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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限制在合同法中的实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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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限制在合同法中的实质价值

作者:杨同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

摘要自由与限制是合同法中重要的价值理念,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合同法中的自由,是指交易主体在订立、变更、履行合同时可充分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合同法中的限制,则主要体现为通过设置相关法律制度以规范交易主体的义务履行。如何在合同法中更好地建构自由与限制的实质价值体系,则是今后立法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意思自治市场交易实质正义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杨同宇,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2012级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10-02

民法通说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通过双方间的合意自主设立、变更或终止交易关系的表现形式,而合同法则是调整当事人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交易关系。从实质价值角度来看,合同法充分保护当事人间的自由意志和信赖利益,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及市场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对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因此,自由与限制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重要价值理念。

一、合同法中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价值的基本含义

行为法上的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自由价值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个人本位下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产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也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主体双方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其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交易合同。“约定优于法定”是自由价值在合同法中的又一实质含义,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适用法律。而这一实质价值早在2000多年前的《罗马法》中就已被确定,其规定合同之是否成立仅取决于双方意志,而不受第三者或其它力量之干预。可以说《罗马法》是最早将自由价值融入私法体系的法律。

(二)自由价值的实质意义

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产物,其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汇合。因此,自由价值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其具体表现为:第一,有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在市场交易环境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交易的主体,也是最了解自身利益需求的主体。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才能保证其做出最符合自身需求的交易行为,从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从法律地位角度看,合同交易主体的自由合意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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