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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复印五项制度

印刷复印五项制度
印刷复印五项制度

曙光电脑服务部承印验证制度

一、打字复印经营者接受委托复印各种复印品时,应当依照《复印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接受委托复印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复印委托书》原件。

三、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四、出版单位委托复印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复印(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复印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复印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复印委托书》。

五、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六、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复印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七、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复印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复印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复印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复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八、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境外包装装潢复印品和其他复印品的,必须

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复印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复印的包装装潢复印品和其他复印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地内销售。

九、公安部门指定的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复印企业接受委托复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复印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复印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复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打字复印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复印委托书或者委托复印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曙光电脑服务部承印登记制度

一、打字复印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复印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复印登记簿》、《包装装潢复印品复印登记簿》、《其他复印品复印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复印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复印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复印的复印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复印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二、打字复印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复印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曙光电脑服务部复印品保管制度

一、打字复印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复印、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复印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复印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复印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复印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二、复印企业复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复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中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复印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收、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复印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三、打字复印经营者在执行复印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曙光电脑服务部复印品交付制度

一、打字复印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复印委托书或者委托复印证明规定的印数复印,不得擅自加印。

打字复印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复印品的打字复印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复印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复印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复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二、打字复印经营者应当建立复印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复印品的打字复印务后,应当将复印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曙光电脑服务部复印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一、打字复印经营者对复印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复印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二、打字复印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曙光电脑服务部管理制度

一、打字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校对及打印工作,对经手的文件要注意保密。

二、打字员在印制文件时,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确恰当地使用公文的格式文件,明确行文规则、行文关系,各种文种之间不能混淆使用,不得随意设定文件字体、字号,制做版记要规范

三、打字员要及时维修和保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确保正常使用。

四、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提高业务技能,违规操作责任自负。

五、打印、复印材料后要及时签字。

六、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禁止在微机室吸烟、打闹、高声喧哗,非工作人员不得动用微机设备。如随意动用打印设备,造成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七、严禁将本场各类文件、资料泄露给他人。

八、复印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复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中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复印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收、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复印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五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六条本企业只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品,接受委托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十条本企业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或者其他证书、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公司规章制度

印刷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1、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进入工作状态。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售,不能饮酒,工作岗位禁止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向上层反应,但未改变前,仍须执行原决定。 二、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为上午: 2、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和旷工(旷工半日,不发当日工作,并罚款元;旷工一日不计当日工资,并罚款元,以上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位做好班 前的工作准备。 4、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在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视为有效假期。 5、职工不按请假缺席请假或未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各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印刷操作机器维修等相关知识。 2、按要求出成品,成品损耗数量,领料数量相符并登记,坚决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3、严守印刷机密,对保秘性印刷品,印后立即入库并将有关物品销毁。 4、勤检查电源线路,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动用机器,助手和学徒必须在领机的指导下进行。

5、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及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配件要放到规定的 位置。 6、机上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需要定期检查。 7、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设备电源,下班后要切断所有设备的电源和关好门窗。 8、注意易燃物品和防火器材的放置,禁止烟火。 四、安排生产管理: 1、晒版房、印刷、啤机,后加工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每个工艺的制作过程,各道工序要 严格把关,保证成品的质量(一般情况按样品要求制作),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必须向业务员或设计师问清楚才进行印刷,以防出错。 2、晒版前务必要检查晒版机上有无灰尘、花点,确保质量,也要检查菲林是否符合质量 标准。 3、印刷前要做好加油、上墨、上纸和机台清洁卫生等各项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4、晒完版后,菲林必须分类放好,晒版房必须每天打扫,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5、印刷好的印件要整齐放好;印完之后的版材(校版纸、废品)必须封好,整齐分类放好,方便日后使用。 6、所有制作人员必须以人身安全、机械安全为第一,不得擅自操作机械,如有意外,后 果自负。 2015年4月7日 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 2017-09-19 20:50 | #2楼 一、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五项制度(范本)

承印验证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制版事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营业员必须验证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签定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 2、涉及商标印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标印刷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方出示《注册商标证》方可承印。 3、禁止承接和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刷品及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4、承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方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5、承接公司内部资料印刷,必须验证对方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承印如出现不合格产品,必须由双方人员确认后,统一销毁。 以上规定本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轻者按公司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印登记制度 为了遵守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公司设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2、所有来印刷的客户必须出示营业执照,非公司的不予以承印,否则发现承印冒牌产品的予以重罚。 3、委托印刷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法规、法纪,凡属特殊行业的必须出示特殊行业许可证,否则不予承印。 4、凡是超范围和违法、违规的都不得接受承印,否则将追究接单人的法律责任。 5、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应两人在场,验证完毕要在业务登记表上署名签字。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保证承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如下承印登记、保安管理制度: 1、审计部必须登记所有需印刷客户营业执照的详细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合同保存两年)。 2、涉及注册商标印刷的产品,必须登记注册商标证中的详细内容(注册商标证和准印证复印件保存两年)。 3、做到“合同号、工单号、生产流程号、质检验收号、入库单单号”五相符。 4、登记接单的时间、统筹生产的时间、验收入库的时间、客户提货或送货的时间。 5、登记收货的数量、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品的数量、客户收货的数量。 6、客户留存的印刷菲林和印刷品必须贴上生产流程号和营业合同号,以便生产查验和仓库保管制度的执行。 以上条例公司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者按公司条例处罚。

印刷管理五项规章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印刷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印刷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设备操作规程,保障设备和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车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取暖,严禁乱牵接电线,违者罚款500元。 2、上班时不准带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车间,及时劝阻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3、必须严格按照印刷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①作业前,工作人员必须将工作服穿戴整齐,扣紧衣襟和袖口,衣袋内不装容易掉出杂物,不戴手表及各种饰物,不留长发。 ②开机前,应向机器的各注油点、润滑点和油箱内加入所需润滑油(润滑脂)。 ③未经批准,非本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机器,助手和学徒应在领机的指导下工作。 ④机器启动前,应检查机身各部位是否有杂物,必须先给信号(按安全铃),前后呼应,确定机器周围安全方可开机。 ⑤机器运转中,严禁用手接触运动工作面,不准维修和擦拭机器,不准跨越转动部位,要保持机器防护装置完备。 ⑥上版、换橡皮、做卫生等须用手接触机器内部时,必须锁车。 ⑦上纸人员起吊前要仔细检查气涨轴是否已与轴头脱开;链条有无松动、脱落迹象;吊钩是否已钩稳气涨轴。做到先检查,后起吊。 ⑧机组人员应按分工严守岗位,时刻注意机器各部位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⑨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机器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零配件要放在规定位置。 ⑩工作时,任何人不准在机台周围嬉笑、打闹、大声喧哗。严禁从机器二层乱丢印版、抹布等杂物。 4、车间内严禁存放零食及无关私人物品,工作时间严禁打牌赌博。 5、工作结束时,要及时清洗机器,擦洗干净橡皮布和胶辊,做好清洁卫生,填写工作日志。 6、下班离开车间时要检查水龙头是否拧紧,各电器是否已断电,锁好车间门窗。

(完整版)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总 则(复印行业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管理五项规章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 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2 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 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印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安全资料】.doc

印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什么叫印刷业印刷业的范围包括那些印刷业是指使用机械、激光、化学刻版技术,印刷或复印各种书报、文件、图表、证件、证书、证券等行业。我国是发明印刷术的国家,自从汉朝的毕升发明活字排版后,印刷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印刷业中也得以广泛应用,如照像排版、激光照排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电脑技术的普及应用,具有高科技水平的现代化印刷系统将普及印刷行业,发挥出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装订、印刷、复印、影印、油印、打印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刷业,列入特种行业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的范围。对于拥有印刷设备,且不对外从事商业性印刷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二、印刷企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那些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印刷业的发展很快,印刷、复印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日益广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印刷业印刷、复制淫秽、反动、迷信宣传品,甚至有价证券、机密文件等;还有的印刷业大量印制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以及非法印制优质、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造成非法出版物泛滥,妨碍精神文明建设,混乱了音像市场的管理,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满天飞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强对印刷业的治安管理,打击处理非法出版印刷活动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一)严厉查处,打击重大非法出版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不住

印刷行业,就管不住非法出版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及时查处打击无证印刷和盗印活动,对制作、贩卖、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从根本上切断非法出版活动的源头。 (二)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重大非法出版活动,对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印刷企业予以取缔,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使印刷企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确保生产安全。通过印刷业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印刷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定,及时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加以整改,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生产的安全,避免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 三、经营印刷业必须遵守哪些事项 (一)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经营,严禁非法经营,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 (二)严格按照核发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超范围经营。 (三)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四、《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哪些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颁布并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以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 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 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 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 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 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 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 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 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学习资料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

印刷行业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印刷厂安全生产制度

苍南县宝丰印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O一五年六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成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2、车间班组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专业部门,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3、安全专业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 4、对于电气装置、起重机械、运输工具、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冻、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2、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负责人培训制度。包括厂长、副厂长、主管副职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获得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保证每年至少进行1-2次培训。 3、各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已经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对操作证进行复审签认。 4、新工人的安全培训制度。新进企业的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考试合格后,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印刷行业五项制度(1)

印刷行业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印刷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印刷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公司日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 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保障职工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弃 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 3.2 仓管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储存和出入库登记台账工作。 3.3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弃物的转移申请、检查、和档案管理工作。 3.4 供销部门负责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和处置工作,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办理处置事宜。 4. 工作成效 危险废弃物的划分4.1.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存在的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危险固体废油墨桶,废擦机布。 4.2.危险废物的标识、储存、及处置。 4.3 危废物的管理 最大储量及废物名编储期 W01废油墨易10个W02废擦机袋10易 年W03 年个废胶桶无易燃100 1 由公司生产车间收集存入危废物存放地,并在存放地边设立明显警示标示牌。危险废弃物存放期内,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必须 4.3.2 定期检查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仓管人员是否按时登记、巡查、维护。公司供销部门必4.4.3 危险废弃物存放期限到期之前,须向公司环保领导小组提出转移废弃物申请,经小组领导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交由. 协议公司处理。 5.相关记录 危险废弃物转移单危险废弃物登记台账 6.本管理制度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具体由公司

环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顺和塑料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2015年6 月1日 郑州顺和塑料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危险废弃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明确危险废弃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管理。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

印刷厂管理制度

印刷厂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思考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 1.上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集中精力进入工作状态。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努力完成/超额完成上层下达的 任务。 3.工作时间内不得办私事,不做私活。不能吃零食,不能饮酒,工作岗位 禁止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4.职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如果本人认为调动分配不当,可以 向上层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仍须执行原决定。 二、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为2:00—6:00 2.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和旷工。(旷工半日,不发当日工资,并罚款50元;旷工 一日,不计当日工资,并罚款100元,以上均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位做好班前的工作准备。 1)上下班时间均有5分钟弹性时间。超过5分钟罚款20元/次(在日工资 扣除);迟到30分钟以上视作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一律 作旷工半日处理;1小时以上一律作旷工一日处理。 2)早退者一律视为旷工处理:早退1小时内一律作旷工半日处理;早退1 小时以上作旷工一日处理。 4.禁止委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考勤,代他人刷卡罚款50元/次,从当月工资中 扣除。 5.请假必须先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申请表格应提前2 日递交。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在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视为有效假期)。 6.职工不按请假制度请假或未得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印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印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 内容(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印刷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标准 版) 一、什么叫印刷业?印刷业的范围包括那些?印刷业是指使用机械、激光、化学刻版技术,印刷或复印各种书报、文件、图表、证件、证书、证券等行业。我国是发明印刷术的国家,自从汉朝的毕升发明活字排版后,印刷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印刷业中也得以广泛应用,如照像排版、激光照排等。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电脑技术的普及应用,具有高科技水平的现代化印刷系统将普及印刷行业,发挥出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装订、印刷、复印、影印、油印、打印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印刷业,列入特种行业纳入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的范围。对于拥有印刷设备,且不对外从事商业性印刷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二、印刷企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那些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印刷业的发展很快,印刷、复印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日益广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印刷业印刷、复制淫秽、反动、迷信宣传品,甚至有价证券、机密文件等;还有的印刷业大量印制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以及非法印制优质、名牌产品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造成非法出版物泛滥,妨碍精神文明建设,混乱了音像市场的管理,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满天飞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强对印刷业的治安管理,打击处理非法出版印刷活动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一)严厉查处,打击重大非法出版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不住印刷行业,就管不住非法出版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及时查处打击无证印刷和盗印活动,对制作、贩卖、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从根本上切断非法出版活动的源头。 (二)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障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重大非法出版活动,对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印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印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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