。 伐区作业设计费=面积×每亩调查费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包括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木材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建设项目建议书(成果)等。 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1亿元时,取12~28万元;当项目计费用基价为1~5亿元时,取28~75万元。当项目费用基价为1000万元以下时,取3~5万元。林业行业调整系数为0.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设计方案格式

设计方案格式 设计方案格式 一、策划书名称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计划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二、计划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计划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计划目的及意义 计划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计划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四、计划名称 根据计划的具体内容影响及意义拟定能够全面概括计划的名称。 五、计划目标 此部分需明示要实现的目标及重点(目标选择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六、计划开展 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另外,人员的组织配置、

计划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七、经费预算 计划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八、计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九、计划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信息系计划策划书基本模式 为指导同学们写出专业化、规范化的策划书,有效开展各项计划,现提供基本策划书模式如下 设计方案 一、销售原则 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政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二、销售房源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计字[2009]93号 【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办计字【200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

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 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第四章调查方法 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七章调查成果 附表格式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 3.林种统计表 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 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 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 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 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 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 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 11.经济林统计表 12.竹林统计表 13.灌木林统计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 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 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 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 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 2.森林土壤调查; 3.森林更新调查; 4.森林病虫害调查;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每年工作结束后,将核发证书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

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

上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 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修改: 1.将第四条(责任主体)第三款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修改为: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前听取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会同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六条(公示的地点)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主要出入口一侧、基地周边围墙上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修改为: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3.将第七条(公示的内容)第二款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 (二)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 (三)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修改为: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 (二)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公示前已供地的,还应公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名称。” 4.删除第五条。 5.将第十一条(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第二款 “处理公众意见的时限,不得超过收集公众意见期限截止后的七日。如需召开听证会的,处理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设计方案前完成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6.将第十一条(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第三款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反馈意见可以在第六条所规定的场所公布,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公布。” 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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