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与无罪辩点

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与无罪辩点

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与无罪辩点
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与无罪辩点

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金翰明温天元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无行贿行为

(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正文

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

民法中有“表见代理”这一现象。刑事犯罪的认定,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涉案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究竟是单位中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还是能够代表单位整体的意志,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核心问题。对于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犯罪并非是单位意志支配,而是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实现单位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窦惠毅、唐金华、张月贤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芮刑初字第128号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唐金华实施的行贿行为,未经被告单位讨论决定,证明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单位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陈少辉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湘0821刑初13号

被告人陈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湖南恒凯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被判单位行贿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2015)筑刑再终字第3号

对抗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判决认定山东公路公司无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及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春作为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贵州分公司财务人员筹集款项并支取款项行贿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成功,山东公路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后王春使用山东公路公司资质取得承建工程。同时原一审判决的罚金缴付也是由贵州分公司缴付,山东公路公司也不知情。因山东公路公司没有参与贵州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故王春的行贿行为不能代表山东公路公司,山东公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公路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无罪案例四:陈小勇、向某某,张某甲等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03号

陈小勇代表骨科与供应商洽谈耗材时,是受医院的委托实施;陈小勇向医院隐瞒其与供应商洽谈中的回扣,回扣只在骨科医生之间进行分赃,作为骨科单位

的护士均不知耗材有回扣,亦没有分配,且所收回扣也没有用于骨科集体的开支或添置相关设备,不属于受贿款归单位所有的情形,故武隆县人民医院骨科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无罪案例五:钟天良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七刑初字第403号

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在业务发生过程中既没有支付给四合伙人任何形式的费用,也没有收取过任何形式的管理费,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代表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的利益,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行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萍乡市昌健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六:邓某甲被控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川1321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经查,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定的药物供销中标单位,其药品销售价格均由省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定价,南部县药

业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营销管理模式制定了营销纲要。该营销纲要明文规定禁止药品销售人员有任何形式送礼及行贿等商业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责任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公司营销管理规定,以个人药品销售提成的劳务报酬向邓某乙、杨某某、范某进行商业行贿行为,既不是由公司领导决定,也不是由公司提供资金而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商业利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部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

非法人企业虽然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但由于其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代表企业主的个人意志,企业的财产也属企业主个人所有。从法院裁定看,司法实务认为只有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故而可以通过证明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现单位行贿罪的无罪辩护。

无罪案例一:浠水柳北加油站、王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鄂02刑终160号

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

从法院裁定看,形式上的“两个单位”之间虽存在“行贿行为”,但实质上“两个单位”系属同一单位内的不同部门或部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体上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

无罪案例一: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朱某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晋02刑终84号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名义上是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原判认定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给予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财物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从法院裁判看,若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证明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的,不成立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天津市**、马**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单位天津市**、被告人马**犯单位行贿罪罪名不当。经查,天津市**的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被告人马**因被索贿而获取的工程承揽并无业务关联。另外,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从工程的承揽到工程款的领取及对王某1的行贿均是被告人马**的个人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不出被告人马**系为天津市**行事。另外,本案亦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因工程承揽所获利益及行贿所用支出归于或出自天津市**的资金。

无罪案例二:深圳市亚XX电子有限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三:唐某某被判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

关于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问题。经查,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岑某海的证言均称送钱给小榄镇相关领导是因为城建总公司是镇属企业,想在业务上争取领导的支持。证人刘淑英、何某雄、黄某枝、梁某杰、张某阳、彭某辉等人的证言反映城建总公司及唐某某向其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感谢对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支持。其中,虽然证人刘淑英称小榄镇政府的部分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一些地方保护条件尽量使本地企业中标,以及存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将工程交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承建的情形,但一方面唐某某反映城建总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属企业上缴利润,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具体业务主要由下属企业直接实施。另一方面证人伍某基、

李某志、何某燕、刘某红的证言反映镇政府在工程招投标时以价低者得,城建总公司下属企业一般以低价竞标,利润很低。现案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城建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具体工程上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城建总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理据不足,原判对该罪名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无罪案例四:付某某被控介绍贿赂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晋0303刑初21号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构成受贿类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邹某某、吴某某、尹某某、成都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4)成刑终字第337号

经查,吴某荣、尹某某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向尹某某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2200元、3000元。尹某某、张某贵的供述证实,尹某某向张某贵等人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分别为3900元、5600元。张某贵、吴某利等人的供述证实,张某贵等人对外提供的中、高级职称证书每本价格为8000元至12000元。上述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吴某荣将中、高级职称证出卖给尹某某,尹某某再转卖给张某贵等人的事实。因此,吴某荣、尹某某、张某贵等人具有买卖职称证书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证件罪。同时,吴某荣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尹某某亦不构成受贿罪。因而,谋成公司与张某贵、吴某利、张某海、邹某某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二:李世全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江安刑初字第86号

顺发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5000万元没有利用黄某担任兴业银行都江堰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私人关系通过恒丰银行玉带桥支行周某的职务便利;

虽然黄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周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故黄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据此,顺发公司向黄某支付的感谢费,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全作为顺发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向黄某行贿308.6934万元。经查,黄某收受李世全的钱款金额1543467元,没有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没有权钱交易的性质,黄某不构成斡旋受贿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世全作为顺发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单位行贿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无行贿行为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行贿行为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吴帆被控单位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126号

被告单位荆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虽作为该机构的另一单位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管理办公室与相关行贿人、行贿单位有业务往来,故江陵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荆州市国土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娄宏涛被判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唐东风被判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开封市建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2010)汴刑再字第2号

关于被告人唐东风为娄宏涛个人装修住房花费5万余元,原判未按行贿、受贿定罪认定,以及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建安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二)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

行为人虽存在行贿行为,但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之: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罪案例一:史某被判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二终字第00015号

被告单位金茂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蔡某、李某、王某丙行贿共计7.5万元,虽构成违法行为,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故不应以犯罪论处。

无罪案例二:滕某明、唐某平、胡某荣、吴某春、张某平被控滥用职权罪、东安绿源早熟蜜梨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控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湘1129刑初68号

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安蜜梨合作社犯单位行贿罪,虽被告单位为谋取不当利益,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军行贿50,000元、滕某明等人行贿10,000元之事实存在,但永州市农开办、东安县农开办违反相关规定,假借收取“质保金”之名,以单位名义强行向东安蜜梨合作社分别收取23,000元、30,000元,不是刑法规定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上述数额不应认定,故被告单位行贿金额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应属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不成立。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案证据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案例一: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敏被控单位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鄂江陵刑初字第00127号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荆州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被控单位行贿罪、尹某被控挪用资金罪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即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尹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三:武汉市华宝某有限责任公司、罗品某等被判单位行贿罪、诈骗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鄂01刑终838号

但认定华某公司、罗品某、罗立某、罗学某构成单位行贿罪,以及彭某收受华某公司人民币120000元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无罪案例四:张某被判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仿造企业印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4)南中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所送礼金应予扣减”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鑫某公司申报2010年第二批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申报2011年度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2011年省级专利实施和促进专项资金、申报2013年省级财政产业技术成果产业化资金项目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对该意见予以采信。

无罪案例五:高志强、安云彪被判单位行贿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7)冀0982刑再4号

从主观方面看,三被告人在公交服务处任职期间,该服务处无论向交警送礼是否公开进行,都是为了让交警照顾车主,以达到公交服务处顺利收费的目的,应认定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但原判决认定犯罪金额不准确,且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即:交款统计表)来源不合法,该证据不是侦查机关直接向证人取得,车队长和部分车主证实登记表所记载的金额不准确,部分车主的签名或指纹不是本人

所为。原审认定高志强、安云彪、李国辉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本文来源于金牙大状律师网

宁可累死在路上,也不能闲死在家里!宁可去碰壁,也不能面壁。是狼就要练好牙,是羊就要练好腿。什么是奋斗?奋斗就是每天很难,可一年一年却越来越容易。不奋斗就是每天都很容易,可一年一年越来越难。能干的人,不在情绪上计较,只在做事上认真;无能的人!不在做事上认真,只在情绪上计较。拼一个春夏秋冬!赢一个无悔人生!早安!—————献给所有努力的人

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实中,一般主体在实施了行贿的行为之后,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否则不能轻易的认定构成行贿罪。而在具体进行处罚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这样作出的处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那一般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贿多少才构成犯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行贿罪15万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单位) 20001222(颁布时间) 20001222(实施时间)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摘要: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刑事案件要什么阶段做无罪辩护、聘请无罪辩护律师、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案件要什么阶段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过程 刑事案件共分三大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2007年新《律师法》实施后,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可以对案件整个事实和证据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并且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里律师的身份也被称之为辩护人,而不再仅仅是“法律帮助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个不起诉的决定实际上是带有司法裁决性质的法律文书。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起诉条件的辩护应属于一种无罪辩护。 常规的无罪辩护发生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宣判无罪,无罪辩护即获得成功。 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可以是自然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也可以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2019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大家在日常中要学会区分受贿罪与行贿罪,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内容,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他被改判无罪的案例

他被改判无罪的案例 案件经过: 1996年11月10日上午案发。 11月11日,案发所在地公安分局就以张懿涉嫌“过失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 11月15日,该分局又以张懿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该区检察院批捕。 11月20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1月20日,市公安局对张懿转收容审查。 26日,公安机关出具对梁龙华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为:死者梁龙华系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循环衰竭而死亡。 12月30日,公安机关解除对张懿的收容审查,实行取保候审。 12月30日,梁龙华家属向有关部门发《申诉信》,要求严惩凶手张懿,重新鉴定。 1997年2月3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检所)出具对梁龙华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结论为:梁龙华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而死亡。死者在与他人撕打过程中情绪激动、过度劳累或受轻度外力作用等,是本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之后,梁龙华家属到多处多次上访。 3月29日,上海市法医学会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出《梁龙华尸体复检报告》,结论为:死者梁龙华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4月4日,公安分局以张懿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5月28日,检察院认为张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罪的特征,不予批捕。 6月23日,公安分局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懿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5日,专家委员会出具《情况证明》,称:梁龙华家属对该会复检的心脏是否梁龙华本人的提出疑异。证实该心脏确系梁龙华本人的心脏。 9月26日,检察院以“张懿的行为与梁龙华的死亡之间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而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月30日,梁龙华家属致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申诉书》,要求追究张懿、葛利德的刑事责任,未许。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7919537.html,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三、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是相同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无罪辩护--刑事案件黄金37天

无罪辩护--刑事案件黄金37天 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无罪释放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众多成功案例。所谓的成功案例,无罪释放也好,不追究刑事责任也罢,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不是通过歪曲事实来达到某种目的,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判断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再结合长年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事实和证据为那些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 大多数老百姓都认为,如果犯罪了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犯罪了,那么请律师有什么意义呢?犯罪了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动机、自首情节,就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是刑期的长短。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较低的刑期,而不是毫无理由的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无罪辩护,不得不提到刑事案件的特点。整个刑事案件乃至刑事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法官定罪量刑,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众多证据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说是这些证据的核心。网络上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为什么明明被冤枉了,却还都有被告人自己认罪的供述呢?大量令人不寒而栗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存在,或许可以很好的解释上述问题。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当事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完全切断联系,相对孤立无援,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直接导致法庭审判阶段的不利局面。再加上多数犯罪嫌疑人又不通晓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应享有的权利、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供述等问题均存在困惑,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果在这时能够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 律师还可以根据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早日恢复自由;对办案人员的非法侵害行为代为申诉控告,严格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免遭刑讯逼供、诱惑、骗供之苦等等。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前37天,是为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的黄金时期。或许在一般人看来,律师工作的重点在法庭上,只要能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就能够使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刑事处罚。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最终法院开庭审理,至少要经历4到6个月的时间。其中侦查阶段至少持续2个月以上的时间。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所看到的,少则一二百页、多则数千页的卷宗,就是这些证据材料的集合,都来自于侦查阶段。根据我近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所积累的经验看来,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神情恍惚、心绪烦躁。有的人甚至连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被抓都搞不清楚,时时刻刻受到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但这一时期正是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结案率,昼夜不分、加班加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黄金时期”,犯罪嫌疑人因思维混乱、缺乏基本的刑法知识和应对技巧,而被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也多形成于这一关键时期。 此外,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都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当事人来说,等待自己的不仅是法庭上的被动局面,更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因此,聘请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讲至关重要。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贪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关押至看守所后,不可能无限期地羁押。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最长30天的时间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在这30天的时间里,如果侦查机关搜集到了一部分证据,认为被关押的人确实有犯罪嫌疑,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是7天,因此加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是37天。 刑事律师一方面在这30天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另外一方面是在检察院审查是否要逮捕嫌疑人的7天时间里,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或者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争取让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并最终作出不予逮捕嫌疑人的决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最及时地为被冤枉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十年无罪案例研究报告

侵犯商业秘密罪十年无罪案例研究报告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远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其主人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现代意义上的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也是以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开端。商业秘密(tradesecret)术语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并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使用。 我国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与民事调整商业秘密的概念完全相同,需同时具备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及利益性,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侵犯知识产权罪当中的一个罪名,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发展机制的刑事犯罪。此外,部分技术性商业秘密还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以及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一、近十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况 笔者检索获取了自2010年1月1日-2020年7月4日共260篇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文书。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索区间:2010年1月1日—2020年7月4日。 案件数量:260件。 数据采集:2020年7月4日。 (一)整体情况分析

图一:2010年至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图二: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分别占比20.38%、14.23%、11.15%。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3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图三:涉案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图四:一审案件有100件,二审案件有83件,再审案件有28件,执行案件有45件。

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 1985 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试行 )》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 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只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可构成行贿罪。 由于立法的变化,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问题有过不少争论和观点。主要有: (1)“手段不正当说”。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不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这种观点同 79年刑法的规定有关,即只要行贿就可构成行贿罪。 (2)“非法利益说”。这种观点始于 85年“两高”《解答》后。因为“两高”《解答》规定行贿罪的构罪要件之一就是谋取“非法利益”。

(3)“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认为通过行贿得到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就是不正当利益。 (4)“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的要求加以限定。 1999年 3月 4 日“两高”颁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以下简称“两高《通知》 )第二条中规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对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的界定,是认定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依据。 从这一规定比照来看前述几种观点,“手段不正当说”明显于法无据,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为谋取合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也构成行贿罪。“非法利益说”显然外延过窄,因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的利益,“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过于笼统和模糊,对什么是不应当得到,什么是应当得到,难以界定。“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因为受贿人违背职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本身就违背职务廉洁性的要求,至于其是否构成受贿罪,取决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这是另一个问题。若从广义上理解,可能会导致回

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整理|从23个无罪判例看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金翰明温天元 前言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对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一是主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界定。虽然行贿类犯罪的立法中,因一个条文或不同款项对于该罪的注意规定,使司法实务中,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理解存在争论,但结合中国刑法学界权威学者观点,及行贿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行贿行为,及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是对于本罪的指控进行无罪辩护的核心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单位行贿罪相关判例268个,并从中筛选出23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单位行贿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不能代表单位意志的个人或少数人实施的行为 (二)实施行为的主体本身不是“单位” (三)实质上属于单位部组成部分之间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证明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 三、客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四、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5条之中。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1、案件原本证据就不充分,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证据搜集不齐,或无法搜集,造成了案件本身就带有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法院有可能对案件宣告无罪。2、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一旦翻供或翻证,否定犯罪事实或改变原来证言,使案件证据出现定与不定的”一对一“状态,如果无新证据出现法院一般要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认定证据不充分。有的证据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有它案件就可以认定,无它案件就不能认定,如鉴定结论等一但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案件不能认定,从而出现法院判无罪的情形。无罪判决案件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几类:1,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许多决定、规定和补充规定,两高对如何执行法律亦作了很多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开始实施。为此在新旧法律衔接,接替过程中,执行法律就会出现差异,有些情况下因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如主体发生变化、追诉时效或犯罪数额的变化等。2、司法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罪判决的产生。由于公、检、法三机关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责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更主要的是证据标准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由此产生无罪判决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政策界线掌握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没有分歧意见,只是对如何运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结果造成无罪案件的出现。另一种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情况在无罪判决案件中占绝大多数。3、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办案制度不落实,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或者责任心不强,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办案,为此导致出现错案。二、更新执法观念,提高证据审查意识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已经走向法制化、依法治国的轨道,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立法,执法原则有了重大修改,庭审方式亦有重大改变。为此,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更新执法观念,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方面转变,更新执法观念。近年来有罪推定的积习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在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侦查和审查,忽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只重视有罪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据间矛盾的排除,结果必然会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或造成错案的发生。刑诉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明确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要求我们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批捕、起诉阶段,在思想上首先要体现出这种观念,切忌先入为主,其次,要在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即要注意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意证明无罪、罪

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与立案标准

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与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2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罪的立案与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4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5条)

单位行贿罪判决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7919537.html, 单位行贿罪判决书 相信大家都知道什么是行贿罪。行贿是明确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您知道单位行贿罪吗?今天,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单位行贿罪判决书的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住北京市。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陕西省。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外逃,2014年3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尧庙派出所抓获,2014年3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4年3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强、张文凯,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住北京市。2013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0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强、张文凯、翟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北京某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在与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原河南省地质医院,以下简称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开展出售医疗设备的业务过程中,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陈某和执行董事的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代表北京某某公司向时任中共河南第三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姚某某(另案处理)给付医疗设备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4020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和

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全文】 前言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 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 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而主观方面的 内容往往不是通过行为人口述的“有”或者“没有”来确定。任何脱离案件事实与证据来谈罪过,并进行定罪量刑都是错误的。对于诈骗罪的辩护,应从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并严格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如何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至关重要。为此,笔 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诈骗罪相关判例867个,从中筛选出50个有效的无罪裁判,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现实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目录一、主体不符合

诈骗罪构成要件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 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 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 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二)行为人虽存在诈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

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

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 位立案 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为了给单位谋取某些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国家的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回扣等这些方式进行行贿,这是属于一种直接故意的单位犯罪的行为。而且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就是直接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待单位行贿罪很多人比较关注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 一、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单位行贿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