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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

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

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

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

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国家的

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征

收的关税。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很难截然分开:财政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关税的

作用,保护关税也可以起到财政关税的效果。因此,要判断一个国家的关税政

策究竟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往往需要根据制定关税政策时的主

观目的加以区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倡导削减关税、取

消关税壁皇,同时又不放弃关税保护措施。因此,现在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既

不是单纯的财政关税,也不是单纯的保护关税,而是一种两者的混合型关税政策。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必须与该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经

济体制、国际贸易状况以及对外交往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

的保护关税制度。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为:

(1) 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同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商品与我国同样商品成

本间的差额,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

(2) 对一切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3) 对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 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

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

(5) 海关税则对进出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

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正常税率;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

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正常税率高的税率。

(6)为了发展我国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

加工原料的输出,只限定很低的税率或免税出口。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经济获得了迅猛的增长。为了适应新情况的变化,1984年国家对《进出口税则》进行了修订,所体现的总体原则是:

(1) 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而国内又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和粮食等实行低税率或免税。

(2) 对原料、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或成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的税率应更低。

(3) 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进口税率应比整机低。

(4) 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 对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应适用更高的税率。

(6) 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力强的货物,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成品,必要时可以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正式实施。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 000万美元)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了部分品目和子目。

世界贸易组织有一套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法规,它认为关税是自由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削减关税以至取消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入世之后,2010年中国已全部完成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关税总水平已从2002年的15. 3%降至2010年的9.8%,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低的。目前,我国进口关税税率为0?65%,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

三、关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法规。根据这两个关税法规的规定,关税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凡是国家允许的,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都是关税的征税对象。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除关税优惠政策外,进口货物大多征收关税;出口货物一般不征税,仅对少部分货物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和暂定税率。

(1) 进口税率。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1)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3)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4)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 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执行。

(2) 出口税率。因我国对绝大多数出口产品不征出口关税,所以出口关税比较单一,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一般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3) 暂定税率。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 进口货物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 出口货物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4) 报复性关税税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方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四)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确定原产地分两种情况:

(1)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 实质加工标准。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于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巳超过30%的。两个条件中具备一项的,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五)关税的减免

根据我国关税法规,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在未经中央许可的情况下,各地海关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以保证国家关税政策的统一。关税减免主要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征税对象给予的减免税。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以下物品经海关审查无讹的,可免征关税: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其中,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 海关验查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此外,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2) 特定减免。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例如,对进口科技教育用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减免关税等。

(3) 临时减免。临时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对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临时减免一般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必要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核批准。

浅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浅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浅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以和谐民生为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后来,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 一、不断创新思想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必须把税收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过去,我们的税收观念比较单一,偏重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发挥税收调控经济、促进科学发展方面滞后于现实要求。加快发展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各级的思想解放不深入,观念认识跟不上;面前的机遇认不准,抓不住;面临的形势看不清,吃不透。这就可能丧失一个又一个的发展机遇。所以,观念更新的任务十分紧迫,既要做好“破”的工作,又要积极开展“立”的探索。要破除求稳怕乱的思想,树立紧跟形势发展的时代紧迫感,找机遇,抓机遇,抢机遇,把各种机遇转化为国税

建设的动力;要破除自我满足、自我感觉良好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的思想观念,树立差距意识和忧患意识,找差距,查不足,确定新的起点,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奋发有为的精神;要破除只囿于自我发展、自我评价的思想,树立全面发展和全面竞争的意识,不断地审视周围的发展环境和竞争动态,保持“爬坡”状态,形成自我加压的态势,只有奋进才不致于后退。 二、强化基础管理 健全税收岗责体系。优化简化流程,建立普遍适用的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规范流程节点设置。做到受理、调查、核批在股室间严格分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跟踪监测,及时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异常举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一旦发现疑点,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把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改进所得税管理方法。要加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税前扣除两大环节;对一般税源企业突出行业评估,要完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全面提升所得税管理水平;强化涉外税收和出口退税管理。要认真分析涉外税收的新特点、新趋势,研究把握国际税源流动规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外企业申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日常控管、与反避税融为一体的跨国税源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的新领域。同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征退联动机制,简化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的同时防范管理风险。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美国关税政策介绍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关税制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 《关税制度》期末考试大纲 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四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计算题。 判断题大约占40% 单项选择大约占35% 多项选择大约占15% 综合计算题大约占10%。 期末复习思考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对照,客观题答案系任课老师在答疑系统里公布) (答案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关税的一般定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特别关税都属于关税 ()。 A、对 B、错 2.税收按其征收主体可以分为对流转课税、对收益课税和对财产课税()。 A、对 B、错 3.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计征税额的税,其税率表现为定率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 计征税额的税,其税率表现为定额税()。 A、对 B、错 4.价内税是凭以计算税额的价格中包含本税种的税额在内的一种税()。 A、对 B、错 5.税负比较容易转嫁给别人承担的税称为直接税()。 A、对 B、错 6.纳税人与负税人为不同人的税称为间接税()。 A、对 B、错 7.关税是属于国际税收的一种税()。 A、对 B、错 8.关税制度是有关关税计征、减免、缴纳、退补、保税和纳税争议及复议等关税征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对 B、错 9.关税制度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实体法构成要素和程序法构成要素两类()。 A、对 B、错 10.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的产品,只要是境外生产并销售到我国关境内的,都应成 为我国关税的课税对象()。 A、对 B、错 11.在我国海关法体系内,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口货物是同一概念()。 A、对 B、错 12.就进口关税的本质而言,它是在境外物化了的劳动()。 A、对 B、错 13.负税人依照法律负有向国家缴纳税款义务的人()。 A、对 B、错 14.从价税就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课税标准的税()。 A、对 B、错 15.所谓复合税就是同时规定从量税与从价税两种征收方法之间选择其中一种征收 ()。 A、对 B、错 16.选择税是按照货物的不同价格制定不同的税率,征税时按照其价格不同选择适用相 应的税率()。 A、对 B、错 17.我国的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属于我国关境以外的地区()。 A、对 B、错 18.我国关税立法分为三级,即法律、法规和规章()。 A、对 B、错 19.广义的关税立法包括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A、对 B、错 20.若几个国家结成了关税同盟等经济一体化组织,则这些国家的共同关境就大于其任

海关进出口关税税款计算方法 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税款计算方法 本书所列计算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编制的。 为便于使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所称进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简称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简称消费税),其中消费税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只含出口关税一项。 二、关税税率分为优惠关税税率和普通关税税率。凡原产地属于与我国签定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商品,其进口关税税率,使用优惠关税税率,否则使用普通关税税率。 三、税款计算公式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格/(1+出口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消费税税额=(( 到岸价+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The Calculation methods in this book is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on Customs Tariff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Value-added Tax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Consumption Tax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onvenience of usage, relevant explanations are listed below: 1. Import tax we mean consists of import customs duty (ICD),value-add tax (V A T),and consumption tax (CT) among which CT is levied on a few items of goods. Export tax consists of only export customs duty (ECD). 2. Import customs duty rates we mean fall into general duty rates and preferential duty rates. The preferential duty rates apply to goods originally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in countries with whic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concluded trading agreement. Otherwise, the general duty rates will be applied. 3. Calculation formulae for tax collection ICD = (CIF value) × ICD rate ICD = (FOB value / (1 + ECD rate)) ECD rate V AT= (CIF value + ICD + CT) × V AT rate Ad Valorem CT= ((CIF value + ICD) / (1-CT rate)) × CT rate Specific CT = Quantity of goods × unit CT rate

关税制度——关税的征收管制.doc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因此,《海关法》对关税的征收管理确立了基本规范。 一、关税税款的缴纳 关税缴纳是保证国家关税收入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实施管理,要求海关依法征收,同时要求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为了保证国家关税的收入,海关在关税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还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以《海关法》第六十条做出如下几项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2.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二、关税税收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海关需要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和权限 这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海关法》对此规定: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1 2 3

美国关税政策(DOC10)

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 自1990年以来,美国开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类,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为22类、97章.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第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格,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格;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赋税制度是我国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内容。赋税是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收军役、徭役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征收财物称为“税”。 夏商周时期,我国赋税制度主要是贡赋制。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即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得财物作为贡赋。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贡税;鲁国的初税亩,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土地逐渐私有化,封建化。而既然赋和税都依田土作为征收的依据,赋和税也就逐渐趋合一了。以初税亩为标志,向国王纳贡逐渐过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西汉赋税制度的特点是人头税比田赋重。地主阶级的负担减轻了。大量赋税通过人头税直接摊派到农民身上。 北魏均田制,均田制是按户口来分配土地,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就是租调制,即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在尽量不触动抵住阶级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均田制和租调制的实行,把更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 唐朝是我国赋税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后期实行“两税法”。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在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唐代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 但随着均田制度的瓦解,农民的大量逃亡,使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越来越难以维持。收费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唐后期实行的两税法为标志。两税法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的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募役法是指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赋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愿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贫瘠征收赋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明朝也是我国赋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一条鞭法”新税制,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

海关税费计算电子版

1.某单位出口鳗鱼苗一批,离岸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2004年暂定出口税率为10%,最惠税率为20%。试计算该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解:完税价格:100000/(1+10%)=90909.09元 2、某公司进口某批货物,到岸价折合人民币为8 500元,已知该货物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为17%,又知该批货物应征消费税.税率为10%.求应征增值税额。 解:关税:8500*10%=850元 消费税:(8500+850)/(1-10%)*10%=1038.89元 增值税(8500+850+1038.89)*17%=1766.11元 3、某工厂从美国某企业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成交条件为CIF广州,该批货物的发票列示如下:机械设备USD500,000,运保费USD5,000,卖方佣金USD25,000,培训费USD2,000,设备调试费USD2,000。该批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总价应是(USD530,000)。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9635423.html,D527,000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9635423.html,D530,000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29635423.html,D532,000 D、USD552,000 标准答案:b 解析:本题目中计入项目包括:卖方佣金。培训费和调试费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完税价格=机械设备+卖方佣金+运、保费=500,000+ USD25,000+ USD5,000 =530,000 4、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套机械设备,发票列明如下:发票价格为CIF上海USD200,000,设备进口后的安装及调试费为USD8000,设备进口后从上海运至武汉的运费为USD1000,进口关税为USD1000,上述安装调试费、上海运至武汉的运费、进口关税已包括在价款中,则经海关审定的该设备的成交价格为(USD190000) A、USD200000 B、USD208000 C、USD191000 D、USD190000 标准答案:d 解析:包括在价款中,则应该要扣减。安装调试费、国内的运费、进口关税都属于要扣减的项目,因此成交价格为200,000-8000-1000-1000=19,0000

关税制度——海关税则(2)完整篇.doc

一、海关税则概念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海关依法对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 海关税则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个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就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关税政策,按照一定的商品分类目录序列排列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应税和免税的关税税率表。海关税则一般由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包括税号和货物、物品名称,税号是货物、物品分类的编号,税率则是征税的幅度。在这里所称的货物、物品分类,通常又称为商业分类。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对商品一般都是按生产部类分成大类,然后再按加工程序、商品的自然同性、用途功能等分成章和目。 我国海关税则的制定和适用有以下规定 1.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又成立了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之一是提出制定或修订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2.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依据条例,国家准许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3.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海关税则与《协调制度》 在国际上存在多个商品分类目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便于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商品目录必须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使其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一些国家便制订了一个共同海关税则目录,1972年定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它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海关税则。我国是在1985年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处理国际贸易的信息,这进一步需要有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于是由作为国际组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进一步研究制订了一个更高层次的、在更大范围内协调的商品目录,称之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为《协调制度》。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起实施。我国于1992年6月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下面对《协调制度》和我国海关税则分别作概括介绍 (一)《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的制定宗旨是便于国际贸易,适合多方面用途,适应技术和贸易的发展。 协调制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是国际上多个商品分类目录协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经济084班前言:我国有四千多年的赋税发展史,古代先人积累了丰富的治税思想。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对税制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古代税收原则遵从“轻徭薄赋和公平税负”,随着历史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财政思想引入,为中国确立新的税收原则提供借鉴。新中国成立后,结合社会主义特点,在不同时期税收原则有不同特点。文章通过介绍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得出了其对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启示。这些历史启示对于探寻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发展的税收制度,对当代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社会稳定安康及国家政权稳固强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税收原则税收制度税收改革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税收的发展以及税收原则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税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形成了一部税收史。在这一部分,将通过税收原则的演变,叙述我国税收的发展。其中,税收原则,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古代: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远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唐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人丁为本”的税收制度。唐玄宗时,,为了弥补国家财政不足,在租庸调制以外,又将地税和户税定为常税。赋税制度开始由“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过渡,开创了我国赋税改革的新思路。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确立了我国“以资产为宗”的赋税制度。 因此,西周、春秋战国、汉、唐这四个阶段的赋税制度体现“轻徭薄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2.近代:清末时期,内官场腐败,外强国入侵,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两难境地。割地赔款、官员腐败需要征收大量的税收以保证支出,所以实行重税负原则。北洋政府时期期处于军阀割据时代,战乱频繁,政府并没有处理好计划中的财

常用关税术语

关于外贸关税的术语,以下几个是比较常用的。 1.海关(Customs)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2.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3.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 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 4.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 年7 月1 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 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 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 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 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 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 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国家的 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征 收的关税。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很难截然分开:财政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关税的 作用,保护关税也可以起到财政关税的效果。因此,要判断一个国家的关税政 策究竟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往往需要根据制定关税政策时的主 观目的加以区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倡导削减关税、取 消关税壁皇,同时又不放弃关税保护措施。因此,现在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既 不是单纯的财政关税,也不是单纯的保护关税,而是一种两者的混合型关税政策。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必须与该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经 济体制、国际贸易状况以及对外交往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 的保护关税制度。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为: (1) 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同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商品与我国同样商品成 本间的差额,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 (2) 对一切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北外中国税收制度 作业01答案

管理学作业答题纸 中国税收制度作业01(第1-4单元)答题纸 学籍号:姓名:分数: 学习中心:专业:会计学 本次作业满分为100分。请将每道题的答案写在对应题目下方的横线上。 题目1 [50 分] 答: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提出的新要求,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主要内容是: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营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2.把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分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规定了不

同的扣除标准;3.改革旧流转税制。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4.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实行分产品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5.开征土地增值税,用于调节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采用四档超率累进税率;6.拟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7.调整城乡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筵席税给地方。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改革未能全部到位。 截至2002年底,我国税制体系共有税种2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调整了若干重复设置或者设计不规范的税种。这次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税种共有35个(不包括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经过税制改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业务: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哪些税费? 答: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可以支付12种税费: 1、进口关税5、反补贴税9、增值税缓息 2、出口关税6、进口增值税10、监管手续费 3、特别关税7、关税缓息11、保证金 4、进口消费税8、消费税缓息12、滞报金 问:全国海关税费银联电子支付系统的申请条件 答:持有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操作员卡(一张或多张),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 问:新平台与网上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不仅可以支付税,还可以支付费; 新平台担保支付有提前还款的功能; 新平台使用委托代理功能,非三类企业也可支付该税单。 问:新平台与EDI电子支付的区别在哪里? 答:新平台可以支付全国范围内申报的税费单; 新平台必须在税单打印前支付; 新平台的联网银行均有担保支付功能。 问:三方协议签署内容中甲乙丙各指什么? 答:甲方:企业用户 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丙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问:支付成功后,税单怎么拿? 答:上海、天津、拱北、西安、成都、重庆关区:采用第一联直接交给客户的税单流转方式。 其他地区海关暂时采用银行取单流转给客户的方式。 问:新平台可以替其他企业(报关单上无该企业信息)缴税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可以支付。代理和委托的企业必须是新平台的用户,通过开通增值功能,在线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主页相关下载中的《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操作手册》。 问:关区、银行备案已通过,为什么还是查不到税单信息? 答:查看用户在中国电子口岸上签署三方协议时选择税单传输方式是否为批量传输;查看法人卡是否授权了该备案关区; 查看该企业是否在报关单上属于三类企业之一;查看该税单生成日期是否在关区开通日之后;查看该税单是否已超过

海关税费计征概要

海关税费计征概要 税费计征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中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关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估定。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4)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将出口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5)税率的运用: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船泊吨税)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进口环节税税率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进口环节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增值税率有两种,进口货物除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以外,其余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税按不同商品设置不同税目税率。我国目前仅限于对烟、酒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我国船舶吨税有一般吨税的优惠吨税两栏税率,其税率是以吨位数规定的定额税率,按船舶的净吨位大小进行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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