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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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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版本号:1709

修订号:0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

(批准页,内含11页)

安全生产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3.0释义

3.1“三违”:“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3.2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

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

意外事件。

4.0考核范围和方式

4.1考核范围包括日常安健环工作、中(基)层领导和班组长安全生产履职、重点船舶装

卸作业、高风险作业、年度指标、隐患排查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4.2考核采用专项检查、抽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依

据。

4.3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满分为1200分,得分结果

应用于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月度最终考核分由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分、安健环工作

考核分和月度安健环指标及事故控制情况考核分组成。年度安健环考核分为各月度考

核得分总和。考核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4.4月度安健环检查考核标准见《港口企业安健环管理评价标准》,安健环工作考核标准

见附件1。

4.5安健环管理指标控制采用评分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一般以下生产安全

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标准见附件4。

对年度安健环指标超标的单位,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年度安健环考

核分扣100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10

分;一般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标每超标一起的,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30分;三

违控制指标,每超标一人次,年度安健环考核分扣5分。

4.6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的检查和统计工作。

5.0事故(一般以下)责任追究

5.1公司一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相关管理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

5.2相关管理责任人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设备保障部中队长、机械操

作部中队长、库场理货部值班主任、集装箱业务部值班主任、商务调度部装卸指导

员、安全技术部安全巡查员等。

5.3年度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五级轻微事故和年度发生一起六级轻微事故的,对相关

管理责任人给予停职处理,停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5.4发生三级轻微以上一般以下事故以及易引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责任人一律给予十五日的停工处理。责任人在停工期间必须接受安全相应的安全教

育培训,培训由所在部门和安全技术部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安健环管

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JSA&WSWP)、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

知识,事故案例等;责任人停工结束后,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向所在单位下发复工通知单,方可复工。

6.0事故(一般以上)责任追究

6.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6.2责任追究包括绩效考核和惩处,惩处包括经济处罚、记过、降级(职)、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扣减薪酬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在以上处分基

础上同时扣减薪酬5000元以上年收入40%以下:

6.3.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6.3.2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3.3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6.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

扩大的;

6.3.5拒不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6.3.6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4对外引进承包商的单位,承包商在港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

认定有关单位负有重要责任的,参照责任追究有关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有

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6.5公司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第6.3条所列行为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负责人已经承

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不再重复处

理;轻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仍按本办法处理,其中扣减薪酬部分应扣除已经受到

的罚款数额。

6.6公司各单位如出现本办法第6.3条所列行为及公司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纳

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并与有关负责人薪酬挂钩,考核扣减薪酬总额高于年度安全生

产扣减薪酬总额的,不再重复处罚;低于年度安全生产扣减薪酬总额的,按扣减总

额扣减薪酬。

7.0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安全技术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

人的处理意见,经总办会批准后执行。

8.0安全生产约谈

8.1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各单位有关人员,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原因和安

全生产形势,查找不足,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而进行的诫勉谈话。

8.2约谈对象

8.2.1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8.2.2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8.2.3根据事故等级及性质和影响,确定约谈对象范围。

8.3约谈情形

8.3.1单位三个月内发生两起四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3.2四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

8.3.3单位发生五级轻微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3.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8.3.5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相关方发生的事故。

8.4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健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主任主持,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公司安委会主任、操

作总监或有关副主任及委员参加。

8.5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情况,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采取的措施、

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约谈组成员就有关问

题有权提出质疑。

8.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意见确定后15个工

作日内,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8.7约谈程序

8.7.1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公司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按照指示准备约谈事宜;

8.7.2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与被约谈对象商定约谈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书面形式见

附件)约谈对象,明确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8.7.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委

会办公室。

8.8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公司

安委会办公室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评追责。

9.0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0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1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0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2.责任事故(一般以下)分类责任追究标准

3.安全生产考核责任追究标准

4.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分类责任追究标准

5.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附件2

责任事故(一般以下)分类责任追究标准

教育资料

教育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 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 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 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 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 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 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

精品文档 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 2欢迎下载 。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62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正式样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生产车间、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考核。 (三)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工作。 (四)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由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共同负责。 (五)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 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第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置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表01),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 (二)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附表1:ZJLJ-安质39 -表01),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 页脚内容1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 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 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页脚内容2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25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Measures for Accounta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2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3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及经济性罚款。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领导责任人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项目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

3.2.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3较大质量事故 3.3.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3.3.2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重大质量事故 3.4.1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3.4.2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62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标准版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筑路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部主任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火灾、特大火灾事故; ㈡交通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

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㈦其他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本施工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本施工地段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人要迅速妥善处理。

第五条各标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标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及业主代表处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施工地段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业主代表处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施工地段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标段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代表处签署后,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业主代表处、各标段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280-20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矿井依据本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副总工程师、班子其它成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生产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不执行上级责令停工、停产、停止设备设施使用运行的命令,或擅自恢复工作、生产、使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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