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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五、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技术规程》中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七、市区预拌砂浆运输原则上采用夜间运输。确因特殊情况,为保障内环线内施工工程对预拌砂浆需求,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根据市场每季度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制订下一季度需用市区通行证计划。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核发月度《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申报、使用市区通行证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八、各级建设、环保、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所辖区域内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督促检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协调推进,加大对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对获得新材料认定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加强动态督察,发现生产劣质预拌砂浆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撤消其新材料认定证书。

市和区(县)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检查,及时受理社会投诉和核查相关管理部门移送的督察意见书,积极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

九、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企业,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禁止搅拌砂浆,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依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同时该项工程不得参加白玉兰奖、文明工地评选和绿色建筑评估,不予通过创建节约型工地考核;

(二)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的,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6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2号)同时废止。

市建设交通委

市经委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需求 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科技信息资源,提高行业科技管理水平,依据交通部《关于启动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厅科技字[2010]198号)要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建立了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目前信息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科技服务作用,现开展针对信息平台的信息需求情况调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在梳理本单位科技信息资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见附件)要求,填写《信息需求调查表》,完成本次调查工作。

请于6月28日前将书面调查表反馈至市建设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同时将调查表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崔严慧周君俊 联系电话:23116404 23116419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2512室 电子邮箱:jasminec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9788133.html,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需求调查 请根据你单位所掌握的科技信息资源情况完成本次调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继续优化和完善信息平台的应用功能,以使本平台能够更好地为本市建设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市建设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息平台简况 本信息平台包括1个门户网站和2个信息系统(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与相关部委信息平台间进行数据交换;为行业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最新的科技信息;为行业内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科普统计等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在线服务;为行业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提供交流和展示等。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之我见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之我见 交通作为我国公共基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正常出行。交通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所以需要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秩序,优化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流程,做好人员、材料、施工工艺等管理,以此保证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标签: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交通基础设施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交通设施建设在不断进步与发展。在交通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做好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交通施工现场的安全与工程的顺利进行。通过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1、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常见问题 1.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施工人员作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最活跃的因素,对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具有关键影响,施工人员的正确施工不仅关系着交通工程自身的安全,而且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就目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来看,部分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安全施工和规范施工的重要性,在实际的施工工作中,未按照标准的要求和规范进行作业,未按照施工流程与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1.2 施工现场监管机制不健全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监管机制不健全是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施工人员和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很容易导致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出现问题。首先交通施工现场组织和计划比较简单,缺少工程的针对性,没有立足于施工现场的实际环境进行计划与安全教育的开展,而且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等施工设备没有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容易出现脚手板等位置存在大量杂物的问题,排水设施不畅也容易为施工现场的管理埋下隐患;其次因为施工现场呈现劳动密集的特点,施工人员较多,难以对每个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此外,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还存在施工工具、材料等随意放置,施工人员之间随意走动的问题;最后因为交通工程施工是一项设计范围广的项目,很难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管理,所以进行现场管理时,很容易出现漏检的问题。 1.3 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 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 工区域。 第二条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 现场通行。 第三条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 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 前开道。 第四条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 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 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 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1]10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 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 表彰名单 一、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程名单 1、上海东方体育中心上海东方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 2、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3、上海中心大厦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含海运大厦) 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 司 5、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崇明至启东长江公路 通道(上海段) 上海长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2010年度上海市文明示范工地名单 1、浦东供电分公司生产调 度楼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海龙良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 2、静安豪景苑(常德路95 号街坊B地块住宅工程 7-8号楼)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3、上海区域管制中心生产 附属用房工程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1 —

4、绿地望海CBD(A区)商品 房建设项目 上海域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 公司旧厂房改建上海新长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兴建设监理 6、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 公司新建仓储.物流中 心、堆场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7、瑞虹新城第三期4号地 块发展项目1-3、5、6号 楼及地库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工程咨询公司 8、风荷丽景尚城二期3、4、 5、12#楼及配套项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光大厦华东电网调度中 心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10、朱家角新镇D18地块水上 宾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1、曹家渡旧区改造地块(江 南宴花园1号楼)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杨浦区30、33街坊(东 块)商品住宅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工程咨询 13、1#工业研发大楼(除桩 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宝山顾村镇新选址一号基 地配套商品房B4-2 地块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上海海龙工程技术 —2 —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咨询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

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两类,并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一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一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与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工程招标代理人员,每人每小时200元; (三)、其他一般专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 如需提供有关资料,另酌情收取工本费。 六、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完成咨询业务,一般出具成果文件3份,业主需要增加份数,酌收工本费。书面报告为中文本,业主需要翻译外文本的,另收翻译费。 七、本收费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一、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重大意义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将工程原材料、人力资源等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应用于工程中,是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保障,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交通工程项目的质量的高低,与交通工程施工环境的安全紧密联系。交通工程施工是一项高危的工作,施工人员多在露天高空中作业,施工现场有很多工种交叉作业、工程施工复杂,有很多施工环境较为危险,所以必须加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才能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要有效协调工程施工现场的人的调配、各种原材料的合理供给,使建筑资源得到合理高效利用,从而节约工程成本。 二、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 2.1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的提高决定着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但在很多交通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却忽视安全问题,不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人员没有按照建设规章制度进行施工操作,存在侥幸心理,偷工减料,完全没有意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最终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2.2 没有完善的工程施工管理监督体系 完善的工程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才能保障交通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不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没有周密的管理计划来效协调人员和物资在各个施工现场的调配,导致了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延误了工期,。在现场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对违规、违章操作没有及时发现并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2.3 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存在管理问题

施工材料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材料需要放置施工现场。在对施工材料进行管理时,容易出现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例如,在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查中,所采用的是抽检方式,可能造成部分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中,会导致工程项目的不合格,从而使工程返工、维修,耽误了施工进度。另外,还有部分施工材料不能遭到雨水淋,若管理不好,则会导致材料变质不能使用。因此,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材料管理是需要提升环节之一。 三、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3.1 提高员工的思想安全意识 在引进新的员工时,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并做好技术培训,从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开展教育,使其合格后上岗。对于在职员工,也要进行培养教育,让每个员工都具备安全保护意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对于换岗的员工要做好记录,每个员工都应当掌握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掌握好继续设备的安全使用要领,对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应重点进行教育。 3.2 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 良好的现场管理机构是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工程施工现场,由于人员、设备众多,涉及到的管理领域复杂。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高质量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模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思想和科学化的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各个单位进行管理。要按照科学管理的方式,做好各个单位的协调与分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此外,要敢于创新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分析研究并制定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科学合理、具有指导作用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方法。 3.3 加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安排材料的进场。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堆放于指定场地。进场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可以将抽检与全检想结合,不合格品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存放时,可以设置专门仓库,堆放时避

施工现场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施工现场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项目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调度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和现场道路实际安全行驶。凡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各部门自备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凡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公室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门卫登记,留存有效证件,征得门卫同意后,凭项目部内部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开施工现场时换回原证件。 二、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三、严禁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现场规定定点存放。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四、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的人员有权当场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400元。对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机动翻斗车、装载机、 第 2 页共 2 页

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单位领导批示,一律不许驶出施工现场大门。各种车辆出门、必须靠右行驶,主动停车,接受质量安科和物资装备科检查。六、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扣物后补证无效。 第 2 页共 2 页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 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类机动车辆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产,结合我单位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 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和行人来往频繁的道路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 4. 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 以上,跨越道路拉设钢丝绳或架设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7m。 5. 施工用的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除发给的年审证外,还应持有经公司安全部门考核的司机上岗证,司机必须持“三证”上岗。

6.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还需持省市安全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证。 7. 项目工地内各种机动车辆限速行驶 1) 机动车辆进出装置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行10-15km/h。 2) 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和进出装置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装危险物品的车辆还必须挂“危险品”标志牌。行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车速和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8. 机动车辆载货规定: 1) 不准超过驾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 散装及粉状或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荡、到处飞物、滴漏在车外,必须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3) 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按额定人员定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9. 施工作业现场及机械设备附近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10. 吊车在吊装作业时,360 度旋转区域和吊车扒杆底下禁止站人。 11. 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12. 机动车进出本市,必须办理长途车会签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发。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9788133.html,)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9788133.html,)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交通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探析

交通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探析 摘要:交通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对项目顺利进展有很大的作用,不仅可以保证施 工的进度,而且会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的质量,由此要采取施工管理措施加以辅助,选择具有高度责任感的管理人员,保证现场管理手段作用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通工程建设的有效性,保证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对交通工程施 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了简单的叙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措施 一、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素质低下 在交通工程施工前期,对施工人员未能做好专业培训,导致不符合要求的人 员进入施工现场。由于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低下,其技术能力以及对施工安全防 范措施缺乏认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下难以充分做到自我防护, 由此加大了事故发生率。除此之外,一些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安全生产的 概念及规范理解不清,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情况时有发生,加之管理人员的忽视,很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发生,就会降低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2、没有做好工程材料控制 有些交通工程施工時,没有做好工程材料的控制,导致一些工程材料的质量 不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有时选材施工材料时性能和型号的选择不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一旦使用在施工项目中,容易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有时施工材料需要在施工中进行操作,比如交通工程施工中常常使用到混凝土等,这类材料 在操作时如果技术没有达到施工的标准,也会引发工程质量的问题。施工材料的 控制是交通工程施工的重要保障,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时,要重点控制 施工材料的环节。 3、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关系到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安 全工作也是关系到整个工程进度和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但就目前而言,很多现 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存在侥幸心理。根据多个调查来看,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是造成交通工程现场施工事 故的重要原因。 4、监督机制不健全、技术操作不当 现场监督机制不健全、技术行为操作不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项交底和安全教育较为简单,且是千篇一律的、没有针对性, 甚至施工现场与施工方案不相符,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2、 施工用脚手架搭设不够规范,造成脚手板未满铺或脚手板上杂物多、材质差和不 牢密;3、立杆基础不平、不实;4、无排水措施等,存在违规做法较多,直接导致 一些安全隐患。 二、落实交通工程施工中现场管理问题的对策 1、做好临时设施的搭建与管理 办公、生活、生产设施一般要求分开布置;临时设施搭设用的集成房须采用A 级防火阻燃材料。临时设施内应配备必要的灭火装置;职工宿舍应当选择在通风、干燥的位置,不得在尚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职工宿舍的空间尺寸、居 住人数应符合有关要求;食堂与厕所、垃圾点的距离不小于30米。食堂必须有卫 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易燃易爆仓库的布置应当符合防火、防

[2011]100号沪建交-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经专家审核,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11月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 5、结构; 6、建筑电气; 7、给水排水;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版)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提高各类机动车辆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保障施工生产,结合我单位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项目工程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以及单行道交叉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并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电缆,应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和行人来往频繁的道路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应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公司和监理、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 4.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钢丝绳或架设电缆时高度不得低于7m。

基建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基建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基建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证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程承包项目建设中的所有单位及人员,同时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内的所有道路及附属设施纳入此管理范围。 第三条引用标准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组是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观管理和规划。 2、负责现场施工道路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存管理资料,并负责监督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配合施工现场门卫岗位的管理。 第五条门卫职责:负责管理进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车辆验证放行和现场秩序。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施工道路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路面完好、整洁,破坏的路面及时修复,使路面及两侧无杂物、无堆土、弃土。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道路管理 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平坦、坚实、路面整洁,形成环网状,并具有排水措施(如雨水井及排水管道或道旁临时排水沟),确保不发生积水现象,同时严禁在路基、路面上进行排水。

(交通运输)市建设交通委审价费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市建设交通委 审价费文件

(交通运输)市建设交通委 审价费文件

市建设交通委、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 沪价费[2005]0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壹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且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壹、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二、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实

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造价审核费用承担从其规定),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壹)持有建设部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能够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分别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四、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收费标准分计件、计时俩类,且必须完成相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对承接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件标准执行;对承接壹般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按计时标准执行;对承接超出附件壹服务内容范围的工程合同专项策划(审编)等工程咨询业务活动,可和业主协商另行收费。 五、计时收费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工程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车辆现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精编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交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壹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壹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壹)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且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壹)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且现场留存备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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