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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心得体会

三渡中学朱刚大家知道,毒品是危害人类的杀手,一场鸦片战争让整个清王朝瘫痪,在当代,禁毒工作更是刻不容缓,江泽民曾对此说到:“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此我们深感自己肩头的分量,在禁毒活动中,更是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本人也有幸成为其中一名宣传教师,现就一些教学中所得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国家领导人曾强调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足球等体育项目也要从娃娃抓起。我认为禁毒防艾正如生活读本所提倡的一样从青少年抓起。而凉山州是毒品、艾滋病的重灾区,青少年是从儿童期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虽然在生理上趋于成熟,但在心理和社会方面尚处在发展之中。他们充满好奇,喜欢新鲜事物,甚至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密切相关的吸毒和不安全性行为。另外,由于特殊的风俗习惯和落后的思想意识,以及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很多青少年并未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使青少年有可能成为艾滋病的牺牲品。

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针对中学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景和中学的实际需要,教给了学生艾滋病预防知识、选择正确的生活技能、与人的正确相处、寻求别人对自己的帮助、以及自己如何帮助别人、认识青春期、树立正确的人生之路。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毒品及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对他们的身心发育和健康很有益处。

我校在初中三个年级普通班、职业班中开设了每周一节的禁毒防艾教育活动,通过读本知识、宣传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表演。目的是积极开展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使大家远离毒品、艾滋病,拒绝毒品,向毒品说“不”,真正实现‘‘师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远大目标。并利用学生向社会、家庭宣传远离毒品、艾滋病工作。

通过本人本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构建远离毒品、艾滋病教育的有效防线,要树立“四个意识”,构筑‘‘四道防线’’

‘‘四个意识”是:一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清毒品及其危害。呼吁吸毒者自爱自重,也呼吁社会对戒毒人员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关爱,多一份支持。毒品的危害罄竹难书!二是让大家明白毒品具有生理和心理的双重

依赖性。牢固树立“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毒品是一条恶魔之蛇。它可以毁灭一个家庭,毁灭人类;能把人变成一头畜牲!还有毒品是一条看不见的铁链,把你像狗一样拴起来,让你活得没自尊,没人性。千万别碰。三是积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教育,树立“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意识。四是积极开展珍爱生命的教育,懂得生命属于你的父母、亲人、国家和社会,只有一次,是极其珍贵的。

“四道防线”是:一是心理防线。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握好奇心,避免空虚无聊,不要以吸毒为时髦等错误认识,抵抗毒品的诱惑。二是行为防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进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等地方。三是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努力学习,正确把握自己的行动与交友,以免走上歧途、误入毒海。四是风俗防线。相信科学,有病就医,不要以伤风感冒,吸两口海洛因就能治病。有了艾滋病,不要以毕摩治疗,并要注意家人的防范,避免传染。

为了抓好全民禁毒工作,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群众性进毒活动,如创建“无毒校园”、“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志愿者行动”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参加。

禁毒宣传小结讲解学习

禁毒宣传小结 1、禁毒宣传工作小结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禁毒宣传工作,强化对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我校开展了一次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为主题禁毒宣传活动。 6月19日组织全校教师认真学习了禁毒法每位教师任认真的作了学习笔记。 6月23日国旗下讲话时间,全校师生整齐地列队站在操场上,严肃、认真进行了一次禁毒学传教育讲座。一个个的血淋淋的事实,让全校师生为之震撼、为之警觉,纷纷表示毒品是洪水猛兽、是万恶之源,对于毒品,我们只能拒绝,只能斗争。在庄严的国旗下,全校师生庄严宣誓: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与毒品坚决作斗争!从我做起,以抵制毒品为荣,以吸毒贩毒为耻!时刻提醒学生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文明健康的生活,要遵纪守法,抵制诱-惑,远离毒品,积极地与毒品罪犯作斗争,做一名合格小学生。 随后,各班开展了禁毒教育一堂课活动充分利用多媒体的教育手段,帮助学生了解禁毒知识,认识毒品的危害,引导学生远离毒品,增强拒绝毒品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防毒拒毒的自觉性。 禁毒日期间队员们和校外辅导员一起出了一期禁毒宣传黑板报。 2、禁毒宣传工作小结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了确保禁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局党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了禁毒工作的有关事项,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王德华同志为组长,陈银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王德华同志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陈银同志主抓禁毒工作。局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制订了局禁毒工作宣传方案,召开了全局干职工大会,教育广大干职工及其家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增强毒品的免疫力,自觉远离毒品,为净化社会空气,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强化宣传,确保实效 目前,禁毒工作的困难主要还是人们存在着对毒品危险性的认识不够,再加之,一部分人法律意识不强,涉毒现象时有发生,加大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势在必行。今年,我局共出禁毒宣传橱窗1期,悬挂固定标语1幅,张贴禁毒宣传挂画10余张次,在局机关营造了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6月26日,结合抗震救灾各项救助政策的宣传,我局积极参加区禁毒委组织的“禁毒集中宣传活动”,张挂宣传横幅一条,发放宣传资料近1000份,出动活动宣传车15余台次,深入到乡、镇、社区进行禁毒和法制宣传,使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各城镇、农村、学校、深入人心,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加大创建力度,建设无毒社区

浅析吸毒人员就业解读

浅谈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问题 内容摘要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在寻 找有效的解决途径。本文拟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从而得出: 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化主体的作用, 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帮 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关键环节和有效途径; 通过实践,可以总结经验, 探索规律, 寻求使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方法和模式。 关键词回归社会就业保障职业培训社会支持家庭帮教 随着《禁毒法》颁布实施和禁毒工作形势的需要,全国各戒毒场所按照“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基本方针和目标出发,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戒毒康复模式,力求在提升戒毒工作的整体效果和实际效能上有所突破。但禁戒毒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促进戒毒工作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而从目前的戒毒工作现状来看,“高复吸、低操守”,“屡戒屡吸”的现象十分普遍,毒品引起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格格不入,笔者纵观吸毒、戒毒、回归社会的整个过程认为,作好戒毒人员成功回归、融入社会的帮扶工作是实现“首要标准”的根本保障,其中解决就业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戒毒成败的关键之一。现就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保障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戒毒成效现状与就业意愿调查 20世纪80年代初,毒品违法犯罪现象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 吸毒成瘾人数逐年增加,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严格的戒毒措施,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几十年来,在广大戒毒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戒毒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数以万计的吸毒人员成功告别毒品走向新生。但“戒而不除,归则复吸”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戒毒领域工作的难题。导致戒毒人员复吸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有其主观意志和客观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作为吸毒个体,由于毒品对大脑和神经的损害,使他们形成严重的生理依赖和顽固的心理依赖,很难自主摆脱毒品,因而戒毒人员更需要社会的关爱、支持、理解和帮助。 纵观对戒毒人员进行就业意愿问卷调查的数据,我们发现在调查中有72%的被访者认为戒毒需要有份工作;而51%的被访者认为导致 自己复吸是因为就业难;30%被访者认为戒毒场所应加强技能培训工作;87%的被访者认为受歧视,不被社会接纳。我们不难发现戒毒人

禁毒法释义

《禁毒法》释义 一、序言部分 (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一部单行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1、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时间,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 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颂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 见材料P21-22页。 (三)禁毒法立法原则。P22 第一章总则部分 一、五大亮点 (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曾有过三次(1991、1999、2004年)调整、变化,本次禁毒法确定这一方针,更加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

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 (四)明确了禁毒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毒品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毒品管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均为《刑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禁毒法规

问:1、《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 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问:2、《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3、《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问:4、《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问:5、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问:6、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问:7、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问:8、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问:9、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问:10、《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问: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问:12、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13、各级政府如何保障禁毒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问:14、各部门通过哪些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九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行政法规7篇部门规章40篇司法解释2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153篇裁判文书23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4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禁毒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讲解学习

禁毒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C) A. 2007年12月29日; B. 2008年1月1日; C. 2008年6月1日; D. 2008年10月1日; 2、(B)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公安部D全国政协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A)规定。 A .国务院B.公安部C.卫生部D.商务部 4、《禁毒法》规定,(D)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A.海关 B.公安机关 C.边防 D.邮政企业 5、《禁毒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C),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A.毒品监测和毒品情报系统 B.毒品情报和禁毒信息系统 C.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D.毒品情报和吸毒人员系统 6、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C)。 A.进行劝导 B.进行批评、教育 C.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D.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7、戒毒人员应当在(B)接受社区戒毒。 A.居住地 B.户籍所在地 C.抓获地 D.案发地

8、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C )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A . 7日 B 3日 C 24小时 D 12小时 9、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B)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A.户籍地公安机关 B.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 C.居住地公安机关 D.案发地公安机关 10、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臵、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A)规定。 A .国务院B.公安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1、(B)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A.公安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药监部门 D.禁毒部门 12.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C)。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1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为(C)。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4.医疗机构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D)。A、临时控制措施B、临时强制措施 C、临时保护措施 D、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5.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解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C)的社区康复。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解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手册》

解读《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手册》 一、毒品的来源、种类与危害 1.毒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是得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分类:阿片类、兴奋剂、古柯类、抑制类。 3.毒品的危害 (1)对个人的危害:严重摧残人的身体,扭曲人格,引发自残自杀失去自控能力,感染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2)对家庭的危害:破坏家庭关系,影响后代 (3)对社会的危害:诱发犯罪,影响社会稳定,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国民素质。 二、社区戒毒(康复)法律法规、程序规范 1.社区戒毒(康复)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和《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戒毒(康复)的期限:3年 3.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 4.《广东省禁毒条例》 5.《韶关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程序规范(试行)》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职责 (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社工职责 (5)禁毒志愿者工作职责 6.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管理制度

(1)情况报告 (2)数据维护 (3)考评奖励 (4)工作例会 (5)档案管理 (6)业务培训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纪律 (1)不准泄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信息; (2)不准侮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格; (3)不准非法限制社区戒毒(康复)人的人身自由; (4)不准非法搜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物品或者住所; (5)不准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的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6)不准利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牟取私利; (7)不准包庇、纵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8.3年内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 (1)定期不定时尿检(社区戒毒3年不少于22次,社区康复3年不少于12次的定期尿检); (2)每月至少见面谈话1次并填写《谈话》记录载入个人档案; (3)每年一次综合评估,形成书面意见《综合评估表》记录载入个人档案;(4)社区戒毒(康复)自期满之日其解除,填写相关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其家属,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工作站; (5)及时将检测结果等文书记录载入人员档案,协助民警及时将以上动态管控信息录入“广东省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保密。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基本用表 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所会用到的各类表格及文书。 四、吸毒检测程序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1.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2.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3.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未来

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原因及对策思讲解学习

新形势下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原因及对策 思 近年来,随着《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陆续出台,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更科学的要求,对强制隔离戒毒效果提出了更实、更高、更远的期望。实际工作中,90%以上的戒毒人员在吸毒与戒毒的循环中耗尽了身体与家庭的希望;场所民警在风险与责任的重压下对安全隐患日渐麻木与习惯;新型毒品的泛滥,更使得场所内精神障碍等疑难怪病考量着医务人员与管理者的智慧。如何准确查找新时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将责任和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一项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场所管理工作的风险 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通

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换句话说,风险是指一个事件产生我们所不希望的后果的可能性(引自《百度百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风险,是指基于管理政策、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希望达到的安全稳定的目标与实际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差距。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三个要素组成。 二、场所管理工作的风险事故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工作的风险事故,从主管责任部门的角度来区分可以概括为六大类十六小项: (一)管理方面:脱逃,戒毒人员采取强行或隐蔽方式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逃跑,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死亡,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因为各种原因正常死亡或非正

常死亡,包括因病死亡、自杀、他杀、因工死亡等;群体性事件,戒毒人员在场所内因为各种原因发生群体性殴斗,信访,绝食,哄闹,静默,罢工、罢学、罢活动;所内案件,戒毒人员在所内盗窃,打架斗殴造成后果,伤害致人伤残、死亡;自伤自残,戒毒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自我伤害,自我伤残,吞食异物等;执法责任事故,因为民警不作为、乱作为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原因导致的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执法民警违规违纪违法事件。等等。 (二)生活卫生方面:食品安全事故,因为食物、饮水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戒毒人员食物中毒;医疗卫生事故,因为医疗处置措施不当、服用药物管理或医疗措施不及时等导致的延误戒毒人员及时治疗出现严重后果;群体性疾病传播或感染,因为教育、管理、防控或处置应对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戒毒人员出现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感染。 (三)教育方面:一是对戒毒人员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教育工作特别是思想动态分析、个别教育工作没有及时跟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党课讲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党课讲稿 一、立法概述 (一)立法必要性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二是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三是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116万,比2000年上升了35%;现有吸毒人员78万,其中海洛因吸毒者达70万。此外,吸食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实际人数上升较快。四是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够强,毒品管制、毒品预

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 (二)立法指导原则 《禁毒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二、《禁毒法》主要内容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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