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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颁布时间】2009-02-04

【实施时间】2008-01-01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每平方米平均适用税额单位

35元长春市

30元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延

吉市

22.5元松原市、白山市、白城市、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临江市、前郭县

18.5元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市、舒

兰市、永吉县、磐石市、梨树县、伊通

县、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

市、东丰县、东辽县、靖宇县、长白县、

抚松县、扶余县、乾安县

12.5元蛟河市、桦甸市、双辽市、长岭县、敦

化市、龙井市、和龙市、图们市、长白

山开发区

10元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

图县、珲春市、汪清县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文件

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

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所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6]93号文件执行。(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初始登记费。

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玫厅另行制定。(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文件执行,即每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对已收取用地管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土地评估费,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系统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上述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其他各类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经审验后公布如下: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二)土地荒芜费。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五)造地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1992年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和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事宜按吉政办发[1993]19号文件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

田埂,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园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划定的园地。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各市(州)、县(市)的适用税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的前提下,根

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应当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提高20%。

第九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所在行政区或开发区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前款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条下列情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专门用于教学的场所。具体范围包括:教学用房、实验楼(室)、运动场(馆)、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用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四)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前款中(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场所中建设经营性场所及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一)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除外)。

(二)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

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除外)。

(三)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四)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五)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规定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

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规定标准范围外的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

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五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占用下列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80%的比例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二)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等。

(三)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四)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和滩地。

第十七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九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98号)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 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515-13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

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风电公司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系统发电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其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21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1页共9页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 第2页共9页

最新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最新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xx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 * [xx]第2号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 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以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八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

项目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国建筑股份 高速公路项目指挥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施工项目技术管理概述 (1) 1.1 基本概念 (1) 1.2 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 (1) 1.3 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作用 (1) 第二章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工作围 (2) 2.1 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主要容 (2) 2.2 技术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容 (2) 2.3 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容 (2) 2.4 推进技术进步的技术管理工作容 (2) 第三章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 (3) 第四章施工项目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 (3) 4.1 项目经理职责 (3) 4.2 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3) 4.3 项目技术部技术负责人职责 (4) 4.4 项目技术部技术员职责 (5) 4.5 项目技术部资料员职责 (6) 4.6 项目技术部试验员职责 (6) 4.7 项目技术部测量员职责 (7) 第五章技术管理的运作流程 (8) 5.1 技术管理运作流程图 (8) 第六章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8) 6.1 贯彻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8) 6.2 填写施工(技术)日记 (9) 6.3 设计结合制度 (9) 6.4 图纸会审制度 (10) 6.5 技术交底制度 (11) 6.6 技术复核制度 (12) 6.7 质量计划、安全、健康与环境保证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编审批管理制度 (13) 6.8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17) 6.9 技术检验制度 (22) 6.10 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35) 6.11 技术核定制度 (40) 6.12 施工图纸管理制度 (41) 6.13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42) 6.14 计量管理制度 (42) 6.15 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43) 6.16 技术例会制度 (44) 6.17 技术总结制度 (45) 6.18 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46) 6.19 合理化建议制度 (47) 第七章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47) 7.1 目的和围 (47) 7.2 定义 (47) 7.3 管理流程 (48) 7.4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48) 7.5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48)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附件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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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设备可靠性,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风机自动控制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检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法规? 答: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就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总结近年来开展国家机关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从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从严,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瑞昌二中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瑞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必须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保证我校公共机构节能任务的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瑞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健全节能工作体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节能举措,加强节能宣传教育,为持续推动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公共机构的带头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领导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完成任务的原则。节能任务是公共机构工作任务的一部分,任何处室和个人都必须完成节能任务。 节约的原则。任何处室和个人都没有浪费能源资源的理由,坚决杜绝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 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必须确保工作需要,在工作中节约能源,在节约能源中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原则。通过技术进步推动节约能源资源消耗。 三、责任范围 全校各处室的办公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负节约责任。 四、主要任务 ㈠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瑞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省、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节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㈡建立和完善本处室节能的体制机制,做到有分管领导、有责任处室、有具体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各项节能制度、有核算统计、有检查考核奖惩。 ㈢完成节能任务。完成我校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下达的节能任务,全面控制机制处室各项能源资源消耗平均指标在市规定的消耗定额之内。把节能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能源资源消耗点,抓好各项节能措施,落实节能责任人。加强对节能措施实施情况、节能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专家库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SZ.G.GD014-2010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2010年4月1日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贯穿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无论是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还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的前期论证、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等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的过程中,各类专业的工程咨询专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是工程咨询单位开展业务的支持条件,因此要有知识结构合理、覆盖面大的专家资源库作为技术资源储备。 第四条为了在工程咨询工作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工程咨询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建立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专家资源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构成及专家分类 第五条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规划咨询专家库,由具备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投资项目研究专家库,由具备研究和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相关技术方案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项目评估、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具备完成投资项

目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库,由具备编制、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报告及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所报咨询专业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工程咨询事业发展服务。 (四)所报咨询专业与所学专业、职称专业或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五)专家年龄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 四、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评审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风电化学技术监督(以下简称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状况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风电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各风电公司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

技术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油(绝缘油和机械油)、气(SF6气体)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油、气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互感器、风机齿轮箱等充油设备的潜伏性故障,防止SF6设备中气体湿度超标,保证机组油系统油质合格,提高设备效率,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四条化学技术监督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五条依靠先进科技,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和各风电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风电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八条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1.doc

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1 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2011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如下: 一、根据《昭平县201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的指导性意见,确定今年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为:以2010年为基数,2010年用水、电、油等主要能源消耗比上年下降3%以上。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把学习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纳入本单位学习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节能意识。二是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大小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全县有关节能的宣传活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三是积极参加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三、抓好本局(馆)的节能工作。一是建立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强化用电用水管理,要求干部职 工节约用电、用水,下班关好电,严禁“常明灯”、“长流水”;三是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核算公用车辆行驶公里数和耗油量; 四、是采用节能灯具;五是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要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尽量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努力降低日常性能耗;六是档案馆的库房使用控调、抽湿机要根据季节性来调控,既保证恒温恒湿又保证达到节能效果。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旅游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县旅游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1、各股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2、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3、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4、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5、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6、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部门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各股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3、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大面积绿地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4、要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龙头损坏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5、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摘要】 业务类别:公司技术监督与管控类 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 内容概要:《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是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结合热电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共五章,三十条。主要说明了编制的必要性;明确了技术监控三级管理体系和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日常主要工作;明确了十项监督、五项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提出了技术监督日常工作要求和考核。此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我公司技术监控的管理工作,将为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长周期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法规,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细则》,使(以下简称热电公司)技术监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术监控管理的目的:建立、健全技术监控管理网络,确保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法规得到贯彻落实,确保集团公司和大唐国际有关技术监控管理精神得到传达执行。通过技术监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最终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长周期运行。 第三条技术监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控制”的原则,实

行技术管理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调试、试运行以及机组投产后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中设备技术性能的检测和设备退役的鉴定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控管理。 第四条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利用计量、检验、试验等手段开展工作。 第五条技术监控管理理念是:不断创新,以适应技术监控管理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控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热电公司。 第二章技术监控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热电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为三级管理体系:第一级为厂级,由总工负责,日常工作归口设备部管理;第二级为各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绝缘、金属、化学、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测、节能、电压质量、脱硫、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计量、励磁、振动、特种设备等专业的技术监控专责工程师;第三级为各生产班组(包括各项目部维护班组)具体工作人员。形成覆盖全厂的技术监控网络。 第八条各级技术监控管理机构 (一)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 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 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 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 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 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 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 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 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专家的分类。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 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专家的来源。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第六条选择专家的原则。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 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 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 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 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 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 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选择专家提供依据。 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 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的选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汽轮机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汽轮机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汽轮机设备安全可靠性,确保发电企业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是提高汽轮机设备可靠性和保证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汽轮机技术监督体系,开展好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汽轮机技术监督依据科学的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手段和管理办法,对机组的振动、叶片、调节保安系统等方面的重要参数与指标进行监测、分析、调整,以确保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汽轮机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燃气轮机参照执行。 第二章汽轮机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火电机组汽轮机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七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开展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汽轮机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汽轮机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后汽轮机振动、叶片、调节保安系统的改善情况。 (四)参与各发电企业汽轮机振动、叶片、调节保安系统有关的主要设备选型及出厂验收、重大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试验、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定期编制汽轮机技术监督报告,提出工作和考评建议。 (六)负责组织召开汽轮机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 (七)负责开展汽轮机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辖区发电企业汽轮机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汽轮机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汽轮机技术监督责任制,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影响和威胁安全生产的振动、叶片和调节保安系统故障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前期阶段、建设阶段、验收交接环节要落实汽轮机技术监督有关规定。 (五)督促、检查发电企业在大修技改中落实汽轮机技术监督项目。 (六)定期组织召开管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汽轮机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七)督促发电企业加强对汽轮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 第九条发电企业汽轮机技术监督职责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汽轮机技术监督网,并在生技部门或其它设备管理部门设立汽轮机监督专责工程师,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开展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 (一)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领导发电企业汽轮机监督工作,落实汽轮机技术监督责任制;贯彻上级有关汽轮机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企业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审批汽轮机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及答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 一、填空(共20题每题1分) 1、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得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3、国务院与▁▁▁▁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得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与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 5、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6、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得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7、公共机构应当在▁▁▁▁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8、审查▁▁▁▁器具得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得真实性、准确性。 9、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得▁▁▁▁与要求。 10、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11、公共机构负责人对▁▁▁▁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12、公共机构得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得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3、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能力。 14、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

房等部位得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 15、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得监督检查。 16、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得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 17、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室控制得规定,充分利用▁▁▁▁,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18、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与审查得建设项目得,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9、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20、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得,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二、单选(共20题每题1分)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 )起施行。 A、2008年10月1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8年7月23日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分( )。 A、5章53条 B、6章43条 C、6章53条 D、7章87条 3、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主管全国得(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A、企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公共机构 D、事业单位 4、公共机构就是指( )财政性资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 A、全部使用 B、部分使用 C、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D、不使用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doc

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公共机构 节能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红桥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照明用电。临时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

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五、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六、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 (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 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及答案新编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 一、填空(共20题每题1分) 1、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3、国务院和▁▁▁▁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 5、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6、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7、公共机构应当在▁▁▁▁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8、审查▁▁▁▁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9、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和要求。 10、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11、公共机构负责人对▁▁▁▁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12、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3、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能力。 14、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 15、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16、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 17、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室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18、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9、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20、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二、单选(共20题每题1分)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起施行。 A.2008年10月1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8年7月23日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分()。 章53条章43条章53条 D. 7章87条 3、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A、企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公共机构 D、事业单位 4、公共机构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A.全部使用 B.部分使用 C.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D.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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