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姓名李倩行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 1513001210109 分校衡水电大

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

指导教师日期 2016年11月5日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 - 4 -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 - 5 -

3 环境法制度 ................................... - 10 -

4 环境法律责任 ................................. - 10 -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 11 -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 - 12 -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 12 -

5.3 环境法的本位............................. - 13 -

5.4 环境法的作用............................. - 13 -

6 总结.......................................... - 14 -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目前,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

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

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

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

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所确认或者体现的,为实现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者基本指导方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且必须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且贯穿于所有的环境保护法中;是各项环境保护具体原则、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基础;适用于环境法的一切领域,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据此,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①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③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④公众参与原则等。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一。《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该条原则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发展与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与特征,体现了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符合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表面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长久、稳定的发展,是从纵向历史过程对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当代需求、又满足后代需要的发展;协调是指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结合起来处理,协调发展是一种多头、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既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又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的发展。

贯彻和落实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是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保护也是硬道理。没有保护就谈不上真正的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凸现,很多情况下经济发展都是以资源浪费和破坏、环境污染为代价,纵观世界,每个国家都是站在本国利益的立场上,以别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换取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在保护和发展遇到冲突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侧重发展的。所以我们应该用全面、整体、长远的眼光看问题。我们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全球的、世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把环境保护规划考虑进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要限量开发、合理利用,考虑对生态的影响以及考虑环境的承载力;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废弃物

的排放,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当环境退化变为不可避免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将其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利用环境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补性;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是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只要它们之间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我们在制定规划和具体操作的时候能够落实得好,强调共同利益,协调发展还是可以实现的。

(二)预防为主原则

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指的是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治环境问题的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积极治理的原则。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因环境问题付出惨重代价之后,才渐渐走出误区,进而认识到各种环境要素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可能会经过相当长的复杂变化过程才显现出来,而一旦形成危害就很难恢复,且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各国环境立法逐渐从消极的末端治理转移到积极预防上来,并将此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防备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此外,有许多国际环境条约或环境会议通过

的重要文件,也有许多有关预防为主的内容。

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防为主原则,但是其中规定的一系列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已经充分反映出预防为主的要求,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等。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许多相关内容的规定,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均有专章或专款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但是预防为主原则对于生态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其后果比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比如物种灭绝等等,因此在生态保护领域要加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三)环境责任原则

传统理论认为环境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指的是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利用者补偿是指开放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是指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同时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是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对环境责任原则要进行全面理解,不能局限于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在追究环境责任的时候,还要综合利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来进行综合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采取受益补偿和利

益平衡原则。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根据开发、利用的强度以及影响性质、程度和规模,赋予主体相应权利,以及要求主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另外要根据环境受损程度换算成应该承担的修复义务;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要考虑各方的受益情况和实际能力,确定各方责任,这样比较公平和可行。例如有学者建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确立这样的原则能够推动立法进步。

(四)公众参与原则

即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众参与可能需要社会态度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性改变。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地方政府和社区团体鼓励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结果经常是更广泛的民主趋势,但是机构和法律上的参与通常只限于一些领域。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利。

现阶段,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落实地并不尽人意,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环境权,这就造成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时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揭发、检举、起诉时于法无据。[11]因此,要贯彻公众参与原则首先必须确定环境权,要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要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各种途径和程序,扩大公众诉讼权利;增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

立环境公众听政制度,召开多种形式的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质询。

3 环境法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根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系统。环境法律制度对环境保护关系的调整表现为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运作过程,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与限期淘汰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预案制度。

4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环境法律责任内涵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概念既指法律责任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关系就是以环境要素为内容的环境法律主体间关系,是环境法律主体因违反环境法律规定,违反环境行政和民事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法律上的道义关系或功利关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法律责任。多种责任形式的存在决定了追究环境法律责任不能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只能分别按照三种责任形式各自的归责原则完成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

环境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环境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切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污染损害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都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即环境污染行为人是否构成环境行政责任以其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为条件,其中行为包括形式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实质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环境刑事责任应确立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协调适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建立系统的环境法律责任机制是解决环境责任竞合问题的关键。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随着实践的推进和科技的发展,人类从被动适应于环境逐步走向改造环境,甚至是征服环境。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的发展对于自然的索取与破坏已经远远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也由此而引发了环境问题。现代社会几乎在人类脚步留下的地方都存在着环境问题,像沙漠化、臭氧层空洞、温室效应等等已经逐步威胁到人们日常的生活。环境问题的成因,既有经济发展的影响、体制冲突,也有科技发展限制的因素。

研究环境保护的范围,要联系考察影响环境的各种因素。我们这里所指的不是自然因素(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而是指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人的活动。实际上,人类的每一项较大活动都对环境产生影响。区别只在于,好与坏、大与小、直接与间接、暂时的与永久的、可恢复的与不可恢复的。自然环境拥有一定自净和再生能力,这种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人类活动的影响,超过了这种能力的极限,就会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造成或加重环境灾难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工业污染是环境灾难中最主要的、危险的也是最难处理的问题。所以各国的环境立法都把防止工业污染作为主要内容。但是,工业污染不是环境问题的全部。把环境保护仅仅理解为污染

防治是片面的。应该全面考虑影响环境的各种因素,制定综合防治的、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保护法律。

就一国而言环境保护事关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以保护环境。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关于环境法制定的目的而言,主要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区别。一元论是指环境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元论主张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由此可见一元论以保护环境为唯一重点。二元论则以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是采用二元论以环境与经济并重。从实践看,二者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一元论仅强调保护环境,与当今时代的发展主题不符且与世界公认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也不符。而二元论有部分学者认为强调经济与环境并重,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应为个体利益的驱使而重经济荒废了环境保护。鉴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有必要寻找一个折中点,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确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以排除目前不确定的状态。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环境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中环境社会关系是指换金管理部门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其

主要行政管理监督处罚等形式出现。人与自然关系在人的基础上更多地从自然的角度考虑能够在立法上更多考虑到环境的保护。

5.3 环境法的本位

环境法的本位应该考虑到环境法的特殊性与其调整对象与立法目的相一致更多顾及环境保护。所以社会本位应当是环境法所采用的。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与经济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都难以保证环境的和谐极易导致环境的进一步破坏是环境法失去作用。采用社会本位在发展与环境。

5.4 环境法的作用

环境保护工作本身的特点,要求抓好相互关联的儿个环节——规划、管理、经济、技术与立法。这里着重讨论一下法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实质上是国家对各种社会活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实行领导和调整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代化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中,如果没有一套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完备的法律来调整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生产活动,其结果要么是违背客观规律的瞎指挥;要么是无章可循,放任自流,二者都会造成经济生活的混乱,造成财富的巨大浪费,这势必要延缓经济的发展,甚至使建设失败。

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同样如此。加强环保法制,意味着把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础上,意味着国家的环境管理具有权威性。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环境管理的广泛性和综合性,首先要求建立有效的指挥协调系统

——环境管理机构。这种机构的体制、分工、职责、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必须由立法加以规定。只有使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定权力,才能进行有权威的、强有力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环境保护工作,实质上是同国家的经济计划、生产布局、企业管理有不可分割联系的复杂的协调工作。这种协调工作本身,要求既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协调它们之间的客观比例关系,又要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如土地规划、生产布局、基建“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综合防治、污染源管理、新工艺的采用等等),这已为中外的管理实践所证明。建立完备的环境法制,其作用就在于,使环境管理建立在遵循客观规律的科学性基础上,使各种有效的环境政策和措施制度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这对于解决我国环境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推动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确定各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及违法责任制,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普遍存在的吃大锅饭、没有严格的责任制、赏罚不明的现象,已经成为贻害事业的大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企业内部法定管理者及其责任、公民权利义务、明确违反法律应负的各种责任,是加强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是其它形式不可代替的。

6 总结

总之,环境立法的加强,立法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对环境保护中各种社会关系实行恰当的法律调整,是加强管理的必要条件。当然,强调法律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不等于说法律高于一切或者可以代替一切。环

境问题,涉及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牵动许多方面。环境立法,要受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行政管理水平和人民文化水平的制约。解决环境问题,除了完备的环境立法之外,还需要有经济的、技术的、行政的、教育的等等措施和手段的相互配合。立法工作也还需要执法的配合。因而,在环境法制建设上,我们要反对两种倾向: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不过,当前的主要倾向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环境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答案: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3.环境标准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三同时”制度 7.排污收费制度 8.限期治理制度 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 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环境法原则论述

由环境法基本原则引发的思考 2013级法硕5班韩飞201328106026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四项原则给我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的第三条“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然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的前提是可以找到明确的污染源,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现今的环境形势却愈加复杂。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既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找不到导致该污染的具体原因,此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似乎已无用武之地。 除了雾霾之外,还有以下各种新型污染,如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摘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法作为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制定一部怎样的环境法,以何种理念作为制定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就摆在了显著的位置。 毕业 关于环境法价值思想,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探索和思考的步伐。在环境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哲学思想,这些思想,都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指导人类不断调整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本文通过探讨与环境法制定曾经出现过的一些价值观念,力图探索出指导环境法律发展的基础思想。 关键词:环境法价值;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论;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1 环境法价值理论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的观点。 环境是指围绕人的空间和作用于人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通常意义上来说,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在环境法学领域所说的环境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略有区别,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给法律上的环境下了一个总体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有关环境法上的环境的概念,才是环境法价值之于法学领域所应该思考的范围。 迄今为止,人类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关系的过程中,集中形成了几种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价值理论,而这些环境价值理论也成为了环境法价值的基本来源: (一)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环境价值思想,不仅影响了早期人类认识自我与环境关系的观念,而且持续至今仍然是有关环境法价值的一种重要的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有:人类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人类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其他动物只有工具价值,比如康德认为,动物不是理性的,只是工具。这些思想随着近代人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和科技迅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一阶段,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奥秘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在人类面前,自然不再是不可战胜和不可认识的物体。人类中心主义容易造成人与自然界的对立。 (二)生物中心论。由于自然科学、生态神学的发展,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例如,达尔文认为,人从动物进化而来,人与高等动物无实质差别;罗德米尔克认为,人类托管地球,但不能破坏地球),随后出现了生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一样,只不过是地球进化过程中的一个存在物,并不比其他物种来得优越,主张人的优越性只不过是一种偏爱一个特定物种而歧视其他几十亿个物种的不合理的自私的偏见,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因此,施韦泽要求“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要求人们“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的生命”。泰勒主张人们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种类的生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的价值更高的东西”,并且,人们应当像人类以各种机会追求幸福一样,实现动物和植物的幸福。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现行1982年宪法第26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体现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 (2)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同环境保护的基本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几乎覆盖了所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在本地范围内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各地都存在着大量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北京市实施%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6gt;办法》等。 (7)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指五种类型的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三级”指环境标准的三个级别: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及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级标准包括五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地方级环境标准只包括两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凡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做出规定的,仍执行国家标准。 (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及议定书等。目前我国已缔结及参加了大量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姓名倩行教育层次开放本科 学号 1513001210109 分校电大 专业法学教学点直属班 指导教师日期 2016年11月5日

目录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 - 4 - 2 环境法基本原则 ................................ - 5 - 3 环境法制度 ................................... - 10 - 4 环境法律责任 ................................. - 10 - 5 对环境法的认识................................ - 11 - 5.1 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 - 12 - 5.2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 12 - 5.3 环境法的本位............................. - 13 - 5.4 环境法的作用............................. - 13 - 6 总结.......................................... - 14 -

1 环境法法律体系 目前,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 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 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论我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外来物种引进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安全法律制度探析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制度研究 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研究——基于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垃圾治理立法思路研究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共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国家损失索赔体系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研究 论排污权交易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综合研究论生态侵权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环境污染侵害排除民事责任研究 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重塑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论中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建构 中国电业规制制度研究论环境管理中的分众参与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一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视点 论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研究 环境法调整方法研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税收若干问题研究购电制法律问题研究 浅论排污权交易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制度构建 财产权的环境保护功能研究 论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控制研究 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法律义务 机动车排放的法律控制研究 我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水库大坝安全法规框架研究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研究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为您整理了经济法的复习笔记,以便大家复习。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我国现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主要有: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修订)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标准 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

《环境法导论》吕忠梅——章节重点

导论 ◆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 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 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 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 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 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 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 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 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 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 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 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 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姓名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20081711106 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任课老师王兰高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摘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为了实现环境公平,建立合理的环境权制度非常重要,它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关键制度。环境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促进观念的转变,为环境公平的实现奠定观念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平环境权环境立法价值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 在法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一重要的价值。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曾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①而对环境公平的关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已暗含了环境公平的内容,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人提出。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 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一位法国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也有的学者将环境公平进行了这样的分类:其一, 从时间维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和代际环境公平; 其二, 从空间维度, 分为国内环境公平和国际环境公平;其三, 从内容维度, 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 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②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有的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是从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出发,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主体利益保护方面都带有很强的传统痕迹,并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在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促进环境公平上的局限性。在涉及到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冲突时,涉及到动物植物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力度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人类利益中心的印记。 有关现代环境立法不合环境公平实现的目的性问题,我们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法益规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即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目前许多被冠以“环境保护法”一类的法律,其立法的终极目的与保护环境无关,现代环境立法只不过是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来保护人类既得权利与利益。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利益中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自然的固有价值的认识,也就无从实现环境公平。以保护法益为中心,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把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接受,可持续发展相对于生态本位主义更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修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 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①刘作翔: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法与公平研究论纲[J],天津社会科学1995、5,第99 页。 ②文同爱、李寅铨: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4),第42 页。

环境法的价值

论环境法的价值 环境资源法腾延娟 摘要:环境危机包含着生态危机、经济危机、文化危机,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是关系到“人”作为一种生物种属是否能在地球上继续生存的人类的整体利益。环境危机的爆发引起人们从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反思,并意识到环境危机的复杂性——环境危机不是依靠个体、社会团体或某些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为了人类这个种属的可持续生存,人类只有结成一个“人类共同体”,共同协商、采取一致的行动,才能因应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国家的存在又使这种对“人类共同体”的认同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人类又不得不寻求解决的途径。环境法就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造成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产物。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环境法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的冲突,维护个人、社会、国家、“人类共同体”之间的正义和秩序,正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环境危机环境法价值 一、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 环境问题的出现是早于人类历史并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诸如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泛滥等等自然现象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除此之外,另一种环境问题就是生命体出现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生命体的出现不仅是环境进化的产物,而且生命体进化的同时也对其生存的环境产生影响,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作为高级生命体——人类的出现后,由于人类的活动,改变了自然的固有秩序,对人类自身以及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产生了影响。

直到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人类的自身生存时,环境问题才真正的引起人类的关注。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人蕾切尔·卡逊夫人(Rachel Carson 1907—1964)的《寂静的春天》肇始环保运动。 因此,“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并危机到人类生存的现象。 最初的环境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污染。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全世界发生的“八大公害”[1]等污染事件出现时,人们仅仅是对这些环境污染进行应急性处理,而没有反思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结果环境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控制,愈演愈烈,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土地荒漠化、臭氧层被破坏、资源稀缺等等非污染型的环境问题也凸现出来。环境问题一方面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比如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和空气受到污染并不一定会立刻引发环境事件,可能要经过若干年甚或几代人之后才能显现其危害;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大跨度的存在空间,某些环境因子如大气、水、海洋等具有流动性,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往往会波及到另一个地区、国家,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变化,所以环境问题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最先以生态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大气、水体污染严重、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化,资源出现稀缺(淡水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基因资源等等)、化石能源面临枯竭、一些生物濒临灭绝的危险等等,它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发 [1]1、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2、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3、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4、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5、1961年日本四日市大气污染造成的哮喘事件6、日本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7、日本水俣市的水俣病事件8、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

关于中国环境资源法 体系

内容摘要:摘要: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法现状、环境资源法学术理论发展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的环境法的体系,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主要由环境资源基本法、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1997年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2000年1月施行 .可见环境法内容、体系的变化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问题及人们的认识是休戚相关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吸收、借鉴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认识,确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应由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 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

论我国公民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论我国公民对环境权利保护的意识 ——以香港老太朱绮华“叫停”港珠澳大桥工程为视角 引言 香港东涌66岁的老太朱绮华认为港珠澳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因而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于去年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就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申请司法复核。4月18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败诉的环保署更需支付朱绮华1/3诉讼费。“朱绮华诉香港环保署”一案在中国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由此引起了许多学者与公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问题的深度思考与关注。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的群体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暴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本文以香港老太朱绮华“叫停”港珠澳大桥工程为视觉,探讨在我国大陆目前现有的环境立法和环保制度之下,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意识状况,以及通过对比“朱绮华诉香港环保署”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公民在环境保护的权利意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一些建议。 【关键字】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一、公民环境权利及其权利意识的概念 1.公民环境权利的概念 在环境危机的严重威胁面前,人们开始思考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问题就是公民对环境有无权利?在国际人权上,一般按照人权清单上所列顺序的先后,将人权进行分“代”’,“第一代”是指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公约》上的那些权利,它们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代”是被写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的那些权利,主要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第三代”是正在发展中的一些具有人权属性但尚未写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环境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 [摘要] 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 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 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 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论文正文】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 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 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 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从20世纪80年 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较早使 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 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 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 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1]1987年《关于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 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 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 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 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作业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姓名:郑恺群 学号:2220113648 院系:法学院 专业:海商法五班

[摘要]传统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也不例外。但是,通过分析环境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律规范的内容,便可以发现二者存在重大区别。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人具有社会属性,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 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 环境法,调整,社会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一、环境法概念 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人也只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如民法的经纪人,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规则固然重要,却离不开自然规律的支配。人的自然属性以及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必须纳入人类法律调整的范围,否则,人类社会的规则将是不健全的,不完整的,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概括地讲,当前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是较传统的说法。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