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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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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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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一)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二)学院党政办公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

(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

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

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2、专业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0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3、专业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16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4、本科生毕业论文实验定额面积0.6㎡/生。

根据学科差异,调节系数k设定如下: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D=

k

M ???? ???+??+?+?=6.04)163220322432(论文人数专业实验人时数专业基础实验人时数基础课实验人时数(五)科研用房

根据学科差异,学科调节系数k 设定如下: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E=∑(教学科研在岗人数×定额面积)×k (六)专项补贴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F=N1×1800+N2×1500+N3×200+N4×60+N5×40(七)人才引进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G=当年拟引进人才数×15㎡/人+15㎡(预留)(八)访问学者用房

按各单位在岗人数,预留访问学者用房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H=预留面积

(九)专用教室用房

1、专业学位研究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

(1)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人以内:

面积I1=R×1㎡/人

(2)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500-1000人:

面积I1=500×1㎡/人+(R-500) ×0.6㎡/人

(3) 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R)1000人以上:

面积I1=500×1㎡/人+500×0.6㎡/人+(R-1000) ×0.3㎡/人

2、艺术类学生专用教室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2=本科生人数×6㎡/人+研究生人数×8㎡/人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I=I1+I2

(十)学术活动室用房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J=各单位在岗人数×1㎡/人。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总面积=A+B+C+D+E+F+G+H+I+J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用房,根据学校资源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用房面积,暂不收取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八条各楼宇中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调配,优先满足相关单位的学科发展和引进人才的需求,也可用于联合实验室、交叉学科平台、创新平台等需求的临时用房。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单位按标准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以使用单位为核算对象,按“定额内预算安排,超定额自行负担”的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方式管理。下拨预算时,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单位,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按定额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面积;负责与各单位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催缴各单位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应缴纳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预算指标下达及会计核算;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催缴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十三条各单位上缴的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定额内面积×定额内收费标准+超定额面积×超定额收费标准。

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具体标准为:

(一)定额内面积,按15元/月·㎡计算;

(二)超出定额面积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45元/月·㎡计算;

(三)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0元/月·㎡计算;

(四)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90元/月·㎡计算。

第十四条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单位,在签订《兰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时,需填写《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明确缴纳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经费来源,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缴纳,其中,定额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标准统一扣缴;超定额房屋资源条件占用费,由财务部门按照《兰州大学公用房超定额使用缴费单》扣缴;逾期未足额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将扣减该单位相关经费的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公用房维修改造基金,专项核算各单位缴纳的超定额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七条超额使用公用房面积不超过20%的单位,在其按期、足额交清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前提下,将其缴纳房产资源条件占用费的50%返还给该单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性支出。对实际使用面积不足定额的单位,学校在安排预算经费时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根据地域差异,计算实际使用面积时,对各单位在榆中校区所占公房面积设置调节系数0.9。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公用房根据其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今后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 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 属性:法律 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目录 .1修订 .2内容 修订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方案(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章面积核定 第六条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 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定额标准见表1: 表1:机关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 行政级别正地级副地级正处级副处级其他人员 定额面积32m2/人28 m2/人18 m2/人12 m2/人 6 m2/人 备注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及人数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提供(行政人员本单位内兼职按最高职务核定,不重复计算) 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 C):S C=S O+S E+ S G + S R +S A+ S S 1、办公用房(S 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 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兰州大学专业介绍

公共卫生学院 联系电话:网址: 公共卫生学院始建于年,是西北五省最早建立起来的公共卫生学专业。卫生部于年和年先后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系和北京医师进修学院抽调教师充实师 资队伍。年全部并入医疗系。年恢复公共卫生系建制。年易名为预防医学系。年 更名为公共卫生学系。年月更名为公共卫生学院。年月随着兰州医学院并入兰州大学。年月组建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现有教职工人,其中教授人,副教授人。有博士生导师人,硕士生导师人。 设有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 授权点(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卫生毒理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营养与食 品卫生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为省高校省级重点学科。设有预防医学和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个本科专业。 毕业生适宜在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医院等机构工作。 预防医学专业:培养既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又有较扎实的预防医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预防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有:生理学、生物化学、病原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药理学、 皮肤性病学、诊断学、内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 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学、社会医学等。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培养既懂医学基础理论又懂管理知识的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有:解剖组织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医学免疫学、医学微生物学、 药理学、临床医学概论、公共卫生概论,流行病学、社会学、现代管理学、组织 行为学、卫生经济学、卫生统计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卫生监督学、 医院管理学、逻辑学、社会医学等。 基础医学院 联系电话:网址: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加强合作育人,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我校派出与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生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合作培养的本科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我校派出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接收交流生”。其中,派出交流生分为境外和国内两种。 第三条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其学习计划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导完成。交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学期制课程学习、“2+2”联合培养、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社会实践、暑期班类短期交流等。 第四条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插班学习。学习期满,接收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外事处负责港澳台、国外高校交流项目开拓,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沟通联络,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等。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同时,外事处还须负责港澳台、国外交流生的录取,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派出(或接收)交流生,制定交流计划,议定交流项目,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等。 (三)党委组织部、团委主要负责党员、团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交流生党员、团员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四)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接收交流生的学生证,并发放兰州大学校徽。 (五)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 (六)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交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七)通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校园卡办理。 (八)图书馆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图书借阅事宜。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17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2018年9月

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017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2017年,按照学校教务处和医学院统一部署,在学院党政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的齐心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本科教学工作稳步推进,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教育教学改革措施逐步落实,并在本科教学工程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学院本科教育基本情况 (一)培养目标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主要培养适应健康中国发展要求,具有系统的预防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一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能够利用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展科学管理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毕业后能独立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能够适应卫生管理、医院管理、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的需要,并能承担预防医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应用型高素质预防医学专门人才。 (二)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及学生情况 学院设有预防医学和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2个本科专业。目前学院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共610人,其中本科生423人,占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69.34%。 2017年,学院共招收全日制本科学生120人,较去年减少了9.9%。学生生源质量良好,报到率99.16%。其中,有11名新生转入基地班或其它学院学习,1名新生选择退学。目前,2017级本科生总人数为108人,其中预防医学专业61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47人。

二、学院师资与教学条件 (一)师资队伍数量及结构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学院教师总数为64人。2017年学院共引进博士研究生3名,行政管理人员1名,师资队伍学历结构进一步改善。截止2017年12月,学院教职员工中专职教师46人(教授11人、副教授18人、讲师17人),实验技术教师7人,管理干部11人。有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33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甘肃省领军人才1人,甘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的10人,占教师总数的21.74%;具有博士学位的31人,占教师总数67.39%。高级职称人员占教师总数63.04%,其中正高11人,占23.91%,副高18人,占39.13%。 (二)本科生主讲教师情况 2017年,学院11名教授均为本科生上课,开课率为100%,共计上课1361学时,平均课时为123.72学时/人。18名副教授中有17人为本科生上课(1名未开课副教授在国外做访问学者),开课率为94.44%,上课共计2004学时,平均课时为117.88学时/人。 (三)教学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2017年度学校下拨给公共卫生学院本科生教学业务费21.12万元,支出28.32万元;下拨实验与实践教学经费24.14万元,支出21.63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耗材和小型实验仪器购置、本科生创新创业项目、本科生生产实习、临床实习、专题实习、师资学术交流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教学经费使用做到了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四)学院教学设备、信息资源及其应用情况 截止2017年底,学院共有教学设备521台(件),总价值813.92万元。目前,所有设备都能正常使用,且从根本上改善本科生实验教学条件。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1

更多资料请访问.(.....) 中国农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形成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屋系指除教职工私有住宅以外的所有用房及配套建筑。根据公用房屋使用用途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并对部分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科研用房和超出定额的行政与办公用房。 第四条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对象是: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研究生定额用房、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第五条免收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确定方法是:各学院用于本科教学的房屋场所,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微机室、教室等,由各学院申报,学校组织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用房核定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网上长期公示。 免收研究生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各学院全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数,每生2平方米。 免收行政与办公定额用房的标准是:按学校下达的学院人员编制,每人10平方米。 学院职工之家、委派会计、学生事务和学院学术交流及会议室等公共活动用房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上述用房按学院实际配置 3

的面积核算,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各学院管理但提供给全校使用的会议室免收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学院用房,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正式建筑每平方米每月20元,地下室每平方米每月10元。 第七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和收费规定。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房屋使用费每年11月份核定并收缴一次。对应缴而不缴的,学校直接从其它核拨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学院超定额而暂时不用的房屋可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学院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学院使用。 第十条房屋使用用途发生变更,各学院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备案。擅自改变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使用性质的,其用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机关用房按处(部)人员正式编制每编制平均10平方米配置。鉴于机关需两校区办公的实际,每个编制补贴5平方米用于另一校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各处(部)总面积在可分割的房间内浮动。个别处(部)确需的特殊用房单独核定。学校各处(部)不单独设立会议室。 4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doc

附件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 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 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1—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相关专业介绍及院校推荐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相关专业介绍及院校推荐 公共医学与预防医学类,下属五个相关专业: 专业简介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是医学中的一个独立学科,主要以人类群体为研究对象,综合应用统计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心理学以及化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研究疾病发生、发展以及时间和地域分布的规律,同时探究疾病发生的相关因素以及预防措施,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该专业通过培养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锐意进取的科学精神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塑造能够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领域为国民守住健康第一道防线的专业人才。 专业课程 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理学、病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学、少儿卫生学等。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介绍 一、预防医学 基本情况 预防医学在大学里学习的课程以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为基础,加上预防医学专业的核心内容。与其他医学专业不同的是,预防医学会学习大量数据统计软件。对生物科目要求较高,适合对卫生防疫、控制传染病方面研究感兴趣的学生就读。 就业情况

预防医学的学生就业前景广阔,体制内和体制外皆有较好的出路。传统就业方向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入医院的话基本不涉及临床,加班值夜相对较少,与临床医生相比较为轻松。随着信息和技术的发展,预防医学的学生也完全可以凭借医学数据统计的优势进入医药企业做医药代表、CRA/CRO、卫生统计师等。当然,想要得到较高的薪酬还是需要考研甚至考博。 二、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基本情况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是研究食物与机体的相互作用,以及食物营养成分在机体里分布、运输、消化、代谢等方面的一门学科。主要课程包括基本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自身的专业课程以及食品方面的桥梁课,有的学校还会提供中医相关的课程,如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方剂学,中医药膳学,中医饮食与营养等。该专业对生物科目要求较高,适合对营养与食品卫生方面研究感兴趣的学生就读。 就业情况 不论在我国还是欧美,营养学都成了一个很热门的专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觉醒,高品质的生活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与之相关的学科也顺势发展和繁荣,营养学专业前途比较光明,但也有营养师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问题存在。 这个专业出来的学生可以进入食品公司如雀巢、中粮等做食品开发、品控、营养咨询;在医院营养科从事营养技师、在健身美容体检等行业做营养顾问;此外,营养编辑、营养相关的新媒体运营等也可以考虑,都比较喜欢有专业背景的人才。 三、妇幼保健医学 基本情况 根据妇女和儿童一生中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针对危害妇女儿童身体健康与心理卫生的各种疾病和因素,运用各种知识和技术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健康保护和健康防治,以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健康水平的学科。开设课程同样是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相关课程以及妇幼保健医学的专业课程。该专业对生物科目要求较高,适合对妇幼卫生及保健方面研究感兴趣的学生就读。 就业情况 由于只能考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证,没有处方权,所以不能成为妇科和儿科的医生。毕业后可进入妇幼保健院做群体保健管理。但是目前妇幼保健医学认知度不高,与临床医生相比基本功不够强,进入妇幼保健院也竞争激烈,建议有资源的学生尝试一下。 四、卫生监督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xxxx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和《xx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统筹调整,相对集中,以编定标,按职定基,定额配给,超标付费,不足补贴,倾斜教科。 第三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建制机构以学校组织部提供的建制为准)办公用房的分配实行分类(教学单位为一类,科研院所为一类,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为一类)定额配给。 第四条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及办公用房的调配,并监督各单位(部门)执行管理规定情况。各单位(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单位(部门)用房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各系(部)为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和研究室(不包括科研流动工作室)等用房。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主机房、仓库,以及门厅、公共大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工勤人员用房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值班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部门)的用房面积。经学校确认批准的机关职能部门及教辅单位的档案室、资料室、试卷保密室、文印室、主机房、工作室等公用房不纳入各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经学校发文批准挂靠各单位(部门)的研究会、研究所、基地、中心等,其办公用房面积不纳入单位(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核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七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照“以编定标,超标付费,不达标给予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单位(部门)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留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定额用房资源占用费。因房屋结构造成超标的,经批准不作超标计算。 各单位(部门)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学校按定额将办公用房分配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面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明确使用方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本单位(部门)办公用房达到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落实《兰州大学“十五”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为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利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引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1.学校为人才引进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人才引进工作之需。 2.人事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金的申请、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科研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 三、经费申请及资助对象 凡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批准、确定为引进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具体对象包括: 1.杰出人才; 2.学科带头人; 3.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 四、经费开支范围 1.安家费: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2.住房补贴:用于本人购房或租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支付的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等。 4.学科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为完成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一般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性支出。 6.凡由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1.安家费:由人事处设专人管理,划拨经费须经本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预算并发放经费卡。 2.住房补贴:由人事处提出补贴标准和计划,经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劳资科通知财务处财务科将该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 3.科研启动费及学科建设配套费由人事处商科研处提出拨款计划,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填写拨款通知单,通知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指标。其中,学科建设配套费的使用,须经科研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后再分批下达经费指标。 4.下达到个人名下的各项经费的开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在财务处会计科办理付款手续。 六、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的资助额度及其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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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生活中的十大谎言解密

生活中的十大谎言解密 1、宿便是健康杀手,排宿便保健康 谣言:宿便有多种危害,会压迫小肠绒毛的活力和弹性,发酵、胀气导致酸毒症,还会改变腹部和脊柱形状,让身材变形。 真相:“宿便”并非一个医学概念,它是被商家创造出来的概念。 错误一:宿便不会压迫小肠绒毛。食物在运行到结肠被吸收水分之前,都是粥样的物质,和小肠绒毛充分接触,吸收养分,不会压迫小肠绒毛。 错误二:粪便不会导致酸毒症。事实上小肠中的肠液是碱性的,即使食物发酵产酸,也会被肠液迅速中和,不可能堆积酸性物质,更不可能进入血液。 错误三:宿便不会让身材变形。粪便是柔软的食物残渣集合体,即使碰到了脊柱,也会被脊柱挤压变形。腹围增大,主要是脂肪堆积在腹部所致,和宿便一点关系都没有。 如果相信此说,而采用泻药来“排宿便”,会对肠道的功能造成影响,严重者可能造成水电酸碱紊乱、昏迷甚至死亡。 2、酸性体质是百病之源 谣言:人体体液的pH值处于7.35~7.45的弱碱状态是最健康的,但大多数人由于生活习惯及环境的影响,体液pH值都在7.35以下,他们的身体处于健康和疾病之间的亚健康状态,这些人就是酸性体质者。 真相:“酸性体质”只是一个“伪概念”。人体的不同体液pH值也有所不同,比如胃液就是强酸性的。正常情况下血液的pH值在7.35~7.45之间。,一旦人体血液pH值低于7.35,会发生酸中毒,而pH值高于7.45则是碱中毒。无论酸中毒或者碱中毒,实际上都代表身体器官出了严重的问题,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刻接受正规的医疗照护。绝不可能靠吃些普通食物就能力挽“酸性体质”的狂澜。 3、食物相克:果汁与海鲜不能同吃 谣言:一些常见的食物,比如柿子和蟹、虾和水果、豆浆和鸡蛋混在一起吃会相克,轻则导致身体不适,重则使人中毒。 真相:这些传说要么来自于人们对日常生活的不恰当总结,要么来自于对科学研究的夸大和误读。有科学家验证了坊间流传的数百种食物相克传说,无一成立。 1935年我国生物化学家郑集曾经搜集了184对“相克”的食物,从中选出14对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遇到的组合,用老鼠、狗和猴子做实验。他本人和一名同事也试验了其中的7种组合。在食用24小时内观察实验动物和人的表情、行为、体温及粪便颜色与次数等,都很正常,没有中毒的迹象。近来中国营养学会分别与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合作,做了更严格一些的“食物相克”实验,均未发现异常。 以柿子和螃蟹不能同食为例。柿子因含有鞣酸,大量食用易引发胃石症导致腹痛。而螃蟹如果未能充分烹煮杀菌,也容易引发消化道感染。这些症状与“一起食用”没有关系。 虾中的五价砷和水果中的维生素C混合可产生砒霜则是夸大了科学研究。即便绝对理想状况下,一个人也要一次食用远超出日常食量的虾和维生素C才可能中毒。 4、水知道答案:人的态度会影响食物 谣言:日本人江本胜的畅销书《水知道答案》称,同样的一杯水,分为两份,赞美其中的一份,咒骂另外一份,之后在显微镜下观察水分子的形状,发现前面的特别规整漂亮,后面的杂乱无章。 真相:水不可能对人类情绪进行感知和反应。“水知道答案”这项研究并不符合相关的技术流程,其结论自然也不足为信。 温度和湿度是决定雪花形状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如果结晶温度在-5℃到-10℃之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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